红色婚礼音乐:婚后买房想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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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想加名
( 2012-01-01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新年特刊之新法新案   本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婚后买房,房本登记在丈夫名下,妻子荆女士对此不满,起诉丈夫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审驳回了荆女士的诉讼请求。该案是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后,北京市法院宣判的首例夫妻房产证加名案。
  荆女士称,她和李先生2006年登记结婚。2007年双方按揭买了一套总价40万元的二手经济适用房。买房时,她没有北京户口,按经适房买卖政策,这套房屋只能由有北京户口的人购买,为此最后办理房产过户时只写了丈夫李先生的名字。
  荆女士称,买房时她和李先生共同支付了首付款,随后他们夫妻俩一起办贷款,并以夫妻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至今。如今李先生想和她离婚,且拒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她的名字。为此,荆女士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
  对于荆女士的说法,李先生并不认可。他表示,涉案房屋首付款全是自己父母支付的。事后,尽管以他们夫妻俩名义贷款,但贷款都是他个人还的。李先生的母亲也出庭作证称,当时,她主动提出给儿子在京购房,并付款18万元,是给儿子个人的赠与。
  经法院查明,该套房屋的首付款为李先生的母亲通过转账方式,打给了儿子个人。李先生随后用这笔钱支付了首付款。


女方难获产权但可获补偿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婚姻法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另有约定除外。
  据此,丰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房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买,首付款是男方母亲支付,并且房在男方名下。应属李先生个人财产,荆女士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法院判决中同时指出,购房过程中所付的税款及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如果今后双方出现离婚情形,男方应给予女方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