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与蛇6全集百度云盘:我国税收法治目标实现途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0:27:00
税收法治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息息相关。中西方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特别是财产制度的不同,使我国税收法治问题的研究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问题。

  一、两种制约权力的模式分析

  就我国现阶段来看,税收法治的核心应在于“治权”即“税收权力制约”,权力制约的模式中,主要有“权力制约权力”和“权利制约权力”两种模式。

  (一)“权力制约权力”模式

  所谓“权力制约权力”模式在行政法中主要是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三权分立,以立法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衡为核心的一种控权模式。我国目前在税收立法方面采用横向分权模式,即将税收立法权交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此种税收立法分权模式直接形成作为行政机关的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立法数量远远多于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税收立法数量的局面。极易导致税收立法权的“越位”和“越权”。在这种税收立法分权模式下,税收行政权与税收立法权存在大面积的交叉重合,甚至互相混同,税权的制衡问题自然无法得到有力保障,更难以实现依法治税。由于我国司法机关的运行依赖于地方财政的支出,在税收司法实践中,也难以保证税收司法权的独立性。

  (二)“权利制约权力”模式

  长期以来。传统税法学始终认为,税权是一种国家政治权力,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纳税人负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据此,“权力制约权力”的控权模式也就成为了税权制衡的必然选择。而这也正是我国长期缺乏对纳税人权利研究,尤其是在对纳税人权利制衡税权研究方面涉及甚少的根源所在。现代社会是权利的社会,以权利界定权力的运行界限是社会文明发展的趋势。相比较而言,“权利制约权力”的税权制衡模式有着“权力制约权力”的税权制衡模式所不具有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第一、“权利制约权力”的税权制衡模式最大的特点在于从整体上对税权的3个构成部分,即税收立法权、税收司法权、税收行政权进行全面制约,具有集中性与统一性。税收立法权的行使必须以人民(纳税人)的授权同意方可进行;税收司法权同样是人民(纳税人)所授予的司法机关的权力,它的行使必须遵循于人民的意愿:而税收行政权则以人民(纳税人)的权利为边界沿着为国家利益、为人民(纳税人)利益的轨道运行。

  第二、“权利制约权力”税权制衡模式是一种事中制约,它不仅有利于使纳税人与税务行政机关共同配合完成国家税收行为,避免了纳税人在“权力制约权力”税权制衡模式下对国家税收行为的对抗抵触情绪,而且也有利于增强税权行使的透明度,使税收违法行为在行使过程中能得到有效制约,降低税收违法行为的可能性。

  第三、“权利制约权力”的税权制衡模式有利于使税权主体(主要是税收行政机关)实现职能的转变。在过去,税收行政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往往是“行政主导”型的,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则必须要向“为纳税人服务”的角色转变。纳税人通过行使其权利有助于加快税权行政机关适应并完成这一转变进程。

  二、现阶段我国税收法治目标实现途径分析

  (一)改革和完善税收立法的制约机制

  1.税收立法权的配置。税收立法权是国家各类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税收法律规范的权力。税收立法权的配置包括横向配置和纵向配置。

  我国目前的税收立法体制实质上是行政主导型立法体制。这种体制削弱了国家权力机关在税收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授权立法的性质也容易影响税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行政系统的长官意志及其决策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悖于立法民主原则,影响了税法的权威和税法的统一,使得税收法律规范名称各异,结构分散。甚至出现了法律规范条文内容前后矛盾的现象。

  因此要建立一个以税收法律为主、税收行政法规为辅的科学统一的税法体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发挥税收立法的主体作用。

  2.税收立法程序制度。税收立法程序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税收法律文件的步骤。

  税收不仅涉及国家利益也涉及各类经济主体的利益。一部税收法律出台只有经过充分酝酿、民主讨论,通过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形成共识才可以说它反映和代表了人民意志。我国现行税收立法程序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税法提案的形成过程是不公开的甚至是保密的。这种缺乏社会公众基础的税法在执行中难免会遇到阻力。因此在税收立法启动阶段,应当确立纳税人对税收立法的提案权;在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完成阶段,确立税收立法机关负有公布制定该法律、法规的目的、背景和根据以及相关资料之义务,便于纳税人参与税收立法,行使意见表述权,对于涉及面广,对国家、社会经济生活具有重大影响的税收立法,还应当制定听证或专家审议论证程序:在税收立法程序完成阶段,税收立法机关应当就纳税人所提出的意见作出解释,说明采纳或不予采纳该意见的根据和理由。

  (二)改革和完善税收执法的制约机制

  与税收立法权配置一样,税收执法权也有横向配置和纵向配置之分。所谓税收执法权的横向配置是指税收执法权在税务机关内部同级部门或单位之间的分配。实施权力横向配置,就是要实现权力在税务机关内部横向部门的均衡分配,并建立明确的权责体系和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机制。所谓税收执法权的纵向配置是指税收执法权在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的分配。

  收执法权的横向、纵向配置并不单纯是一个权力本身的分配问题,它直接涉及税务机构设置,规范的机构设置是实现税收执法权科学配置的载体和保障。

  (三)改革和完善税收司法保障机制

  1.构建国家统一财政支出为基础的税收司法运行机制,改变目前司法机关运行依赖于地方财政的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地方政府对司法机关的干预。

  2.建立税收司法机构,组建税务警察机构,并以法律或者法规的形式对税务警察的机构、名称、法律地位、隶属关系、执法期限等予以明确;成立税务法院(庭)。提高税收司法水平。

  (四)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1.树立科学的税收法治观。牢固树立三种观念:第一,税法神圣不可侵犯。法律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遵守税法、服从法律的权威。第二,税收法治是社会文明的重要体现。法律在社会经济、政治与文化生活中对人们的行为有规范、引导、评价、教育、惩戒等功能。警示人们要遵章守法。实行依法治税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因此。必须努力消除“人治”对“法治”的影响与制约。第三,执法者和纳税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树立科学的税收管理观。必须明确,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既是依法治税的对象,又是依法治税的主体,不能将依法治税仅仅理解为税务机关依法治理纳税人。因此,税务机关必须建立新型的科学的税收管理观,治外必先治内,治税重在治权,治权重在治“吏”。

  3.对纳税人而言,从利益机制上说,税收不会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情,因为从自己的口袋里掏钱是实实在在的,而获得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却让人感觉“朦胧”。这就要求从培育纳税人“等价交换”的市场观念入手,向纳税人讲清纳税并非是纯尽义务之举,而是一种可以获得实质利益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称统一。对用税人而言,让各级政府部门懂得其根本的职能或其存在的根本意义,就是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则是其从事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活动的基本来源,税收是政府部门运转的基础和生命线,离开了税收的缴纳,或者税收的征收工作受阻,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活动便会成为“无米之炊”或“缺米之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