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tv vivi丶薇:税前扣除凭据演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05:10:03

2008年,一部新的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始正式实施。关于税前凭何扣除的口水拉锯战也随之拉开了序幕。本人才疏学浅、位卑言轻,仍不揣浅陋,以刘心武讲红楼的勇气,试图寻找一个真理的存在。

一、两种扣税观

虽然在扣除大战中帮派林立,但江湖上主要是两大帮派在战斗,一是以企业会计和税务机关税政处组成联盟的真实扣除派;另一个是税务稽查部门的发票扣除派。就目前来看,真实扣除派由于有了强大的税政部门的加盟而略占上风,但稽查部门由于天生的有枣无枣敲三竿性格,其杀伤力也不容小觑。

(一)真实扣除派观点及主要武技

真实扣除派的主要观点为(阿慈总结):纳税人申报的真实发生的、合法的,且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凡是能提供包含但不限于发票的有效凭据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小注:申报是必须的,你发生再多的支出,不申报扣除也是白搭;合法必须的,此合法主要为支出内容合法,比如行贿,就是不合法;有关与合理不多赘言;凭据中有发票最好,无发票有其他凭据(如银行支付、合同等)也可以。

本派偏重内功修为,重在支出业务是否真实发生,而对于其外在表现形式则随遇而安,颇有不论黑猫白猫,只要能证明真实发生就是好猫的韵味。

主要武技列举如下:

1.国税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已全文失效)

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2.《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虽然只有区区两个文件,但这两个文件却是各自所处时期的领军人物。2008年之前,这个84号文件绝对是各级税务机关和企业在扣除问题上引用频率最高的文件。08年之后,由于所得税法极高的法律地位,天生尊贵,其所规定的扣除原则和精神也成为08后时期的主流思想。

(二)发票扣除派观点及主要武技

发票扣除派的主要观点为(阿慈总结):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且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在可能的情况下,凡是未取得发票或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的,一律不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小注:只要是应该而且可能取得发票的,一律凭票扣除。发票是扣除凭据中的重中之重,是计算所得税的前提条件,有了发票,再论业务真假,没有发票,一概免谈。

本派更讲究实战技巧,初入门学员,只要稍假练习,就可能将修行千年的资深财税人士挑落马下。本派主打口号是“以票管税”,江湖人称“千言万语、一票了之”。因其简洁明快、省时省力的速成优点,为天下的税务稽查人士所推崇备至。

主要武技列举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税发[2005]50号

这个文件已经被2011年2号公告宣布失效!!默哀中。

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3、《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释义:

()本法规定的税前扣除的基本条件

本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

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费用等扣除外,任何支出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支出,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必要。在判断纳税人申报扣除的支出的真实性时,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足够"的“适当"凭据。足够和适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根据会计法和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可以自制凭证的,如工资费用分配表、折旧费用分配表等,自制凭证就是适当凭据;境外购货,如果没有境外发票,进口报关单就是适当凭据。足够与否更加依赖税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纳税人的诚信度高低也是一个很重要因素。工资费用分配表加上雇员的名册、劳动合同及领取工资的签单等在一般情况下就足够证明工资费用的真实性,但如果纳税人有多次偷税记录的,税务机关可能还会实际抽查一定数量的雇员是否确有其人。除非税法有特定要求,纳税人在申报扣除费用时,不需要同时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资料,但是,只要税法有要求,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适当凭证。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整治不合法发票的买方市场,是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方面,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5.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重点对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又无正当理由的成本项目,以及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进行核查。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确保扣除项目的准确性。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按规定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企业自行计算扣除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实地核查,进行追踪管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补缴税款。凡应审批而未审批的不得税前扣除。汇总纳税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除企业捆绑资产发生的损失外,未经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总机构不得扣除。

综上所述,似乎发票扣除派可用武技很多,但是多不一定管用,就好像10个小学生加在一起也不如一个中学生水平高一样,从文件的表述来看,大多给人遮遮掩掩的感觉,似乎不如真实扣除派来的大气、堂皇。下文对两派武技进行比较分析。

(三)两派武技的PK分析

1、真实扣除派的天真和危险

优点:

真实扣除观绝对完美地体现了所得税的基本精神,根据所得税的基本计算公司,收入—支出=利润,缺乏了支出的利润将不再是真实的利润。更何况这个支出是真实发生的,不允许扣除的原因只是因为形式上的不符合规定。客观、公平、实事求是,这就是真实扣除派的闪光点。

缺点:

无论真实扣除派的理论观点多么正确,所得税法设计的多么合理,都无法回避一个现实:在当下的中国,离开发票的所得税将变得混乱不堪。所得税法关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很合理,也很客观,但是不实用。其主流观点所提倡的只要能提供实际发生的凭据,比如支票存根、合同等,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就应该在税前得以扣除。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如果付款方不必须索取发票,那么销售方必然想方设法隐瞒收入、延迟收入、国家税收体系将面临解体的危险。不可以,绝对的不可以实行完全的真实扣除。

2、发票扣除派的顾忌

一是文件的缺陷:所得税法中对于扣除凭据没有明确规定,这可难坏了税务执法人员,再加上所得税法极高的法律地位,尽管总局出台了几个文件,但是执法者心中仍然没有多少底气。在发票扣除派的几个武器中,我觉得最痛快的就是2005年的50号文件“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合法凭据,也就是说按规定应该取得发票的,没有取得发票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另外比较让我们快慰的是该文件明确说的是不能提供合法凭据的支出,不得扣除,多么明了啊,支出!!!不得扣除。想比较而言,2008年国税发的40、80、88,都只是说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都没有旗帜鲜明地宣布其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难怪很多财税人士说,我这个发票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但我还有其他凭据啊,为什么不让扣除呢?至于2009年114号文件规定的“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我怎么看怎么都是个病句,凭据不得扣除?我什么时候扣除凭据啦?我扣除的从来都是支出哎!对照50号文,怎能不让人感到憋火呢?可惜的是,50号文出身于旧社会,在新法实行后被宣布退休!!。

发票扣除派经常引用的另外的依据就是发票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但是不可以报销,就必然意味着不得税前扣除吗?法律依据何在?我想就是引用了这一条的人心里也感到没底儿吧?至于会计法的第九条,征管法的第十九条,那说的都是记账的事,一般更没人引用了。

所得税法的释义中虽然明确说应取得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但是一则没说是唯一适当的凭据,二则执法者总不能直接引用释义来作为法律依据吧?

二是当发票扣除遇到真实、大额。

一般说软的怕硬的,硬的怕不要命的。发票扣除派对于一般的无关紧要的支出,严把发票关,大有一票挡关、万夫莫开之气势。而令发票扣除派感到手软的是,对于部分企业发生的真实的、必要的、合理的、尤其是金额灰常大的支出,没票、或者取得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如果一律不得扣除,可实在是说不过去。偶有个别凶悍的执法者,无论金额大小,抱定将发票扣除执行到底的决心,最终也只能落下“造汽车没轮子”的笑柄、甚至被善良的法官及时制止的结局。

由上述两派的特点来看,凡事不能绝对,绝对就是固执,绝对就要犯错误。

二、我的扣除观

根据所得税法精神,考虑中国当前税收环境,体谅总局打击发票违法的急迫心情,尽最大努力从良知出发,口问心,心问口。我个人认为税务机关在扣除问题上应该做到:

一、以“真实发生的有关、合理支出应予税前扣除”为主色调!

二、对企业发生支出所取得的问题发票区别对待。

三、转变观念,将检查重点放到业务真假上来。

下文将尝试对我的扣除观做点说明性的东西。

(一)所得税管理主色调及稽查着眼点的问题

关于这一点不想多说,套用老话讲就是:所得税法在此,众神退位。不论真实扣除观的阻力在目前有多大,其所秉承的实事求是精神都是值得肯定的,这也正是他得到众多财会人士和部分税政干部支持的原因,俗话说公道自在人心,人心自有向背。为了和谐社会的建设,税务机关在打、防的同时,似乎还应该更多地考虑引导纳税遵从的问题。

经济基础变了、社会环境变了、民众意识变了、国家法律变了,执法者的观念,不也该与时俱变吗?

(二)对问题发票能否可以扣除的分类

我很高兴地注意到,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中有一句“合理的支出”,合理,理者,道之纹也。在执行扣除大原则里,我们应该遵循合理的原则,在对待发票的问题上,也同样应该将“合理”贯彻始终。

1、发票是个啥东西

说实话,我原来并不清楚发票到底是什么东西,我一直习惯性的理解为发票是“发货票”的简称,认为发票是客户提货用的。等这次带着“刨根问底”栏目组的同志一起学习,才知道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简单理解,发票就是已收款凭证,货物另有提货单同志出面料理。

另外,结合会计法第十四条关于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的要求、以及《征管法》第十九条关于纳税人应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的规定,发票主要有以下几个身份:

A:发票是一种法定资金结算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原始状况的书面证明,是进行会计核算、计算税款的最主要的原始凭证。

B:发票是一种权利凭证,可用作申请保险、分割财产、车辆登记等寻求财产法律保障的证明文件。

C:发票还可以作为契约凭证。契约双方可凭此承担约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发票办法释义之第三页)

总之、发票是会计核算体系中的法定原始凭证,是税收法律体系中规定的法定凭据,也是所得税法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的有力证明凭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似乎明白了总局在新所得税法之后,连续出台的几个关于发票在税前扣除规定中措辞之考究——“不得用以、不得作为”,其本身便暗含发票不是唯一凭据,但同时又是最重要凭据的意思。这样表述,既不违反所得税法精神,又符合当前税收征管实际。不知道这究竟是现实的无奈还是国人伟大的智慧。

那么,照此思路,税务机关处理问题发票的脉络也应该逐渐清晰了。

2、所取得问题发票的N种形式(仅限普通发票,专用发票另文探讨。)

根据我们在实践中不完全统计,问题发票按照受票方是否知情、有无故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被骗憋屈型、明知故犯型、疏忽大意型。详述如下:

A:被骗憋屈型

也称“善意取得型”,普通发票主要包括:

大头小尾:开具方存根联隐瞒收入,发票联与实际业务金额等内容一致。

移花接木:开具方借用其他纳税人(同省)领购发票,冒充自己发票对外开具。

B:明知故犯型:

虚开发票:虚构经济事项,虚列支出,包括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

非法代开:明知发票为交易外第三人开具(查看发票专用章)仍然入账。

内容变更:主动要求开具方变更发票内容,或者明知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一致。

C:疏忽大意型(业务真实)

细分为:接受虚假与作废发票(含克隆)、项目不全(含不是全称)、字迹不清、缺少印章及其他。

3、问题发票的处理方法。

第一种:被骗憋屈型的处理:

大头小尾:对取得方不做任何处理。可通过协查方式通知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开具方。

理由:取得方无任何过错,未违反任何规定,且业务真实,发票完全能够起到证明支出真实发生的作用。我们经常讲“过罚相当”,无过因何受罚(此罚不做罚款解)?

移花接木:责由企业在规定期限内(15日)重新取得开具方自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换回发票的不作为问题处理,不能换回发票的,可取得对方主管税务机关相关说明材料,其他无正当理由(如对方已注销等)的,一般情况不得税前扣除(后文有例外)。

理由:规定期限,主要是工作效率的需要,否则一个案子拖到何时算个了啊。之所以允许换票,而不是不得扣除,是考虑到目前税务机关还没有全部在网上提供便捷的鉴别发票流向方式,很多情况下,企业对这种发票违法无能为力。假如日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了便捷的查询方式,则本类问题就变成了恶意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那就不仅是不得扣除,而是要按偷税处理了。

第二种:明知故犯型:

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内容变更,这三类均属于主观上明知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而心存侥幸,其对应的支出一律不得扣除,造成少缴税款的,按偷税处理。

第三种:疏忽大意型(业务真实):

虚假发票(含克隆):一般情况不得税前扣除(后文有例外)。

理由:尽管企业财务人员对虚假发票尤其是克隆发票不能完全鉴别,但鉴于虚假发票对税收秩序巨大的危害性,国家规定打击虚假发票不仅是税务机关的责任,也是每个企业和公民的义务。(发票管理办法释义,忘了多少页了)。税务机关为了提高企业打假的积极性,不允许其税前扣除也是可以理解的。

项目不全(含不是全称)、字迹不清、缺少印章及其他类问题发票:

对这类问题,只要不是特别严重,口头提醒一下算了。如果很不像话,则不得扣除。即使换票也不得在其业务所属年度扣除。

理由: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开具规定的很明确,你仍然取得如此不堪之发票,怎么能起到证明你业务真实发生的作用呢?那可真是太不给税务机关面子了。

第四种:例外处理

上述处理方式仅为一般性处理,例外的情况主要是业务真实发生、且合理、相关,最主要的一条,就是金额相对较大。如果不允许扣除,则会出现不是对所得征税,而是对收入征税的怪现象。因此,对此类问题,建议采用单项核定的方式确定应税所得额。可惜,我查找了关于核定所得税的文件,均未找到单项核定的依据。

以上主要是基于税务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发票的处理方法,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在稽查过程中不得税前扣除的问题发票(不含虚开发票),如果日后重新取得了合法发票,又该如何处理呢?是进行追溯调整,还是在取得年度扣除呢?如果有时间,我将另文讨论《是追溯调整,还是未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