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饭时恶心的笑话:《税法二》企业所得税:无形资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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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企业所得税:无形资产税务处理

 2010-6-23 11:24: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2)无形资产摊销的范围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①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②自创商誉;

  ③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④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3)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和年限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直线法计算。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4、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果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规定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5、存货的税务处理

  企业使用或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6、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7、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