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就是费舍尔:从“妻”字含义的演变看中国婚姻制度的发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6:54:56

从“妻”字含义的演变看中国婚姻制度的发展 星岛环球网 www.singtaonet.com

  妻qī:《说文解字》:妻,妇与夫齐者也,从女从屮又从又。《白虎通·嫁娶篇》:妻者,齐也,与夫齐体。《释名》:士庶人曰妻。妻,齐也。夫贱不足以尊称,故齐等言也。《辞源》解释为:⑴qī七稽切,平,齐韶,男子的配偶。《易·系辞下》:“入于其宫,不见其妻。”《诗·卫风·硕人》:“齐侯之子,卫侯之妻。”⑵qì七计切,去,霁韵,以女嫁人。《左传·僖·二三年》:“以叔隗妻赵衰,生盾。”《辞海》解释为:⑴qī 男子的配偶,与“夫”相对。 ⑵qì以女嫁人。《论语·公治长》:“以其兄之子妻之”邢昺疏:“以其兄之女为妻也。”《现代汉语词典》:妻qī妻子。【妻子】男女两人结婚后,女子是男子的妻子;妻qì把女子嫁给(某人)。

  无论在《说文解字》等古代文献还是在《辞源》、《辞海》等近现代字典辞书中,作者们都倾向于把“妻”字的解释定位为与男性配偶相对,这是对婚姻制度下已婚女子身份的确定。然而,“妻”字的词义并非是稳定不变的。

  实际上,甲骨文的“妻”并非“从女从屮又从又”。甲骨文字出现在殷商时期,而在这之前的人类文明史几乎只能从出土文物和古代流传下来的神话传说中推测。殷商时期已经进入了完全的父系社会,而在此之前,人类社会是由母系氏族社会过渡而来。在母系氏族社会中,女性具有无与伦比的崇高地位,女性的生殖能力也被神圣化。而甲骨文的“妻”字恰可以这样分解:在 “女”的一侧增加一只手(又)。有学者认为这表示在原始母系氏族社会时期,“男女性的活动过后,男性帮助女性整理凌乱的头发。并以此喻指男女两性通过性交往后,社会角色和身份的改变。”

  从历史学的角度来看,从家庭婚姻发展的角度出发,大部分关于中国婚姻历史的论著都把社会的发展史分为五种婚姻形式:原始杂婚、血缘婚、群婚(多偶婚)、对偶婚和一夫一妻制。对偶婚是原始时代最后的一种婚姻形式,即在母系制向父系制过渡的阶段,对偶婚是当时的主要婚姻形式。换句话说,在父系制社会产生或形成之前,主要盛行的大致有“原始杂婚”、“血缘婚”、“群婚”这么几种婚姻形式,而在这几种婚姻形式下,两性之间的关系没有具体的制度可言,两性关系是混杂交配的。

  《吕氏春秋·恃君览》中记载:“昔太谷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在《尚书·虞书·舜典》中“五教”被释为:“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这表明即使是在母系制向父系制转变时,还没有“夫妻”的伦理道德规范,说明夫妻关系尚未确定,或者说还没有完全稳定。

  因此,可以这么说,在原始古代生民时期,“妻”所指的是在两性的交往活动之后,对女性身份地位变化后的一种称呼法,而并没有具体的“男性配偶”的意义。之后,在母系制向父系制转变的过程中,随着男女两性在经济地位上的变化,男性逐渐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占据主导地位,婚姻形态也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妻”的词义也发生彻底的变化,金文和小篆的“妻”字将表示“手”的“又”字,插入了女子的发型中,像一长发女子被人擒持。据历史考证,在上古的群婚之后,盛行“掠夺婚”的风俗。男子为了获得配偶,往往使用武力掠夺其他氏族的女子,或者在战争中把俘虏的女子占为妻妾。由此可以推断:“妻”字在“掠夺婚”盛行的上古时期,词意也发生了变化,它不再意味平等和自由,而是具有了暴力的象征——这也隐含着女性的崇高地位的丧失,和男性对女性的统治的逐步建立。

  到了封建社会,父系制度完全建立,人类的家庭婚姻制度才正式建立起来,两性的关系有了具体的制度可言。此时,“妻”意味着男子在一定阶段内必须让其伴随左右的那个女人,意味着把性的权利奉献给自己的那个女人。如《诗经·伐柯》中“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即如果没有媒人,是娶不到妻子的。“妻”成了男性明媒正娶的配偶的专称。

  东汉的许慎在《说文解字》中把“妻”字训为“与夫齐者”,并以附有一个从齐的“妻”字为真正的“妻”。《释名》和《白虎通》也做了相似的解释。我们都知道,许慎采用的是声训法,认为“妻”和“齐”相通,因为它们的发音是相似的。后人多沿用许慎的说法,然而却未加考证,误认为该字所体现的应当是夫妻之间一种平等的关系。然而,根据古代历史典籍中所记载的大量史实表明,占据了自春秋战国以来的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主导地位的婚姻形式是“一夫多妻”。而在“一夫多妻”的形态下,则势必产生不平等的夫妻关系,况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明显的男尊女卑的局面,所以在封建社会制度下的配偶之间不可能是平等的,女子只是男子的附庸。另一方面,随着男性统治地位的加强,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制度形成,“宗法制”实质是“父系家长制”——即以父系(男系)权利与财富的传承制度和与此相适应的父权的“一夫一妻多妾”家庭婚姻家庭制度。宗法制度下的“一夫一妻”中的“妻”实际上指的是婚姻制度上被承认的“妻”,即指的是男子明媒正娶的嫡妻,即正妻。”也就是说一个男人他可以娶多个女子,但不允许有两个以上的妻子,在他所娶的诸女子中,仅一人为妻,其他皆为妾。到了这个时候,“妻”这一实名除了表达“男女配偶之间的对应关系”外,还被加上了“宗法制”婚姻文化的烙印——“嫡、庶”之分。从而产生了 “妻”、“妾”之分,并通过对女性的“嫡、庶”之分延至对她们儿子的“嫡、庶”之分,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本家族兴旺的同时,避免争乱,从而保持家族的和睦稳定。

  至此,“妻”字的意义再次改变,“一夫一妻”制演化成“一夫一妻多妾”制,由此可以看出,婚姻制度中的专一是针对女子而言的,再细分之,又可以演化为“一夫一妻”加上“一夫多妾”,即有“妻”制,也有完整的“妾”制。(作者:王俊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