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田前挡风玻璃:借款费用及汇兑损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5:42:33
借款费用及汇兑损失
一、 基本规定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摘自
U F I D A
二、 具体规定
1. 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摘自 财税〔2007〕80号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等成本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3. 财税〔2008〕121号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4. 国税函[2009]312号 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5、 国税函〔2009〕777号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