蔷薇之恋百度云盘:矿山关闭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19:55:31
国土资源局矿山闭矿审批
矿山闭矿审批
矿山闭矿审批
事项名称
矿山闭矿审批
办事程序
受理→经办人初审→地质矿产管理科审核→局领导审批
申报材料
1、 要求关闭矿山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关闭矿山的原因和理由;取得采矿权的时间和方式;有关规费的缴纳情况;地质勘查工作程度,经评审通过的资源储量情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闭坑地质报告审批、资源储量核销的情况;按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的工作安排;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工作安排等等)。2、 闭坑地质报告批准文件。3、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台州市矿山闭矿报告的批准
项目名称
五、矿山闭矿报告的批准
受理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057688205156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台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接待时间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1条、国务院矿法实施细则33条、34条
材料明细
申报资料:
1、关闭矿山报告及申请书;
2、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同意关闭矿山的证明;
3、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有关规费缴纳情况的证明。
4、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生态环境治理情况及效果的证明材料
5、其他有关资料。
受理条件
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程序: 采矿权人提出关闭矿山申请,提交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地质矿产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后,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
安委办〔200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布局不合理等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事故总量仍然偏大,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造成的事故仍然占较大比例,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精神,切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以“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着力打击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非法违法建设和开采活动,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清理纠正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新建、改扩建项目,促进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到2009年底,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好转,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小矿山基本实现正规开采,安全设施得到较大改善,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有一定程度提高;小矿山(含尾矿库)数量在2008年基础上减少5000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努力杜绝特别重大事故。
二、整顿和关闭的重点对象
(一)整顿的重点对象。
1.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山。
2.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山。
3.存在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不同矿山井下相通的地下矿山。
4.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立项审批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矿山。
5.未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和未实现机械通风的地下矿山。
6.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矿山(含尾矿库)。
7.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矿山。
8.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储存尾矿、超量排放尾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
(二)关闭取缔的重点对象。
1.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
2.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
5.私挖滥采、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
6.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尾矿的尾矿库。
三、关闭程序和标准
(一)关闭程序。
关闭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出决定。对决定关闭的矿山(含尾矿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公告期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关闭矿山(含尾矿库)实施关闭,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关闭工作实施验收。
(二)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场要恢复地貌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
6.妥善遣散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四、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明确职责。
各地要制定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明晰工作职责,分解任务指标。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原则上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下发,工作方案要明确整顿关闭工作牵头部门和参加部门,并具体细化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安排部署,摸底排查。
根据工作方案,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安排部署整顿关闭工作。要按照整顿关闭要求对辖区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进行摸底排查,研究提出整顿和关闭矿山企业名单。
(三)履行程序,关闭到位。
各级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关闭标准”确保关闭到位,并履行关闭验收工作程序。
(四)认真总结,全面深化。
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认真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创新整顿关闭工作新机制,并积极探索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的措施和手段,防止反弹,确保整顿关闭工作成果的巩固,确保工作不断深化。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安全发展,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深入落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有效措施,是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迫切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理解整顿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积极主动做好整顿关闭的协调工作。
(二)明确责任,强化执法。
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并落实国土、发展改革、公安等各相关部门在整顿关闭工作中的责任。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的行政执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要按照职责分工提出需要关闭的矿山(含尾矿库)名单,由指定部门汇总后,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通报证照颁发管理机关,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
(三)严格标准,提高门槛。
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尽快制定各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标准,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或政策,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市场安全准入门槛。要探索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安全准入制度,完善矿山建设项目审批机制,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过程中严格安全生产条件。
(四)抓好典型,强化宣传。
各地要选择辖区内整顿关闭的难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加强调研与指导。同时,要注重发现和培养典型,及时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要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对整顿关闭不力的地区和单位要及时予以曝光。要建立并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推动整顿关闭工作。
(五)加强检查,督促落实。
各地要强化整顿关闭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促进责任和工作落实,确保完成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计划。同时,通过监督检查,推动整顿关闭工作向纵深推进,并根据新的情况,不断完善相关产业政策和安全法规,推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七日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贵定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通知
文    号:贵府办发〔2011〕119号       发文时间:2011年5月1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2011年贵定县度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定县2011年度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黔南安办〔2011〕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着力打击金属非金属矿山(以下简称矿山)非法违法建设和开采活动,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超层越界开采和不符合规定开采的矿山,清理纠正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促进全县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好转,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矿山基本实现正规开采,安全设施得到较大改善,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明显提高;2011年关闭矿山企业(含尾矿库)3家以上。
二、组织领导
为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贵定县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其成员如下:
组  长:凌  毅(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陈前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春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李维庆(县法制办主任)
封运美(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李晓波(县监察局局长)
刘启军(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陈士宏(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汤虎城(县公安局副局长)
安心勇(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黄诗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  春(县工商局局长)
史  磊(贵定供电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张春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
三、整顿关闭的重点对象
(一)整顿的重点对象
1、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山。
2、布局不合理,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相邻开采点安全距离不够,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和严重环境污染的矿山。
3、存在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
4、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立项审批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矿山。
5、未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和未实现机械通风的井工开采矿山。
6、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依法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矿山。
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8、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
9、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矿山。
10、纳入安全标准化建设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矿山。
1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矿山。
12、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储存尾矿、超量排放尾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
(二)关闭取缔的重点对象
1、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
2、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
5、私挖滥采、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
6、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尾矿的尾矿库。
7、其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关闭的矿山。
四、关闭程序和标准
(一)关闭程序
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州关于矿山关闭重点对象、要求和任务,对全县矿山和尾矿库进行摸底排查,研究提出关闭矿山企业名单,上报县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按程序审定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关闭矿山(尾矿库)实施关闭,并组织有关部门对关闭工作实施验收。
(二)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露天矿场要恢复地貌或治理边坡。
4、消除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
6、妥善遣散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五、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摸底排查,安排部署。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周密的安排部署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要按照整顿关闭要求对辖区内的矿山企业进行逐个摸底排查,研究提出整顿和关闭矿山企业名单。
第二阶段:履行程序,整顿关闭
从公告关闭结束之日起,根据确定的整顿和关闭名单,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整顿、关闭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整顿关闭工作,确保关闭到位,并履行关闭验收工作程序。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
关闭结束后,县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积极探索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的措施和手段,防止出现反弹,确保工作成果巩固。
六、职责分工
(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违法建设或生产经营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和虽申请延期但未在规定时期(最长6个月)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未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含尾矿库)依法进行整顿;负责对未依法取得或过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和生产的矿山(含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含尾矿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依法实施关闭;并负责上报省、州吊销关闭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不履行立项审批程序,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矿山新、改、扩建项目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整顿。
(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布局不合理、相邻开采点安全距离不够,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和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矿山依法进行整顿;负责对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生产、私挖滥采、严重超层越界以及不符合最低开采规模的以及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而非法运行使用的尾矿库和非煤矿山依法实施关闭取缔;负责吊销关闭矿山的采矿许可证。
(四)县公安局:负责吊销实施关闭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终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负责清理收缴关闭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负责对涉嫌违法开采、破坏性采矿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查处;依法惩处暴力抗法人员。对停产整顿或技术改造的矿山按照相关部门提供的合法手续,依法审批民用爆炸物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维护矿山关闭现场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工作。
(五)县监察局:负责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不符合环保要求并经整改治理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非煤矿山(含尾矿库)提请关闭,对决定关闭的企业要吊销相关证照。
(七)县工商局:负责对实施关闭的矿山企业依法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者,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八)贵定供电局:负责对被依法取缔、关闭的矿山,拆除供电线路、切断电源、停止供电,查处向非法生产矿山供电行为。
七、整顿关闭的主要措施
(一)做好安全许可延期换证工作。以安全许可证延期换发工作为契机,推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充分利用安全许可行政手段,严格程序、严格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和隐患治理不彻底的不予换证;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形成整顿关闭的长效机制。
(二)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安全监管。尤其要强化对已取得合法证照矿山企业的动态监管。对地下矿山继续强制推行机械通风,露天矿山积极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对安全管理滑坡、未按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开采作业的,立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上级部门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继续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坚持“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的原则,防止反弹,提高整治效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无证和证照不全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四)加强监管和隐患排查排除。各乡镇和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排除,将危库、险库、调洪库容小和下游有居民区、重要设施或影响饮水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作为监管和排查排除工作的重点,落实各项责任和措施,确保安全。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是落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有效措施,是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的迫切要求。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整顿关闭工作领导机构,将整顿关闭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实。
(二)严格程序,依法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矿山整顿关闭程序和标准,依法组织整顿和关闭工作,做到程序合法,方法得当。
(三)广泛宣传,督促落实
县宣传机构要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广泛宣传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重要意义、整顿关闭对象和工作举措。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公开举报电话(5226069),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整顿关闭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对整顿关闭不力的乡镇和部门在全县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按相关规定处理。
主题词:安全生产  矿山  整顿关闭  实施方案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