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歌谱:民政部昨日公布指引:慈善捐助信息需15日内公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7:43:50
         民政部昨日公布指引:慈善捐助信息需15日内公开                                                 2011-12-17 09:10   南方都市报   
         民政部《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新增“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

  南都讯 见习记者 杜强发自北京在公开征求意见4个月后,民政部昨日正式公布了《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将日常性捐助信息和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的时限分别设定为15天和72小时,比征求意见稿有所延长。此外,正式公布的《指引》新增加了“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

  延长公开时限为考虑披露能力

  今年8月份,民政部起草了《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其中要求,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7个工作日内披露接受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24小时内披露接受信息。《指引》正式文本则分别将其延长为15个工作日和72小时。

  参与了《指引》起草的清华大学N G O研究所副所长邓国胜告诉南都记者,时限延长是考虑到一些公益组织现有的信息披露能力,“一些小的公益慈善组织甚至都没有网站,没有专门的公开渠道”。

  《指引》还要求,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在拨付后1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信息公开主体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日起5个月内对外公开。

  《指引》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公开主体的基本信息、募捐活动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接受捐赠机构财务信息及必要的日常动态信息等。

  哪些组织需要公开捐赠信息?《指引》称,信息公开主体是指公益慈善类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开展公益慈善捐助活动和实施公益慈善项目的组织机构也参照执行。

  不公开的捐助信息也应受监督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于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的《指引》在“基本原则”部分新增加了“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

  该原则下列出了两种可以不公开捐赠信息的情况,其一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其二是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除非有事先约定,否则均应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邓国胜表示,作为公开接受公众捐赠的公益慈善组织,公开其受捐赠信息是理所当然,这条原则是考虑到极少数特殊情况而定。

  《指引》的附则部分称,社会捐助行政管理机关在工作评价和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将信息公开主体的信息公开状况作为重要指标。

  邓国胜指出,此《指引》只是一份指导性意见,整体上并不具备强制效力,但在对公益慈善组织的年检过程中,会依据附则对不及时公开信息的组织采取一定措施。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徐建中此前对媒体表示,民政部已经决定将出台强制性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届时公益组织均须按照规定内容进行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