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菀得百度云:各银行贷款程序 - 酉星的日志 - 网易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20:54:06
中小企业借款指南
    为了中小企业方便了解银行业贷款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依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我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办法,摘要了与之相应的一些条款供借款人参考。
  借  款  人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借款人的权利:   
一、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二、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三、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四、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五、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借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对借款人的限制:
    一、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七、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八、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贷  款  人
贷款人(金融机构)必须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贷款人的权利:
    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一、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二、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三、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四、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六、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贷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二、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三、贷款人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四、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对贷款人的限制:
    一、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贷  款  程  序
贷款申请: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
    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贷款调查: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并撰写有关的书面报告。
签订借款合同:
    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贷款发放:
    贷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应偿付违约金。
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贷款归还: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


贷  款  种  类
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各金融机构贷款准入条件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中小企业信贷准入标准

(一)中型企业准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要求,技术水平先进、具有一定经济规模、成长性好;产品竞争力强、市场潜力大;
2、企业内部组织结构清晰、合法经营,经营者素质好、领导班子能力强,管理规范;
3、有符合要求的自有资本金、生产经营稳定,销售资金回笼好,现金流量大,还款意识强,近两年无信贷违约行为;
4、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低于70%;
5、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在我分行结算比例不低于在我行贷款比例(新客户和重点目标客户可适当放宽)。
(二)小型企业准入条件
1、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户,有一定的存款或国际结算业务;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3、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4、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5、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企业及其经营者无不良信用记录;
6、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主营业务突出、产品市场份额不断扩大,销售和盈利逐步增长,在区域内具有比较优势和良好的发展趋势;
7、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贷款操作相关规定
 
准入条件
对新法人客户,须首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属于落后限制及淘汰类产业。其次要求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信用记录良好。然后根据客户近两年财务状况和行业情况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准入条件为达到AA级以上。信用等级评定后,我行对客户进行授信,在授信的额度内客户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逐笔申请贷款。
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的主要资料
(一)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须提供有权部门的许可证、核准书或备案文件;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必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
(二)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股权证明等;
(三)有权部门颁发的贷款卡(证);
(四)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明,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任命书及必要的个人信息;对委托办理授信业务的,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客户公章与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
(六)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提供的同意申请信用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七)近三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告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农业银行认为申请人的财务报告有必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也可以要求客户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八)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证明,如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资金来源与使用计划、购销合同或其他经济、商务合同书、招投标协议等;
(九)根据风险管理需要,要求客户提供不动产及其他主要资产的权证、发票的复印件,价值评估报告书;
(十)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及单项业务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资料。 
 
中国银行股分有限公司法人客户信贷政策
 
客户准入及贷款条件
我行客户准入与贷款条件根据客户所属行业、信用等级及是否为重点客户等情况其条件不径相同,原则上是客户在我行评定的信用等级在BB级(含)以上的重点支持与适度支持类客户,在各行业中具有产品优势、规模优势、地区优势、资源优势、技术优势、成本优势、经营业绩良好的企业,除重点支持类、行业地位居前、信用等级AA级以上的可提供信用放款外,其他均需提供抵押担保,民营企业还需提供法人或最大股东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及个人资产抵押。
我行的行业政策分重点支持、适度支持、限制支持行业,重点支持行业:能源型产业(包括水力发电、石油石化、天然气等行业);资源型产业(包括有色金属、土地储备、旅游行业);公共基础型产业(包括电网、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城市基础设施等行业);现代工业(包括重大技术装备制造、军工、化工、电子通信等行业);“走出去”企业(包括外经、外贸、外资、对外工程承包等行业);适度支持行业:房地产、建筑、机械、食品饮料、建材行业;限制支持行业:电解铝、铁合金、内贸。
①对重点支持类可提供贷款承诺函、搭桥贷款、短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中长期贷款、贸易融资和保函、法人账户透支、资金业务等全方位综合授信支持。其中中长期项目贷款的资本金比例不低于20%;
②对适度支持类项目可提供贷款承诺函、银行承兑汇票、搭桥贷款、中长期贷款、贸易融资和保函、短期贷款、法人账户透支、资金业务等授信支持。其中中长期项目贷款原则上应另落实控股股东的担保;
③对项目施工企业可择优提供短期贷款、投标保函、履约保函以及国内保理等授信支持;
④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以上,我行信用评级不低于BB级,资质等级不低于二级,经营年限在3年以上,累计开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有一定储备土地。开发项目资本金应不低于总投资的35%,必须“四证”齐全、有关内容完整并符合逻辑关系;
⑤对限制支持类客户可提供贸易融资和保函业务支持。
授信企业需要提供资料
 
 
工商客户贷款资料
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登记证书、贷款卡(密码);对新建企业,应提供验资报告或资金到位情况的证明。
法人代表证明、授权委托书和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股东情况,主要股东(实际控制方)的情况介绍;
公司的组织架构,主要下属公司、关联企业的情况介绍,对下属公司的管理模式;
公司对主要项目和主要下属公司的投资情况;中长期项目资料、可研报告及有权部门对可研报告的批复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验资证明,借款人和担保人经审计的上两个完整年度财务报告(含会计报表)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借款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其他负责人如董事长、总经理、财务经理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贷款申请;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样本;关于担保的有关材料和文件;关于担保的承诺函或合同,保证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抵押物评估报告或预估报告(上报时材料使用);
其他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材料,配套条件的证明文件(包括资金来源,土地征用,环境保护等配套条件)。


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料

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登记证书、贷款卡(密码);
法人代表证明、授权委托书和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股东情况,主要股东(实际控制方)的情况介绍;
公司的组织架构,主要下属公司、关联企业的情况介绍,对下属公司的管理模式;
公司对主要项目和主要下属公司的投资情况,主要开发业绩(正式签订房屋买卖(租)面积、可供销售(租)总面积、所有在建工程实际到位自有资金数额、所有在建工程总投资金额、已开发面积、总规划开发面积、完工面积、总建筑面积);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验资证明、经审计的上两个年度财务报告(含会计报表)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公司其他负责人如董事长、总经理、财务经理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贷款申请;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样本。
其他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材料。
开发项目相关资料
项目建议书和/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付清地价款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
开(施)工许可证;
土地评估报告
项目自有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文件;
项目其他资金来源已到位或能够按期到位的证明(说明)文件;
项目的市场定位和销售策略,项目总成本和销售价格预测,销售计划;
项目设计方、承建方、监理方的确定方式及其名单;
项目建设的实际进展情况及其证明文件;
项目的总体布局图、平面图(首层和标准层)、明细表(包括房屋的坐落、结构、用途、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
公司股东基本资料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登记证书、贷款卡(密码);
(2)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合同;
(3)公司的组织架构,主要下属公司、关联企业的情况介绍,对下属公司的管理模式;
(4)公司主要开发业绩;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验资证明、经审计的上两个年度财务报告(含会计报表)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中国建设银行贷款基本条件
小企业的准入
对于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小企业客户认定办法》确认的中小型企业,暂按大中型企业的准入标准进行客户准入。
对于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小企业客户认定办法》确认的小型企业,其办理的信贷业务归于“速贷通”和“成长之路”两个业务品牌。
准入政策
 “速贷通”业务准入条件
“速贷通”业务是指对于信息不充分、难以对其进行评级授信或信用评级低的小企业,主要依据企业提供足额有效的抵(质)押担保,并由企业业主或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低风险业务除外)的信贷业务。“速贷通”业务的客户准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
(2)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基本规范;
(3)有固定的生产和经营场所,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要求,取得相关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照,合法经营;
(4)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5)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和良好的还款意愿;
(6)企业近两年无信贷违约行为,企业主或控制人个人无毒、赌、黑等不良行为,企业主或控制人个人及配偶近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7)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在我行结算比例不低于在我行贷款比例。
以上准入政策对于低风险业务可适当放宽,对于新客户和重点目标客户以上第(7)条可适当放宽。
 “成长之路”业务准入条件
“成长之路”业务是指对于信息较充分、信用记录较好、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的成长型小企业,在评级授信后办理的信贷业务。“成长之路”业务的准入除满足“速贷通”业务的七条准入要求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财务管理比较规范,企业信息比较充分;
(2)产品具有比较竞争优势,企业持续发展能力较强,成长性较好;
(3)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现金流量较充足;
(4)在行业中资产负债率较低,原则上不超过70%;
(5)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小企业客户评价办法》评定的信用等级原则上不低于a级。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业小企业贷款基本条件

 
准入条件:
(一)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有效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了登记或备案。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或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三)在农发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管理,恪守信用,遵守合同。
(四)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 或者如果公司章程未做规定的,可提供具有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总经理)对外借款的决议。
(五)持有中央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并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补贴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企业法人资产负债率等主要财务指标达到农发行规定的要求。
(七)不符合信用贷款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八)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
(九)申请项目贷款,项目资本金来源和比例应符合国家和农发行规定。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
借款人申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政府宏观调控政策。需要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准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申请基建技改贷款的,其项目还应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区域经济政策、建设规划要求和农发行的信贷政策。
(二)依法合规经营,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
(三)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借款人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申请基建技改贷款,以既有法人作为项目借款人的,必须有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20%的自有资金。属于政府承诺还本付息或贴息的,应持有政府的相关文件。以拟建项目专门组建的项目法人为借款人的,项目法人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承诺以项目资产作为农发行贷款的担保。
(四)已借贷款履约良好。无不良贷款,或已落实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
农业小企业贷款: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农业小企业贷款对象按照行业有不同的划分标准。种植和养殖小企业标准是从业人数在500人以下或企业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下;加工小企业标准是从业人数在300人以下或企业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企业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以下;流通小企业中的批发小企业标准是从业人数在100人以下或企业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零售小企业标准是从业人数在100人以下或企业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下,运输小企业标准是从业人数在500人以下或企业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仓储小企业标准是从业人数在100人以下或企业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下。以上从业人数或年销售额(企业资产总额)的标准,只要符合一项即可认定为小企业。
农业小企业大多具有经营稳定性差、长期经营风险大的特点。在农业小企业贷款业务开展中,各行要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主,对固定资产贷款要从严控制。固定资产贷款主要支持对象,是生产经营稳定、产品需求成熟、销售渠道可靠的农业小企业客户的改扩建项目,在一般情况下,不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发放贷款。
借款人申请农业小企业贷款,除应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贷款条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增加农民收入和就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并具有地方产业特色和行业优势;
(二)企业主、经营者及主要股东个人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申请固定资产项目贷款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30%;
(四)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款业务申请材料
 
一、客户基本材料
(一)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及贷款卡查询结果;
(五)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近三个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最近的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和近期报表;新设立法人主要股东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前三个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如有)及背景、新设法人的验资证明;小型企业可以不提供审计报告;
(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八)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九)申请信贷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等性质的企业,依照公司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权限,由有权机构(人)出具同意申请信贷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十一)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信贷业务材料
(一)申报流动资金贷款,需提供与借款原因和还款来源直接相关的合同、订单等商务文件。
(二)申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需提供申请人与前手签订的商品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商品货运单据、未到期的可以转让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正本及复印件。
(三)申报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需提供申请人与前手签订的商品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商品货运单据、未到期的可以转让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正本及复印件。
(四)申报固定资产贷款,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客户申请出具贷款意向书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客户申请(原件);
(2)报批的项目建议书(原件或复印件);
(3)项目有关背景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2.客户申请已经审批并通过的项目出具贷款承诺书的,只需提供客户申请。
3.客户申请对未审批的项目出具贷款承诺书和固定资产贷款的,还应区别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需提供:
①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③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④企业自筹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原件或复印件)及其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2)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需提供:
①项目申请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②核准受理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
③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分别出具的关于城市规划、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明确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④企业自筹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原件或复印件)及其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3)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需提供:
①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和特大型集团企业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如有);
②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分别出具的关于城市规划、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明确意见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③企业自筹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原件或复印件)及其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④拟争取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符合政府相关政策的证明材料。
(五)申报房地产贷款,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承担贷款项目开发建设的批准文件;
2.申请贷款项目的有关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扩初设计以及批准文件、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如已获得《商品房销(预)售房许可证》等文件,也应同时提供;
3.项目开发建设自有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资料;
4.项目租售方案及有效的收益分配协议;
5.如贷款项目收益不足以偿还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还应提供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可用于还款的其他资金来源证明;
6.如借款人接受其他单位委托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还应提供与业主单位正式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合同;
7.申请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前期工作的有关文件;
8.农村信用社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担保材料
(一)保证方式
  1.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4)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未申领贷款卡的保证人除外);
(6)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近三个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最近的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和近期报表;新设立法人主要股东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前三个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如有)及背景、新设法人的验资证明;小型企业可以不提供审计报告;
(7)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 
(8)农村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做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成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  
3.承包经营企业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供发包人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4.合伙企业为保证人的,应提供全体合伙人同意保证的书面决定。
5.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金融机构或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报告或有关实收资本来源的证明文件;
  (2)担保基金已存入在农村信用社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
  (3)担保责任余额清单;
  (4)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6.以保证保险为担保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人开办保证保险业务的批文;
  (2)投保人已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的证明文件;
(3)保证保险合同及保证保险单。  
7.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和结婚证明;
  (2)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
  (3)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4)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5)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抵押方式
1.抵押人应当向农村信用社提供下列材料:
(1)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4)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6)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
(7)抵押物的清单及基本资料,包括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同一抵押物已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情况证明等;
(8)农村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押人纳税情况证明等。
  2.抵押人为自然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抵押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和结婚证;
  (2)抵押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
  (3)抵押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3.以共同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
  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人对该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及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人以其所占份额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
  4.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其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政府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还应有乡(镇)、村出具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载明同意以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同意在实现抵押权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内容的书面文件。
  6.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依企业章程做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7.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做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未设董事会的,应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8.以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9.以非法人联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联营各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10.以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设备或货物为抵押物的,还应有该设备或货物的原始产地证、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商品检验证明、主管海关审批单据及核准抵押的书面证明。
  11.以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证明租赁在先的事实以及抵押人已将设定本次抵押告知承租人的书面文件。
  12.以房地产抵押的,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应有房屋共有权证。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证明、建筑工程规划图纸;证明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
  以预售房屋抵押的,应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农村信用社认为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由前述各款规定的抵押物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出具的同意放弃应得未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
  13.以民用航空器抵押的,还应有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证书或者相应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和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14.以船舶抵押的,还应有船舶所有权证书、未先期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证明材料以及2/3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15.以机动车辆抵押的,还应有机动车登记证书。
16.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或商品以及其他动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抵押物的存放状况资料。
(三)质押方式
  1.出质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4)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出质人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6)出质人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
  (7)质物的清单及基本资料,包括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等;
  (8)农村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税务机关出具的出质人欠税情况证明等。
  2.出质人为自然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出质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和结婚证;
  (2)出质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
  (3)出质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3.以存货质押的,还应有证明保管质物的仓储公司或现货交易市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管理制度、专业的管理设备和技术、合格的管理人员及高效的进出库信息传递系统等事项的书面文件。
  4.以汇票、本票出质的,还应有出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依据法律规定没有增值税发票的,可提供其他发票)。
  5.以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1)凭证式国债,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供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凭证式国债的书面文件。
  (2)出质人出具的所有权无争议、没有挂失或被依法止付的书面承诺文件。
  6.以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1)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供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书面文件。
  (2)存款人委托贷款社向存款社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3)存款人在存款社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7.以个人储蓄存单(折)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1)储蓄存单(折),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储蓄存单(折);储蓄存单(折)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供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储蓄存单(折)的书面文件。
  (2)存款人在存款社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3)以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个人储蓄存单(折)质押的,除需提供以上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农村信用社与存款机构签订的质押止付协议。
  8.以仓单质押的,还应有仓单或仓单持有凭证以及证明仓单开具人的合法主体资格和仓单项下货物的品名、数量、入库检验、保管期限等事项的书面文件。
   9.以提单质押的,还应有提单以及提单项下货物的原始产地证、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质量和重量检验证明、商业发票、保险单等资料和证明文件。
  10.以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1)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材料;
  (2)出质人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证明文件;
  (3)出质人为该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借款人为出质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证明文件;
  (4)出质人(作为发起人时)持有国有股已自该上市公司成立之日起超过3年的证明文件;
  (5)出质人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未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的证明文件;
  (6)出质人以国有股质押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7)借款人承诺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用于买卖股票的书面文件;
  (8)农村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1.以上市公司社会法人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1)公司的章程及基本情况材料;
  (2)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3)由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的,除需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出质股东将其股权质押并将股份出质完整、及时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书面决议。
  12.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1)企业的章程及基本情况材料;
  (2)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3)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书面决议;
  (5)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原审批机关同意质押的批复。
  13.以公路收费权质押的,还应有下列资料和证明文件:
  (1)公路建设经营项目立项、评估和批准开工的批文;
  (2)省级人民政府对征用土地、按比例承担出资和备用资金的书面文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批准的公路收费文件(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关于公路收费站数量、站点的批文,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公路收费标准批文);
  (4)公路建设经营项目各投资人同意公路收费权质押的书面决议;
  (5)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同意公路收费权质押的批文(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规定无须经其批准的除外);
  (6)有关各方签署的建设承包合同、融资协议、技术咨询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保险合同、经营承包合同及其相应的担保合同。
  14.以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质押的,还应有下列资料和证明文件:
  (1)出质人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电网经营许可证及有关电费收费权的批准文件;
  (2)出质人已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的证明材料(未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的出质人,应有其基本账户银行与农村信用社签订的电费划转协议);
  (3)出质人已与农村信用社签订代收电费协议的证明材料。
  15.以人寿保险单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1)具有现金价值且出质人与投保人为同一人的人寿保险单;
  (2)出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3)开具人寿保险单的保险公司与农村信用社签订的载明保险公司负责对质押保单进行核实、计算现金价值、办理出质登记和止付手续等内容的银保合作协议;
  (4)投保人、被保险人(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同意质押的书面承诺;
  (5)投保人没有拖欠保险费(若以分期形式缴交保险费的,必须已缴纳了最近一期保险费)的证明文件。
  16.以商标专用权质押的,还应有商标注册证及出质前该商标专用权的许可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以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的,还应有专利权的有效证明、出质前该专利权的实施及许可使用情况证明文件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批准文件。
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的,还应有作品权利证明、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