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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当前农村消费者维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来源:主站 发布时间:2007-07-03 10:31
    眉县工商局常兴工商所    赵  东
    近年来,随着法律体系逐步健全,广大消费者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维权渠道日前畅通,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取得了很大发展。但同时也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农村与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发展不均衡,农村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没有得到根本改观。笔者通过工作调查发现,相对于城市来说,农村消费市场问题隐患多,消费环境不容乐观,维权工作滞后。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资商品质量良莠不齐,散装种子、化肥等农资商品质量令人担忧。近年国家对化肥等农资商品经营有所放开,在农忙旺季,农村临时性、季节性经营化肥、种子的现象屡禁不绝,化肥、种子质量难以认证;另一方面,农资商品标识签问题相对突出,普遍带有欺诈性和误导性,突出表现在擅自修改使用商品名、夸大防治效果、套用假冒农药登记证,部分农药商品有效成份无中文标识,部分复合肥明明是国产却标明外国独资或授权、部分重要农作物种子无审定号等方面,严重侵害了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食品问题相对突出。目前,农村市场依然存在有不少“三无”食品,特别是在中小学校周围,部分食品粗制滥造,健康隐患多。农村小卖部过期食品不可见,自制食品随意销售。不少不法经营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仿冒名牌食品、伪造名优标志侵害农村消费者权益,食品添加剂超标问题也时有发生。此外,农村醋坊、咸菜加工作坊等卫生状况令人担忧,普遍存在问题。
    (三)假冒伪劣商品依然存在。城镇市场设施先进,检测频繁,而农村缺乏规范的检测设施,且农村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相对薄弱,因此一些商贩把城镇市场不合格的商品偷偷运往农村乡下销售。劣质和过期食品、无牌无证和小作坊生产的产品,在农村屡见不鲜。俗话说:“好货不贱,贱货不好。”由于农村消费水平比不上城市,虽然是劣质商品,只要价格便宜,还是有一定的市场,这就为劣质产品提供了避风港。2005年4月,眉县工商局常兴工商所依法查处了常兴镇孙家村孙××经销掺杂使假辣椒面案,维护了农村消费者权益。
    (四)农村集市简陋落后。随着农村购买力的迅速增强和社会劳动就业竞争的日益激烈,部分村庄中逐渐形成中小型集市,村子中或村口路边出现了蔬菜、大肉、饮食经营摊点。一是方便广大农村消费者购物,在家门口就可买到想买的物品;二是加快农副产品的流通;三是解决了一些人的就业问题。但其缺陷也显而易见。城里市场越办越规范,建有食品安全监测,肉类检疫等设施,卖的是“放心菜”、“放心肉”。相比而言,农村就逊色多了,设施简陋,摊拉多在路边,村头、街边,许多都是尘土飞扬,蚊蝇飞舞,卫生状况较差。
    针对农村存在的消费现状,笔者分析认为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消费者产品质量意识不强,与城市相比,农村消费者水平较低,部分农民往往把价格作为决定是否购买商品的第一条件,这就为成本低,价格低的假冒伪劣产品在农村市场提供了温床。
    (二)农村经营者素质不高。农村经营者大多农民出身,普遍存在年龄偏高、文化程度偏低的现象,对商品知识、法律知识的了解不多。有的经营者诚信意识差、法律观念淡薄,只要能获取高额利润,不管商品是否出自正规厂家,也不管质量好坏,进货渠道把关不严。
    (三)农村消费者防范假冒伪劣商品的意识较弱。大多数农村消费者消费的目的以实用为主,对商品的安全性能、卫生指标等考虑得不多。同时,部分农村消费者文化水平不高,加之造假者的造假技术日益先进,产品仿真度高,消费者对所购商品质量的优劣,其假往往无法辨认区分,很多农村消费者根本意识不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四)农村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投诉渠道不畅。据调查,大多数农村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了解不多,维权意识不强。许多农村消费者明知自己购买的商品是假劣产品,或因交通不便,商品金额小,或因嫌麻烦,怕耽误农时,担心投诉无门,获赔无望而不愿去投诉,往往抱着息事宁人和自认倒霉的消极态度。同时,不少农村消费者证据意识不强,很少索要购货发票等消费凭证,导致维权举证有理难辨。此外,商品检测,鉴定费用过高,也使农村消费者对消费维权望而却步。
    (五)农村消费维权力量相对薄弱。相对于城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一个薄弱环节,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农村消费维权往往是鞭长莫及,力不从心,很难及时发现问题。
    在拥有9亿农村人口的中国,没有农村消费者维权事业的进步,就谈不上维权事业的整体进步。作为一名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笔者认为,将更多维权的目光投向农村,将维权的触角伸至农民朋友的生产、生活,将维权的力量重点向农村消费者倾斜,努力为他们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应成为当前维权事业的重要内容,这是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重要举措,也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更是我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
    首先,要逐步健全农村基层维权网络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这方面,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政府的大力支持,在每个行政村设立一个“12315”维权投诉举报站,确任兼职工作人员,并由村委会主任(副)兼任投诉站站长。同时,制定完善相应的投诉举报登记、调解、上报等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全面加强农村消费者维权工作,为千家万户的农民兄弟撑直“维权的腰杆”,发挥好维权“纽带”作用。
    第二,农资商品是农村消费纠纷中的“热点”,一但发生侵权纠纷数额大,赔偿难,要探索制定完善农资经营管理制度。一方面,对农资商品经营全面实行重要商品监管关口前移制度,即要求农资经营户建立农资商品进货专帐,对生产商、经销商,进货渠道要专帐记载,进货发票附帐管理。一但出现质量问题,便于寻根查源,减少农村消费者损失;另一方面,逐步推行农资经营户信誉赔偿压金制度。即每个农资经营户向所在地消费者协会先行缴纳一定数额的信誉赔偿压金,假若出现消费纠纷,一经确认侵权事实存在,消协可调用该厂经营户的信誉赔偿压金,先行赔偿被侵权农民的损失,确保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要将农村临时性,季节性农资经营行为纳入管理,确保农资商品质量。
    第三,要通过送法下乡,送知识下乡,送服务下乡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消费教育。在各村“12315”维权投诉举报站设立宣传栏,张贴宣传单,发放宣传同,广泛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消费者维权案例;针对流行产品介绍其安全性能以及购买时的挑选方法,使用方法,提高农村消费者素质,增强其依法维权意识;将商品质量监测与消费引导相融合,及时将相关商品的质量信息公开发布,指导广大农村消费者科学消费;同时,要加强农村乡下经营户的教育管理,增强其商品质量责任意识,提高其识假识劣能力,把好商品进货关,最大限度的减少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农村市场。
    第四,将受理投诉与市场巡查紧密融合。受理和解决投诉是针对消费者就商品质量和接受服务发生争议后的一种处理过程,属于事后介入的一种工作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红盾护农”行动中,要结合农民消费者的投诉,通过明察暗访,运用市场巡查的方式,对农资仓库、流动经营点,农资门市等进行不定期的巡查,对有疑问的商品进行质量监测。要及时依法查封、扣押不合格商品,力争在农民消费前将消费的不安全隐患消除,从而积极、主动、有力的保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