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井户爱花代替了谁:小偷反腐10大理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6:03:29

小偷反腐10大理由 [ 说实话难啊 ] 于2011-12-26 12:00:37

如今的反腐败出现了一个奇特现象,那就是情妇成为贪官落马的绊脚石,小偷成为赃官亮相的爆光镜。这既说明贪官污吏已是非常普遍的存在,也说明隔墙扔砖头砸中的比率在明显增多。虽然是对政府反腐机构的一个讽刺,但客观上毕竟是贪官又多了几个落马的,社会的蛀虫又减少了几多,国家的财政又多了些银两。好事啊!看来,国家的“预防腐败局”不能也没有预防住腐败,根本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不将其撤销也是养着一伙白吃干饭的人。

笔者曾建议对这些立下了功绩的小偷不予起诉,起码是一还一报,罪与功相等,扯平了。他们这些人既不要高薪养廉,也不要职称待遇,为了达到侵财的目的,冒着掉头或坐牢的风险,去偷去抢,虽然是黑吃黑,但客观上也在为社会除害,为人民除害。也给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厦增砖加瓦了。因此,是否可以这样定性:盗窃不义之财“不算偷”。为了反腐败的不断深入,为了社会的大厦不被这些蛀虫盗空,也为了减轻纪检委或反贪局等职能的侦破与取证的负担,是否可以由公安部门牵头,组建一个“小偷反腐协会”。专门侦查与盗抢贪官的“巨额来历不明之财产”。这样,还可省去难产的“财产申报”啦!一举数得,多好呀!虽然有些灰色幽默,但是,毕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成立“小偷反腐协会客观上也是加强了反腐的民间力量啊。

总结一下,小偷在客观的反腐过程中需要有10个理由:

第一:就是对贪官的痛恨。这是没有疑义的。正所谓“吃谁向着谁,恨谁偷谁”。就是这个道理;

第二:他们断定偷了贪官的财产也不敢报案。或者是偷多报少。因为他们财产来源本身就不是正当的。如此黑吃黑谁也甭说谁;

第三:偷贪官会得到很多人的同情与支持,起码是道义和情绪上的支持。这一点小偷的心里也会明白;

第四:如今世风日下,信念缺失,道德滑坡,闲事很少有人爱管。尤其是抢夺贪官的不义之财更不会得到闲人的同情与帮助,因此,一般情况下还是安全的:

第五:贪官的目标较大,人气十足。因为手握实权,不论在单位,还是在家中,都是前呼后拥,或者是车水马龙,要踩贪官的“点”是很容易的。尤其是与贪官住在一起或较熟悉的小偷,会有更多的便利的侦破条件:

第六:贪官的赃款或资财均放在固定的有规律的位置,有二奶的,一般都放在单位的保险柜中,否则,就会让行贿者往家中送,实行迂回接纳。一旦犯了事可以一推二六五。这样的规律掌握好,就会省去诸多的侦查上的麻烦;

第七:万一倒霉,被警察抓住了,也就是判个几年,没有什么大罪过吗!反而还会得到社会与百姓的同情呢。为纪检委,为反贪局提供了很多的人证物证。这些官府也会感谢不尽的。弄不好还会成为反腐的编外纪检,成为不是英雄的“英雄”,挺光彩;

第八:贪官人人痛恨,偷他也人人解恨。他们的财产本身就来历不明,不偷白不偷,偷了也会白偷。十有八九是不会被逮住的。就是逮住了也会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第九:既然二奶可以给贪官下绊子落马,为社会立功,我们小偷岂能示弱?也可以胜任这样的职能吗?小偷反贪也要力争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搞好了自己可以发财,一旦栽了就当做为民除害。唯物辩证法强调的不单是动机,更重视事物的结果;

第十:偷贪官是偷,偷百姓也是偷。但是两偷得性质似乎有着本质的不同。偷国家的财产或偷盗个人的劳动所得,那是人人痛恨的缺德事,而偷贪官就是被警察抓住的话,在量刑上法院也会网开一面。给予酌情处理。正所谓”盗窃不义之财不能算偷。成立“小偷反腐协会”势在必行!

小偷偷贪官似乎还有更多的理由,这里只是抛砖引玉,还望海内有识之士狗尾续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