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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10 06:01:44

关联企业的财务处理

我国税法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以上所述,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的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
 【编者按】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本文根据财政部2001年12月21日关于印发《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目前仍在执行中),对几项典型的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事项进行举例分析,并提出一些注意事项。

  为防止上市公司利用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交易操纵利润,违背会计核算基本原则,向有关各方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按规定,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对显失公司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作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并单独设置“关联交易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给关联方
  对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给关联方的交易,区别正常的商品销售与非正常商品销售。
  1.正常的商品销售
  (1)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售量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及以上),应按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对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的计量基础,并将按此价格确定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关联方之间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例1】甲上市公司2006年度销售10000辆小轿车给联营企业,每辆小轿车的售价为3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下同),当年度甲公司销售给非关联企业的小轿车分别为:按每辆25万元价格出售3000辆;按每辆28万元价格出售5000辆。假定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销售小轿车的款项尚未收到,甲公司销售小轿车的增值税税率为17%,并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售给非关联方的加权平均价格为:(3000×25+5000×28)÷(3000+5000)=26.875(万元)
  销售给关联方的收入为:10000×26.8750=268750(万元)
  不确认损益的金额:10000×30-268750=31250(万元)
  借:应收账款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687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31250
  (2)商品的销售仅限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或者与非关联方之间的商品销售未达到商品总销售量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以下)。应分别情况处理:
  ①实际交易价格不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
  【例2】甲上市公司2006年度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给子公司,所销售产品的账面价值为12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甲公司按照14000万元的价格出售。假定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销售产品的款项尚未收到,甲公司销售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并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甲公司销售给关联方的产品销售价格未超过该产品账面价值12%(14000万元<14400万元(12000×120%),则按实际交易价格14000万元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
  借:应收账款16380
    贷:主营业务收入1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80
  ②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将商品账面价值的120%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销售该商品的成本利润率高于20%的,应按合理的方法计算。例如,按商品账面价值加上按最近2年历史资料等确定的加权平均成本利润率与账面价值的乘积计算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2.非正常商品销售及其他销售
  (1)非正常商品销售
  上市公司对关联方进行非正常商品销售的,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应按出售商品的账面价值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出售商品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2)上市公司将其应收债权转移给关联方,应按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3)出售其他资产
  上市公司向关联方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应将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上市公司同时出售资产、转移负债的,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出售相关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二、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或费用
  1.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债务的(非债务重组),承担方应按所承担的债务,计入“营业外支出”;被承担方应按承担方实际为其承担的债务,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债权人对债务人豁免的债务,仍按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中有关债务重组的规定处理。
  2.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费用的,如这些费用是被承担方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支出,应当反映在被承担方的成本费用中。被承担方收到承担方支付的款项,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如果承担方直接将承担的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被承担方应按承担方实际支出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承担方应按实际承担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