怦然心动(黑白绿):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201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7:30:00

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嘉政发〔201118号】(20113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积金贷款严格遵循风险控制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与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和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酒钢(集团)公司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负责酒钢(集团)公司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和审批;中心和分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分块运作,各负其责。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中心或分中心委托有关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承办,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中心或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中心或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普通住房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资料;
    
(四)购买住房首期付款不低于全部住房价款的30%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中心或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借款人或其配偶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
    
(二)有贷款逾期六个月以上不良信誉记录的;
    
(三)已给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
    
(四)停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
    
(五)所购住房房款已交清的;
    
(六)购买二手住房交易过户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超过60日的。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住房首期不低于30%付款的发票;
    
(二)借款人身份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购买住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五)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票据;
    
(六)申请住房公积金保证贷款的,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和印鉴;申请房产抵押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的,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印鉴和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置业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须提供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七)中心或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借款人须提供原件查验和复印件一份留存。
     
第十条  职工在异地购买住房的,可以向中心或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提供相关资料;也可以向住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或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贷款申请。
      1
、借款人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并向中心或分中心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资料。资料由本人提交;
      2
、借款人工作单位在核实该职工的身份、工资状况后,在借款人已填写好的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二)贷款初审。审核的具体内容是:
      1
、审查借款人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2
、核实借款人身份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3
、核实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情况;
      4
、核实借款人担保情况。住房公积金保证贷款,应核实保证人身份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房产抵押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应核实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房产抵押有关情况;置业公司担保贷款,应核实住房公积金缴存和置业公司担保有关情况;
      5
、审核借款人家庭收入情况及还款能力。
    
(三)贷款审批。借款人申请资料提供齐全,中心或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和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本人。
    
(四)贷款发放。借款人持准予贷款通知书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受委托银行应按照中心或分中心审批的借款人、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发放贷款,不得向中心或分中心批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并在银行开设用于归还贷款的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  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借款人还贷能力;
其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月缴总额×贷款月数+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余额
    
(二)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总价款的70% 
    
(三)不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第十五条  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贷款年限,贷款期限最长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六条  贷款最高限额和最长贷款期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市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拟订,并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五章  贷款担保方式和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贷款方式有住房公积金保证贷款、房产抵押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和置业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及中心或分中心认可的其它担保方式。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保证贷款的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保证人与借款人公积金总额必须达到贷款金额的50 %;贷款额度5-10万元的,保证人与借款人公积金总额必须达到贷款金额的70%;贷款额度10万元以上的保证人与借款人公积金总额必须达到贷款金额的80%
     
借款人配偶在中心或分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以作为保证人之一。
     
保证人在担保期间,不得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额或为他人重复担保。
     
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中心或分中心可以从借款人及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还借款本息(含罚息)。
     
其它担保责任以借款保证合同为准。
     
第二十条  房产抵押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房产抵押不超过担保贷款比例的50%,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房产现值的50%,其余贷款以住房公积金保证,保证金额按照住房公积金保证贷款方式中的规定执行。
     
抵押房产的现值,以具备评估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准。
     
房产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抵押物。
     
第二十一条  置业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担保金额必须达到贷款额度的100%
     
借款人向置业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置业担保公司审核同意担保的,置业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或分中心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
     
(三)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义务的。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清贷款本息和等额本息还款两种方式。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年的,采取到期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方式,即贷款到期一次归还贷款本息。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年以上的,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借款人应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每月将应还本息存入个人还款账户,由受委托银行直接划转。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贷款时间满一年并用于最后还款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还清贷款本息的,可依法收取罚息,经督促仍不能归还的,将依法处理。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分中心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贷款发生风险,中心或分中心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核实借款人贷款资格的;
    
(二)未核实购房情况的;
    
(三)未核实贷款保证情况的;
    
(四)借款尚未还清,批准借款人、保证人支取住房公积金的。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或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一)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及抵押物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的; 
    
(三)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财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违反中心或分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条  中心或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贷款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规操作或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在职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保证贷款,是指以借款人及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额为保证,取得规定量的贷款。
    
(三)房产抵押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是指以个人房产所有权作抵押,同时以借款人及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额作保证,取得规定量的贷款;
    
(四)置业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是指中心或分中心为个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由有资质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取得规定量的贷款。
     
第三十二条  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因借款人的主张所发生的住房评估、产权登记、房屋他项权登记、房屋保险、贷款合同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若发生贷款纠纷,借、贷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据贷款合同向嘉峪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