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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2:37:38

工程建设领域行贿案件状况、原因及对策


栏目:工作研究作者:陈 赳

    行贿是诱发受贿犯罪、滋生腐败的直接根源,而工程建设领域是行贿犯罪的易发高发领域。笔者试对我区2009年以来司法机关办理的工程建设领域行贿案件案件的特点、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希望对于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有所裨益。

    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行贿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案件特点

    (一)案件基本情况

    09年以来,我区检察院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32件33人,除 1人为贪污犯罪,其余均为贿赂犯罪。其中,2009年检察院立案查处贪污案件1件1人,受贿案件8件8人,行贿案件4件4人,其中工程建设领域行贿案件2件2人;2010年我区检察院立案查处受贿案件8件8人,行贿案件11件12人,均为工程建设领域行贿案件。

    (二)案件主要特点

    ——行贿主体以个体经营者为主。09年以来,检察院查办的13件工程建设领域行贿案件中,除1件为单位涉嫌行贿外,其余12件均为个人行贿。这些人从事工程建设虽冠以公司、企业的名称,但均为挂靠性质,即以某单位为名,行个人之实,所做工程与挂靠单位无关,完全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些行贿主体均非中共党员或监察对象。

    ——多次向多人行贿的情形较多。在工程建设中,一项基建项目从批准立项、招投标、动工到竣工,工程环节多,牵涉面很广,行贿人为承建工程,需打通各个关节,为了层层过关,往往多头送礼,多环节行贿,以谋取更大的不正当利益。如赵某某、庄某某行贿案中,赵某某和庄某某在承接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绿化工程时,多次向该学院院长、分管基建副院长、基建处长以及现场管理人员行贿共计35万余元。

    ——行贿数额大。由于工程建设领域尤其是基础建设领域的行业暴利和激烈竞争,一些个体老板在通过行贿获得承揽权时,往往不惜成本。就09年以来所查办行贿案件来看,行贿数额均在10万元以上,其中90余万元的1件1人,70余万元的1件2人, 10万元至40万元之间的9件9人。

    工程建设领域贿赂案件高发的成因

    ——法制观念淡薄是思想根源。很多行贿者认为“金钱是万能的”,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把追逐私利当成满足某种物质生活及精神生活需要的手段。有些人则认为在人家“地盘”上干活,有求于人,就得送钱,是行规,是“不得已而为之”,因此你送我也送大家送,行、受贿双方对送钱、收钱都坦然受之,而无道德上的负罪感和心理上的的负疚感,更没有意识到这是违法犯罪行为。另外,我国历来有送礼文化,究竟礼尚往来,年节喜庆、婚嫁开业之际的人情来往是例行之事,从而也为行贿提供了方便的掩护途径。

    ——权力高度集中并缺乏监管。由于现行管理体制的弊端,单位的权力往往过分集中于“一把手”身上,加之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一把手”手中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约,个人独揽大权而能够左右重大事项的决策,而监督制约制度多被虚置,未能落实,为行贿犯罪创造了生存的空间。

    ——对行贿犯罪打击力度不够,行贿者有恃无恐。2006年至2008年,检察院共立案侦查行贿犯罪案件2件2人,比较而言,对行贿犯罪打击力度有所欠缺,震慑作用不明显。今年查办的行贿人杜某某,在被送进看守所时,还困惑的问:“行贿也要关啊?以前不是不关吗?”。正是由于对行贿犯罪打击力度的欠缺,使得行贿高赢利低风险,有的人屡犯不改,反复行贿。如今年检察院立案查处的戴某某行贿案,戴在2004年就因行贿受到过检察机关的查处,由于处罚较轻,其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今年检察院对其侦结的行贿数额高达96万元。行贿与受贿是一根藤上结出的两个毒瓜,行贿是一系列腐败行为的起点,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而受贿又催生更多的行贿,其结果是恶性循环,构成了一条衍生权力腐败的“犯罪链”。

    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行贿案件高发的对策建议

    针对上面分析的工程建设领域行贿案件的特点和发案原因,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纪委、监察局系统缺乏必要的技术装备(比如监听、定位等),没有快速反应的手段(比如查封、扣押等),办案能力不能适应社会生活中日益翻新的行贿方式。为此应有针对性地尽快配备、更新技术装备,赋予相应办案权利(这些还都有待立法跟上),积极组织培训,提高办理贿赂案件能力。

    ——大规模地、广泛深入地宣传行贿犯罪的危害性。行贿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因此要提高社会公众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对此的认知,帮助他们分清行贿与送礼、犯罪与非罪的界限,充分认识行贿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使行贿犯罪失去社会心理基础。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一方面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另一方面为谋取私立又随波逐流,为了承揽工程等个人利益,请客送礼,甚至行贿。鉴于此,在严厉打击行贿犯罪行为的同时,更要加强宣传,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让行贿行为像老鼠过街一样,人人喊打,让行贿行为成为大家从思想理念上唾弃的行为,形成全民共同反贿赂、反腐败的良好社会风气。

    ——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是对合性犯罪,有行贿才会有受贿,行贿是源头,受贿是结果。因此必须在思想上改变严打受贿而轻打行贿的观念,对受贿者的严惩更不能成为放纵行贿犯罪的托辞。特别是过分依赖行贿者的配合来惩治受贿犯罪,会导致从整体上打击贿赂犯罪的不力。因此今后一定要在科技反贿赂上下功夫。受贿者往往接受多人的行贿,对受贿人交代而查实的行贿人要从严从重打击,当然,为瓦解行贿受贿违纪犯罪同盟还是要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方针,对主动交代的行贿人可以从轻处理。在实际办案中,对行贿犯罪不仅要“查”,更要“处”,对严重行贿犯罪则应“重处”,要让人们知道收取他人不义之财是犯罪,而为私利送他人钱财同样也是犯罪,只有这样,方能起到震慑犯罪、教育多数的作用。

    ——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当前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个别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搞权钱交易,是行、受贿犯罪高发的重要因素。对此,要加强对各级“一把手”的监督,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程序,使“一把手”的权力置于集体领导的监督之下。同时还应建立严格的权力行为责任制,规定权力的运行范围,增强权力运行透明度,防止权力的蜕变和滥用。

    ——完善行贿档案查询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行贿档案查询制度,并推而广之,对有行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是否受到刑事处理,只要有行贿事实,实施了行贿行为,就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将该名单与司法部门、政府采购部门等进行资源共享与整合,让相关部门据此限制或者取消行贿者参与竞争的资格,以推动行业自律,并从源头上遏制贿赂犯罪的发生。

    我们相信只要长期不懈地进行反贿赂宣传和打击贿赂违纪犯罪行为,当前在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严重贿赂现象是可以从根本上扭转的。

    (作者单位:芜湖市弋江区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