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lker Evans: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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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作为人类的杰作,它既带有尘世的重负,也具有天堂的引力。 ” ——拉德布鲁赫 法律,作为由国家制定并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是 身负种种欲然之旨的应然之旨。在法律领域中,一个人的义务总是以他人的权利 为缘由,故作为法律思想的起点的,并非义务概念,而是权力概念。 以法律构建的法制体系已伴随人类走过了数千年的岁月, 但直到资产阶级革 命后,才出现了一种强调法律至上的社会管理机制,即法治。一国之法治,是建 立“人类存在的自然王国与渴望的理想王国间的中间王国”的基石。 根据戴维·M·沃克著的《牛津法律大词典》的观点,在任何法律制度中, 法治的内容都应包括: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获得法 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大量的和平等的机会:对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及自由的正当 保护: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具体来说,法治必然的具有:人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平等——公民能 够得到基本法律无差别的保护,自由——法制社会赖以生存的空气,民主——法 制国家的基本政治形式,以及其他必要的价值观念。 中国五千年之文化传承,自五四始,至于十年浩劫,在大陆基本断绝。故今 日推行法治的阻力,仅在于新中国成立后 50 年之间所养成的积习,十余年前依 法治国即载入宪法,时至今日,如何转人治的习惯为法治,却仍是中国社会主义 法治理念的重大课题。 法治理念,见于《纲要》中的定义,是“对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 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等重大问题的系统认识和反映,植根于法治实践,反映法治 实践,指导和推动法治实践。 ”所以理念中所要阐述的内容,就必须围绕法治所 具有的几个重要的价值观念展开。 一、权利 通读《纲要》全目,所能了解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也就是 “让大家 守规矩” 。 守规矩,也就是履行义务,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但法律上的 义务从来就是相对于权力而生。思止于此,令人费解又疑惑:这义务从何而来? 独立的享有完全自由的个人通过将自身会干涉到别人自由的那一部分自然 权利交与公意,成为公权力,从而形成了称之为民主的社会。可以说,一个民主 社会是构建在人们出让的权力之上的。而人们出让的那一部分权利,则变成了制 约我们自身行为的义务。 同时保留了防止人类的自然属性破坏公约而必须的强制 约束力,法制体系。并通过完善与融合而发展成为法治。 权利作为民主社会的基石和义务的来源, 理所当然的才应该成为一个法治社 会之躯干,成为其基本要求。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更侧重于让人了解权利而 非义务。特别是让人们了解法治对个人权利保护和对公共权力的限制的重要性。 当公权力跨越了人们原本所赋予其的权力范围而无节制扩张时, 当人们已不 知自己的权利而只知服从时,民主社会的法治非但无从谈起,更将落入徒有法规 的专制深渊。 不了解自身权利之人如何能尊重他人之权利, 又如何能遵守无因之义务?势 必将导致人人权利形同虚设,随意侵犯他人而恬不自知,非但人与人之间信赖关 系难以维系,真实权利与真实义务也荡然无存,法治空余口号而已。
如果社会主义的特色要求需要强调义务, 但说无妨, 只是只字不提个人权利, 也明显不符权力与义务对等之原则。 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不应体现在要求公民付出 更多的个人权利,接受更多的义务;而应体现在我们能在政府坚定的保护下,享 有更多于资本主义社会的个人权利与自由,让每个人都能全面和自由的发展。 二、平等 让每个人全面和自由的发展,则要求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至少是法律上的平 等。 人们将国家公职人员成为“公仆”由来已久,“为人民服务”的口号更早已 成为口头禅;但同人们又常常说:当官要为民做主者云云,此时公职人员又好似 成了万民之牧,成了管教人民的上位者……对这两个并存的矛盾观念,我们的人 民群众竟也能习以为常。 人民听之任之的态度,似乎给执法者和行政者们一种美妙的错觉,让其听任 自身的某种自然欲望,产生出了一种凌驾于普通人之上的优越感来。时至今日, 对于上访群众在政府门口长跪不起,还要等媒体曝光之后,官老爷们才翩翩而至 “为民做主”的报道早已是屡见不鲜。如今人们竟要卑躬屈膝以求得国家对个人 权利的保障,呜呼,法治十年之大幸也欤? 我们不曾想将公职人员当作仆役,但也不希望公职人员们将我们当作刍狗。 法治社会要求的是平等,以法律保证的平等。 法律上的平等, 拉德布鲁赫称之为 “正义约束” ,一种 “欲然的法律盲目性” 。 我认为这是指法律适用的无差别性,是法律上平等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一个明显主观上带有极大的恶意的直接故意, 动辄侵吞数以百千万亿计国 家资产的大奸巨贪,判处无期徒刑无可非议,但他们却往往还获不到此等重刑; 而对于由于银行系统问题而临时起意,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反复取款 17 万的 许霆,一审却轻松地获得无期徒刑。 对两个性质、社会危害、社会影响差别巨大的案件,所适用同等的重刑,当 作这一判决的时候,首先,除了让犯错者体尝到了其所犯错误的程度下本不应受 到的痛苦, 并满足了某些人亵渎法律惩罚的扭曲欲望之外, 惩罚的其他威慑与警 示的效果就已丧失;其次,法律的权威性进一步降低,让旁观者不禁高呼“我应 该遵守的算是些什么法律呀!;最后,只能让人强烈感到法律的确是某些人的玩 ” 具而已。 平等是保障个人权利实现的根基,是法治的必然要求,若抛开平等而大谈立 法、司法、守法,那也只能是人治之下的无本之木,必将朽败。 三、道德和义务 《纲要》里罗列的让人遵守的规则,若要说是义务,却无对应之权利,亦无 外在实现之明显表征,且更侧重于精神层面的要求,故不如称其为道德要求更为 妥当。 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何在?区别之一就是“在法律领域中,人们才能够谈论权 力与责任;而道德只知道义务,不知道到请求;仅知道责任,然却不知何以有责 任。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大谈道德,有用吗? 在法律人的层面上,其实是有用的。 对于一个合格法律人的要求,并非仅仅来自于法律,而还应该来自于道德。 因为法律工作所要求的,不是但要求他的行为上的正确,同时也要求其内心的良 知与正义,这恰恰是法律所不能规定的。 监督者由谁监督(quis custodiet custodes)?一个缺乏道德感的法律人在
掌握司法权时,难免不会成为黄松有第二。 “道德争议的完成并不在于人与人之 间,而是在欲望和良知的静默对话中” ,一个运用一般人类意志进行裁判的法官, 同时也应 “像沙漠中的基督一般,单独地与自我处于孤寂之中,只是服从于自己良 知的法律。 ” 但除此之外,仅从道德层面谈法治,正如浮光掠影,难窥其内里。而要从个 人权力入手谈法治,却不谈对与之对立的公权力如何约束,亦是不妥。在现行公 法中,对于公权力的规定多于义务与约束之规定,势必造成公权力的膨胀进而压 缩个人权力的空间,动摇社会的基础。所以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多发自然也不足为 怪了。 强调政府所负的义务不但可以明确其职权范围, 更好地履行公众所赋予的公 共职能, 还能加强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感, 削弱其的优越感, 促进平等, 增进和谐, 更好地保护和发展个人权利。实现社会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 四、结论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就决不能以偏概全, 一叶障目而不见泰山; 不应因过分在意社会主流意识形态而顾虑重重, 进退失据; 不能不自纠自己内部症结,而盲目改造表层规则。 当前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要求就在于如何保障个人权力,规范制约公权力, 完善法律保障的平等和提高政法人才的道德修养 4 点之上。 在人治多年的情况下推动法治,要想树立法的权威,就不能不依靠原有的权 威。就如同 11 世纪英国通过国王来颁布《自由大宪章》一样。所以我们中国的 社会主义法治,且不论其他原因,就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我们希望党能再次奋起领导人民大众克服体制上的困难、 既得利益者的阻挠 和陈旧的思想, 在新时期的法治道路上继续创造奇迹。 如若不然, 只怕成败异变, 功业相反也。愿终有一天, “人们不必象哨兵那样两眼不停地四处巡视,而是要 能使他们经常无忧无虑地仰望星空和放眼繁茂的草木, 举目所及乃实在的必然和 美好,不间断的自我保护的呼救声至少有一段时间的沉寂,使良心的轻语终归能 为人们所闻。 ” 以上便是本人的一些零散而肤浅的看法。
谈法治的不足
2003-02-27 16:16:47
南方网讯简单地说,法治是统辖一个国家运转,包括其民主运作的一套正式规则,而民主又为法治提供了最后的保障。这是不是说民主和法治可以构成自治的完备体系并足以支撑一个国家的运转呢?远远不是。我们在前面已经看到,民主本身存在严重的缺陷,而这些缺陷并不能都由法治所弥补,其中最为严重的是由于利益和理念的分散所带来的不可治理性;对于法治而言,法律本身和执法的不完备性也使之不能成为自治的完备体系。
法律和执法的不完备性
法是人定的规则,完备的法律要求法的制定者考虑到所有已经出现和还没有出现的可能性并给出相应的法律规范。这肯定是不可能的事情,因为没有谁可以对未来做出精确的预测。举例来说,今天产生于互联网上的法律问题,别说几十年前的立法者无法预测,即使是十年前也没有人对此有任何预测,因为那时互联网还仅仅是学术界的专利,在中国更是连互联网这个名字都没有出现。关于互联网的法律,至今仍然处于被创造之中。其它规范个人之间交往的法律的情形可能要好一些,但即使像合同法这样历史悠久的法律也不可能做到完备的程度,因为合同可能因人、因时、因地而异,法律无法顾及所有人的所有可能性。
法律在处理不完备性时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普通法的方法,它通过案例的积累而不断对法律进行完善;另一种是在法律中只给出基本的原则,而将对具体案件的处理交由法官办理。越是关乎国家整体的法律越是粗线条的,因为它们必然包容许多的差异性和可能性,并足以对付长时期内的变化和挑战。由此一来,执法者的认知和动机就显得格外地重要。正因为此,即使是明白确定的法律条文也可能无法执行。目前中国出现的执法难问题正是其表现之一。因此,法治在法律以及执法两个层次上都是不完备的。这种不完备性的后果可能是严重的,我们因此需要对法治的加以补充以使法治可以顺利地进行。
戈尔为何在大选中承认失败
回顾一下最近的一次美国总统选举对说明这个问题是有益的。
在2000年的总统选举中,民主党候选人戈尔在全国的选票总数超出共和党候选人小布什十多万张,但因为美国的总统选举以州为单位计票,在一个州获胜的候选人得到这个州所有的选举人票,两个人争夺的焦点因此集中到最后公布计票结果的佛罗里达州,谁能在佛州获胜,谁就当选总统。佛州的第一轮非正式计票结果显示,小布什以多出戈尔五千张左右选票的微弱优势获胜。这点优势已经在误差范围内,根据该州法律,必须重新计票。然而,州务卿是小布什在佛州的竞选班子成员,他合法地要求重新计票必须在海外选票截止日期当天停止。
随着计票的进展,小布什的优势一再被削弱。经过几次反复的司法拉锯战,布什将官司打到最高法院,要求最高法院下令停止重新计票。但是,最高法院以选举属于州法院管辖范围为由将官司推回了佛州。同时,联邦议会表现出了极大的克制,没有对选举过程进行任何干涉,整个戏剧化的过程完全是在司法系统的控制下进行的。但是,司法系统也没有滥用权力,最高法院不接受布什的诉讼实际上避免了可能产生的与佛州政府的冲突,从而也避免了一次可能的宪政危机。另一方面,戈尔也表现出了巨大的克制,在最后期限到来的时候承认自己竞选失败,并祝贺小布什获胜。
戈尔并没有穷尽所有的法律手段,他完全可以向最高法院要求重新计算佛州所有的选票,而最高法院是没有理由拒绝这个案子的。然而,由此一来,不仅美国大选结果可能会推迟公布,而且可能会导致一场宪政危机。戈尔选择放弃,不是因为法律不给他机会,而是因为来自各方的压力使他不得不这样做。尽管施压者的动机各异,但一个潜在的共同点是对美国宪政的维护。
我们需要新的国民认同
一个社会仅有民主和法治还是可能无法正常地运转。众所周知,弗里德曼是自由选择和自由竞争的坚决捍卫者,但是,他也说:“如果公民不具备最低限度的识字率和知识,如果不存在某些共同价值的广泛接受,一个稳定的民主的社会是不可能的。”(弗里德曼,1986,第86页)弗里德曼在这里强调识字率的重要性,也是从价值认同的角度提出来的,因为识字率是价值交流所必不可少的条件。那么,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价值认同呢?
一个很容易想到的答案是传统所传授给我们的道德和伦理体系。但是,对于当前以及未来的中国来说,以道德作为国民认同的基础具有相当的困难,原因在于人口的急剧分化。这种分化首先体现在代际隔阂上。对于满口网络语言的新新人类而言,传统的价值观和伦理道德已经是明日黄花,不再具有吸引力;反叛和标新立异是他们的生活规则。人口分化还体现在地域差异上。
一个普遍接受的观点是,沿海发达地区的居民比内地居民更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商业关系,而对以个人感情为基础的个人关系较为淡漠。最后,人口分化还体现在由于经济分化而带来的世界观和行为准则的分化上。中国的收入差距比以往大得多,阶层分化显著地凸现出来,各阶层所具备的世界观、行为准则可能不同,甚至会发生冲突。人口的分化使得我们无法确定一个占主导地位的道德体系;同时,即使我们能够确定主导道德体系,将这个体系强加于所有人也是不可行的。
我们所倡导的国民认同是政治性的,即建立在国民维护社会存在的政治考量的基础之上。对于像中国这样具有几千年历史的国家而言,谈论社会存在似乎是多余的。但是,即使是在传统根深蒂固的历史上,中国社会也不总是稳定平和的,分裂和战乱总是与和平时期交错在一起。在当今这样道德趋向多元的时代,能够维持中国社会稳定的国民认同只能建立在契约形式的政治认同之上。这意味着新的国民认同不再是一种全面的价值观,而是维持社会存在的基本准则。从另一方面讲,它不再是(或不主要是)情感上的民族和血缘认同,而是公民的理性选择。(编辑:农夫)
温家宝总理同大学生谈法治 讲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2009年12月04日11:12   来源:《法制日报》
2008年5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应学生们热情邀请,来到中国政法大学,与大家一起共度青年节。在政法大学法学图书馆二层阅览室,温总理与学生们围绕依法治国亲切交谈。
温总理:去年10月份,我收到政法大学全体师生的信,邀请我到政法大学来,让我走一走宪法大道,看一看明法楼,看看同学们。我一直惦记着这件事,今天早晨我又把这封信翻出来。我订了计划,每年“五四”都到一所学校。你们的信里都给我罗列出来了。从2003年起,“五四”都到了什么学校,还没到政法大学,然后就讲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所以,今天我就来了,同刘延东同志一起来看看同学们。
学生:我们很想念您。谢谢总理。今天终于美梦成真了。
温总理:其实要说法律的重要,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因为整个国家的建国方略就叫依法治国,这是从大处讲。从每一个老百姓切身的生活来讲,也要靠法律来保护他们自由的权利,保护他们全面发展的权利。对于一个社会,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公平正义当然包含很广,从收入分配到教育权利,但是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司法制度。就是立法必须要做到公,执法必须要做到平。我今天一出门就有个感触,我的汽车刚拐弯,就被两个上访的群众拦住了。我平时有个要求,就是无论在什么地方,只要群众把我的车拦住了,一定把信接过来,然后妥善地给他安排和回答。所以,我一上楼到办公室,就问警卫人员,他反映的是什么问题。他们说是前几年他一个家人被车撞死了,应该按刑法处置,而现在只作赔偿处置,他认为执法不公,他为这个已经上访八年了。这在我们看来可能只是一桩小事,但是在群众看来,就是大事。他可以为他的亲人判决得是否公正上访八年,甚至有的还更多。我统计了一下,在我住的周边,经常来上访的47%都和司法有关,而且很多都是为自己亲属或者本人判决是否公正上访的,好多是多年上访。你们都是学法律的,我有时在想,什么时候我们的法律,从立法的完备到执法的公正,到诉讼法的健全,使人们不必跑这么远,能够就地解决这些问题,那时我们的社会就更进步了。因为所谓上访,它所体现的不是法律的程序,还是寄托在人,寄托在领导人的批示,应该说在某种意义上还带有人治的封建色彩。在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应该依靠法,应该依据法律来解决这些问题。你们去年10月份的信写得很深刻。今年是我国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十周年,这是党的十五大提出来的。当时我负责组织文件起草工作,关于用“法制”还是“法治”是经过再三斟酌的。虽然一字之差,但意义大不相同。因为光讲制度的“制”,只提到制度建设这个层面;而治理的“治”,就提到了治国的层面。中央作出了正确的决定。完整的提法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今年正好是十周年。
学生:总理,您今年是第一次来到法大,请问您对法大的感受如何?您对中国政法大学的发展又有何期待?
温总理:我刚才说了,我们已经把法律提到治国的层面,因此培养法律人才就是十分紧迫而具有长远意义的任务。中国政法大学是我国培养法律人才的最高学府,承担着重大的责任,可以说任重而道远。为了加深你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我想说我的一点考虑。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成熟的社会主义的标志。要从这个高度来看问题。法治是基础,我们常讲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其实都离不开法治。如同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和一个国家的首要价值。最大的公平正义,除了在民生、在教育,很重要的是在法律。
你们在信里不断地写到法治精神这句话。什么叫法治精神?咱们一起概括一下。你们学校的门口有块石头上面写着四个大字,就是“法治天下”。
学生:对,法治天下。
温总理:“法治天下”就是法比天大。我把它演绎一下:法大于天,法治天下。这是很形象的一句话。我觉得这句话抓住了法治精神的核心。这就是:第一,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高于一切。第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一切组织和机构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第四,立法要发扬民主,法律要在群众中宣传普及。第五,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有法不依,不如无法。
学生:总理,我想冒昧地补充一句。有句话是这么讲的,就是说法律的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我想这对于我们安定团结的局面也是非常重要的。
温总理:你补充得很对,就是法律的公平。你看我们法院总弄个天平放在那儿,刚才我讲了什么是“公”,什么是“平”,就是立法须公,执法须平。公平正义在法律上是最为重要的,它的反面就是徇私枉法。我们要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就必须做到这个要求。
学生:总理,您说的法治精神和我们的校训是一脉相承的,我们的校训是“厚德、明法、格物、致公”。
温总理:这几句话我记住了。厚德,就是要不断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明法,就是要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并依法办事;格物,就是要善于分析问题,弄清事物的原理和性质;致公,就是要一心一意为社会和大众服务。其实,我们不但要明法,还要明道,这两个又是统一的。明法就要懂法,明道就要懂道理。前者是法律的约束,后者是道德的约束。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是法治精神的一个原则。
学生:总理,我们都知道民生问题是您一直倡导和关注的问题,我们学法律的也知道一句话:“民为邦本,法乃公器”。在今年人代会的报告中您也提出,改善民生要通过法治的途径来解决,对于这一点我们想听听您的看法。
温总理:在上一届政府,也就是我2003年刚担任总理的时候,提出政府工作的三项原则,叫做科学决策、依法行政、民主监督。依照法律,我们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我们讲的是行政权,当时我们就把依法行政摆在非常重要的位置。“非典”之后,我们很快就着手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我认为,无论做总理的也好,还是做一般干部的也好,脑子里考虑的是如何把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通过法律变为现实。也就是说,从处理一般的民间事务到治国理政,都不是靠人而是靠法。我们说,制度具有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其实法律是成熟了的制度上升而来的,因此它更具有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我举个简单的例子,我看到学生们上学经济上有困难,就想到要给同学们增加助学金、奖学金,这是在政策层面。我们将来要从政策层面上升到立法层面,就是要建立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2006年中央财政用于全国普通本科高校、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奖学金和助学金支出是18亿元,2007年大幅提升到95亿元,今年将安排190亿元,如果加上地方财政支出则达到308亿元,所以现在你们有好几种奖助学金,叫做奖助学金资助体系,但这还不够,将来可以先上升到国务院条例,以后还可以立法。这就是刚才这位同学讲的所谓为民和法律的关系。任何好的思想其实都是从实践中来的,但是如果简单制定一个政策性文件,是不能保证长期实施的。我们解决民生问题的各项政策,只有当其成熟上升到法律制度,才具有长期性、根本性和稳定性,才能保证人民长期受益。
学生:总理,我有一句话想说一下,就是这里大多是学法律的,但是我想要做好我们中国的法制事业不能光靠法律专业的学生。我是我们学校第一届法制新闻专业的研究生,我们都简称自己是“非法”专业的学生。正赶上我们第一届19个同学毕业的时候,您就来到了我们政法大学,对我们刚开设的专业是一个非常非常大的激励。我们“非法”专业的学生在中国政法大学虽然是少数,但我们是一个把传播法律文化、弘扬法律精神作为自己使命的专业,希望您给我们提一些寄语,给我们一些更重的担子让我们以后去承担起来。
温总理:我觉得法律应该包含三个体系,一个是立法,一个是执法,还有一个是普法,这三个体系就决定我们中国政法大学要作为三个中心:一是要成为培养法律人才的教育中心,二是培训法律干部的培训中心,三是全民进行普法教育的普法中心。所以,你所学的专业也不是“非法”的。
学生:总理,我今年准备要读环境法专业博士,环境法也是中国政法大学的优势学科,我知道您对环境问题也很关心,希望您给我们一些寄语和期望。
温总理:我们国家正处在发展时期,要做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就必须加强立法。我们现在采取许多保护环境的措施,但是环境立法还远远跟不上形势的要求。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我们建立了许多污水处理厂,国家花了很多钱,但是这些污水处理厂建成以后不能正常开工,为什么呢?因为消耗成本高。有时为了应付领导,在参观的时候把污水处理设备开动一下,但是领导走了以后,污水还是直接排放到河里、田地里。这光靠教育是不行的,必须靠法治。
教师:在您担任总理后的2004年的时候,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您专门提出要对立法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我们“法与经济研究中心”是法大刚成立的,是对立法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一个研究单位。据我了解,在国务院的一些部委已经开始立法经济效益分析,包括地方像海南省也在进行。请您对我们这个新专业提一点希望。
温总理:这是你对我们提出希望。我们的立法、法规,之所以耗时长、效率低,常常是因为我们的部门职责不清,推诿扯皮。往往一个条文,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解读,不同的要求,可以纠缠两三年,效率怎么能提高?作为行政立法,必须跳出部门这个圈子,站在全局的高度。提高立法的效率,根本不在工作本身,而在体制。
学生:借着您这次来我们学校的机会,我想为我们学校说几句话,希望您能听进去。我是本科就在政法大学读法学的,七年来我是一点点看着学校各种设施的变化,学校越变越好,是深有感触的。您在依法行政会议上就提出建立法治政府这样的一个工作目标。这些年我们也感触到了,我们的国家正在走向法治之路,这对我们青年学生是非常有鼓舞作用的,也激发了我们法学专业学生的学习热情。但在法治教育、法学教育这一领域内,我想政府对我们政法大学的投入、建设还不够。您可以看看我们的书桌、座椅、我们的图书馆外部环境,还有对面教学楼、办公楼。虽然我们可以很骄傲地说我们是一流的政法大学,但是我们的硬件设施离一流的水平还有差距。
温总理:我接受你的批评。在任何国家,法律专业、法律学校,都是受人尊重的,而且具有很高地位。特别是大部分学有成就的优秀法律人才都进入国家司法部门,他们手里都掌握着很大的权力,因此学校这个阶段对他们的培养十分重要。政府将更加重视法律教育,加大对政法院校的投入,为培养更多优秀的杰出的法律人才做好服务。
学生:温总理您好,我是法学专业本科三年级的学生。我想问您一个问题:您曾经在很多场合多次提到,对青年学生要特别关心,而且提出过“三要”的要求,一要有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二要有追求真理的精神,三要有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强烈的责任感。而学以致用对于我们学法的同学是极其重要的,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也是扎根于我们每一个法律人的心中的。近些年咱们国家提出了大学生下到基层做村官、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等很多政策,希望您在这方面谈谈对于政法大学的学生有什么更高的要求或者期望?
温总理:这里我想讲一个问题,就是法律与人的关系。我不知道你们有没有人研究这个问题。因为法是人制定的。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立法越来越民主化,就是要让人民来参与,但是专业的法律人才还是离不开的,需要由法律专家把老百姓的意见、要求,用法律的语言表述出来。法也是靠人来执行的,你们将来有的要做法官,要审案、要断案、要执法,能否做到公正十分重要。对于一个学法的人来讲,最重要的就是要有对国家、对人民、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要有一颗公正的心,要爱我们这个国家。这不仅是做人的良知,而且是你们由于懂法的要义而产生的对自己的终生要求。这要从一点一滴做起,首先就是对国家、对人民要有感情。我这个人有很多缺点,但是有一点我是不甘落后的,就是爱我们这个国家。每一滴血液,每一个细胞,甚至将来死了烧成灰,每一粒灰烬都是爱国的。我们今天讲爱国,应该包含三层意思:第一,要自强不息。为中华民族的崛起,为了振兴中华要自强不息。第二,要开放包容。只有开放兼容,国家才能富强,这是一个大国的胸怀。第三,要艰苦奋斗。为了我们国家的富强,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埋头苦干,努力奋斗。对人民要有一颗爱心,这对政法人员尤为重要。我刚才讲了道德,其实说一句很简单的话,比如我们常说的同情心。同情心是道德的基础。就是说你要时刻想着人民,想着我们的国家。由于我们国家发展很不平衡,像西部地区、像农村,还有好多人生活得不好,所以这就要求我们自己努力学习,学好本领将来为人民服务。我觉得一个学法律的人,对自己的道德品质和人格的要求必须更高。
学生:我跟导师主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去年11月出台了《突发事件应急法》,就是在国务院有关条例基础上制定的。
温总理: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制建设至关重要,这次雪灾就暴露出来我们在这方面还准备不够。什么事情都得靠实践检验,如果有法律规定了,平时再加以训练,一旦遇到突发事件就知道怎么应对。没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应对突发事件就找不到头绪,手忙脚乱。
学生:总理,我主攻西方政治思想史,同时我也对中国古代政治尤其是先秦的政治思想,如孔子、孟子也比较感兴趣。我觉得一个国家的思想文化也很重要,我在研究西方思想史时又看了诸子百家,在认识自己的基础上借鉴别人,对两种不同思想进行比较,还是有用处的。
温总理:诸子百家时期算是奴隶制吧,公元前536年中国已经有了“铸刑书”,当时的刑法已经铸鼎了,就是说法律要明示,要让每一个人知道。西方的法,可以追溯到公元前450年,就是《十二表法》。再往前还有吗?
学生:再往前,柏拉图时就注重法律了,到亚里士多德进一步发展,罗马时比较兴盛。不过当时私法比较多。总理说的十二表法就是罗马法。
温总理:我们说,古代的也好,西方的也好,优秀的部分借鉴过来对研究中国当前的法制建设,很有意义。
学生:先秦诸子百家思想的一些基本原理可以作为现代法治的基础。
温总理:为什么先秦那段历史在中国文化史上占有很重要地位呢?那时思想比较解放,出了诸子百家,允许百家争鸣。因此出了许多文学家、思想家。我一直在思考,先秦时期社会虽然是很混乱的,但思想是很活跃的。这是一段很重要的历史。
学生:我平时也看一些孟子的东西,如他的民本思想。
温总理:孟子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民本思想实际上也是当时的法学思想,也可以说是当时的启蒙思想。
学生:总理对我们学校有什么印象?
温总理:我刚才说过这是一所非常重要的学校。一个国家如果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的话,就必须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从这点上说,说它怎么重要都不过分。在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很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我们这方面的人才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太缺乏了,所以你们学法律应该感到骄傲。
学生:总理对我们学法律的学生有什么希望和要求?
温总理:我刚才讲了很多了。你说我对你们有什么要求,其实就两点。第一,要对国家对人民对社会有高度责任感。因为你知道,你立这部法律,能影响整个国家、社会和人民。第二,要有高尚的人格。法的核心就是公正公平,这要靠人公正执法,如果不具备这种思想境界,你就做不到公正和公平。从这点来讲,对学法律的学生不只业务水平要求高,思想品德也要求高。
学生:对!法律人必须有这样的素质和道德修养。我们校训也说明了这一点。“厚德,明法,格物,致公”,把德放在第一位。
温总理:厚德,明法。其实厚德也可以把它理解成明道。前面我已讲了,就是不仅要明法,还得明道,具有高尚的道德。懂得真理,懂得法律,懂得道德。道德是明法和守法的基础。它更崇高,也更有力量。
谈法治论和谐
时间:2006年12月02日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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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12月1日讯记者宋伟报道:11月29日上午9时,新华网发展论坛中一片热闹繁忙景象,主题为“法制宣传教育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网上座谈会正在进行。网民们与嘉宾就法制宣传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和谐社会需要什么样的法治环境、媒体在法制宣传教育中应该起的作用等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这是中宣部宣教局、司法部法制宣传司联合主办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网上谈活动”网上座谈会的一场。
就在前一天,人民网强国论坛刚刚成功举办了主题为“法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网上座谈。当天强国论坛同时浏览人数近9万人,网民现场提问近500条。
两次网上座谈,人民网、新华网进行了文字、图片、音频和视频直播,而央视国际网、中青网、光明网、中国普法网等网站也进行了联合转播。
11月28日,在人民网强国论坛多媒体演播室内,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副司长姜金方解释,“和谐社会六个基本特征中第一个特征就是民主法治,今年6月,司法部有关领导要求努力创造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时代特色的法治文化。同时,法治文化建设得到了国内外专家、学者的普遍关注。”
人民网网友提问“请解释一下‘五五普法规划’的特点?”姜金方回答,今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即“五五”普法规划。规划首次将农民纳入普法重点对象,并首次把对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划入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范围。这是前四次普法规划中没有的。规划的其他四类重点普法对象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一个法治政府和公民是怎样的关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回答,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在法治国家中是一个基础关系。比如,最近苏丹红危及食品安全事件,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权利义务被牵扯进来。消费者有权要求食品安全,政府要积极行使对生产者、销售者的监管职责。因此,法治国家中,公民与政府关系的一个基本标准是政府要维护社会和谐。
“在建设法治文化的过程中,加强对宪法的宣传教育有哪些重要意义?”有网友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回答,建设法治文化,维护宪法权威,意义重大。从“一五普法”到“五五普法”,核心就是把宪法作为普法工作的重点和中心。规范国家机关行使公共权力,给予公民有效的权力保护都离不开对宪法的宣传教育。针对网友提出的“我国是否有违宪审查机制?”莫纪宏回答,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规定,国家机关、公民如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与宪法相抵触,可依法定程序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或提出相关建议。
对于嘉宾们的精彩回答,网民们表示非常欢迎。两次座谈,共有近20万人在线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