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d感谢祭2016:公民社会是马克思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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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设计”考
2011-05-22 10:15
经济观察报 曹辛/文
5月16日,《求是》杂志发表了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周本顺的《走中国特色社会管理创新之路》一文。该文强调:社会管理创新要防止“落入某些西方国家为我们设计的所谓‘公民社会’的陷阱”,接着提出了创新之路的核心:由党委和政府提供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而不是交给社会组织去办;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规范、引导,将其纳入党委和政府主导的社会管理体系。这些观点引起了许多讨论,其中不乏令人不解之处。
“公民社会”是西方为我们设计的陷阱?
目前舆论反应最大的,就是公民社会是西方为中国设计的“陷阱”这个观点。事实上,近代“公民社会”的概念是黑格尔和马克思“设计”的,并为后来的各国共产党人所发展和实践。
黑格尔采用“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两分法,他认为公民社会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主要是由商品经济社会中直接从生产和生活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所构成的,是不能与政治国家相混淆、不能为政治国家所淹没的非政治的社会自主领域。(《法哲学原理》)
马克思则把公民社会主要理解为私人利益关系领域,它“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德意志意识形态》)
在1930年代,意大利共产党创始人葛兰西在《狱中札记》提出了“文化领导权”的思想,开创了从社会文化意义上研究公民社会的理论传统,启动了公民社会观念的当代转向。今天把社会分为政府系统、市场系统和这两者之外所有民间组织和民间关系总和的“公民社会”,即来源于此。
在实践上,二战后实行自治社会主义的南斯拉夫共产党,也一直在国内进行“公民社会”的实践。
我们能说,公民社会是“某些西方国家”为中国“设计的陷阱”吗?
我们还能回到计划经济时代吗?
按照这篇文章的观点,中国社会管理的“创新之路”就是主要由党和政府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党和政府基本包办一切。这实际上不是“创新”,因为在计划经济时代,就是这样做的。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计划经济时代,每个人都被束缚在一个固定的单位,常常几十年不挪动,这样自然容易包办,而现在是市场经济,一切市场要素都是流动的,几亿人口在全国流动。政府能够包办一切吗?怎么包办呢?
更麻烦的地方在于,当前中国社会矛盾尖锐,很大程度上是基层政府与民争利造成的。恰恰是部分基层政府不顾大局的行为,使得下层群众合法权益乃至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造成严重危害稳定的事件频频发生,能指望这些基层政府会去包办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吗?
看来,公民社会在今天还真有其存在的客观必要。
谁的意见才权威?
最近另外两位党的高级干部对这一问题的论述则更为开明。
5月8日,南方网发表中共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的讲话。他强调:全社会要改变对公民社会的认识,转变对公民社会的态度,特别是各级党政官员应当对公民社会的战略意义有深刻的认识,从而采取积极鼓励和合作支持的态度。
5月1日,也是在《求是》杂志,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发表文章强调:“要树立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理念。现代社会管理既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依法对有关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调节的过程,也是社会自我服务并依据法律和道德进行自我规范和调节的过程。在社会管理中,一方面要不断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和成效,另一方面要不断增强社会自我管理能力。”
在这里,周永康强调的重点是两者兼顾,没有偏颇。
有必要随“某些西方国家”而起舞吗?
在周秘书长的文章里,特别引人关注的就是“陷阱”说。这使我想起前苏联国内一个规律性的现象,这就是:每当西方用非战争方式,以非政府组织为主角,在例如人权、反斯大林宣传等方面对苏联进行渗透和破坏时,苏共中央的本能反应就是收紧国内,停止一切使自己国家变得更加美好的变革,整个国际、国内政策向左转。其结果是,自己坐实了西方的宣传,放弃了推动自己国家和社会进步的一切努力和尝试。在中国,这一现象自奥运以来,已出现经常性的苗头。
我们为什么要随“某些西方国家”而起舞呢?世界上只要存在国家,就存在国家间的斗争,在非暴力已经成为国家间斗争的主要方式,非政府组织变成斗争日常角色的今天,这样岂不是处处被动?
中国GDP总量已经排名世界第二,应该有自信走自己的路。
(作者为新闻工作者、外交部中国亚非发展交流协会理事) 【经济观察网】本文网址:http://www.eeo.com.cn/comment/shp/2011/05/21/201882.shtml 分享到: | 转发到微评 | 回复 | 引用 | 编辑 -->
市民社会”不同于“公民社会”——从赵本山打官司谈起
经过三十多年的经济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发展起来以后,关注公民社会建设的声音高涨起来了,开始认识到没有公民社会就不可能有民主国家,这反映了社会意识的一个进步,可以说是历史的必然。但是这个进步依然带有明显的急功近利倾向,就是没有认识到公民社会必须建立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上,甚至想当然地以为“公民社会”就是“市民社会”,这在许多学者的著述中都有明确的表述,觉得这两个词语不过是同一个概念的不同表述而已,甚至还认为“公民社会”比“市民社会”的表述更科学。
其实,这是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关于这一点,只要从几年前发生的小品王赵本山义正词严地表示要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同其居住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打物业费官司却遭到舆论诟病一事就可以看出来了,就连许多不是专门从事理论工作的人都正确地指出:赵本山虽然具有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但是在法律上,也就是物业管理费诉讼问题上,作为被告的赵本山与作为原告的物业公司,双方的地位是一样的,都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赵本山只能以该小区业主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而不能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去诉讼对方,因为对方涉嫌侵害的仅仅是赵本山作为业主的权利,而不是作为人大代表的权利,赵本山所谓“以人大代表的身份来打官司”,本意虽然是感到物业公司侵害业主利益是全国性的普遍现象,因而想代表全国的业主群体来为大家维权,却显然是滥用了人大代表这个公权力的表现形式来维护作为私权的业主权利,因为人大代表的权利表现只能用在人大会议的议事和表决上,也就是只能用于针对人大本身和一府两院的公权力问题,譬如赵本山可以通过向全国人大提出建立有利于业主自治的议案的方式来维护业主群体的利益。
这里所谓的私权,就是“市民社会”问题,也就是经济交往关系,显然不同于“公民社会”所针对的授予和制约国家政权的公权问题,这里所谓的公权,一方面是政权方面的公权力,另一方面是公民社会的公权利(力与利是不同的),也就是公民把自己的公民权利授予政权机构而表现出来的公权力。
所以,可以肯定的是,因“市”,也就是交易而产生的市民社会不可能等同于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产生的公民社会。
而且很容易理解的是,没有交易能力的人群,也就是市民社会都建立不起来的人群,也不可能产生建立公民社会的需要,譬如现在连城市住宅都买不起的人就很少有关心公民社会建设问题的,鼓吹公民社会建设的人基本上都是已经有自己的城市住宅,因而也具备了比较稳定的经济交易能力的精英市民,最典型的事例就是前面提到的赵本山要以人大代表身份去跟物业公司打官司了。他如果不是因为成为王者一级的演员而拥有了城市里的豪宅,甚至再如果还是农民而不是市民的话,连跟物业公司打官司的资格都不可能有,哪里会获得人大代表的资格而产生以人大代表的公权到法庭上维护私权这样以荒唐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初步的公民社会意识呢?
如果觉得上面所说还绕口的话,那就直白一点:对现代社会来说,市民社会象小学生,公民社会就象中学生,而大学水平就是民主国家了。许多人感觉我们中国离民主国家的水平还有很远距离,实际上就象觉得小学还没毕业的人离上大学还隔着中学因而差得很远一样。
但是差距越大的人,而且当仁不让以社会精英自居的人,越是容易产生急功近利一蹴而就的情绪,表现在公民社会建设问题上,就是不承认需要从市民社会开始做起,甚至以为最简单的办法就是鼓吹公民社会就是市民社会,直接建立公民社会,市民社会就在其中了,就象鼓吹中学的课程学好了,小学那点东西还不是捎带着自然就都会了嘛。
其实,这恰恰说反了,中学就是中学,不可能等同于小学,即使是说它包含了小学的内容在理论上都是勉强的,更不要说没认真学好小学课程的人是很难真正理解中学的内容,最多是生吞活剥一知半解而经常贻笑大方这样并不鲜见的现实了。许多宪政知识分子甚至连市民社会的概念都没有,更不知道市民社会里最有民主意义的群体是业主——拥有自己房产的市民,却痴心不改一如既往地谈论着民主,这就是一百年来为什么中国宪政民主的道路一直艰难曲折总是停留在宪政知识分子夸夸其谈上面的关键所在,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宪政知识分子连对自己居住小区里的业主委员会(不是居民委员会)这个中国最小的,而且是没有党政权力和资本能够直接操纵的完全民间的权力机构,都不知道通过建立业主代表大会和监事会来进行制约,甚至浑浑噩噩地跟在一开始就蓄谋长期侵害业主群体利益的物业公司集团后面鼓吹“普遍参与论”来坚决反对建立业主代表大会,胡说什么业主代表大会决策就是剥夺了大多数业主参加决策的权利,却煞有介事地鼓吹建立三权分立的国家宪政!如此苍白的逻辑与成千上万的业主对十几个人的物业公司和几个投机业主组成的业主委员会都长期无可奈何的惨白现实,其理论根源就在于不懂得市民社会是公民社会的基础这个西方思想家早在一百多年前就指出了的道理。
2011-05-22 10:15
经济观察报 曹辛/文
5月16日,《求是》杂志发表了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周本顺的《走中国特色社会管理创新之路》一文。该文强调:社会管理创新要防止“落入某些西方国家为我们设计的所谓‘公民社会’的陷阱”,接着提出了创新之路的核心:由党委和政府提供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而不是交给社会组织去办;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规范、引导,将其纳入党委和政府主导的社会管理体系。这些观点引起了许多讨论,其中不乏令人不解之处。
“公民社会”是西方为我们设计的陷阱?
目前舆论反应最大的,就是公民社会是西方为中国设计的“陷阱”这个观点。事实上,近代“公民社会”的概念是黑格尔和马克思“设计”的,并为后来的各国共产党人所发展和实践。
黑格尔采用“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两分法,他认为公民社会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主要是由商品经济社会中直接从生产和生活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所构成的,是不能与政治国家相混淆、不能为政治国家所淹没的非政治的社会自主领域。(《法哲学原理》)
马克思则把公民社会主要理解为私人利益关系领域,它“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德意志意识形态》)
在1930年代,意大利共产党创始人葛兰西在《狱中札记》提出了“文化领导权”的思想,开创了从社会文化意义上研究公民社会的理论传统,启动了公民社会观念的当代转向。今天把社会分为政府系统、市场系统和这两者之外所有民间组织和民间关系总和的“公民社会”,即来源于此。
在实践上,二战后实行自治社会主义的南斯拉夫共产党,也一直在国内进行“公民社会”的实践。
我们能说,公民社会是“某些西方国家”为中国“设计的陷阱”吗?
我们还能回到计划经济时代吗?
按照这篇文章的观点,中国社会管理的“创新之路”就是主要由党和政府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党和政府基本包办一切。这实际上不是“创新”,因为在计划经济时代,就是这样做的。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计划经济时代,每个人都被束缚在一个固定的单位,常常几十年不挪动,这样自然容易包办,而现在是市场经济,一切市场要素都是流动的,几亿人口在全国流动。政府能够包办一切吗?怎么包办呢?
更麻烦的地方在于,当前中国社会矛盾尖锐,很大程度上是基层政府与民争利造成的。恰恰是部分基层政府不顾大局的行为,使得下层群众合法权益乃至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造成严重危害稳定的事件频频发生,能指望这些基层政府会去包办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吗?
看来,公民社会在今天还真有其存在的客观必要。
谁的意见才权威?
最近另外两位党的高级干部对这一问题的论述则更为开明。
5月8日,南方网发表中共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的讲话。他强调:全社会要改变对公民社会的认识,转变对公民社会的态度,特别是各级党政官员应当对公民社会的战略意义有深刻的认识,从而采取积极鼓励和合作支持的态度。
5月1日,也是在《求是》杂志,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发表文章强调:“要树立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理念。现代社会管理既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依法对有关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调节的过程,也是社会自我服务并依据法律和道德进行自我规范和调节的过程。在社会管理中,一方面要不断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和成效,另一方面要不断增强社会自我管理能力。”
在这里,周永康强调的重点是两者兼顾,没有偏颇。
有必要随“某些西方国家”而起舞吗?
在周秘书长的文章里,特别引人关注的就是“陷阱”说。这使我想起前苏联国内一个规律性的现象,这就是:每当西方用非战争方式,以非政府组织为主角,在例如人权、反斯大林宣传等方面对苏联进行渗透和破坏时,苏共中央的本能反应就是收紧国内,停止一切使自己国家变得更加美好的变革,整个国际、国内政策向左转。其结果是,自己坐实了西方的宣传,放弃了推动自己国家和社会进步的一切努力和尝试。在中国,这一现象自奥运以来,已出现经常性的苗头。
我们为什么要随“某些西方国家”而起舞呢?世界上只要存在国家,就存在国家间的斗争,在非暴力已经成为国家间斗争的主要方式,非政府组织变成斗争日常角色的今天,这样岂不是处处被动?
中国GDP总量已经排名世界第二,应该有自信走自己的路。
(作者为新闻工作者、外交部中国亚非发展交流协会理事) 【经济观察网】本文网址:http://www.eeo.com.cn/comment/shp/2011/05/21/201882.shtml 分享到: | 转发到微评 | 回复 | 引用 | 编辑 -->
市民社会”不同于“公民社会”——从赵本山打官司谈起
经过三十多年的经济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发展起来以后,关注公民社会建设的声音高涨起来了,开始认识到没有公民社会就不可能有民主国家,这反映了社会意识的一个进步,可以说是历史的必然。但是这个进步依然带有明显的急功近利倾向,就是没有认识到公民社会必须建立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上,甚至想当然地以为“公民社会”就是“市民社会”,这在许多学者的著述中都有明确的表述,觉得这两个词语不过是同一个概念的不同表述而已,甚至还认为“公民社会”比“市民社会”的表述更科学。
其实,这是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关于这一点,只要从几年前发生的小品王赵本山义正词严地表示要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同其居住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打物业费官司却遭到舆论诟病一事就可以看出来了,就连许多不是专门从事理论工作的人都正确地指出:赵本山虽然具有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但是在法律上,也就是物业管理费诉讼问题上,作为被告的赵本山与作为原告的物业公司,双方的地位是一样的,都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赵本山只能以该小区业主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而不能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去诉讼对方,因为对方涉嫌侵害的仅仅是赵本山作为业主的权利,而不是作为人大代表的权利,赵本山所谓“以人大代表的身份来打官司”,本意虽然是感到物业公司侵害业主利益是全国性的普遍现象,因而想代表全国的业主群体来为大家维权,却显然是滥用了人大代表这个公权力的表现形式来维护作为私权的业主权利,因为人大代表的权利表现只能用在人大会议的议事和表决上,也就是只能用于针对人大本身和一府两院的公权力问题,譬如赵本山可以通过向全国人大提出建立有利于业主自治的议案的方式来维护业主群体的利益。
这里所谓的私权,就是“市民社会”问题,也就是经济交往关系,显然不同于“公民社会”所针对的授予和制约国家政权的公权问题,这里所谓的公权,一方面是政权方面的公权力,另一方面是公民社会的公权利(力与利是不同的),也就是公民把自己的公民权利授予政权机构而表现出来的公权力。
所以,可以肯定的是,因“市”,也就是交易而产生的市民社会不可能等同于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产生的公民社会。
而且很容易理解的是,没有交易能力的人群,也就是市民社会都建立不起来的人群,也不可能产生建立公民社会的需要,譬如现在连城市住宅都买不起的人就很少有关心公民社会建设问题的,鼓吹公民社会建设的人基本上都是已经有自己的城市住宅,因而也具备了比较稳定的经济交易能力的精英市民,最典型的事例就是前面提到的赵本山要以人大代表身份去跟物业公司打官司了。他如果不是因为成为王者一级的演员而拥有了城市里的豪宅,甚至再如果还是农民而不是市民的话,连跟物业公司打官司的资格都不可能有,哪里会获得人大代表的资格而产生以人大代表的公权到法庭上维护私权这样以荒唐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初步的公民社会意识呢?
如果觉得上面所说还绕口的话,那就直白一点:对现代社会来说,市民社会象小学生,公民社会就象中学生,而大学水平就是民主国家了。许多人感觉我们中国离民主国家的水平还有很远距离,实际上就象觉得小学还没毕业的人离上大学还隔着中学因而差得很远一样。
但是差距越大的人,而且当仁不让以社会精英自居的人,越是容易产生急功近利一蹴而就的情绪,表现在公民社会建设问题上,就是不承认需要从市民社会开始做起,甚至以为最简单的办法就是鼓吹公民社会就是市民社会,直接建立公民社会,市民社会就在其中了,就象鼓吹中学的课程学好了,小学那点东西还不是捎带着自然就都会了嘛。
其实,这恰恰说反了,中学就是中学,不可能等同于小学,即使是说它包含了小学的内容在理论上都是勉强的,更不要说没认真学好小学课程的人是很难真正理解中学的内容,最多是生吞活剥一知半解而经常贻笑大方这样并不鲜见的现实了。许多宪政知识分子甚至连市民社会的概念都没有,更不知道市民社会里最有民主意义的群体是业主——拥有自己房产的市民,却痴心不改一如既往地谈论着民主,这就是一百年来为什么中国宪政民主的道路一直艰难曲折总是停留在宪政知识分子夸夸其谈上面的关键所在,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宪政知识分子连对自己居住小区里的业主委员会(不是居民委员会)这个中国最小的,而且是没有党政权力和资本能够直接操纵的完全民间的权力机构,都不知道通过建立业主代表大会和监事会来进行制约,甚至浑浑噩噩地跟在一开始就蓄谋长期侵害业主群体利益的物业公司集团后面鼓吹“普遍参与论”来坚决反对建立业主代表大会,胡说什么业主代表大会决策就是剥夺了大多数业主参加决策的权利,却煞有介事地鼓吹建立三权分立的国家宪政!如此苍白的逻辑与成千上万的业主对十几个人的物业公司和几个投机业主组成的业主委员会都长期无可奈何的惨白现实,其理论根源就在于不懂得市民社会是公民社会的基础这个西方思想家早在一百多年前就指出了的道理。
公民社会责任的表现
什么马克思定义的社会?
现在社会的道德水准是什么?什么样的人才是一个合格的社会公民?
资本主义法律体现的是多数公民的政治取向 但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如何理解马克思这一论断
如何做一个好的社会公民
正确认识遵守社会公德是每个公民的社会责任的内容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社会总产品"是如何分配的?
“公民权利是社会发展的条件,公民义务是社会凝聚的条件”。你是怎样看的?
公民 权利 社会
人身关系对公民与社会的重要意义
高一政治中公民个人消费与社会的关系
求马克思·韦伯的照片(社会行动理论家) 谢谢
马克思是唯心的,是吗?
马克思是怎么死的???
马克思的夫人是马克思的表姐吗?
马克思关于社会行动观点
为什么居民身份证的背后是公民号?
公民的”政治权利“ 是个什么玩意?
"公民"是怎么由来的?
日本公民是分等级的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 )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 )的人
马克思是个什么样的人
马克思是如何研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