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玉树赈灾:中国智库 >> 军事观察 >> 军事历史 >> [中俄]中东铁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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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中东铁路事件   [ 中国智库     http://www.chinathinktank.cn/    2011年12月26日 ] 发布:三略观察  

中东铁路事件发生于1929年,“改旗易帜”的张学良,追随南京国民政府的国际反苏路线,采取了武力收回中东铁路主权的行动。但中苏双方装备悬殊,而东北军 “以东北一隅之力,对抗俄顷国之师” ,南京政府却未发一兵一卒出关协助,以致伤亡惨重。张学良只能与苏联和平谈判,无条件同意恢复中东路原状。不合时宜的时机和方法,造成了苏联人的怀恨,而在幸灾乐祸的日本人面前,又过早地暴露了东北军的弱点。

1969年的“珍宝岛事件”众人皆知,但1929年,苏联红军和张学良东北军之间为了争得沙俄侵华时修建的中东铁克路所有权,爆发的“中东铁路事件”却鲜有人提及。  实际上,论规模和持续时 间,后者要远远胜过前者,堪称中苏之间规模最大的武装冲突。冲突最终以东北军的失败而告终。在此次冲突中,苏军首次实战使用了其第一种批量生产的坦克——T-18轻型坦克。为苏军坦克的改进和实战运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东铁路问题的由来 作为这次战争的导火索的中东铁路是近代沙俄政府对中国进行侵略和掠夺的产物。“中东铁路”是“中国东清铁
路”的简称,又称东省铁路。18世纪末,沙俄为侵略中国东北和称霸远东,根据1896年贿赂李鸿章签订的《中俄密约》,建筑通过黑龙江、吉林直达海参崴的铁路。 1897年由华俄道胜银行承办,开始修筑满洲里经哈尔滨到浽芬河的中东铁路主线,与俄国境内的西伯利亚大铁路相接,后来又根据1898年的《旅大租地条约》,修筑了哈尔滨经长春、沈阳到大连的中东铁路支线,至1903年建成。由主线和支线组成的中东铁路全长2437公里,纵贯黑龙江、吉林和辽宁三省。该铁路和中国铁路路轨宽度不一样,不能同中国的铁路接轨。

沙俄为了管理中东铁路而成立俄国的东省铁路公司除独揽铁路经营大权外又取得沿铁路两侧数十公里宽地带的行政管理权甚至司法管理权。于是在东北的心脏地带出现一个远比普通租界规模庞大得多的不受中国管理的“国中之国”。沙俄还凭借这条铁路夺取了一系列的经济特权,仅伐木一项一年就砍伐原木三四亿元,中国人反而不能在沿线伐木,松花江航线被帝俄垄断,占据了大量土地。自建造中东铁路后,中东铁路局总揽了铁路附属地的一切大权。包括铁路经营管理、军、警、司法、行政、交通、工矿、金融、宗教、卫生、文化、邮政等等,这条铁路因此成为沙俄对中国东北进行经济、政治和军事侵略的工具与基地,使俄国得以方便地控制整个中国东北地区。

1904年,日本与沙俄为争夺中国东北而爆发日俄战争,沙俄战败后,于1905年和日本签订《朴茨茅斯条约》,将中东铁路长春至旅大一段转让给日本,日本控制的长春以南的路段,一般称为南满铁路;长春以北的路段则继续被俄国控制,俄国在其沿线的驻军一度高达十余万。

1917年十月革命后,俄国陷入了内战。面对国内白军叛乱和协约国武装干涉的双重威胁,苏维埃政权内外交困,暂时无力维护帝俄时代在中国攫取的种种侵略特权,当时的中国政府利用这一有利时机驱逐了仍然把持着中东铁路路权帝俄残余势力,收回了中东铁路沿线的驻军、司法、行政等部分权利。


以列宁为首的苏俄政权出于摆脱在国际上陷于孤立的不利处境、打破国际帝国主义联合进攻的外交考虑,为诱使中国政府承认其政权、恢复外交关系,表面上采取了对中国友好的态度,先后三次发表宣言,承诺废除中俄不平等条约,放弃在中国攫取的领土和侵略权益。

中苏双方于1922年8月就恢复外交和履行对华宣言问题正式开始谈判,然而此时苏俄政府已经不再同意归还给中国任何领土,甚至连苏俄第一次对华宣言中宣布归还的中东铁路也不肯放弃,苏联政府在履行其对华宣言的具体问题上百般推脱、讨价还价的不合作态度使谈判一度陷于僵局。尽管如此,双方还是于1924年5月31日,由顾维钧与加拉罕签署了《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协定包括正文及7个声明、1个照会,还有《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关于中东铁路,前者规定,中东铁路由中国赎回,在没有赎回之前,铁路业务由两国共管。后者规定:中东铁路纯系商业性持,营业事务实行两国共管,其余所有关系中国国家及地方主权之各项事务,如司法、民政、军事、警务、市政、税务、地亩(除铁路自用地外)等,均由中国政府管理,苏联政府将允诺中国将来可以赎回中东铁路,及该路所属之一切财产,并允诺将该路一切股票债票称归中国,两国政府承认对中东铁路之前途,只能中俄解决,不许第三者干涉。协议还规定:中东路设理事长,为最高决议机关,理事长为中方,副理事长为俄方,设路局局长一人由俄方担任,副局长二人,俄华各一,均由理事会委派,由各国政府核准,正副局长职权由理事会规定;路局各处正副处长由理事公委派,如处长为华人,则副副处长为俄人,反之亦然;路局各级人员按中俄两国各半任用。

同年9月,苏联政府又与东北地方当局签订了《奉俄协定》,除重复《中俄协定》之内容外苏方还作了进一步的让步,中东路无偿全部交给中国的期限从旧俄时代规定的八十年缩短为六十年,并在此期间内允许中国赎回。后来,奉系军阀首领张作霖先后强行收回了中东铁路工务、地亩、医务、电务、经济调查权、教育权、松花江航行权,接管了中东铁路苏方所设电报电话、铁路管理局的全部大小船只及附属财产、以及大量中东铁路的其他财产,苏方对此虽然通过外交方式提出多次抗议,不过默认了既成事实。在张学良执政时期,东北地方当局又陆续收回了中东铁路电话权和中东铁路哈尔滨气象观测站等依照《奉俄协定》应该归还中国政府而实际上苏方并未交还的权利和设施,苏联政府也均予以默认。< p=""> 本文来源:中国智库网采集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