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英小吃培训学校:论作为用益债权的典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5:57:21
兼论确立附有不动产留置权的典权
隋彭生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上传时间:201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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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典权 用益债权 不动产质权 回赎 用益互易 不动产留置权
内容提要: 由于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典权在我国《物权法》生效之后已经不能作为用益物权存在,但它仍具有用益债权的性质。典权是对他人之不动产的占有用益债权,它不同于所有权买回和不动产质权。典契是典权法律关系的代名词,典契是双方用益合同;这里的用益,其含义一是对典物的用益,二是对典价的用益。典权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包括回赎、找贴形式的绝卖与非找贴形式的绝卖。典权的制度缺陷主要在于出典人的回赎权。建议赋予典权人对典物的留置权,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一、典权的性质探析:作为用益债权的典权
(一)对现有的关于典权性质的几种学说的评价
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及收益之权利。[43]我国《物权法》第239条就动产留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若立法规定了不动产留置权,其自可对抗在先的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