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斯利在雄鹿年薪多少:医疗纠纷“第三方援助”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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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第三方援助”值得期待

朱玉久,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原党委书记,山东省医院协会常务理事

 

2009-3-30 来源:医界杂志 

 

核心提示:医疗纠纷的处理是社会关注、医院头疼的问题。为了探索一条患者信任、医院平安、政府满意的医疗纠纷处理途径,不少地方通过“第三方”来调解处理医疗纠纷。医院为寻求解脱,纷纷引入第三方调处这种机制,形式各异的“第三方援助”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不管哪种形式,目前均处于探索阶段,其效果尚在显现中。笔者就目前了解到的几种形式试说以下看法,以供医疗机构选择时参考,其中有些问题应引起充分注意。

 

 

一、我国现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主要方式

 

  商业打包

  这种形式是把医疗纠纷处理作为市场来开发。医院管理公司或其他经营实体,对某个医疗机构某个时间段(一般一年)内所发生的医疗纠纷,以签订《医患纠纷委托调解处理合同》的形式承包下来。山东、安徽等地曾有这种形式。承包方派出具有医疗、法律、理赔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驻医院,帮助医院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受理纠纷案件并进行调解和理赔,有的派出保安负责院方人员安全,一切费用从总承包费用中支付。这种形式的优点在于风险防范的全面性和期望费用节省,对医疗机构有一定吸引力,医疗机构感到请了个帮手。但也有些不易解决的问题:①费用的总承包容易使医方解脱责任,使风险“分担”变为第三方“独担”,容易使医务人员防范意识弱化,有的地方一时间纠纷大幅上升。②利益驱动与公正赔偿之间存在矛盾,患者不满意时会走另外途径,医院仍要随应,最终承包方的全“包”无法落实兑现。③“第三方”的身份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持,患者往往认为“他们与医院一伙”,从而失去公信;另外,承包方的调解结果不具有民事法律效力。有时这种形式很难持续下去。

 

  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

  有的地方在卫生法学会下成立专门的机构,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第三方援助”,对医疗责任争议进行调查、取证、定损、计赔、调处、防范等业务,并有意向保险公估方向发展,以期取得合法报酬。其经费支持大部分来自保险方面购买服务。目前北京和山西、南京、苏州等地有这样的探索,其中以北京卫生法研究会医疗纠纷调处中心(BMDIC)规模较大,该处自2005年初至2008年底共调处受案4314例。其基本工作模式是对独立调解,调处与理赔合署,注重现场的调处,积极进行防范的培训。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与医疗纠纷当事人或医责险法律关系主体无利益关系,没有行业本位、部门本位和地方本位,系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社会公信力强。由于对医疗纠纷当事人的服务都是无偿的,公益性强。这种形式在医疗责任保险较发达又能统一协调的大城市(如北京市)可以有较好的发展,而在医责险规模小,又缺乏统一协调的中小城市很难取得足用的报酬,若无其他稳定经费来源,则保持正常运转困难,有的甚至时有停摆。再就是其调解结果法律地位不明确,与医疗机构无稳固的委托关系。北京的BMDIC工作正在向人民调解和专业化调解转化。

 

  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主办

  全国很多地方的“第三方”其实都是保险公司的“派出机构”,这种方式是出于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需要,有的干脆把调处医疗纠纷作为理赔的一个环节,也有的是应医疗机构要求去做的。其操作过程有些类似于医院管理公司的“打包服务”,为了节约理赔费用,他们也参与医院的管理。这种做法比传统的单纯理赔进了一步,也能为医疗机构分担一些精力负担,但他们最终只对保险公司负责。严格地讲,他们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其社会地位、调处结果也缺乏法律支持。

 

  政府倡导、社团支撑

  这种方式的初衷是专门开辟处理医患纠纷的渠道,并使其地位具有法律保障,使其工作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并使医患纠纷双方的自愿委托带有一定的规范性。目前山东济宁市正在进行积极的尝试。其主要做法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倡导成立独立的社会团体——医患维权协会,专门承担医患纠纷的调处和防范,主管部门为司法局,团体会员为公安、卫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院及医疗机构,个人会员为社会上热心维权事业的人士,法理承认患者为个人会员。经司法、民政、卫生等行政部门批准,在协会设立济宁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协会的调解纳入人民调解范畴,同时设立仲裁庭、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办公室、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处、人民法院的庭外调解受理处等窗口,并在济宁市所属县市设立办事处,旨在从事人民调解业务的同时,有机链接提供医疗纠纷其他方面的服务。为规范医患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济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发出《联合通告》,不允许形成纠纷的双方私自赔付,只有司法文书、仲裁书及医患维权协会的调解书才能成为医疗机构赔偿的合法依据。实际操作中,协会奉行和谐主义,与医疗机构、患者双方签订委托协议,密切配合通过一系列调查取证,责任评定,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依据计算赔付,及面对面沟通,使医患双方相互理解,握手言和。协会三年来已成功调解纠纷近400起,成为该市处理医患纠纷的主渠道。该协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政府尚未购买服务,调解业务主要靠会费支撑,而收缴会费又比较困难。

 

  官办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

  妥善处理医患纠纷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越来越被各级党委政府所重视。为保“一方平安”,去年以来,政府官办医疗纠纷调解专门机构的势头发展迅猛,继宁波以“市长令”形式于2008年初在全市组建各级“医调委”之后,又有深圳、南通、天津、江西、杭州等省市效仿,这些地方的“医调委”均为地方政府财政支持,抽调医疗、法律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主管部门大都为司法部门,同时加大医疗环境的综合治理和医疗纠纷赔偿的规范,有的地方明令:凡索赔额1万元以上的,医疗机构不得与患方私自协商解决。这种方式实际上由政府充当了第三方,从根本上解决了医疗纠纷处理无序的状态,是目前最“痛快”的做法,受到医疗机构、司法机构和广大患者的欢迎,医疗纠纷的处理很快形成了像车辆交通事故处理一样的格局。这样做,摆在政府面前的问题是:监管要跟上,要加强对专门调解组织的管理,包括制定规范、人员准入及培训、工作考核及奖惩等,以防止调解组织的服务质量下降。

 

  二、医疗纠纷第三方援助机制的思考

 

  首先,医患纠纷的处理应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格局下进行。医患纠纷的处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既有很强的专业性,又有很强的社会性,不是靠哪一个专业组织单方面努力就可以包揽的,更不能作为一个市场去随意由人开发。在保险机构追求利润的机制尚未改变的情况下,单由保险机构或其代理公司去进行调解,不可能在社会的大层面上达到和谐医患关系的效果。

 

  第二,医患纠纷的解决走人民调解的路子是大势所趋。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第三方主持、调解方中立、案件处理快捷等优势。医疗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一类民事纠纷,属于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在现有法律制度下,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个相对独立的第三方介入医疗纠纷的处理,无疑是目前非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的最好方式。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专业化、职业化是医疗纠纷调解队伍建设的必由之路。为保持人民调解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由政府举办这类事业是历史的必然,社会上业务已经成熟的专业调解机构的服务应当由政府购买。

 

  第三,现有各种形式的“第三方”,都必须自觉地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公平、公正、合法地进行调解业务,并努力争取调解业务及调解结果的法律支持。

 

  第四,医疗机构应积极寻求“第三方援助”,但必须从有利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有利于维护医患双方权益、有利于改进医院质量管理出发,而不能只单纯追求省钱、省事、省力。医疗机构所选择的“第三方援助”形式必须具备合法性、专业化、实效性(方便、快捷)。医疗机构绝不能因为有了“第三方援助”及医疗责任保险而减轻自己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份量,而应该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和措施,切实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从根本上减少和避免医疗事故和责任性差错,这一点是再好的“第三方”也代替不了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第三方”为哪个医疗机构“援助”越多,说明该医疗机构需要改进的地方越多。对医疗机构而言,只有不断改进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靠质量服务赢得广大患者的满意,才是最具生命力的。

 

  第五,第三方调解组织毕竟不是维持社会治安和打击犯罪的专门组织,有些医疗机构指望有了“第三方援助”就能消除“医闹”,这是不切实际的。“医闹”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需要社会各方面配合联动才能消除。面对不合理的要求,院方要顶住压力,不要擅开私自赔偿的口子;社会治安方要有动作,对“医闹”形成约束力和震慑力;第三方调解组织要积极接引,劝导对立的双方走理性解决的路子。只有院方的“顶”、警方的“动”和“第三方”的“引”密切配合,才能有效制止“医闹”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