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ice有鬼粤语高清:河北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15:02:29
 
秦皇岛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一、企业基本情况
河北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6月份,主要从事山西大同煤、内蒙古煤及河北开滦煤的销售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职工32人,企业所得税为地方税务局管辖,该企业为重点税源监控对象。企业于2005年2月份在秦皇岛市某县投资950万元组建了秦皇岛某储运有限公司,占95%的股份,其法定代表人同时为河北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二、评估数据采集及案头分析
因秦皇岛某储运有限公司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省局有关部门对秦皇岛某储运有限公司与河北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往来情况利用征管信息系统进行了检索和测算,经省局领导批示,对河北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开展专项评估。
评估人员依靠征管信息系统数据对该企业2006年度的收入、缴纳增值税、税收负担率、毛利润率、利润率、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及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数据进行了测算。发现该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外来较多,2006年度从秦皇岛某储运有限公司购进煤炭合计金额460,503,403.08元,抵扣进项税额52,978,267.61元;取得运输费用较高,2006年度合计发生运费43,858,690.53元,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3,070,108.53元;期末库存商品与预收账款金额较大,期末预收入账款7619628.4元、期末库存商品34721158.55元。
通过以上数据分析,纳税人存在以下几个疑点问题:
第一、纳税人2006年度从关联企业购进商品数额较大,关联企业交易是否符合征管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纳税人发生的运输费用较高,需要进一步核实其发生的运输费用是否准确,是否有不符合规定而抵扣的项目;
第三、纳税人期末预收账款与库存金额较大,是否有采取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后未及时结转收入的情况。
三、税务约谈情况
案头评析后,纳税评估人员向该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发出了《税务约谈通知书》,要求其就河北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秦皇岛某储运有限公司业务往来及费用支出等情况进行说明。
经财务负责人说明:因秦皇岛市某县政府招商引资,河北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投资950万元成立秦皇岛某储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煤炭销售业务。经企业财务负责人介绍:企业原计划由秦皇岛某储运有限公司直接销售给各电厂,但因自1997年以来,该企业与各电厂一直进行业务往来,已建立了良好的商誉,各电厂不允许随意更换供应商。同时,在每年的全国煤炭会上,该企业与各电厂签订了全年的购销合同。为此,只能由该企业最终销售煤炭给各电厂。
该企业从秦皇岛某储运有限公司购进煤炭时实行的是一票制结算,该企业与秦皇岛某储运有限公司均不单独支付运输费用,不存在秦皇岛某储运有限公司转移运输费用的情况。
四、税务核查取证情况
根据案头分析确定的纳税评估重点和税务约谈情况,纳税评估人员对纳税人从关联企业购进货物支付的价格情况、发生运输费用及销售方式的情况进行了实地核查。
(一)关联企业购进货物核查情况
经过核实,该企业主要从秦皇岛某储运有限公司购买山西大同煤,从其他单位购买内蒙古煤及河北开滦煤经过配混后再销售。
企业2006年度从秦皇岛某储运有限公司购进煤炭1,034,059.62吨,支付价款460,503,403.08元,抵扣进项税额52,978,267.61元。当年纳税人合计购买煤炭2,714,630.91吨,从关联企业购买数量占全部购买数量的38.09%。企业每季度初与秦皇岛某储运有限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2006年度共签订了4笔合同。合同显示:所需煤炭发热量在5800大卡左右;年平均不含税购进价394.11元/吨;交货方式为秦皇岛港口平仓价;结算方式为秦皇岛某储运有限公司按批次向纳税人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将货款付清。
经过核查,河北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从秦皇岛某储运有限公司购进煤炭实行一票结算(该企业不负责运输,但运费含在煤炭价格中),煤炭直接通过铁路运输运至秦皇岛港口,由河北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港口销售,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通过银行结算支付货款。该企业从秦皇岛某储运有限公司购进煤炭后,有大部分煤炭通过专业公司配混后销售,2006年度共支付配煤费用2,437,316.30元。
企业销售煤炭时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秦皇岛港口平仓价,另一种是到购买方港口价。企业2006年度采取平仓价销售煤炭1,826,565.01吨,采取到购买方港口价销售煤炭780,709.3吨。
经过核查,企业销售发热量在5800大卡以上煤炭(全年只销售3笔)的年平均不含税价格486.36元/吨,平均每100大卡价值9.45元,扣减运输费用后毛利润率为8.52%。(详见《河北五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购销发热量在5800大卡以上煤炭情况表》)
河北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购销发热量在5800大卡以上煤炭情况表
 
单位:元
1
 
2
 
3
 
4
 
5
 
6
 
购买单位
 
时间
 
纳税人从秦皇岛连海储运有限公司购进煤炭不含税价格
 
销售同类煤炭的不含税价格
 
不含进项税额的运费价格
 
销售毛利润率
 
(4-3-5)÷4
 
杭州锦江集团锦兴煤炭有限公司
 
2006年1月
 
415.93
 
489.15
 
52.08
 
4.32%
 
嘉兴市桐星水泥有限公司
 
2006年4月
 
389.38
 
484.96
 
50.22
 
9.35%
 
嘉兴市桐星水泥有限公司
 
2006年5月
 
389.38
 
484.96
 
50.22
 
9.35%
 
平均数据
 
 
394.11
 
486.36
 
50.84
 
8.52%
 
上面已经计算出该企业2006年度销售煤炭不扣减运输费用的毛利润率为9.86%;如果扣减运输费用(43,858,690.53元),则企业2006年度销售煤炭毛利润率为5.04%。通过省局批示提供的数据,可以计算出秦皇岛某储运有限公司2006年度销售煤炭的毛利润率为3.74%。由此可见,河北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销售毛利润率不论是否扣减运输费用,其毛利润率均高于关联企业秦皇岛某储运有限公司的销售毛利润率。
(二)运输费用核查情况
企业2006年度合计发生运费43,858,690.53元,抵扣进项税额3,070,108.53元。购进煤炭支付运费14,573,344.49元,其中公路运费4,175,475.08元、铁路运费10,397,869.41元;销售煤炭支付海运费29,285,346.04元,销售煤炭时无公路及铁路运输经过核查,河北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购进煤炭实行一票结算,不负担运费。同时,秦皇岛某储运有限公司也不负担运费。未发现企业转移关联企业运输费用的情况。(详见《河北五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运费情况表》)。
河北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运费情况表
单位:元
 

 

 
购进煤炭发生运费
 
销售煤炭发生运费
 
公路
 
运费
 
铁路
 
运费
 

 
运费
 
合计
 
公路运费
 
铁路运费
 

 
运费
 
合计
 
一月
 
899944.74
 
0
 
0
 
899944.74
 
0
 
0
 
1159220
 
1159220
 
二月
 
1720474.64
 
515856.71
 
0
 
2236331.35
 
0
 
0
 
1504336
 
1504336
 
三月
 
133221.5
 
1849410.14
 
0
 
1982631.64
 
0
 
0
 
1801413.47
 
1801413.47
 
四月
 
0
 
0
 
0
 
0
 
0
 
0
 
4339931.5
 
4339931.5
 
五月
 
90528.2
 
0
 
0
 
90528.2
 
0
 
0
 
2342816
 
2342816
 
六月
 
0
 
1103985.71
 
0
 
1103985.71
 
0
 
0
 
2000146
 
2000146
 
七月
 
0
 
0
 
0
 
0
 
0
 
0
 
2113759.7
 
2113759.7
 
八月
 
3850
 
1401437
 
0
 
1405287
 
0
 
0
 
3017575.37
 
3017575.37
 
九月
 
0
 
781786
 
0
 
781786
 
0
 
0
 
5842073
 
5842073
 
十月
 
233275
 
2337279.71
 
0
 
2570554.71
 
0
 
0
 
3762017
 
3762017
 
十一月
 
524740
 
1311796.43
 
0
 
1836536.43
 
0
 
0
 
1402058
 
1402058
 
十二月
 
569411
 
1096317.71
 
0
 
1665758.71
 
0
 
0
 
0
 
0
 
合计
 
4175475.08
 
10397869.41
 
0
 
14573344.49
 
0
 
0
 
29285346.04
 
29285346.04
 
2006年度合计发生运费43,858,690.53元,抵扣进项税额3,070,108.53元。
 
(三)各项费用核查情况
通过核实企业2004年至2006年以来的收入、费用和销售数量等相关数据,发现企业收入费用率、单位费用逐年降
 
低。其中,2004年至2006年收入费用率分别为15.79%、11.43%、9.56%;2004年至2006年单位费用分别为49.51元
/吨、42.50元/吨、33.34元/吨。在企业2006年度各项费用中,金额较大支出为运费支出(43858690.53元)、港杂费支出(22136508.95元)。
河北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收入费用率及单位费用情况表
 
 
1
 
2
 
3
 
4
 
5
 
年度
 
实现收入
 
(元)
 
销售煤炭(吨)
 
合计费用
 
(元)
 
收入费用率
 
(3÷1)
 
单位费用(元/吨)
 
(3÷2)
 
2004年
 
1,051,442,444.00
 
3352626.71
 
165990872.92
 
15.79%
 
49.51
 
2005年
 
681,095,917.09
 
1832034.03
 
77862218.2
 
11.43%
 
42.50
 
2006年
 
909,132,404.43
 
2607274.31
 
86,940,173.24
 
9.56%
 
33.34
 
(四)核查发现的问题
 
1、企业2006年3月取得铁路货票抵扣进项税额6177.50
元。货票承运人为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收货人为某物产燃料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货票中承运人、收货人与实际抵扣方不一致。
2、企业2006年6月取得铁路货票抵扣进项税额25903.58
元。货票承运人为某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收货人为某贸易有限公司。铁路货票收货人经手写后更改为河北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根据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者备注栏有该纳税人名称(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以上该企业应做进项税额转出32081.08元。
3、通过实地核查了解到企业2003年至2006年期间的库存商品与预收账款变化较大。(详见《河北五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销售收入、库存商品、预收账款比值表》)
河北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销售收入、库存商品、预收账款比值表
 
时间
 
实现
 
销售收入
 
期末
 
库存商品
 
期末
 
预收账款
 
库存商品与销售收入比值
 
预收账款与销售收入比值
 
库存商品与            预收账款比值
 
2003年度
 
510884766
 
8018139
 
18869672
 
1.57%
 
3.69%
 
42.49%
2004年度
 
1051442444
 
40336500
 
40187678
 
3.84%
 
3.82%
 
100.37%
2005年度
 
681095917
 
34721158
 
7619628
 
5.10%
 
1.12%
 
455.68%
2006年度
 
909132404
 
76750089
 
29393771
 
8.44%
 
3.23%
 
261.11%
平均值
 
788138883
 
39956472
 
24017687
 
5.07%
 
3.05%
 
166.36%
 
核查人员通过对纳税人当期的库存商品与预收账款情况核查发现企业2007年4月份收取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预收煤款4094766.05元,煤炭通过海运已发出,企业因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结转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纳税人应在2007年5月份补充申报收入3623686.76元,补提销项税额471079.28元。
五、评估结果
针对核查发现的问题,是因企业财务人员对相关政策不了解造成的,致使多抵扣进项税额32081.08元,少申报销项税额471079.28元。企业按照评估结果补交增值税503160.36元,并缴纳滞纳金5141.36元。
六、评估案例分析及建议
本案例是根据省局、市领导的指示进行的专项纳税评估,通过纳税评估结果可以看出上级机关数据分析和判断的准确性和指导性。同时,通过纳税评估也发现了征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应加强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税收管理
在纳税评估过程中,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与财务负责人对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税收政策了解是少之又少,不清楚什么是关联企业、什么是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为此,我们税务机关在做好税收宣传的基础上,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环节、一般纳税人认定环节、减免税环节、企业所得税管理环节一定要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是否符合规定。
对于新办企业,税务登记管理岗位人员要核查其注册资本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关联企业是否以超过注册资本25%的比例进行实物投资,对于此种情况的,不应认定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其企业所得税的管辖权也是不同的。
在一般纳税人认定环节,税源管理岗与税政岗人员要对关联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进行认真核实,是否存在假借关联企业业务认定一般纳税人,是否存在“一商一工”、“一个一般纳税人和一个小规模纳税人”、“一个增值税纳税人和一个营业税纳税人”,对有意用关联企业进行价格、费用调整的,应不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在减免税环节,税源管理岗与税政岗人员要核实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是否进行业务往来。如进行业务往来,其购销比例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25%,对于超过规定比例的,在减免税税认定环节应不予办理。
在企业所得税管理过程中,税务人员应对关联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对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借贷利息支付或超过注册资本50%的借款利息不得列支;对关联企业之间,如果其中一户为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另一户为正常税率企业,对此类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更需要进一步核对,核实其价格是否畸高或畸低,是否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转移定价的情况。
总之,随着税收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业务往来已成为今后税收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需要我们税务机关加以解决。
(二)应注重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管理的新变化
通过对该企业的纳税评估发现,企业在取得铁路运输发票抵扣税款中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一现象应为税收管理敲响警钟。第一、铁路运输发票只进行采集而不进行比对,如果企业用假票抵扣税款,税务人员很难辨别其真伪;第二,随着公路、内河运输发票实行防伪税控、废旧物资发票实行“一机多票”系统、省局制定的进口货物海关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实施,犯罪分子很难再利用公路、内河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进口货物海关专用缴款书进行偷骗税,很有可能将目光投向铁路运输发票。为此,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铁路运输发票的审核检查,在办税服务厅采集信息时就应作为第一道关口,应核对铁路运输发票与购销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比对,核实其业务的真实性;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日常巡查、纳税评估过程中核实其铁路运输发票中所列货物的数量、单价、里程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存在价格明显偏高的情况,必要时应与铁路部门进行联系、沟通。同时,建议上级机关与铁路部门进行协调,增加铁路运输发票防伪标识,使税务人员掌握判断真、假票的手段和知识,真正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真正做到未雨绸缪,而不是亡羊补牢。
(三)应注重纳税人真实纳税义务的税收管理
应加强对企业销售方式的核实,确定纳税人销售方式,
因为不同的销售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同的。为此,税务人员应掌握所辖的企业销售方式。针对纳税人采取直接销售、赊销、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预收账款等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不同的税收管理,确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准确性,防止纳税人调整销售收入和税金。
(四)加强煤炭经营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第一、加强煤炭企业库存情况的核实。煤炭经营属于大宗物品交易,税务机关应准确掌握纳税人煤炭库存情况。通过日常管理发现我局所辖纳税人的煤炭库存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将煤炭存放在秦皇岛港内;另一种是将煤炭存放在租用或自有的场地内。为此,针对第一种情况,税务机关应定期到秦皇岛港定期核实纳税人的库存情况,或者由市局统一提取秦皇岛港内企业存煤信息后传递到各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在秦皇岛港内缴纳的港杂费、堆存费测算纳税人的库存情况。针对第二种情况,税务机关应核实纳税缴纳的场地费、出入场地凭证测算纳税人的库存情况。只有将纳税人的库存情况核实准确,才能确保对煤炭企业的税收管理到位、不出漏洞。
第二、加强煤炭企业资金情况的核实。通过资金往来,核实煤炭纳税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收取资金而不计算收入的情况。一是调取企业全部银行账号,打印企业银行存款对账单,核实资金往来情况,逐笔核对银行存款对账单与企业银行账是否对应,发现异常的要追查到底。二是核实企业所有转款、转账业务,是否有收取货款后不记收入而通过转账摸平的情况。
第三、加强煤炭企业运费情况的核实。通过日常管理发现我局煤炭经营企业的运输费用占其费用的比例较大。核实运输费用时,一是要核实运费金额是否与销售、购进煤炭是否匹配,是否存在购销金额低而运输费用高的情况;二是核实其付款情况是否真实,对大量现金交易的必须进行核查,确保交易的准确性。三是通过核实纳税人运费发票中的运输数量与销售、购进数量是否一致,对出现差异的作为重点核查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