戊上老远生灵灭:《行政强制法》对城管执法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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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对城管执法有什么影响    来源:中国建设报     2011-11-25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民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由于城管执法工作经常运用行政强制,因此,《行政强制法》对城管执法工作有重要的影响。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权减少

城管执法部门本来就缺少行政强制权力,《行政强制法》施行后,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权将进一步减少。为切实保证《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国务院和各个地方正抓紧对《行政强制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已经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专项清理,对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予以修改或废止。

比如,作为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赋予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这一违法行为时,具有暂扣作业工具的行政强制措施,而现有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的条款并没有授权城管执法部门以行政强制措施。因此,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上述行政强制措施势必被废掉。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要求较多

客观地说,以前各地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虽有一些规定,但各不相同,不够规范。各个地方或多或少存在下列违规现象:委托其他单位执行,聘用协管员参与实施,不通知当事人到场,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未当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不制作现场笔录,不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擅自作主,查封、扣押时间太长,执法比较随意、不及时解除,等等。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作了细致的规定。《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具体规定有:

城管执法部门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权,应当由本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城管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城管执法部门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还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城管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城管执法部门对以下几种情形,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更严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行政机关依职权强制执行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类。依职权强制执行包括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两种。间接强制执行又分为代履行和执行罚。城管执法部门依职权强制执行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多;直接强制执行很少,间接强制执行不多。《行政强制法》对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作了严格的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必须严格履行。

城管执法部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采纳。

除情况紧急外,城管执法部门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城管执法部门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方可依法强制拆除。这里的“依法”是依照法律,遵循《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的规定、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机关自行拆除,已经设定的,应当及时清理;不及时清理的,为无效设定,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还需指出的是,公告程序不能代替催告程序。公告是广而告之,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优点是公开性,在涉及人数众多时更有着不可代替的作用。缺点是以一定形式公告期满后即推定当事人知道,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不一定真正知道,有可能影响及时行使权利。因此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对当事人逐个催告是常态。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将公告和催告相结合,在强制执行前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在正式强制拆除前还应当催告。公告和催告的目的都是催促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但作用更有所偏重,为了保障强制拆除的效果,把工作做到位,宜将公告和催告结合起来,给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更多的机会和时间。

城管执法部门加除罚款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对当事人加除罚款,但是应当把加除罚款的标准告知当事人,加除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由此可以看出,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更多、程序更严、时间更短、受制约的因素更广,这在拆除违法建筑方面体现尤为明显。城管执法部门必须组织城管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推进城管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濮加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