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ekendhouse西泽立卫:【推荐】2010年下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6/9]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6 05:09:15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时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在审核时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纳税年度内先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2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认定。与此同时,不论是否发生变化,都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由税务机关据此清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对年检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7号),规定: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捐赠所得;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发),明确:从2010年9月27日起三年内,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2010]87号文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时符合这些条件的公租房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9、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意见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0]128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为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将进一步改进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号公告)发布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2008、2009年度尚未进行境外税收抵免处理的,也可按此公告计算抵免。

  1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明确在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对玉树等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2010年4月14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可享受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1)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对受灾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具体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但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抵扣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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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专栏李康--专业财税资料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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