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店店长推荐如何排序:职务犯罪的侦查手段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16:57:36
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要实现“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的成效,初查是关键,初查是否成功直接关系到能否顺利立案侦查和决定案件质量的高低。结合多年的办案实践,本人总结出以下几种初查谋略:

  (一)先“密查”后“方案”。“计谋之道周密为实”。初查必须坚持秘侦密查,这是每一个侦查人员必须掌握的最基本的初查工作要求。初查应该指定一个主办人,再选定其他干警组成初查小组,主办人负责制定出突破案件和指导下一阶段全案侦查工作的慎密的计划方案,然后带领初查小组秘密展开初查,这其实也是办案人员的侦查意识和谋略运用的一种体现。鉴于贪污贿赂案件线索的被查人身份特殊,而且案值大、影响大、涉及人员和触动的层面较多等特点,初查前期必须先对初查方向、范围、方法、步骤、谋略等进行具体安排,同时对初查目的、任务、重点、突破口的选择以及对实现上述目标所需要采取的方法、步骤和必要措施等作出有预见性的分析、判断和构想,同时还要对初查所需的人员、装备、时间等做出周密计划,其实就是以初步掌握的材料情况做好全案的整体布局,以科学合理的方法开展初查,争取突破案件的成功。

  (二)先“外围”后“中心”。贪污贿赂案件由于其性质特殊,案件的基本情况是分“层次”的,不容易一下子接触到最中间、最根本的证据,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侦查中必须灵活运用谋略,要有耐心地像剥竹笋一样层层深入。可以先把较易查清的犯罪事实和较易获取的犯罪证据作为突破口首先排查,初步认定了涉嫌犯罪的事实后迅速立案侦查;然后再选择难度较大、把握不准的其它犯罪事实和较难获取的犯罪证据放到立案后去解决。先“外围”后“中心”的初查谋略是目前反贪部门应用较多,也是最为有效的方法。

  (三)先“软处”后“硬处”。贪污贿赂案件一般都会有几个突破口可供选择,有时如果同时展开初查反而会适得其反,这时就应该先选择“软处”即不易被犯罪嫌疑人察觉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较为轻视的问题下手,一来成功把握大,一击奏效,二来撕开了裂口,容易暴露出犯罪嫌疑人或其他涉案人员的弱点。在成功突破这些“软处”后就可以直接获取有力证据,这时候再直逼犯罪嫌疑人拼死抵赖的“硬处”,攻心斗智,有利于案件的进一步突破。

  (四)先“仆人”后“主人”。众所周知,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单位的“一把手”或主要领导,而单位内的会计、出纳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则一般都是这些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助手”或共犯,而且都熟悉或者应该掌握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或者可以通过他们获取证据。通常来说,这些人一般都是犯罪嫌疑人的亲信,他们为了协助犯罪嫌疑人犯罪,会对证据进行伪造或隐藏甚至销毁,以为利用这样的反侦查手段就不会有漏洞,有恃无恐,但这样反而会容易暴露出疑点,只要仔细慎密地开展初查,侦破案件的成功性会较大。

  (五)先“计谋”后“技术”。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主体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和丰富的社会阅历,而且社会关系错综复杂,还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而且手握实权,作案手段隐蔽,同时还可能有关系网的庇护,侦破这类案件通常需要视听技术或技侦手段的补充。在初查阶段,首先考虑的应该是如何运用侦查谋略来破案,而不要急于贸贸然使用技术手段,因为如果技术手段处理不好或质量不过关,不仅容易打草惊蛇,而且随时会导致案件“流产”或其他意外事件发生,如在电话监听过程中出现杂音,惊动了犯罪嫌疑人,或者在化装初查、秘密摄录时被犯罪嫌疑人发现但办案人员并未察觉等。因此,必须保证在稳打稳扎的初查基础上决定立案侦查后,再考虑如何将技术手段用上,作为收集和固定证据的补充。当然,也并不是说在初查阶段就一概不能使用技术手段,必须根据案情或初查进展情况的需要来考虑是否使用技术手段或使用什么样的技术手段,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确保案件得到成功侦破。

  审讯是侦查人员同犯罪嫌疑人攻心斗智,利用调查材料和政策教育罪犯、制服罪犯的短兵相接式战斗。传统陈旧的“由供到证”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我国民主法制发展和新形势下反贪侦查工作发展的需要,建立“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已成为当前反贪侦查工作的主流。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身份特殊或涉案金额较大,反侦查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较强等特点,一般都会拒不供认以企图逃避处罚。他们在接受审讯时的心理变化要经历四个阶段,即试探摸底、对抗相持、动摇反复和供述认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特点,侦查人员必须善于抓住各个阶段的关键时刻,正确施压,审讯前先准确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善于利用其复杂矛盾的心情,灵活采取不同的审讯谋略,攻其要害,迫使其在心理上认罪伏法。下面是本人经过多年办案实践的总结,探讨出审讯中可供采用的几大策略:   (一)逆向思维,换位思考。“逆向思维”就是说在审讯中适当地作有罪推理,不妨把自己放到犯罪嫌疑人的位置上,从他的角度来分析可以通过哪些犯罪手段获取利益,或者是在当前所处的环境和同等犯罪条件下,自己最有可能会从什么角度、用什么借口狡辩来应对审讯,通过这种方式准确揣度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然后“对症下药”,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外还要善于“换位思考”,就是巧妙地使用询问地点或询问方式,造成被询问人的环境错觉,使其在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如实供认。

  (二)虚虚实实,政策攻心。针对贪污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特殊,审讯时,要将因犯罪嫌疑人涉嫌贪污贿赂等行为所造成的政治、经济损失,以及对党纪国法和社会风气的影响说深讲透,再通过宣讲法律政策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典型案例增强说服力,使犯罪嫌疑人认识到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在此基础上,可以结合采取一些虚虚实实的手法,加快犯罪嫌疑人供认的速度。 >   (三)敲山震虎,防止翻供。查办过职务犯罪案件的干警都会意识到,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会翻供,为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在正面接触前,应对全案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出现翻供的环节和内容,尽可能事先列出较为详细的审讯提纲,抓住关键问题,突出审讯重点,敲山震虎。审讯中要克服先入为主的思想,遇到犯罪嫌疑人翻供时,一方面不要感到不知所措,另一方面也不要一概斥之为“不老实”、“抗拒”或“抵赖”,应当允许其就案件情况作全面的陈述,并尽可能如实记录。这样做有二个好处:一是如果犯罪嫌疑人企图通过翻供来推翻自己以前所作的有罪供述,那么其原来的陈述与后来的翻供必然会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与客观事实不符或不能自圆其说的矛盾,这不仅不会防碍侦查,还会为我们更深入地证实犯罪奠定基础。二是犯罪嫌疑人为翻供必然会编造一些新的事实和提供一些新的证据或线索,这些情况中的一部份通过已有证据材料会得到合理的排除和否认,而另外一部份则可能是现有证据材料里没有的,有必要进行补充侦查。通过补充侦查,也会发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翻供中存在的矛盾,有利于我们发现和寻找新的证据。

  (四)软硬兼施,刚柔相济。在运用侦查谋略时我们既要看到侦查主体和侦查对象之间矛盾的斗争性,也要看到同一性。在审讯中,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方面具有“趋利避害”、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又有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认罪心理和改恶从善的可能。办案人员既要与其针锋相对,又要注意法律政策教育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积极创造条件促使犯罪分子转化。这表现在谋略上就是“软硬兼施、刚柔相济”,以刚制柔,以柔克刚,柔即软,刚即硬,软硬兼施。“刚硬”不是简单的态度强硬,而是以严厉的态度直接进攻,用法律、政策以及检察机关的强大威慑力来震慑犯罪分子,用一身正气和威严来摧毁犯罪意志,破灭其侥幸心理,动摇其顽抗信心;“柔软”也不是丧失原则地劝说,而是以诚恳的态度说服教育,感化犯罪分子,消除其恐惧心理,激发其内心深处的良知。审讯过程中宣传法律政策既要严肃,又要有人情味,具有说服力,语言既要委婉,又要显示出进攻的力度,令犯罪嫌疑人就算想抵赖或对抗也无所适从。“刚硬”不能压力过大,否则会使犯罪嫌疑人产生抵赖或绝望心理,适得其反;“柔软”也不能拉的太近,否则会使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压力释放,重新产生侥幸心理,从容对抗侦查。

  (五)巧用措施,情感施压。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身份特殊,顾及声誉,侦查人员必须根据侦查需要巧妙地通过对其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增加其心理上的内在压力,加快促使其认罪伏法的侦查进度。一方面可以利用强大的政策法律攻心,另一方面则可以借助于情感施压,适时采用平和一点的语气,从犯罪嫌疑人的家庭、亲人、事业、生活等方面进行人性化关怀和开解,一紧一缓,一张一弛,既可以对促使犯罪嫌疑人加快供述施加压力,也可以给其以精神上的宽慰。

  (六)巧用证据,攻其不备。审讯中适时出示证据,出奇不意地揭露犯罪嫌疑人原想隐瞒的犯罪事实或其他犯罪情节,直接揭开其认为最为隐秘的问题,加大刺激力和冲击力,对其形成强大的心理压力,加快摧毁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防线,迫使其如实供述。如我们在查办卫生系统受贿案时,由于犯罪嫌疑人有所察觉,开始审讯时坚持缄默不言,即使对我们出示在初查时获取的行贿人供述也一概否认,抗审态度非常强硬和坚决;于是,我们迅速调整侦查思路,采取审讯与搜查同步进行的策略,兵分二路,一组继续对其审讯攻心,另一组到其的住宅进行仔细搜查,果然在其住宅的秘密之处依法搜获一个内装数万元现金的信封和一个记录有药品经销商姓名的笔记本;当我们在这个态度横蛮的受贿人面前突然出示这些搜查所获的物证资料时,受贿人整个人被震住了,最后该案仅用一天时间就得以顺利侦破。

  (七)选择时间,掌握概貌。根据心理学专家的临床推测,一个人在中午、傍晚或早晨极易产生寂寞、孤独、失落等心理感觉,如果选择这种时候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突然传讯,或者运用时间施压,就可以利用人对黑暗所特有的恐惧感进行夜间审讯,再结合12小时的讯问在临界点时会令人产生紧张、烦燥等反映的作用,加大审讯力度,往往会比选择其他时间更容易突破。当然,这样的审讯必须要以强有力的成功初查和掌握一定的事实和证据为前提,否则也起不了效果。审讯过程中,侦查人员必须事先掌握全案情况及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生理、性格特点等情况,要显示出比犯罪嫌疑人顽强十倍的意志,做到胸有成竹;审讯中即使一时受挫,也不可毛燥,要始终神情坚定,态度严肃,保持声音洪亮,严厉追问,盘诘的节奏要短促,目光要坚毅,直逼对方的面孔或眼睛;有时如果犯罪嫌疑人非常疲倦昏昏欲睡时,不妨大喝一声,对犯罪嫌疑人产生强大的震撼力,使其强烈感受到侦查人员的威严,促使其尽快供认。

  证据是整个侦查过程中证实犯罪事实的唯一依据。针对贪污贿赂案件的特点,围绕推行“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侦查主体必须积极探索侦查和取证的谋略,主动出击,依法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地积极收集和运用多种能力指证犯罪或举证犯罪的确凿证据,环环紧扣,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锁链。 >   (一)有效运用秘侦手段,多方收集证据。

  1、迂回取证,麻痹犯罪嫌疑人。由于贪污贿赂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反侦能力较强,行为十分隐蔽,一有风吹草动就会立即采取毁灭证据、涂改帐册或订立攻守同盟等反侦手段。因此,侦查人员必须随机应变,注意创造和把握取证的环境、方式和手段,迂回攻击,麻痹犯罪嫌疑人。

  2、提高认识,突击收集会计资料证据。会计资料是贪污贿赂案件特别是贪污案中最直接、最重要的证据,同时也是发现犯罪痕迹的显见证据。必须进一步提高对收集会计资料的认识和审查技巧,而且在初查或决定立案侦查阶段就可以采取突击收集和固定的方式保护会计资料证据,避免被涂改或销毁。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达,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伪造、变动凭证和帐目,或者非法调动、伪装了资金流向的行为,都可以通过核查会计资料从正面或侧面有所反映,因此,会计资料证据在查办贪污贿赂等案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重视收集和转化再生证据,使侦查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再生证据是指犯罪嫌疑人及其利益关系人为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而进行的掩盖犯罪事实、隐藏包庇犯罪嫌疑人、隐匿犯罪证据等反侦查活动中形成的从相反角度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事实。再生证据并不是法定证据形式之一,不能直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因此,要想充分发挥其功效,必须对再生证据进行及时转化,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及时将再生证据以笔录、视听资料、技术鉴定等形式固定下来;二是采用法定程序转化,如通过秘密录音,发现犯罪嫌疑人转移赃款赃物的去向时,可适时开展搜查,获取赃款赃物,以搜查笔录的形式将再生证据转化为法定证据;三是在转化再生证据时需注意审查该再生证据的真实性方能运用,因为有的再生证据表现出来的行为形式是人的正常心理表现,如商量对策、情绪紧张等,而有的再生证据则可能是狡猾的犯罪分子故意所为,混淆视听,干扰侦查。因此,必须慎重对待再生证据的转化,区别真伪,防止出现冤假错案。

  4、科技强侦,注意收集技术证据。技术性证据如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虽然相对于言词证据、实物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和可更改性,但在提起公诉和法庭审理特别是被告人当庭翻供等突发事件中,技术证据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和较强的证明力。

  如何使用谋略对不足证据部份进行充实,本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通过查清赃款赃物的来源和去向充实证据。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在赃款的去向上做文章,造成赃款公用的假象,也有可能在作案后将赃款赃物或存银行,或藏匿于某处,或用于消费等,因此,通过采取查询其银行帐户、搜查其住宅、办公室及相关处所等侦查手段,查清赃款的来源和去向,同时也可以从查询案发单位或行贿人的银行帐户中得到印证。就如我们在集中开展“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专项行动”中,由州院侦查指挥中心负责联系区内几大银行,对首先被突破的几名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多人的银行存款同时进行大范围查询,一个星期内共查询了多个帐户几百万元;通过认真的审查核对,成功追缴全部涉案款项100多万元。(2)部分犯罪嫌疑人会有记流水帐或记事本的习惯,有的案发单位也可能会有“小金库”或私设帐户,依法通过搜查或其他方法获取这些间接证据,不仅可以深挖其他犯罪,还有利于扩大侦查战果。(3)通过查清贪贿犯罪嫌疑人如何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财产或为他人谋取利益来充实证据。查证犯罪嫌疑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主要是查清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已实现,他人是如何提出谋取利益要求的,以及受贿人如何利用职务之便予以落实、谋取的是什么具体利益等,都可以对现有证据进行有力的补充。

  (二)确保质量,充分运用和有效固定证据。固定证据,主要是指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证明力稳固地确定下来,其基本形式是供述笔录。但从当前反贪侦查工作形势发展的趋势来看,更多的是运用视听资料来固定证据,形成讯(询)问笔录、自书材料和录音、录像三位一体的证据体系,为防止翻供和证实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保障。实际中,我们坚持固定证据的“三明确”,即“犯罪款项的来源明确、犯罪的手段明确、赃款赃物的去向明确”,不仅要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还要有亲笔供词,有的还需要根据案情制作破案经过,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用声像资料加以固定,有条件的甚至可以从犯罪嫌疑人踏进检察院大门接受监控的那一刻开始就用全程录像的视听资料固定下来。对于固定供述笔录方面,办案人员在制作供述笔录过程中,要充分注意贪贿案件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内容是否合理,有无自相矛盾之处,如果有就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和调查,使供述笔录的内容一致化。另外,供述笔录中对犯罪嫌疑人描述的犯罪情节和具体内容不能过于简单概括,应当有明确具体的内容,包含丰富的细节,然后再对供述笔录中的细节充分进行印证,增强供述笔录的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