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三明教光明顶机关:法制日報:行賄犯罪檔案不妨擴為“行賄檔案” ——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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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佈《關於充分發揮預防職務犯罪職能參與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十條措施》,其中包括,加強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建設,確保行賄犯罪檔案全國聯查準確高效,積極探索擴大違法犯罪檔案查詢範圍,推進檢察機關與行政監管機關誠信管理系統的聯網對接,參與社會信用評級,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12月4日《北京晨報》)。

  最高檢2006年發佈《關於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暫行規定》,將1997年以來建設、金融、醫藥衛生、教育、政府採購五個領域的行賄犯罪者列入查詢檔案,2009年發佈《關於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規定》,將行賄犯罪檔案的錄入和查詢範圍,從建設、金融等五個領域擴大到所有領域。在此基礎上,最高檢積極建立全國統一、準確高效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將完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作為參與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預防和打擊行賄犯罪的主動性。

  以往人們普遍認為,在行賄與受賄這一對矛盾中,受賄者永遠佔據著主導地位,受賄行為永遠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行賄者無論是為了將原本能辦成的事辦得快一些,還是為了將原本不能辦的事“破格”辦成,都是建立在受賄者願意給他辦事而且能夠給他辦成的基礎之上,假如缺乏這個基礎,所有的行賄都將無從談起。在1997年修訂實施的刑法中,對受賄者最重可以“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對行賄者“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說明受賄犯罪之危害更甚于行賄,因此法律對受賄犯罪打擊力度更大,處罰更重,而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就可以相對輕緩一些。

  然而,一段時間以來,司法機關越來越突出地感到一種危險的趨勢:行賄犯罪正在對社會風氣和法律秩序造成越來越大的危害。雖然受賄者佔主導地位、受賄行為是矛盾主要方面的傳統格局沒有改變,但是,一些行賄者越來越主動而肆無忌憚地向“目標人”發起猛烈的進攻,行賄者的淩厲攻勢“喚醒”了受賄者的受賄意識,“催化”了受賄者的受賄行為,惡化、毒化了社會經濟生活和交易環境。建立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對行賄犯罪者進行“全覆蓋”並提供聯網查詢,使其犯罪行為成為永遠不可刪除或變更的記錄,對於提高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的制度效能,提高賄賂犯罪的成本,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具有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

  在全社會範圍內建立統一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將大大強化對行賄犯罪的震懾和懲處效應。接下來,應當考慮將行賄犯罪檔案的錄入和查詢範圍進一步擴大,從行賄犯罪檔案擴大為“行賄檔案”,從對行賄犯罪者“全覆蓋”擴大到對行賄者“全覆蓋”。按照規定,目前行賄犯罪檔案只包括由檢察院起訴、經法院裁判的個人行賄、單位行賄、對單位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案件的檔案,由於立案標準不同(同樣的賄賂金額,對於受賄人足以構成犯罪,對於行賄者可能不夠成犯罪),或出於偵辦案件的需要(如檢察機關與行賄者達成辯訴交易,行賄者充當“污點證人”),另一些行賄者最終免於刑事處罰,他們的行賄行為並未列入行賄犯罪檔案。這些行賄者既未受到刑事懲罰,又逃脫了行賄犯罪檔案的監督和社會信用體系的約束。

  在法律沒有明顯加大對行賄行為的處罰力度、難以對所有行賄者均課以刑責的條件下,當前亟須將行賄犯罪檔案擴大為“行賄檔案”,將未領刑責的行賄者一併列入“行賄黑名單”,通過聯網查詢將所有行賄者“一網打盡”,使行賄者受到應有的教育、監督和懲戒,為預防和打擊行賄犯罪提供更充分有力的司法保障。(潘洪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