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珠宝选矿:照明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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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与政治

2011年12月21日 00:24:40分类:未分类

  在照明条件不足的情况下,夜晚的黑暗总会令人感到不便和恐惧。因此,“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的习惯,不仅与生命节律自我调整有关,同时也是照明条件不足、社会活动受限的结果。改善照明条件,更为充分和高效地利用光能,对于公众意味着便利、财富和安全;对于执政者而言,则可以防范躲在黑暗之中的挑战者,控制和主导社会秩序。在光与影的交替之间,权力格局的形态也在不断变幻。
   作为石器时代最主要的人工照明手段,火炬和篝火的使用,充分体现了人类先民群居状态下的权力分配。尽管在中国北京人遗址所发现的火炬是插在洞穴墙壁上的,洞穴中央的篝火燃烧遗迹也表明光源属于群体共有,但火源保存和管理的主导权,都归部落中的老者掌握。在极度险恶的生存环境中,后者的生活经验赋予了他们掌控光源的权力。
   殷商时代的阶级分化,使人工照明开始出现更为明晰的权力意味。据学者唐玄之考证,甲骨文中的“光”字,系“火”与“卫”或“火”与“女”上下组合而成。“卫”、“女”分别为屈膝而跪的男女奴隶,说明“在殷代,要想有稳定而较持久的照明,必是将可燃物置于陶盆之类的器物中燃烧发光”,然后由奴隶用头顶持,从而扩大照明的有效范围。
   在此后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虽然照明方式已转变为以动植物油脂为原料的蜡烛和油灯,但等级性也在照明领域更为凸显。从春秋至两汉,油灯脱离了实用的具体要求,成为彰显权力和地位的礼器。秦始皇死后,以“人膏为灯烛”,使其庞大而构造复杂的陵墓亮如白昼。西汉皇族刘中意因参与“七国之乱”而被抄家,其家藏长信宫灯由皇太后据为己有,后又赐予中山靖王刘胜之妻窦绾,以示恩宠。魏晋以降,上流社会照明器具的精巧与奢华有增无已。晋代寒士车胤和孙康分别以“囊萤”和“映雪”的方式艰苦夜读,体现的并不仅仅是二人的勤奋,还有贵族与布衣基于财富和地位差异而在光能利用方面的分配不均。
   在工业化之前的欧洲,人工照明同样具有浓厚的政治性。据学者熊月之考证,源于养蜂业的蜂蜡多由天主教堂垄断。反对改革的天主教会将其视为处女受胎的象征,所以把蜜蜡视为纯洁之光供奉在教堂的祭坛上,企图以这种极具仪式感的明暗对比,来昭示上帝的力量。即便公共照明已被广泛接受的18世纪,罗马和日内瓦的执政者还反对城内出现其他的人工照明,以免影响天主独占光明的权力。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对此嘲讽道,“上帝不赞成使用路灯”。
   人工照明的分配,不仅仅存在人与神的不平等,而且还表现为穷人与富人、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差异。
   在卢梭的祖国法兰西帝国,巴黎等大城市有限的公共照明完全是为了坐在马车里的“那些贵族的利益,黑暗中的行人只能在道路或街道两侧的尘土中高一脚低一脚地行进”。英国的伦敦当局则发出政令,要求主街两旁的民宅必须在夜晚自费悬挂灯笼,以方便深夜回家的议员。由于蜡烛和油灯过于昂贵,欧洲的穷人多选用较为易得的自然材质燃烧照明。在许多平民的家里,灌木、海草和泥煤代替蜡烛,“发出不太清晰但强烈的亮光”。其中,一种产自英国北部和爱尔兰的无烟煤,因为在民间使用比较普遍,而被称为“烛煤”。多脂的冷杉也是贫民家庭的照明燃料,苏格兰的佃户把它叫做“蜡烛冷杉”。它所具有的照明功能,也使其拥有了交换价值,所以也常被佃户们用来缴纳地租。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爱尔兰富豪托马斯·康诺利因为常在庄园频繁举办晚宴和聚会,仅1787年一年就耗掉将近2127磅羊油烛和250磅蜂蜡蜡烛。在莎士比亚的眼中,这种羊油蜡烛燃烧的气味并不好,“邪恶、污秽”,但在当时的英伦三岛,它仍然是一种中产阶级才有资格享用的照明燃料。
   即便穷人有可能获得充足的照明材质,也往往因无权享用或为了谋利而被迫拿来为富人提供照明。在英吉利海峡的根西岛上,法律规定只有头等人才有权在灯笼中点燃三根蜡烛,普通人则只能使用一至两根。巴黎街头也常常有孤儿或者穷苦儿童,专门为行人打起火把或者灯笼以换取薄酬。在传统中国的许多寺院和坟地里,也有不少赤贫者为神龛或者富人亡灵前的长明灯添油照明,而他们在夜间只能摸索着起居和生活。
   在现代照明技术得到应用之前,当局者对夜晚的恐惧甚至超过了民众,因为在他们看来,后者的各种不法行为都可能在夜幕掩护下威胁到权力和秩序,“月黑风高”往往意味着“杀人放火”。学者葛兆光认为,中国古代的“夜禁”制度,实际上是统治者在无力提供公共照明的情况下维护权力安全的一种特殊方式。比如《大明律》就规定,“除公务急速、疾病、生产、死葬执有灯亮者不禁外”,民众一律不得在“一更三点”后点灯或者夜行。虽然自宋代以后,官方都会在元宵、中秋等重大节日开放夜禁甚至举办灯会,在一定程度上向逐步繁荣的都市夜生活做出妥协,但这并不意味着“严昏晓之节”的崩溃,因为这表明权力对于夜生活仍存在强大干预。
   工业革命之前的欧洲各国也实行宵禁。在法国亚眠,因为索姆河穿越了城墙,当局禁止任何船只在夜间的索姆河上航行,“否则会被当作城市的敌人而受到惩罚”。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曾经因为未能按时在夜间关闭城门前返回,三次被关在日内瓦城外。从哥本哈根到帕尔玛、纽伦堡、莫斯科、巴黎的街道,晚间都会用巨大的铁链拦起来,连塞纳河和阿姆斯特丹运河也未能例外。英国莱斯特城甚至颁布《夜行者法》,严禁“扒手和心存不良的人”夜间“在街头行走”,以免给“想睡觉的心地善良的人带来麻烦”。犹太人则被予以更为系统化的隔离。在许多城镇,夜间不但禁止携带武器,而且普通居民外出时必须携带提灯、火把或其他“照明亮光”,以便当权者能辨别其衣着和社会地位。与现代战争期间都市进行灯火管制相反,工业化之前的欧洲城市往往号召人们点亮更多的灯。
   就某种程度而言,照明条件的不足,也是神鬼形象得以产生的主要渊源。人们对宗教信仰的尊崇和畏惧,使神权也因此成为社会权力结构的重要一极。在古代中国人的观念里,夜晚的光影现象常常因无力解释,而被幻化为“怪力乱神”,并最终孕育出汗牛充栋的志怪文学。当人们拜倒在各种神灵脚下,神权便成为了可与王权分庭抗礼的权威之一。产生于宋代的白莲教把黑暗与苛政并列,在祈求明王、燃灯古佛和弥勒佛赐予光明的同时,给他们正义。在西方出现科学理性之前,巫术和宗教更是左右公众的重要力量,甚至连世俗政权也不得不与之合作。
   18世纪以来,工业革命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使得照明技术随之提高。它对于公众生活的改善是如此重要,以致于在18世纪的欧洲,街灯和哲学家都被称为“应致力改善人类生活”的信念的象征,这一世纪也成为欧洲史上的“启蒙时代”(The Age of Enlightenment)。能源史学者阿尔弗雷德·克劳士比认为,1700年是欧洲历史的里程碑。因为在这一年的117个夜晚,伦敦城区的路灯会在傍晚6点亮起,午夜熄灭。“人类从日行性动物,转变成可自我控制生物钟的动物”,并将对人的生理、心理乃至人类社会造成深远影响。
   17世纪末,欧洲大陆几乎各个地区的巫术活动都逐渐消亡。1762年,英国《公共广告者报》评论道,“随着科学和知识的积累,我们每天都可以看到那些精灵、鬼魂、巫师、妖魔的愚昧理念在自动消退和死亡”。在英国等地,“以煤油路灯为主的公共照明,使消费主义和新兴工业化开始更多地统领黑夜”。知识分子、下层民众的公共聚会,成为他们议论和声讨腐朽政治的主要方式。
   18世纪末,威廉·默多克(William Murdock)以焦化煤炭的方式,使煤气这一新的照明燃料经管道输往欧洲的各个角落。以大机器为动力的工厂因此而开始推行24小时工作制,车间规模和工人员额也随着煤气灯的使用而大幅扩充,从而孕育出一个庞大的产业工人阶层。后者在19世纪以来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发展成为迅速暴富的资本家阶层的挑战者。争取公平、民主和正义的社会革命在工业化西方各国次第展开。
   更为先进的照明手段的引入,也使中国固有的权力格局趋于解体。对于鸦片战争以来逐渐受制于西方工业化国家的中国而言,煤气灯和电灯并不仅仅是照明用具,更是西方工业力量在上海的象征,以致于上海《点石斋画报》每每述及洋式城市、房屋时,通常都会画上一个煤气灯或者电灯。西方军事征服所带来的民族苦痛,被自然而然地与洋灯、洋油附会在一起。当义和团运动以打击洋人、洋货为主要形式的对外抗争彻底失败之后,大清王朝就事实上丧失了对中国命运的掌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