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民国时期四川新生活运动与妇女奇装异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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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初期,西方的思想文化借着报刊杂志和电影的传播,在中国产生了很大的反响。西方的理想化人权思想、男女平权说、投票制度、非孝、自由恋爱等等为青年男女们竞相倡导并付诸行动。妇女们受到的影响是比较大的,为争取自身权利而闹得轰轰烈烈的妇女运动就是明显的例证。她们思想的变化,在服饰上得以表现。大胆开放、充分展示自己个性特点的服饰纷纷出现。从20世纪20年代后期起,妇女界的服装一改以往“宽大、平直,裙、袍、裤长及足”的保守禁锢的特点,以充分展现女性身段线条为美,“袒胸、露膝、露肘”的服装,为女性们所青睐。1930年,受西方短裙风的影响,短裙在中国女界风靡一时,旗袍的衩越开越高,几近臀下。[1]
  而妇女们追逐新潮服饰的日子,很快被新生活运动的呼声所淹没。1934年2月19日,蒋介石在南昌行营扩大纪念周上演讲《新生活运动之要义》,标志着新生活运动正式开始。此次讲演中,蒋强调了发起新生活运动的目的,是要造就“现代性的国民”,要人们在衣、食、住、行中体现中国的故有道德——礼义廉耻,人们的日常生活应做到“整齐、清洁、简单、朴素”。[2]这场运动先从江西南昌试点,很快便波及到全国。新生活运动将人们的个人生活纳入了行政法规。而当时妇女们的“奇异”装束,便成为一种奢侈浪费、伤风败俗的表现,很快成了这场运动的直接打击对象。
  四川省的新生活运动以成、渝两地为主要推行城市。1934年5月,成都、重庆先后发起了新生活运动。在重庆推行新生活运动过程中,官方首先注意到的就是妇女们的新潮服饰问题。5月16日,刘湘的二十一军军部下达了对妇女“奇装异服”进行禁止的命令。公文指出,那些自号“新式”的妇女,“裸膝露肘”,“实属有乖风化”,为“恢复归全礼义廉耻”,而“厚民德”、“崇国体”,所以必须让岗警随时随地予以干涉,否则“决不足以挽回颓风而励风俗”。[3]
  禁令下达后,重庆的街市发生了警士粗暴干涉妇女着装的行为。在小梁子都邮街一带繁盛地方,警士动手剪掉了着“奇装异服”妇女的裤子,甚至有警士采取“责打手心”的办法惩罚“奇装异服”的妇女。木牌坊、小梁子、龙王庙、都邮街、关庙街,均被“摩登女”们视为“畏途”。在这些地方,“被处罚者,平均每天至少在百人以上”[4]。 执行警察的粗暴行为致使警备司令李根固也感觉到某些不妥,“特传令守城营长马国荣到部,饬转谕所属,此后对于本市袒胸露膝女性,不得取强制手段,动加鞭笞,须用和平态度,婉劝其改易妆束,以重观瞻,而应由警部公安处通知各署转饬各街岗警知照。”[5]
  在执行中,因禁者与被禁者之间纠纷不断,使得官方在权衡利害关系时,不得不在原有禁令的基础上做了某些变动,以利新生活运动的推行。6月10日的《国民公报》报道,“警备部前以本市摩登女郎,露肘露膝有伤大雅,曾经令饬区巡查队及警署认真取缔,以维风化在案,嗣因执行士感觉纠纷太大,特于本周会议席上,提出讨论,结果对于取缔妇女服装露肘者,暂不干涉,露膝者,仅能向其劝喻,不得动施处罚,但各管内有戏园者,并谕嘱守门及卖票人,拒绝入园,以示限制云。”从禁止“赤膊露肘”到“可以露肘,不准光膝”,且对光膝者,只能“劝谕”,可看出官方在对妇女服饰进行干涉中,因“纠纷”的出现而做出了一定的让步。
  在重庆着手规范妇女服装近一个月后,蒋介石于1934年6月10日,特手令江西省政府拟定了《取缔妇女奇装异服办法》。内容如下:
  1、总则:本办法有尺寸规定者以市尺为准;2、衣着方面:衣服分旗袍短衣二种。旗袍最长须高脚背一寸;衣领最高不得接靠颚骨;袖长最短须过两肘关节前一二寸:左右开岔旗袍其岔子不得过膝盖以上三寸,短衣须不现裤腰;凡着短衣者,均须着裙,不着裙者,衣长须过臀部以下三寸;过腰不得绷紧贴体,须稍宽松;裤长最短须过膝四寸以下,不得露腿赤足,其从事劳动工作者不在此限;裙子最短须过膝四寸以下;穿西装者长短大小须参照上列规定;无论中西式短服不得亮胸、露臂、鼓臀、赤腿。3、装束方面:头发须向脑后贴垂过衣领口以下.长发梳髻者听之;禁止缠足束乳:禁用毛线类织成无扣之短衣或领架着于外面:禁止着睡衣及衬衣或拖鞋赤足行走街面。4、执行日期:女公务人员、女教师、女学生由各谊官署或学校令限布告三十日以后实行;其他各界妇女限布告六十日以后实行。5、推行办法:本办法实行由公安局分区指派专员巡查,遇有妇女衣着装束违反本办法者,由岗警加以干涉,如有反抗者,得拘局惩处。[6]蒋介石这一禁令的出台是因各省人士的强烈要求。可见,妇女装束问题已为全国普遍关注。该办法后经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南昌行营核示后,将惩处办法,“由岗警加以干涉,如有反抗者,得拘局惩处”,改为“由岗警随时善为劝导”,并删掉了办法中对妇女服装尺寸的具体规定。
  7月17日,成都市政府及省会警备司令部根据四川省督办公署的指示也相应推出了本省的《取缔妇女奇装异服办法》,在执行方式上也同赣省一样,由强制改为较为缓和的“劝导”;但对服装的具体尺寸,是在1935年4月四川省政府在重申这一禁令的四一零三号公文中才删除的。这里反映了地方在执行中央的政令时,既保持了较大的一致性,也体现了一定的自主性。
  至此,四川省在执行取缔奇装异服禁令时,有了一个可供参考的详细的规章。但这并未使禁令的执行取得良好的效果,10月份在成都的街面上,“装束奇异发长过衣,以及用毛织类织成无扣短衣或领架着于夕阳者,亦复不少”[7]。重庆也同样如此,所以在11月19日,重庆公安局向各警署下发的训令中,再次强调,有“违反衣着装束各章规定者”,要“认真干涉,依法处办”。[8]
  随着服装的变化,妇女们的并没有部也进行了相应的革新。20世纪20年代以前,中国妇女的发饰主要是把头发盘成发臀,发臀分为前发臀和后发臀,或在脑后梳成长长的一条发辫。20年代以后,齐耳的短发取代了盘臀和长辫,并风行一时。进入30年代,剪发不再时髦,取而代之的是烫发。
  从1935年开始,因妇女烫发之风太盛,南京、南昌等地的新运工作较多地转向了对妇女烫发的禁止。这样一来,各地对取缔妇女奇装异服禁令的执行又增添了一个新的内容。2月15日的《新蜀报》和《济川公报》上同时登载了重庆警备司令部发布的禁止妇女烫发的布告,内容为:
  照得妇女烫发,实为近世之颓风,无知妇女,以为矫揉造作,别具美观,互相效尤,争奇斗异,不知既耗金钱,复碍卫生,且每烫一次,费时至两钟之久,更妨正当 工作,当兹劢行新运之际,此种恶习,亟应禁止,为此,合行布告之日起,即将烫发器具自行销毁,倘敢阳奉阴违,一经壹出,除勒令歇业外,并从重处罚不贷。[9]
  从公文内容来看,官方禁止妇女烫发的缘由是出于对这种奢侈浪费行为的制止。据《济川公报》所载,当时在重庆一般包月烫头每月须耗六十金,而用电机烫发,一次三十元至二佰元不等。禁令的打击对象是为妇女烫发的理发店。对烫发的妇女却没有说明相应的惩罚措施,这同此前官方在执行《取缔妇女奇装异服》禁令时,一开始就指向妇女,甚至采用暴力手段,是不同的。
  1938年7月8日,省会公安局为能更有效地取缔妇女的奇装异服,重新拟定了禁令。内容为:
  一、不要烫发;二、不要着袖短至腋与俨同无袖之长衫;三、不要于长衫外缘肩被以彩色口绮如披风;四、不要于发际或头顶故加夺目如绒球绫辫等;五、不要赤脚穿鞋;六、不要着非中非西之奇异短服;七、不要着过短摇裤裸露上腿。推行日期为十日以内。对违反者,采取“干涉查究”的方式。[10]此次颁布的法令,明显地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内容上完全不同于此前所发的禁令,地方特色较浓,条例更加简单化。在执行方式上,体现出了较大的强制性。政令虽重新修定,但对“奇装异服”的禁止却未如期收到较好的效果。直到1942年6月,省会公安局仍在为着市面上屡屡出现的身着奇异服饰的妇女而无计可施。作为推行新生活运动时的舆论倡导者的新闻记者,只能抱怨官方的禁令“不禁自禁”。
  在以后的官方文件及新闻报道中,很少再提及取缔妇女奇装异服的问题。随着国民党大陆统治的失败,新生活运动失去了国家政权机关的支撑,取缔奇装异服的禁令也走向了尾声。
  可见,新生活运动中,官方对妇女装束的强制规范,直接触及到了妇女生活的最基本层面。禁令虽然不断地重申与修改,在执行方式、打击对象上也作了相应的变更,却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妇女装束的变化,是她们审美观念、生活习惯发生变化的结果,是时代发展的产物;若用行政手段横加干涉,只能以失败收场。
  注释:
  [1]《民国社会风情图录》(服饰卷)[M],江苏古籍出版杜2000年版,第63页-111页。
  [2]《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Z]第五辑,第一编(政治卷),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753页-762页。
  [3)[4][5]《济川公报》1934年5月16日,第5版;1934年5月27日,第7版;1934年6月5日,第7版。
  [6][7)[10]《取缔妇女奇装异服办法》[Z],成都市档案馆,93-4-685,第56页,第48页,第32页。
  [8]《国民公报》1934年11月20日,第5版。
  [9]《新蜀报》1935年2月15日,第4版。
  作者: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成都》硕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