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诞生 节目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区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21:22:36
         企业的预提费用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允许企业在尚未支付前从成本中预提的各项费用。借方反映实际支付的预提费用,贷方反映先摊入成本而后支付的费用,贷方余额反映已经摊入成本尚未支付的费用。稽查人员在检查时应注意预提的项目与支付的项目是否一致。比如预提的是流动资金借款利息,而支付的是在建工程的利息。

       还可以从预提费用账户借方的对应关系检查。如果预提费用贷方是成本的有关账户,应注意是否利用预提费用调节上下期利润。如果是往来账户,应注意是否转移实现的利润。按现行税法规定,在检查时如发现预提费用账户年终有余额的,应并入利润总额。

        目前,很多企业的“预提费用”科目在年终尚存贷方余额,而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下都是将此余额全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有些调整,对企业影响较大。<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计帐。负债已经发生而数额要预计确定的,应当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进行调整。”《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条规定:“本期支付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本期和以后各期。本期尚未支付但应由本期负担的费用,应当预提计入末期。”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在费用尚未发生之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年终财务决算时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根据《准则》、《财务制度》及相关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我们总结预提费用的要点有三:       (1)企业预提费用应有合法的计提依据和合理的计提标准并需报告主管财政机关《包括税务机关)。企业应以实际发生数而非实行支付数计提预提费用。       (2)规定预提费用与实际发生数有置导时,要调整不合实际的计提标准,更重要的是,要在年终将预提费用的多提部分,冲减成本、费用,年终不应留有余额。同时,将预提费用的少提部分转入待摊费用后,进行分摊或留在“预提费用”科目借方,在以后各期的成本、费用中预提补足。
 (3)由于客观原因,企业实际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应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提“预提费用”。年终确需保留贷方余额时,企业要在会计报表等资料中说明,并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审批。由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不仅仅直接涉及所得税的计算,而且还间接涉及到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如亏损额(即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向后弥补5年,获利年度及随后的免税和减税年度的确认等等。因此,预提费用的正确核算和纳税调整,对税务机关来说至关重要。
  目前,除了允许租赁业、信贷业计提坏帐准备金外,对企业提取其他内容的预提费用或准备金,一般都严格限制。国家税务总局(1984)财税外字第10号《关于合营企业预提费用或准备金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应如何列支问题的通知》规定:“合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都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不得把预提的费用或准备金直接列为成本、费用开支。对已经预提的费用或准备金,凡是已经发生,并应由本期负担的,准予按实际发生数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如果是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
入成本、费用,年终有余额的,应并入当年损益计算缴纳所得税”。我们理解,此项税收规定主要明确了三点:
  (1)强调正确、规范地使用预提费用,严格限止企业将本可以当期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而以“预提费用”人为提前计入成本、费用。特别要强调,不允许企业非法计提预提费用,虚增成本、费用,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2)强调企业应按实际支付期与受益期的对应关系,严格区分预提费用与待摊费用的不同处理方法,不能将本属于“待摊费用”的部分误为“预提费用”。这与《准则》第五十条是一致的,即肯定预提费用所体现的权责发生制。
  (3)对企业年终留有预提费用贷方余额的,税务机关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此时会造成应纳税所得额大于企业税前会计利润的“时间性差异”。对税务机关来说,这可以减少认定困难,简化税务工作程序,保障国家税款不会滞后入库和流失。
  在很多情况下,有些企业年终有预的昆明物贷方余额,这既有预提费用的多提数,也有确实需要保留的余额。企业或出于不愿调帐或认为履行报批程序比较繁琐,因此将预提费用的贷方余额转入“应付帐款”或“其他应付款”。这种作法,表面上看来简化了会计处理,避免了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其本质是运用不符合国家财税政策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虚增企业成本、费用,送还和了应纳税所得额,或逃避向税务机关履行举证、呈报的责任。其性质是非常严重的,有可能视情节被认定为偷税行为,其相应的处罚也是严厉的。这些都应引起
企业的足够重视。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规定预先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 就是企业还没支付,但应该要支付的,要记入负债。中国新会计准则已废除该科目,原属于预提费用的业务现应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例一

  假定某工业企业10月份通过银行预付第4季度保险费12600元。其中基本生产车间6900元,辅助生产车间1800元,企业行政管理部门2700元,专设的销售机构1200元。   支付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摊费用——预付保险费12600   贷:银行存款12600   10月份该企业要编制待摊费用分配表(略),然后,根据待摊费用分配表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保险费 2300   制造费用——保险费 600   管理费用——保险费 900   营业费用——保险费 400   贷:待摊费用——待摊保险费4200   该企业11、12月份再做与10月份相同的会计分录即可。

例二

  假定某工业企业某生产车间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采用按年度的计划修理费用分月平均预提、年末将预提修理费用与实际修理费用结平的方法。该企业该生产车间年度计划修理费用为26400元,每月平均预提2200元。该车间实际支付的修理费用为:4月份13000元,8月份14000元。修理费用均用支票支付。   企业根据年度计划编制预提费用分配表(略),其会计分录如下:   1—3月份,每月末预提修理费用时:   借:制造费用——修理费2200   贷:预提费用——预提修理费用2200   4月份支付修理费用时:   借:预提费用——预提修理费用13000   贷:银行存款 13000   4月末预提修理费用时:   借:制造费用——修理费2200   贷:预提费用——预提修理费用2200   此时,4月末预提费用账面是借方余额4200(元)   5—7月份,每月末预提修理费用时:   借:制造费用——修理费2200   贷:预提费用——预提修理费用2200   此时,7月末预提费用账面是贷方余额2400(元)   8月份支付修理费用时:   借:预提费用——预提修理费用14000   贷:银行存款 14000   此时,预提费用账借方发生额=13000+14000=27000(元)   而实际的预提数=2200×7=15400(元)   所以还应预提数额=27000-15400=11600(元)   即8-12月5个月内每月应提修理费用=11600÷5=2320(元)   8-12月份,每月计提修理费用时:   借:制造费用——修理费2320   贷:预提费用——预提修理费用2320   此时,12月末预提费用账面已无余额。

编辑本段 取消使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

待摊费用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预付保险费、经营租赁的预付租金、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以及其他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其他费用。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企业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等。

“待摊费用”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

  资产负债表要求不符合资产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资产、负债项目不能够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不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因此“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上述两个科目实质上是属于结算类科目,2007年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两科目的使用。   原“待摊费用”可以通过“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原“预提费用”可以通过“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原企业短期借款利息的预提,新准则规定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

首次执行日的“待摊费用”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首次执行日的“待摊费用”余额可计入首次执行日当期损益或转入预付帐款科目处理;首次执行日的“预提费用”余额,如果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定义,则转入相应应付款项或预计负债科目,如果不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定义,则只能冲回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原则处理。   除预提费用以外,企业日常处理时还要计提一部分费用。按照税法要求除坏账准备金以外计提的其他准备金如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短期和长期投资跌价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都不得在税前扣除,只有在实际发生时产生的损失才能据实扣除。因此多数中小企业对准备金的计提业务平时不予处理,只有在实际发生损失时才进行账务处理。   实际发生相关损失,企业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要求的相关证据,经落实后才能给予认可。有些会计不按照要求平时随便计提减值准备或者时常进行存货盘亏、存货丢失等业务的处理,结果在汇算清缴时因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全部被检查人员剔除,调增企业利润。   一般来说,工会经费、坏账准备、银行贷款利息等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提,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 2007-8-18 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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