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fari关闭恢复标签页:城市空间生产过程中的社会排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9:59:31
景晓芬,李世平  2011-11-30
摘 要:城市空间不仅是物理空间,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中国的社会变迁在城市空间生产过程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从建国初期的较为均等的城市空间分配到改革开放后的城市空间分异,都体现了当时的社会管理体制、社会关系结构及其变迁。本文分析了变迁过程中存在的基于结构和个体层面的双重空间社会排斥,并指出这两方面的排斥力造成了目前城市空间分异的现象。
关键词:城市空间,城市发展,空间分异,社会排斥
在城市化迅速发展的背景下,随着人口日益聚集于城市,城市已不仅是容纳人口的物理空间,也是体现出一系列复杂社会关系的社会空间。城市社会学的研究关注城市空间中的人,关注其社会特征、行为特征及其在城市物理空间中所体现出来的社会关系,也即城市空间的社会属性。
一、城市空间的社会属性
(一)马克思和恩格斯论城市空间的社会属性
关于城市空间社会属性的研究可以追溯到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城市的论述。其关于城市空间社会属性的论述多针对城乡之间,即关于相对于乡村社会的城市社会特征的讨论。恩格斯将城市与乡村的分离称为“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即“工商业劳动和农业劳动的分离”,并认为这次分离的一个最主要的后果就是城市的出现,体现在地域空间上就是城乡分离。从此,城市作为独立的、有着内部自发动力的空间形态开始存在;城乡的发展遵循了不同的逻辑,表现为个人劳动方式的对立和生产方式的对立。关于城市内部空间的论述,马恩著作中比较少,主要体现在恩格斯的《论住宅问题》文集中。该论文集收录了恩格斯与普鲁东主义者关于住宅问题论战的几篇文章。在论述中,恩格斯将阶级问题投射到城市空间之中,通过住宅体现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立,并将解决“住宅问题”同无产阶级革命、无产阶级专政这一根本问题联系在一起。
(二)芝加哥学派的城市空间理论
很多经典社会学家都论及过城市空间,如涂尔干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指出:“特定社会的每一个人都以同样的方式体现着空间……各种空间表现会如实折射出主导性的社会组织模式。齐美尔在《空间社会学》一文中则指出,空间是社会互动的形式,并提出了空间的五个特征。虽然马恩和早期的这些社会学家在自己的研究中都涉及到了城市空间的问题,但空间并非他们专门的研究对象。社会学中真正的城市空间研究源于芝加哥学派。芝加哥学派将生态学的方法引入到城市空间研究中,运用人类生态学的方法对芝加哥的城市社会空间进行研究,分析了城市土地利用模式以及人口与机构在城市社区里的分布状况,建构出了城市空间的三大经典模式,即同心圈模式、扇形模式和多核心模式。芝加哥学派的另外一位著名人物沃思则在《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城市性》一文中分析了城市空间特征与城市生活方式的关系,认为城市空间中人口的规模、密度、异质性导致了城市独特的、有别于乡村的生活方式。而甘斯则认为,地域并不会产生一定的生活方式,一定的地域空间之所以为表现出一种特定的生活方式,是由居住在这块地域上的居民的阶层特征、个体生命周期等差异性造成的。芝加哥学派虽然对城市空间结构及一定空间中的生活方式进行了研究,但他们更多地是将自然科学中的生态动力引入城市研究,是一种对城市空间的客观描述,在研究中所持的价值立场是价值中立或价值无涉,其空间研究很少触及空间背后所隐含的社会关系。
(三)新城市社会学的空间研究
新城市社会学对芝加哥学派的城市研究进行了批判。20世纪60 - 70年代,在欧美城市郊区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城市中心外迁造成了中心区域的衰落,并由此带来了很多城市社会问题。传统城市社会学的理论和观点对此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在探求对这些新兴的城市问题解决之道的过程中,新城市社会学应运而生。该学派不仅研究城市的空间过程,而且关注城市空间形成中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机制,将城市空间放置到整个资本主义关系框架下进行研究。在新城市社会学那里,城市空间并非只是客观的物理存在,而是充满了阶级斗争和社会关系的社会产物。
列斐伏尔在《空间的生产》一书中,将马克思的物质资料生产过程扩展到了城市空间生产中,认为城市并不是自发而生的,而是资本按照自己的逻辑生产出来的:“生产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社会存在,以至于是一种空间存在,它们将自身投射到空间里,在其中留下烙印,与此同时又生产着空间”;城市是一个既包含物理、又包含社会和精神的三位一体的空间存在。哈维认为“城市空间的本质是一种人造环境( built environment),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城市人造环境的生产和创建过程是资本控制和作用下的结果,是资本本身的发展需要创建一种适应其生产目的的人文物质景观的后果”。新韦伯主义者关于住房阶级和城市经理人的论述,则说明了住房在城市空间分配过程中所体现出的阶级含义,及作为“守门人”的城市经理人在城市空间分配中所起的作用和影响。
以上关于城市空间社会属性的研究,对于分析我国目前急剧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新现象和新问题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在城市发展过程中,空间的建构遵循了怎样的逻辑?市场化的住房制度如何造就新的居住空间分异?在新一轮的空间生产过程中发生着怎样的阶层或群体利益冲突?如何在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保持相对的社会公平与正义等,都是目前城市研究必须关注的问题。城市空间研究尤其是新城市社会学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理论视角。
二、我国城市空间的渲进
城市空间所具有的社会属性使得对空间的设计、分配、使用等都会体现出一定的权力关系和社会关系,因此,对城市空间的研究具有很强的社会学意义。城市空间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政治空间、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在总体空间有限的情况下,这三类空间以一种此消彼长的方式存在,其中任何一种空间的过度扩张都会挤占其它空间的领域。
(一)我国传统社会的空间格局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种家国一体、家国同构的格局,家庭、家族与国家在组织结构上有着共同性。在这样的社会里,个人湮没于家族,而家族湮没于国家,国家对社会的统治完全是家长式的。这种社会结构体现在城市空间布局上,便是皇权的至高无上。皇宫占据着城市的中心,其余的人依照等级顺序依次向外排列,不同等级身份的人占据着城市的不同空间,并且有着严格的空间隔离,处于不同空间的人们很少有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交往和交流。在京城之下的州、府、县也都严格照搬了京城的空间布局模式,只不过在规格和规模上有所缩小。“在传统的中国社会,空间的社会意义是有等级价值的,在不同的空间里,通过政治、经济、宗教和地域文化的约束,使得一定的社会空间仅属于一定阶层或一定的人群”。体现市民社会特征的公共空间,这时候几乎不存在,民众的集会也不为当时的法令所允许。在这一时期,私人空间也极为有限,并经常会遭遇到政治权力的侵扰。
(二)单位制下的城市空间格局
新中国成立后,延续了几千年的社会统治基础不复存在,社会制度的改变使整个社会阶级阶层重新建构。这是一个急剧的具有颠覆性的社会重构过程,对整个社会以及城市空间布局也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建国后,基于当时一穷二白的国情和国内外的严峻环境,我国实行了全盘的计划经济,由国家统一调配生产资料,组织生产过程以及分配消费品。在这一背景下,单位制就成为一个合理的选择。单位是一个“既能最大效益地安排生产与生活,又能把居民的家庭和社会生活结合在一起的一种空间组织”。几乎所有的城市劳动居民都被分配于不同的单位,体现在城市空间格局上,城市便呈现为以一个个单位为界被分隔、几乎同质的社会空间,各个单位在生产生活方面都自成一体,构成一种单位社区。单位社区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封闭或半封闭空间,人们的工作、生活和居住空间高度重叠。在单位内部,住房主要是通过福利的方式分配给单位职工,分配的原则主要是根据级别、工龄、婚姻状况、家庭情况等,在单位内部并不存在明显的住房差异。因为不存在住房市场,所以收入对个人或家庭的住房情况并不构成明显的影响因素。这一时期,城市虽然实行的是街居制管理体制,但实际上对社会的控制权却分散于各个单位之中,街居只能管理少量的城市无业人员。这种由单位社区而形成的空间分隔是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我国城市空间最主要的特征。这一时期城市空间的隔离主要体现为单位间的隔离,空间差异也主要体现为单位差异。在这样的城市空间格局下,单位是集经济、政治、社会、生活功能于一体的空间,城市的功能分区不明显,整个城市空间处于一种工业、商业、生活混杂的状态,缺少主题鲜明的公共空间。官僚组织和经济组织合二为一,从而使得经济组织也具有了国家行政功能。这是当时社会运行在空间上的表征,在这里,经济力量显然是被政治力量(政府的计划)所覆盖了。这种由单位制形成的社区空间实际上是国家政治在空间上的一种体现。在一个强调集体高于个人的年代,社会公共空间和个人空间遭到政治空间的挤压。在当时的先生产、后生活的经济发展思想的指导下,政府统管一切的政治空间过多地挤占了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
(三)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城市空间格局
20世纪80年代后,经过几次财政制度改革,国家对经济领域的控制逐渐减弱,整个社会开始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原来单一的经济主体转向多元化,一系列的民营、私营、外资、合资企业纷纷兴起,经济形态的多样化打破了原来单位制一统天下的局面。这些新兴的经济形态与单位制下的企业不同的是,它们只承担经济功能,员工与企业之间不存在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其员工除了在工作上与企业发生联系以外,其余的居住、生活、社会交往等都在单位以外完成。另外,随着国家在经济领域中逐渐退出,原来国家统领一切的无处不在的政治空间也开始缩小。到了20世纪90年代,由于新兴经济形态的冲击和国有企业自身的问题,原来的以国有企业为代表的传统单位制企业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许多国企陷入困境,纷纷进行改制或破产。改制或破产后的国有企业中,原来由单位包办的居民社会生活部分交由市场或社会去管理,传统的单位社区就此瓦解,体现在城市空间中,便是原来的单位大院的消失。再加上同时期的城市产业结构调整,许多城市在这一时期不约而同地提出了“退二进三”的产业调整目标,原来的许多以第二产业为主的国有企业向城外进行搬迁,而其原来的生活区则继续留在城中,这就导致原来集生产、生活、社会功能为一体的单位制发生了分裂。单位成为一个完全意义上的经济空间,原来职住一体的格局不复存在了。
伴随着经济形态的转变而来的,是城市政府对于城市发展的规划和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这两方面也对城市空间形态的改变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发展经济、改善生活的发展目标指导下,各地的城市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城市建设,如旧城中心改造,修建用于居民休闲交往的广场、绿地、公园,整修道路,建造供居民购物娱乐游憩的中心场所等。这些都大大拓展了城市的公共空间。同时,我国开始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由原来的福利住房制度向市场化方向转变。1988年,国务院发布《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这是房改的开始。到了1994年,国务院再次颁发《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着住房制度改革全面开始并向深层迈进。与住房制度改革相随的是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兴起。从20世纪90年代起,全国房地产开发热潮涌起,并一直持续至今。住房制度改革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使得原来住房只依赖单位供给的单一途径被打破,住房不再由单位统一解决,而是由个人自行到市场上寻求,对住房空间的选择因而更多地体现出个人的主观意愿、经济能力、文化偏好等。
这一时期,城市空间表征变得日趋多样化。第一,财政制度改革和对地方政府的GDP考核标准激发了城市政府发展本地经济的强大动力,政府直接介入到城市发展和城市建设中,造就了大量的新型城市空间,如城市中的商业中心、休闲广场、公园、绿地等。第二,延续至今的单位制在城市中还有部分存在,例如部分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如高校、政府机构等依然保留了单位制下的空间格局,只不过将一些原来由单位承担的服务性的业务分离了出去,但在空间上基本上还是保留了职住一体的格局。在住房分配上,还存在着统一建房或统一购买的方式,其居住方式依然保留了一定程度的封闭性。第三,对从房地产市场自行购买住房的这部分人来讲,收入是决定其居住区位、房屋质量的重要影响因素,其内部体现出较为明显的居住空间分异。经济实力较强的居住于环境优美的城市空间,而经济实力较差的只能购买政府提供的位置较为偏远的经济适用房或从城市中心置换的郊区住房。第四,在城中村这样的“城市飞地”中还存在着身份依旧为农民的城市居民,他们的住房主要是在宅基地上的自建房。第五,进入城市务工的外来人员一般居住于单位提供的集体宿舍,或自己租住在城中村,居住地不稳定且环境较差。
三、双重动力下的城市空间社会排斥
社会排斥是在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一个概念,最初是在研究贫困问题的过程中出现的。后来,这一概念因其强大的解释力,内涵不断被拓展,被广泛地应用于贫富差距、社会极化、政策研究等领域。虽然城市空间本身并不会产生社会排斥,但在城市空间格局的形成变迁过程中,却能够体现出一系列的排斥逻辑。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城市空间格局已经不再是由单一力量所决定,而是呈现出一种多重动力共同作用的态势。有不少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中国目前的城市空间布局构成主要受到政府力、市场力、社会力以及个人力等几方面力量的共同作用。政府力是指在城市发展过程中政府所采用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政府对城市发展过程的具体干预;市场力指的是控制城市资源的有关机构及其所拥有的巨大资本投资对城市空间的影响;社会力指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力量,主要是指一些社会组织、非政府机构以及普通民众对城市空间的影响;个人力则包含了个人的收入水平、空间选择偏好、在个体或家庭生命周期中所处的位置等因素。这几方合力最终造就了城市空间的发展方向和趋势。当然,在一次具体的空间改变过程中,几方力量所起的作用大小是不一样的,这就形成了社会排斥。这几方面的动力综合起来可以概括为两个大的方面:基于社会结构层面的空间排斥和基于个体层面的空间排斥。
(一)基于社会结构层面的城市空间排斥
社会结构包括通过社会制度确定下来的社会等级构成及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社会等级与社会分层结构。因制度设置而造成的城市空间排斥是我国结构性排斥的一种重要形式。与城市空间相关的制度主要有两大类,一是经济管理体制,二是社会管理体制。
经济管理体制主要是产权制度改革。原本单一的国家所有制向产权多样化转变,与这种体制的转变相伴随的是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和社会财富的聚集,由改革之初的社会普遍受益开始向贫富分化转变。在这个过程中,既产生了一些富裕群体,同时也产生了社会底层群体和弱势阶层,后者无论是在经济上、政治上还是话语权上,都被排除于主流社会之外,在城市空间分配中也处于一种被动的境况。
社会管理体制包括具体的制度,如住房制度、政府的城市政策、户籍制度和单位制度等。其中住房制度改革是造就城市居住空间分异和产生空间排斥的直接力量。在住房制度改革前,我国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土地市场,土地的使用都是由国家统一划拨,不需要交付任何费用。住房制度改革后,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使得市场机制成为分割城市空间的重要力量,单位制掩盖下的社会经济地位差异在城市空间上得以体现,地租开始成为促使不同群体在城市空间分布中产生分异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当住房从一种公共产品变为商品时,收入就成为决定人们获得住房的首要因素。现有的收入水平、预期收入水平以及从周围所能够获得的购房支持资金决定了人们的住房区位和住房类型。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的阶层会依据自身情况选择自己的居住空间。因为房价的约束作用,富裕阶层的选择自由度远远大于贫困阶层。对于富裕阶层来讲,这是一种自由选择;而对于贫困阶层来讲,只能是被动地决定。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市场化程度过高,房地产商和城市政府成为了住房市场的开发主体。房地产商利益至上,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政府则为了追求GDP并出于政绩考核的需要,一般也追求土地收益的最大化。政府行为的企业化导致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常常将经济利益放在首位,而忽略了住房的公共产品属性。房地产商与政府在利益上的高度的一致性形成了一种同方向的合力,这种合力将低收人群体排挤于住房市场之外。
单位制改革导致的居住空间排斥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单位制继续存在,例如一些政府部门、部分事业单位和一部分效益比较好的国有企业。这些单位在一定程度上依然保留了单位制时期的某些特征,而因为单位的性质,原来在无偿土地划拨时期免费占用了大量的土地,现在也在继续无偿或低偿使用土地。这些单位的员工可以在单位内部通过很低的价格获得住房,一般都分布于单位周围,形成一个比较封闭的社区。其次,单位制改革中破产或解体的企业,在单位破产或解体后,其员工赖以生存的经济实体不复存在,产生了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这部分人生活大都处于中下水平甚至生计难以维持。但就其居住格局来讲,由于惯性的存在,他们大都仍然居住于原来的厂区周围。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在房改过程中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了住房的所有权,拥有产权;另一部分由于经济或其它原因,在公房私有化过程中未能获得住房所有权,只是采用租借的方式获得房屋的使用权。这些住房的建造时间大都较为久远,与城市发展新区相比较为破败和衰落,从房屋格局和舒适性来讲也不如新建住房,周边环境也较为脏乱和拥挤。其中有能力者往往会选择搬离,留下的大都是一些无力离开者。这种住区往往成为城市中低收入阶层甚至贫困阶层的混合居住空间。
户籍制度在决定城乡身份的同时,也决定了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中的空间位置。因为户籍和文化水平的原因,许多进城农民工无法进入主要劳动力市场,只能进入半熟练的体力劳动力市场和普通劳动力市场。处于这种劳动力市场中的个体收入低并且面临着很高的职业调整率,他们的职业流动通常县一种低水平的重复流动或向下流动。因为其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不利位置,导致其收入水平低下,一般都是居住在单位提供的集体宿舍、城中村或城乡结合部的出租屋,形成贫困阶层在空间上的独特布局。
(二)基于个体层面的城市空间排斥
除了宏观的结构性因素导致的空间隔离和排斥以外,个体层面的因素也会导致空间排斥,这种排斥包含了两个过程:主动的排斥和被动的排斥。
主动排斥是指出于主动的疏离而使自己处于一种与他人隔离的状态。人们一般都会倾向于选择与己类似的人比邻而居,这个过程无论在上层还是下层都存在。上层阶级的主动疏离也就是吉登斯所说的“精英反叛”,因为他们拥有良好的经济实力,可以自由地根据个人偏好选择自己满意的居住区位,他们消费的不仅仅是空间的物理属性,而且也是空间所代表的地位身份及他人的艳羡与尊重。上层阶级一般选择离群索居或远离普通阶层。郊区环境优美的地方、城市中的滨河临水区域、城市园林旁边以及城市中地租较高的其它黄金地段是他们的主要选择。他们的住宅多是封闭性的,通过严格的安保措施将其他人排除在外,也即通过城市地价和个人的经济实力,他们将自己隔离于大众视线之外。这部分人对空间的选择更多地体现了个人意志。而对于下层群体来说,在空间选择上也会存在着一些主动排斥。他们会基于共同的文化观念或共同的关系网络而聚居在一起,如城市中的少数民族群体、外来务工人员、基于共同的地域网络而形成的群体,如一些城市中形成的“河南村”、“浙江村”等。空间具有一定的文化象征意义,一定的文化价值观念在城市空间形成过程中会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如一些城市中的“文化教育区”、“高新区”、“物流区”、“民族聚居区”以及“东穷西贵南富北乱”之类的说法,都是城市空间文化意涵的简单表述。下层群体拥有一整套长久以来形成的已经内化的价值观念、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这种亚文化会通过家庭教育机制或周围环境的影响而一代一代传递下去。他们所固有的这种贫困亚文化往往使得他们主动与主流社会疏离,体现于城市空间分布上便是主动选择居住于城市中的特定场所。
被动排斥往往是因为一些外在的原因和个体自身的原因,而被迫处于一种边缘化的状态。这种排斥的主要对象是底层群体。这些群体会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综合考虑房价或租金、公共交通情况、配套的基础设施、与工作单位的距离等因素来选择自己的居住区位。这看似是一种主动的选择,但其更多是基于客观现实的无奈之举,因为他们的选择更多地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而非个人意愿的真正表达,实质上是一种被动的排斥。一旦他们具备了超越外在限制因素的力量,他们多会搬离现居地。
四、结语
城市空间的社会排斥在任何时候、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完全均等的空间分配是不存在的。城市总会依据一定的标准来形成自己特定的空间格局。单纯的城市空间隔离、分异或排斥并非是我们所要反对的,关键在于这种分异或排斥的形成是基于怎样的机制,这种机制是否体现了一个群体对另一个群体的剥夺,或者是否存在基于制度安排层面上的不公正。即使是在机会均等的原则下,城市中也会存在着一些因为个人能力而无法获得最基本的生活空间的弱势群体。对于这部分人,城市政府应该充分考虑到住房的公共属性,为他们提供公共住房,以帮助其实现基本的住宅权益。目前我国城市空间使用过程中存在着过度市场化的倾向,富裕阶层通过市场手段获得了大量的优质空间,甚至将一些原本属于全体市民的公共资源私有化,如占据城市中的绿地、水域和园林等,而贫困阶层却没有能力通过市场来获得自己所必须的生存空间。因此,政府应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为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提供帮助,以达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共生。
作  者:景晓芬    李世平
出  处:《城市问题》
单  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经济类别:城市发展
库  别:中经评论子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