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狮是海鲜吗: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地方政府治理变革探究·广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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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地方政府治理变革探究2010-05-05 11:14:00 中国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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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当前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及其所引发的巨大负面效应,已经成为我国社会风险的显著信号。地方政府作为群体性事件的直接面对者和一线管理者,应从理性的高度正确看待群体性事件,深刻反思和剖析在治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存在的缺陷,推动群体性事件治理在价值理念、制度建设、结构模式、应急机制以及方式方法等各方面的变革与创新。

  关键词:地方政府 群体性事件 治理 一主多元

  当前各种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及其所引发的负面效应,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构成了我国社会风险的显著信号,同时也给各级地方政府带来了巨大压力。尽管许多地方政府作出了极大努力,并积累了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做法,但不可否认,目前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更多的是一种被动式反应、一种临时性措施、一种个性化施政,还仅仅停留在个案层面上,没能提升为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执政理念、处置方略,没有促成相关制度、机制以及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的创新。因此,加快地方政府治理变革,以有效、平和、理性地处理各种群体性事件,是当前及今后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一、理性看待当前转型期频发的群体性事件

  当频发的群体性事件屡屡将以地方政府为基本单位的现代治理主体推置于合法性的边缘时,理性而全面地看待群体性事件所处的宏观社会背景,探讨和确证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及作用,不仅是我们寻求解决对策的基本前提,而且是关系事件能够妥善处理的重要保证。

  (一)群体性事件根植于我国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时代背景

  综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程,大凡社会大变革、大转折时期,往往是各种群体性事件的多发期和高发期。与改革开放前以传统静态稳定为主要表象的总体性社会不同,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以市场化为改革取向的这场社会转型,无论在速度、广度还是深度上都是急速而且剧烈的。我国要在几十年的时间内完成西方国家花费一两百年才完成的社会转型任务,实现由传统社会结构向现代社会结构过渡,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进而向信息社会的全面转型。

  这种时间上的压缩必然高强度触动原有的相对稳定的社会结构模式,导致社会系统出现结构性失调,使社会处于相对不稳定的状态。这是曾经经历和正在经历这一阶段的国家普遍存在的现象。为了迅速重建新的更高层级的社会稳定,需要通过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保持社会稳定提供牢固的物质基础。但是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严重的社会危机往往发生在经济繁荣期。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人们的生活水平获得整体性提高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让我们不得不正视的现实性问题,如经济结构失衡、资源能源紧张、生态环境恶化,以及因改革不到位、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健全导致的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失业情况严重、腐败现象蔓延、违法犯罪上升、文化观念扭曲、心理承受能力下降、民族宗教纠纷等等。

  “发展的不平衡必然会造成种种社会问题;利益结构的变化和利益诉求的普遍化、多样化、复杂化,使得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的各种能量比较充分地释放出来;而不健全的社会规则体系难以有效地整合来自各种渠道的、性质不尽相同的能量,于是,社会能量的释放有时容易演化为多种负面的力量;同时,社会焦虑现象的存在又使得各种负面的力量呈现出某种放大、膨胀的状态。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社会风险因素无疑会迅速积累和扩张。“_相对于过去那个结构僵硬、物质匮乏的静态社会,今天这个变动的、物质相对充裕的转型期社会,更易引发社会动荡,各种社会矛盾更频繁也更易被激化。由于现代社会转型不是一蹴而就的实现过程,所以当前这种特殊时代条件和特定的社会现象还将延续一段时期,有些问题还可能呈现不断加剧的态势,这是我们需要客观对待和深刻警醒的。

  (二)群体性事件多属于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

  关于群体性事件性质的争论由来已久。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实践中,由于混淆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采取了一些不当的措施和方法,给事件的合理有效解决带来了极大阻滞和破坏。因此,重新审慎并进一步确认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就显得尤为必要。

  从政治视角来看,1957年毛泽东同志提出的我们党在社会主义时期关于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社会矛盾的理论,依然是今天我们应对群体性事件的重要理论依据。他指出:“在我们面前有两类社会矛盾,这就是敌我之间的矛盾和人民内部的矛盾。”“敌我之间的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人民内部的矛盾,在劳动人民之间说来,是非对抗性的。”“一般说来,人民内部的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比照这些论述可以发现,目前的群体性事件具有显著的转型期特点,诱导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矛盾并不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本身造成的,主要是发生在我国劳动人民各阶层之间的矛盾,是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某些问题引起的矛盾。参与主体基本上是一些失地农民、农民工、下岗职工、转业军人、工程移民等群众,其目的是为了解决某些实际而具体的问题,维护和实现自身的正当权益,他们主要的诉求是利益之争而不是权力之争。尽管一些群体性事件所采取的手段,如游行、不威,甚至是拦车阻路、围攻党政机关等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扰乱社会秩序的严重后果,但它们的矛头指向不是政治制度,其性质是非对抗性、非政治性的,是人民内部矛盾极端化的表现,是可缓和、可控制、可在现有体制内解决的。即便是出现了激烈的暴力冲突事件,出现了个别不法人员参与或敌对势力插手,也不能改变群体性事件属于从总体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性质。

  所以,对待群体性事件,必须运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和方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以实现和谐为目的,严防密控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改变性质的各种因素,使群体性事件不恶化、不激化、不转化。

  (三)群体性事件推动社会治理的变革与创新

  毋须讳言,频发的群体性事件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生产秩序,损害了政府形象,而且由于群体性事件催生的“示范效应”,助长了一些诸如“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观念,这种非理性的传导,甚至可能演变为大规模的社会危机,威胁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然而,群体性事件并不全然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在一定条件下,它也是可以发挥出正面的功能的。

  “决定冲突是功能的还是反功能的,最重要的东西就是作为冲突对象的‘问题’的类型。如果冲突并不涉及他们关系的基础,冲突就具有积极功能;如果冲突冲击到核心价值,那么这种冲突就会具有消极的功能。”美国社会学家刘易斯·A·科塞认为,当由于表面性的问题发生冲突时,这种冲突可以成为维护结构的工具,起到安全阀的作用。“安全阀可以使猛烈的蒸汽不断排泄出去,而不至于破坏整个结构;冲突也能帮助一个动乱的群体净化空气。”我国当前频发的群体性事件既是民众政治权利觉醒和公民意识成长的具体体现,在某种意义上,它也是调节社会安全的“安全阀”。各种游行、请愿行动未必是社会动荡、秩序崩解、四分五裂的征兆。相反,长期积聚的社会能量通过一定渠道的释放,能使部分民众的失衡心理得到一定程度的调节,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平稳运行。发达国家的社会治理经验表明,公民以和平方式表达集体诉愿,以公开博弈争取社会理解,以集体行动与利益同对方和政府进行沟通,甚至于向政府施压,实际上是一种让社会不同诉愿和平释放,理性对话,从而形成建设真正平安和谐社会的有效形式,也是一种社会成本较低的利益实现机制。

  更值得一提的是,群体性事件是政府治理社会的“风向标”和“警报器”。透过群体性事件,可以折射出社会上存在着某种利益分化的失衡、公平正义的缺失。有些群众存在着利益诉求和对政府、社会的不满,表明政府的治理模式、调节机制出现了问题,甚至还暴露出某些党政干部的宗旨观念淡泊、执政方式落后、官僚主义作风,以及党群干群关系紧张、政府诚信弱化等问题,从而提醒各级执政者根据这些信号,认真对待并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化解矛盾,避免各种矛盾问题的不断积聚而积重难返。基于以上认识,在治理群体性事件的问题上,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尤其需要有开阔的眼光和开放的心态,主动检讨和反思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促进政府治理模式的变革与创新。

主题词:地方政府 群体性事件 地方政府 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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