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瓣评分高的黑帮电影:查办职务犯罪要处理好八个关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07:44:13

余书金   卜昌学

查办职务犯罪犯罪,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是服务经济建设的有效措施,是贯彻党的反腐败方针政策总体要求的客观需要。检察机关要肩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有效地打击和惩处犯罪,就必须研究、总结和探索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必须遵从的规律,科学认识这些客观规律,有利于我们正确把握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发展的方向,提高查案效率。经过长期的的思考和探索,我们总结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必须遵从的规律,就是要正确处理好“八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好查办大案与查办小案的关系
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情况,查办职务犯罪的成效已经成为社会衡量检察机关工作成效的主要参照系数。突出查办大案、要案,以及群众关心、反映的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案件,无疑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执法效果,让群众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声威,很好地树立检察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但是,由于检察机关执法机制、执法环境、执法机关的资源支配水平、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被侦查对象的作案水平和反侦查能力、社会舆论的导向等等,导致检察机关查办大案的难度很大。而在实际工作中,如果一个时期集中力量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时,那么势必会造成一部分小案搁置,给社会造成检察机关有案不办的印象。如果小案查办得过多时,社会上又会反映检察机关“只抓老鼠不打老虎”。因此,正确处理好依法查办大要案与小案的关系是我们不能忽视的问题。一是要始终坚持打击重点,把查办大案要案作为工作的主攻方向。每年要通过查办几件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体现出检察机关执法效果。二是不忽视小案的查办,小案背后往往隐藏着大要案,要注意从小案中深挖大要案,如果轻易放纵,不善于挖掘,往往会与大案擦肩而过。三是对重点行业、领域的查处有所突破,尤其是注重查办涉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域、国家中西部地区崛起战略实施领域、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域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要坚决查处,一查到底。四是要合理利用、共享、整合资源,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侦查指挥中心作用,同时,要注重寻求上级院的支持,提高抗干扰能力和突破大要案能力,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
(二)正确处理好追责与追赃的关系
检察机关要加大惩治腐败、查处职务犯罪以及严重刑事犯罪打击力度,就必须从两方面追究罪犯的责任,一方面,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通过追缴赃款赃物来挽回国家的经济损失。从两个方面入手,不仅能够使犯罪分子受到相应的刑事制裁,同时,也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受到制裁,加大了对惩治犯罪的震慑力度。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以罚代刑,以钱抵刑等问题,结果使极少数犯罪分子在缴纳了一定数额的罚款后,逍遥法外。也存在着由于在改革探索过程中因工作失误而追究了刑事责任的现象。使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检察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不利于执法办案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正确处理好追责与追赃的关系,要着重处理好以下四点:一是要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打击力度,不能以单纯的行政处分代替刑罚,要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加大赃款赃物追缴力度,增加职务犯罪分子的腐败成本。同时,要赋予检察机关对追缴赃款赃物的监督权。犯罪分子服刑中或服刑完毕后,对判决前未退赃的部分,法院已判决依法予以追缴的,检察机关发现其有财产,应督促法院对其财物依法追缴,不能一判了之,应加强这方面监督。二是要坚持适用法律与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相统一,严格掌握法律政策界限,慎重对待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区分和处理改革探索中工作失误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政策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劳动、非劳动收入与贪污受贿、私分、侵占、挪用等违法所得的界限。在具体办案中,准确掌握执法尺度,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该严则严,又要坚持区别对待,当宽则宽,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三是检察机关要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检察机关要反对部门利益最大化的倾向,自觉做到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检察机关要防止利益驱动,坚决摒弃为钱办案,办案为钱的错误做法,不能以牺牲形象为代价而换取眼前的一时利益。工作中要正确理解和运用国家法律,坚决反对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对执法工作的消极影响,防止和纠正为地方利益、部门利益而随意曲解和变通法律的问题。
(三)要正确处理好口供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证据是刑事诉讼法的核心,办案的过程也就是收集、甄别、复核、固定证据,并使用证据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过程。口供往往是整个证据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特别在目前“由供到证”为主导的侦查模式下,口供不仅是破案之必要,而且在案件证据体系中处于中心位置,是侦查人员建立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体系的起点和核心。 缺乏口供的案件,定案将比较困难。固然,口供虽然重要,但实践中,盲目迷信口供,重审轻查,以口供作为破案的标准,以拘代侦,以捕代侦,甚至刑讯逼供,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导致冤枉无辜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因此,要用辩证的观点正确处理好口供与其他证据的关系。一是要坚持口供与其他证据并重的思想,树立起全面证据意识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侦查观念。全面、细致、准确、及时地收集和获取与犯罪事实有关的一切证据,特别是要重点收集和运用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如物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二是要强调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坚决摈弃先抓人、后取证的习惯做法,逐步实现侦查模式从“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的转换 ,杜绝侦查活动中的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三是要淡化口供意识,调整讯问策略,巧妙使用各种侦查手段。淡化口供意识,并非轻视口供或者放弃口供,犯罪嫌疑人的自愿、真实供述,对于认定案件性质和事实具有直接作用。因此,当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时,侦查人员要具体分析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讯问策略,促使犯罪嫌疑人转变态度,主动供述。特别是要注重提高科学取证能力,逐步把测谎技术、心理学、行为科学等运用于侦查实践。
(四)要正确处理好阵地战与游击战的关系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其侦查方向主要是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渎职行为、受贿行为甚至是贪污行为。在查办某一系统的窝案窜案时,坚持打阵地战,坚持“抓系统、系统抓”,通过在小案中发现大案,提高在个案查办中发现窝案窜案的能力,不仅不会感到案源匮乏,更是检察机关的一种行之有效的侦查方法。但是,由于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偶然性,我们不能也不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消除所有职务犯罪。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检察机关获得案件线索的时间与国家公职人员犯罪案件发生的时间间隔有可能会很长,这并不利于检察机关对有可能转变为刑事案件的职务犯罪案件实施提前介入和立案监督。滞后的行政执法信息有时则贻误刑事取证的良好时机。因此,在查办个案过程中,既打攻坚战,又打游击战,坚持速战速决,打歼灭战,在短时间内拿下来,这样才能排除干扰,提高质量。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正确处理打阵地战与游击战的关系,有利于提高突破案件的能力和质量。一是要积极利用全社会的反腐败资源,这既包括社会各界的支持,也有检察机关内部或是自侦部门内部的资源。一定要争取公安、纪检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群众的支持,要做到线索信息共享,办案工作互动。检察系统内部各部门在办案甚至生活中都要注意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并向自侦部门提供,反贪和渎检部门也要做到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二是要合理配置办案力量。在试行的主侦检察官制的基础上,尽量打破行政级别界限,最大限度地发挥办案骨干的作用。同时,要突出争取上级院在查办案件中的重要作用,以缓解基层院有很多案件的查处过程中会受到的方方面面的压力。这样,在查办个案过程中,才能这样才能排除干扰,提高质量,坚持打好游击战。三是要注意建立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目前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的力度加大了,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较少,大量的经济犯罪案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一些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刑事追究。而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从行政执法途径获取线索并立案监督的却不多,其原因之一在于检察机关没有全面掌握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其立案监督只能打“游击战”,而建立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就可以方便地打“阵地战”。
(五)正确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
检察机关履行各项检察职能的手段,归结起来就是办案。但简单地把查办案件的数量作为评判一个检察机关工作成绩好与差的主要标准,显然是片面的。必要的数量是形成质量的前提,质量的形成是必要数量的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讲,离开了数量就无质量可言。但若忽视了质量,数量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来说,关键就是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不断加大办案力度,在办案数量上保持一定的规模。不能一讲到数量就忽视质量,一强调质量数量就上不去,要正确理解数量与质量的辩证统一关系。在加大办案力度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执法原则,把质量作为办案工作的生命线,严格规范执法行为,防止违法办案。必须做到:一是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证据理念,把主要精力放在办案水平上,形成讲质量,重证据,办铁案的良好氛围。二是必须保证一定的办案数量。在强调重视办案质量的同时,当然也不能顾此失彼,有案不查、压案不办,瞻前顾后,缩手缩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要做到有案必办,不办一定数量的案件,就意味着没有正确履行检察职能。第三,必须加强内外监督。坚持常抓常新,要积极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不能以内部监督代替外部监督,也不能以外部监督替代内部监督。第四,坚持依法立案、依法批捕、依法起诉的原则,既要慎重办理每起案件,又不要因片面强调质量而畏首畏尾、束缚手脚。第五,全面加强对办案质量的管理和考核。
(六)正确处理好秘密侦查与公开侦查的关系
所谓“秘密侦查”,即检察机关采取隐瞒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在侦查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乃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秘密侦查是一种有效的犯罪侦查方法,但是,这种方法的使用往往会侵犯有关人员的合法权利,如隐私权、通讯自由权等。同时,秘密侦查也会造成人民群众的误解和质疑。在有利于案件侦破,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适当采用公开侦查,使执法过程和环节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这样,不仅能够有效防止执法中的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同时,也可以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法不公的疑虑。因此,正确处理好秘密侦查与公开侦查的关系,对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和彰显执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如何处理好秘密侦查与公开侦查的关系,笔者认为,一是检察机关应当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检务公开这些规定,继续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不断深化检察工作公开的形式、载体、内容,通过便捷的、最容易为社会公众所知晓的方式和途径,将公开的内容公之于众,以消除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神秘性。二是进一步扩大公开审查案件的范围和种类,认真落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被判刑人、行政管制相对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并且为他们提供有关法律服务,不断增强执法的透明度、公信度,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接受人民群众和各诉讼参与人的监督。三是要注意把握秘密侦查与公开侦查的原则或界限,必须顾及其他利益和价值。任何事情都存在着利弊两个方面,主要看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不能因为害怕侵犯当事人的某些合法权益而丧失去了秘密侦查的机会,也不能为了秘密侦查而侵犯当事人的不能容忍的权益。四是要加大秘密侦查的科技投入。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分子越来越狡猾,其作案手段也越来越复杂。常规的侦查手段难以有效及时地打击犯罪。科学技术的进步也为秘密侦查手段的拓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目前,秘密侦查方法的种类己经很多,包括秘密监听、秘密录音、秘密录像、秘密辨认、秘密搜查、秘密提取、跟踪监视等,这些都可以在极小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进行秘密侦查。
(七)正确处理好执行政策与执行法律的关系
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第一要务服务的基本方式和主要途径。但服务大局决不能舍弃检察职能,直接参与经济工作;也不是为了所谓的发展大局而放纵违法犯罪活动。检察机关要把强化法律监督、积极依法办案作为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的最重要、最直接、最有效的服务。要坚持适用法律与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相统一,根据法律规定,在政策指导下开展执法办案工作;坚持执法办案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围绕中心任务去执法办案,就要正确处理好执行政策与执行法律的关系。一是要摒弃单纯法律标准的错误观点,把办案的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四者统一起来,作为办案的质量标准,努力服务经济建设,依法引导和规范市场行为。二是要合理掌握执法尺度,正确处理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为公与为私、违法与违纪、失误与失足的界限,实事求是,区别对待。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环境,灵活掌握宽严相济原则,依法体现政策,有区别地对待企业中的违法犯罪情况,教育失误者,挽救失足者,保护改革者。三是要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单纯业务观点,注重办案策略,努力改进办案的方式方法,依靠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办好各类案件。一方面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另一方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加强调解。同时,坚持打击与服务、保护相结合,在查办企业犯罪案件时必须慎重,注意方式方法,不轻意查封企业账目和扣押、冻结企业款物,不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妥善处理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八)正确处理好侦查配合与侦查制约的关系
检察机关与上级院侦查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鉴定、审计、公安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取证、审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环相扣的办案模式,能够有效地打击和遏制各类腐败现象,已被反腐败斗争所取得的战果予以证实。但是,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同时,要注意始终不能逾越依法办案这一屏障,否则就是违法办案。尤其是检察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时更不能忽略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通过加强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制约,就是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对案件的质量负责,做到不枉不纵,切实提高案件质量。在具体办案工作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点关系:一是坚持依法办案,处理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和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突破大要案件。对超越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要坚持原则,不可介入。二是坚持协作配合原则,处理好相互支持配合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在查办职务犯罪时与相关部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同时,应注意讲配合而不能替代,讲协作而不能依赖,真正做到“协作不越权,支持不代替,职能不交叉,手段不互用”,否则要导致检察机关侦查能力的萎缩。三是要与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案件移送和信息反馈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情况。同时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就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通报,对于移送给对方的案件线索,被移送方查清后要将查处结果通报移送方,以加强协作与监督。检察机关可提前介入,开展案件初查工作,一旦条件成熟,可及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以确保案件查处的顺利进行。 四是检察机关以完善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内部制约机制为重点,逐步建立起多层次、多环节的内部制约体系。深化对侦查工作的制约,健全控告申诉和监所检察工作对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的制约,建立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之间的互相制约机制,健全大案要案备案审查制度,以形成环环相扣的办案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