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的 朋友2在线看:挂靠车辆司机、出租司机受伤认定工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5:35:39
挂靠车辆司机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案情]
谭某的出租车挂靠在友谊出租车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运营,挂靠协议约定:谭某每月支付挂靠费1000元,在挂靠期内发生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谭某自负,友谊公司概不承担。周某受雇于谭某为其开出租车。2007年9月8日,周某在运营中因超车会车发生事故,左大腿下段断离致残。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8年5月9日,周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7月2日,H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某属于工伤。友谊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同年9月5日,H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工伤认定决定。之后,友谊公司以周某与本单位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属工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了“维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判决。
目前,个人汽车挂靠于汽车运输公司的情况很普遍。挂靠人聘请驾驶员为其开车,在营运中驾驶员受伤的事件也屡屡发生,对驾驶员应否认定为工伤,各地存在不同做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则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重庆市高级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则指出:在客运汽车挂靠公司营运中,车主聘请的驾驶员或售票员与挂靠的汽车运输公司之间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驾驶员或售票员在工作中受伤,挂靠的汽车运输公司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周某与友谊公司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H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周某的伤害为工伤是正确的。
谭某的出租车挂靠在友谊公司,向友谊公司缴纳管理费,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营运,由此可见:一是在法律上,友谊公司是该车车主,它有义务对该车的营运实施监督管理;二是谭某通过挂靠协议,使自己在事实上成为了友谊公司的一员。也就是说,谭某的运输经营活动,不但要以友谊公司的名义进行,并且要接受该公司的管理、监督等约束。因此,谭某从事的运输经营行为,应认定为该公司的行为。三是周某虽不是友谊公司直接聘用的,但谭某雇佣其从事旅客运输,理应认为是友谊公司的行为。周某受雇后,要接受友谊公司规章制度的制约,所从事的劳动应间接地视为从事挂靠公司安排的有偿劳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据此,应认定友谊公司与司机周某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车辆所有人谭某与友谊公司签订的“在挂靠期内发生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谭某自负”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对周某没有法律效力。
周某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虽然对事故发生负全责,但其行为属于过失,非蓄意违章,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综上所述,H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周某作出工伤认定是有法律依据的,H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的判决也是正确的。
东莞出租车司机的福音——东莞第一宗出租车司机出车祸后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件
理性的工作 2009-08-20 11:10:40 阅读311 评论9   字号:
【前言:七月底,解师傅杵着拐杖、提一塑料袋劳动法规书籍及东莞市社保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来到我办公室,他为乘客卸行李时被一辆私家车撞伤,八级伤残。 他对我说了很多。。。。。。被帮忙的乘客薄情寡义,出租车公司及出租车承包人的逃避,自行收集证据和法律知识的艰难,十几次往返社保部门的困惑、、、最终,社保局却做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他是一个老实人,说话节奏慢,斯文,但很执着。仔细分析了他的材料,我答应替他向广东省社保厅提起行政复议,希望省社保厅能够撤销东莞市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该案在今天(2009.10.16)取得东莞市社保局虎门分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出租车副班司机解师傅在运营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这就意味着:
1、出租车公司应该为出租车司机购买社保(包括:工伤、疾病、养老、生育、失业);
2、东莞的出租车司机在营业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人身伤害事件中,如果受到受伤或死亡,可以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同时,还可获得社保赔偿;
3、东莞的出租车司机到了退休年龄可以领取退休金、病了可以享受医保待遇、失业也领取失业救济金等等。
————今天(2009.10.19)shengshebaotingliuxiaojie提出解师傅chexiaoxingzhengfuyishenqing的要求,由于本案根据解师傅本人的意愿是按公益诉讼来操作的。所以我明确回绝了她的建议。今天,我们的人民公仆很误认为我和解师傅是得理不饶人的“刁民”——因为她已经在电话里三次提及“和谐社会”。我认为:真正的和谐一定是建立在利益平衡基础上的。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解XX
被申请人: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09年X月X日作出的东社保工伤不受字第XXXXXX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特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09年7月15日作出的东社保工伤不受字第XXXXXXXX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一、    主要事实及证据:
申请人为东莞市XX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出租车副班司机,2008年6月16日23时申请人驾驶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在东莞市莞城区横中路46号对出路段不幸发生交通事故,2008.7.1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莞城大队作出“东公交认定字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不负事故的责任。
申请人于2009.6.1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被申请人的要求提交了以下证据资料:
1、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          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
3、          申请人《东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上岗证》;
4、          申请人《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
5、          粤XXXXX出租汽车正班司机张X东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上岗证》;
6、          粤XXXXX出租汽车正班司机张X《居民身份证》;
7、          粤XXXXX出租汽车正班司机张X2009.4.12亲笔书写的证明申请人是在当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明》;
8、          XX公司与粤XXXXX出租汽车正班司机张X2005.9.15签订的《出租小汽车承包经营合同》;
9、          东公交认定字【2008】第X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10、     申请人《病历》、《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
11、     XX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12、     XX公司2008.11.6出具的申请人月收入《证明》;
13、     XX公司2008.12.30出具的申请人是粤XXXXX出租汽车张X聘请的司机的《证明》。
申请人已经按被申请人的要求,竭尽全力收集和提交上述证据材料,并且,上述证据材料中足以认定申请人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有:
1、《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服务单位一栏由XX公司2007.6.28盖章确认;
2、由东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颁发、申请人使用的《东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上岗证》中载明申请人所在服务公司为XX公司;
3、聘请申请人作粤XXXXX出租汽车副班司机的张X的《东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上岗证》中载明张X所在服务公司为XX公司;
4、东公交认定字【2008】第X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粤XXXXX出租汽车的所有人为XX公司;
5、张X2009.4.12出具《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申请人正值当班时间;
6、XX公司出具的申请人收入证明(依法收入证明由用人单位提供);
7、《出租小汽车承包经营合同》第二条约定:承包形式是XX公司提供出租汽车和出租运营牌照,承包人张X以XX公司司机的名义从事出租车客运服务。因此,申请人认为:XX公司与张X之间的承包应属于企业内部承包。
8、《出租小汽车承包经营合同》第四条约定:XX公司制定《出租汽车司机管理规定》,对张X进行管理和约束;XX公司有权对粤XXXXX出租汽车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对张X经营活动进行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对张X一方的从业驾驶员(即:包括申请人)实行每月一次的行车安全优质服务例会教育以及规范服务培训,需要申请人等司机维护XX公司的声誉、、、如违反XX公司有关规定处于100元、500—1000元不等的罚款等等。这就说明XX公司对张X及申请人实行管理,申请人需要遵守XX公司的规章制度工作。
9、《出租小汽车承包经营合同》第五条约定:张X聘用的副班司机(即:申请人)必须经XX公司同意才能驾驶粤XXXXX出租汽车,并且,也只有XX公司将申请人作为其员工向东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申请《东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上岗证》,申请人才能获得东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颁发的《东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上岗证》。
所以,被申请人在东社保工伤不受字第XXXXXXX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中称“申请人未能提交解XX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无法核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是错误的;并且,被申请人并没有向XX公司核实过其是否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将申请人的证据材料与用人单位进行核实。
二、申请人之所以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09年X月X日作出的东社保工伤不受字第XXXXXXXXX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的主要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认定是取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必经程序,没有工伤认定的受伤劳动者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劳动行政部门应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2、出租汽车属XX公司所有,出租汽车营运证等有关手续由XX公司办理并属例外公司所有,XX公司负责车辆的经营管理和对驾驶员(包括申请人)的管理。承包者张X也必须按XX公司的规定招收副班司机(即:申请人),申请人的服务卡也是由XX公司将申请人作为其公司员工申办的。
3、《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
4、申请人是以XX公司名义对外营运,而不是以承包人或申请人本人的名义对外营运,XX公司与张X签订的合同应该为内部经营承包合同,驾驶员是通过提供劳动力取得收入,其从事营运超出经济营收指标部分的收入即可视为其所得的劳动报酬,而且申请人及张X均接受XX公司的管理,因此申请人与XX公司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
5、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企业以自己名义为无证照个人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条件发生伤亡事故后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规定:“无证照个人以企业名义对外联系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其生产经营活动接受该企业的具体管理及制约的,应视为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综上所述,请求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查清事实,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09年X月X日作出的东社保工伤不受字第XXXXXXXXXX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此致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申请人:谢XX
特别授权代理律师:吕春
200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