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碟菜碟骨碟怎么区分:略论传统直观思维范式下的近代中国立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1:24:24
略论传统直观思维范式下的近代中国立宪 陈晓枫  易顶强
[内容提要]: 相对于西方的理性思维范式而言,传统中国的思维范式可称之为直观的思维范式。理性思维强调主体和客体的二元划分,主体对客体的剖析促进了理性精神的发展。用理性的精神来思考国家的控制模式,其结果是创生出了宪法。中国式的思维与此恰好相反,反对把主客体分开,从而阻碍了理性精神的发展,也影响到中国近现代的制宪行宪。因此中国要实行法治,还须培育国民的理性精神。

[主题词]: 直观思维 理性思维 近代 立宪

  

近代中国的立宪运动始于1894年的中日甲午战争。该战使北洋水师全军覆没,中华民族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亡国灭种的危机。为救亡图存,仁人志士们不断地探索着民族振兴之道。从简单地模仿西方的声、光、化、电的洋务运动,到直接引入西方宪政制度的维新变法、辛亥革命,都以失败告终,西方的“民主共和制”并没有把中国从水深火热中拉出来,反而使之陷入了更为黑暗动荡的军阀混战的泥坑中。“五四”的青年们由此发现:惟有从改造民族的文化传统着手,才能具有嫁接宪政制度的肥沃土壤。综观整个近代中国的宪政运动,我们不难发现一系列这样的问题:为何整个近代中国立宪过程中始终没有对宪法进行明晰化的定义,只是简单地罗列了诸如日本、英国、美国、德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功能?为何整个近代中国的立宪过程始终呈现的是各种势力互不妥协的权力一元化追逐?要合理地解释这些问题,需要从文化传统中寻求答案,正是因为传统,才会接二连三地涌现出这样的发人深思的现象。

一、主客体不分的传统直观思维范式

相对于西方以“理性”为特征的思维范式而言,中国传统的思维范式可称之为“直观”的思维范式。“直观”、“直觉”都是外来词,源于日语“直观”、“直觉”,两者均为英语intuition的意译。原指未经充分逻辑推理而对事物的一种直接洞察。在西方文化传统中,逻辑分析思维比较发达,因而对直观思维感到难以理解,总以为这种思维活动很神秘。[1]中国传统哲学中虽无“直观”、“直觉”这样的术语,但却有与其含义相当的用语,即:“格物致知”、“天人合一”,通过人自身对万物观察经验的“顿悟”,可以逐渐了解人事与万物之间的一般规律,即便是身边最为细小的事物,也可以从中参悟出安邦治国的经纬之道。这种思维方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强调主客体的统一,反对将主客体二元对立。主张“天人合一”,即达到以人为中心的与万物融为一体的最高境界。由于对事物的认识方法单一,没有将认识对象从所属整体事物中独立出来,由认知主体对之进行解剖式的逻辑化认识过程,所以很难达到对事物进行本质性认识的程度,难以从众多的“殊相”中概括出“共相”。因此对事物的认识就只能是整体的、模糊的和感悟的,而不可能是类分的、精确的和理性的。这一点反映在哲学上,突出的表现就是缺乏“定义”这一范畴体系,因为“定义”所描绘的恰恰是事物的本质。第二,思维的过程缺乏形而上的逻辑方法,表现的是一种“比类取象”、“直观外推”的致思途径,通过把不同的事物按同一的标准,如动静、外形等,进行“阴”、“阳”归类,然后再从中概括出“象”,如阴阳、八卦、五行等符号,充分发挥观察者的主观能动性,去“顿悟”这些“象”符号的运行规则,从系统的、整体的观点去把握认识对象。[2]这种思维过程同逻辑分析的思维过程相比,其特点在于不够严格、精确和细致,得出的结论也只能是或然性的而不是必然性的。第三,判断作出时,强调的是“......如......”、“......似......”、“.........也”这样的非判断格式,而没有系词“......是......”这样的性质判断格式。在说明一个事物时,不是从事物的核心要素说起,反而是从事物的周边特点说起,然后再举出一个相类似的例子。至于事物的本质究竟为何,则需要阅读者去“顿悟”。因此,为了说清一个事项,需要使用诸如比喻、象征等各种修辞手法,这恐怕也是中国文学和艺术相当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吧。

我们可以在中国的古典文献中找到这种思维范式的大量的例子,比如道家的《老子》。《老子》提出的第一个哲学范畴是“道”。对于“道”这一范畴,老子解释说:“道之为物,惟恍惟惚。惚兮恍兮,其中有象。恍兮惚兮,其中有物。窈兮冥兮,其中有精。其精甚真,其中有信。”[3]对“道”的体悟是:“视之不见名曰夷,听之不闻名曰希,搏之不得名曰微。此三者不可致诘,故混而为一。”[4]老子并没有给“道”清楚地下一个能概括出其本质的定义,只是就其特征作了一些“玄之又玄”的说明,其中“有象”、“有物”、“有精”、“有信”,既听不见,又看不清,我们只能在通过对照“道”的原形“道路”或其他的“象”去顿悟“道”究竟为何物。正因为如此,我们直到现在也无法给老子所说的“道”下一个精确的定义。

这种对主体与客体不进行二元划分的直观思维并不是说中国人忘记了主体与客体的存在,而是说,他们宁肯让主体与客体、“人”与“天”——自然界之间保持着某种和谐一致的关系,[5]即“天人合一”的状态,而不愿将两者加以划开以形成对立。这种“天人合一”的思想通常被认为与华夏文明的发源地黄河流域特有的地理环境密切相关。先民们面对的自然灾害如洪水等,几乎是他们凭己身所无法克服的。于是,先民们对自然界在无形中产生了一种恐惧的心理,希望通过祭祀的方式来祈求获得上天的庇护。可正是出于这种对自然环境既依赖又害怕的心理,使得先民们具有了一种认识:人来自于自然并应当依附于自然,从而形成了“天人合一”的思想,认为人与自然就是一个整体,而不使两者二元对立和把自然当成一个被人改造、征服的对象物来看待。“天人合一”的思想不仅强调人对自然的依附和从属,同时也强调人与自然界“合一”于“道”中。关于这一点,老子就曾指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6]所以万物都是由“道”所派生出来的,包括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即“天”与“人”都统一于“道”中。所有这些从“道”范畴中所派生出来的万事万物又都可以被归结为“阴”和“阳”两类。诸如天地、君臣、夫妻、父子、山川、虚实、热寒、正邪等。全部归诸于“阳”和“阴”。而且“一阴一阳谓之道”,“阴阳合一”于“道”中。还有“阳尊阴卑”的主从关系观念。这就使不同“质”的天、君、夫、父、山、实、热、正等可以比喻为同一外观特征的事物,在“阴”、“阳”的意义上获得了同样的“质”。世界的多样性被统一性包容。各种事物彼此没有质的区分。[7]由于万事万物之间就是相互和谐统一的一个道理,所以古人才会通过格物而致知。因此,传统主客体不分的直观思维范式虽然注意整体直观以及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但由于缺乏形式逻辑的分析手段,从而使得一个概念不能确指对象的属性,主体对客体的把握在思维中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因而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就只能是感性的而不可能是理性的,这正是阻碍理性精神发展的主要因素。那些普遍存在于西方文化中的精神原则,如对人的主体性、能动性、创造性的强调,爱智慧、求真理的理性精神,以及由此而派生的功利主义、实证主义等,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是基本看不到的。[8]

二、主客一体的传统直观思维范式对一元化的近代中国立宪的重构

传统一元化的直观思维使得传统中国从老路子里根本无法衍生出法治与宪政这样的对社会和国家进行的控制模式,相反却导引着中国走向了权力的一元化。在传统思想看来,万物皆由“天道”所派生,国家权力也不能例外。“天道”派生的所有事物都可以被归结为“阴”和“阳”两类,“阴”与“阳”这一对矛盾范畴在政治上就代表着两种不同的力量。而“阳尊阴卑”的致思方式使得两种互为矛盾的力量之间不可能平等地相互达成妥协,而只能由一方处于支配地位,处于权力的中心,而另一方处于从属地位。这种思维方式表现在社会层面则是在一个家庭中所有的权力都集中在家长身上,因为在家庭的夫与妻关系中,夫为“阳”,妻为“阴”,“阳尊阴卑”的致思方式使得妻只能依附于夫,“夫为妻纲”,妻对子女的教令权也只能视为基于夫的授权而产生的代理权,在父与子的关系中,父为“阳”而子为“阴”,故子从于父,“父为子纲”,子女不仅在财产上而且在人身上都缺乏独立资格,从而形成了中国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即宗法伦理关系。同样当这种思维方式表现在社会与官府的关系中时,则是民为“阴”而官为“阳”,故权力集中于官府,老百姓在法律上并无权利可言。再就整个官僚集团而言,在百官与皇帝的关系上,则臣为“阴”而君为“阳”,君臣之道就是“阴阳”之道,“阳尊阴卑”就成了“君为臣纲”,所有的权力都集中在皇权这一个原点上。在整个政治结构的权力分配体系上,“阴阳合一”于“天道”的致思途径使得在理论上所有的权力都应该归属于“上天”,然后再由“上天”把权力授予给皇帝。

这种授权的理论依据在于:只有登帝位者才能体悟到“天道”运行的规律性,并依据该规律进行政治统治而不违“天道”。因此,皇帝成了“上天”在人间的代表,皇帝的意志就是天意的代表,皇帝成了权力的中心原点,由皇帝对国家权力来进行再分配。国家权力体系就是通过这个原点向外、向下进行辐射而形成的,从而表现出权力结构中自上而下的授权模式和大一统的国家结构形式。传统的政治结构,包括权力机构的设置和运行的原理都是一元化的,而且传统的价值观也是一元化的,即维护封建皇权的稳固。所有的官僚机构都是以皇权为中心而运转的。因此运用传统直观思维方式来思考国家权力时,一个最基本的观点就是要有一个至上而无约束的最高权力存在,以这个最高权力为原点自上而下地进行权力分配。这与西方人基于二元理性思维所产生的权力观截然相反。西方人基于理性思维对权力的认识是:所有的权力都来自于人民,权力的传替是自下而上地进行的,并且所有的权力都要受到监督。正因为如此,西方产生了宪法,而中国从传统中无法衍生出宪法来。

近代中国先进的知识分子之所以能越出“洋务运动”的器物层面而实用地接受西方的宪法,主要是为救亡图存而经历了一连串的失败和经验性的试错后的结果。他们接受西方的宪法并不是基于二元的理性思维,而是基于传统的直观思维。其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甲午一役败于东邻日本这个“蕞尔岛国”的耻辱感带来了一个民族的觉醒。这一次他们发现洋人不仅有坚船利炮,有充足的资本,还有我们所不曾拥有的宪法,所以焦虑万分的近代中国人就直观地认为宪法是导致富足强大的充分条件,宪法是达到国家富强所不可替代的工具,西方强大富足的原因就蕴藏在西方的宪政文化之中。宪政是因,富强是果,宪政民主之所以能舶来中国依靠的就是这个因果关系的假设,[9]从而强制性地把宪法归结为一种实现功利主义的工具。这种对宪法功能的武断而非思辨的认知态度反映的就是传统直观思维范式的作用。第二,综观近代中国立宪运动,可以说近代中国的立宪运动是在放弃了对宪法本质进行探求的情况下进行的,始终没有明晰、准确的宪法定义。有的只是对宪法的诸多感觉体验,以及对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功能的简单罗列,至于宪法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哪种宪法才真正适合于中国的国情?宪法是否为导致富强的充分条件?则不去对之进行理性的分析,全凭当事者个人的“直观顿悟”。这种放弃对宪法本质进行探求的认知态度同样是传统直观思维方式的反映。近代中国人对宪法直观、感性的认识方式使得他们很难了解宪法的本质。正是因为近代中

国之立宪运动是以传统的直观思维作,而不是创生宪法的人群所具有的理性思维为指导,所以,近代中国的立宪运动始终朝着权力一元化方向发展。在近代中国这个一元权力的“原点”表现为不同政治力量对于国家权力的一元化要求。各种政治力量通过各种方式,或武力的,或法律的,甚至是贿选的手段,将国家的公共权力牢牢地控制在自己的手里,然后以自己为权力体系的“原点”进行权力的再分配。“原点”思维本身的唯一性使得不同的社会力量之间不可能达成西方“社会契约”式的相互妥协。即便制宪,也不是为了行宪。总是有宪法而无宪政,特别是近代中国人始终未能对宪法的核心价值如保障人权、有限政府、个体主义等形成一种信仰。宪法在以救亡为主要任务的近代中国宪政运动中也就不可能具有法的至上性。以下我们通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的颁布这个实例来对此进行说明。

《临时约法》就是传统直观思维充分发挥作用的产物。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在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临时约法》,《临时约法》与此前曾颁布过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相比的一个最大不同就是将《政府组织大纲》所规定的总统制转变为责任内阁制。其根本原因并不在于权力设计的合理性考虑,而在于人事变动,在于身为国家权力中心的革命党人领袖、总统孙中山即将让位于袁世凯。这种因人而设法的制度转变就充分表明革命党人也深受传统一元直观思维方式的影响。依照传统直观思维,国家权力的“中心”或“原点”只能有一个,因此革命党人不可能与代表军阀势力的袁世凯达成权力二元的妥协。然而随着革命形式的变化,总统即将易人,而依据《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临时大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临时大总统就是国家权力的中心,因此总统的易人也就意味着权力中心将会转移到袁世凯的手里。这是深受传统一元直观思维方式影响的革命党人所无法接受的,在革命党人看来,这个国家权力的“中心原点”只能保留在自己手里而不能转移给袁世凯。为了实现这种目的,革命党人在无法实现“武力限袁”的情况下,只能“以法限袁”。于是革命党人在《临时约法》中作了精心而违背权力制衡原理的责任内阁制的制度设计,把国家权力中心由原来的总统转移到由总理和各部部长控制的内阁上来。他们在预测到参议院大选结果将获胜的基础上,准备组织政党内阁,利用内阁和参议院来虚化总统权力,架空袁世凯,从而使得即使在总统孙中山让位的情况下,国家权力的中心仍牢牢地被自己控制。

由此可知,革命党人也是将宪法作为一种工具,而没有去理性地分析宪法的本质究竟为何,甚至放弃了对宪法本质的探究。这种把宪法视为工具的认识论同样也是运用只重视直观外推而不重视逻辑推理的传统直观思维方式进行思考的结果。对此我们可以通过分析《临时约法》的具体条文来予以证明。例如:在总统与参议院的关系中,规定临时大总统统帅全国陆海军(第32、35条),但宣战、媾和、缔约须经参议院同意(第33条)。临时大总统任命文武职员和大使,须由参议院同意(第34条)。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否认时,得申明理由,咨参议院复议。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仍执前议时,临时大总统得公布施行(第23条)。总统无权解散参议院,相反参议院却有弹劾总统的权力(第41条)。在总统与内阁的关系中,《临时约法》虽然赋予了总统有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的权力,但需要有国务员副署(第45条)。[10]因此,临时大总统如同虚设,是礼仪元首。在内阁与参议院的关系中,参议院没有如英、法等国内阁制下的对内阁的不信任投票权。在内阁、参议院与法院的关系中,也没有赋予法院对立法和行政行为的违宪审查权。透过这种精心的制度设计,就使得民主革命党人只要能在参议院的选举中获胜,就能够设法组织政党内阁,通过政党内阁,可行使几乎不受任何制约的一元化权力。参议院、总统和法院都不能有效地制约内阁。这种立法追求既不是总统制,也不是责任内阁制(总统由参议院选举,无权解散议会),将诸权归于一元,从结构上丧失了权力之间需要相互制衡的宪政意义,比较充分地表现了传统一元化直观思

维方式在“宪法”设计中的作用。[11]正是由于这种思维的缘故,使得《临时约法》不可能给中国带来宪政。

三、宪政文明:理性思维充分发育的产物

由于传统一元化直观思维范式的影响,近代中国宪政运动失败了。近代中国虽然在文本和形式层面最大可能地模仿了西方,在机构设置上也仿制了西方式的议会、总统和法院,但由于传统的思维没有相应地发生变化,从而使得权力始终朝着一元化的方向发展。宪法空有其名而无权力制约的宪政之实。与此相反,西方人选择了一条与我们传统直观思维完全不同的思维范式———理性思维。理性思维从其结构上来说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个层面指的是人与自然二分后,人对自然进行分析所采取的逻辑推理方式,从而发现客观事物的内在规律和本质。该层面所指的即是工具理性。第二个层面指的是价值理性,即把人的这种逻辑思维能力进行提升,升华到一个作为个体的人普遍性地具有追求自由和真理的精神层面,即形成一种理性精神。在古希腊人的遥远记忆里,就萌生了主体与客体二分的意识:人站在自然面前。这一极原始的态度导致下面这一看法:人与自然的对立,可人是理性的动物。人和自然的对立也就是理性和自然的对立,[12]由此逐步形成了西方传统哲学的基本特征:人与自然、主体和客体的二元对立和理性主义。从一开始,古希腊的哲学家在面对自然时便以根据理性探究宇宙自然的终极原因为己任,他们的思想武器不是类似于中国人的直觉、顿悟,而是理智化的、形式逻辑化的思辨以及为思辨提供证据的经验观察。[13]尤其是到了近代,哲学家笛卡尔强调“心”“物”二分,从而把这种主客体的二元对立推到了极端,主体可以基于理性对客体持绝对怀疑的态度,把理性的作用予以绝对化,唯理性是从。

这种二元的理性思维被认为与古希腊人当时的社会生存条件有关。作为西方文明发源地的古希腊,其地理范围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中的各岛屿、克里特岛及小亚细亚半岛的西部沿海地区。这一区域海陆交错。那里……土地贫瘠……农业生产条件恶劣,但却富有银矿、大理石和优质陶土,而且希腊海域的地理条件得天独厚。希腊半岛三面环海,有着世界最为曲折的海岸线和优良港口。[14]由于土地贫瘠,古希腊人生产的粮食不能自给,为了生存下去,他们便致力于发展手工业。他们将种植的葡萄、橄榄等酿酒榨油、开发矿产、制作陶器,通过海上交通源源不断地运往地中海各地,通过贸易从而获得所需的各种物质资料。[15]发展海上贸易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频繁发生的各种海难。人与天、神的合致并不能解释海难。而通过发展航海和造船技术则有可能克服海难和获得生存的物质资料,这使得古希腊人在意识的发育中把人与自然二元对立起来,自然界被视为是人们征服和改造的客体。而且,古希腊人所研究的各种新技术是否具有可行性,是要通过实践来进行检测的,即看其是否能真正克服海难。其中关于技术细节的思考从经验上说,只有通过检测被证明具有可行性后才有可能成为生存的手段和条件。这相对于中国粗放的原始农业文明而言,它的要求更高、更为细致、更为务实和更为符合形式逻辑(以三段论为主要表现形式)。[16]人们把这种二元的理性思维用于观察政治生活时,就自然地发生了个人与政治的对立、家族与社会的对立、社会与国家的对立、国家中此权力与彼权力的对立。对这些对立现象的理性分析和思考,其结果是:第一,权力的产生必须具有根据,即具有被予以普遍地认同的、通过民主的方式进行授权的正当程序。第二,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事先限定的规则。

这种对事物进行二元划分和强调形式逻辑的理性思维范式使得西方人在思考国家的建构时,首先把国家从社会中分离出来,对公权力与私权利进行二元划分。在西方人看来,公权力的产生是由于公民通过“社会契约”的正当程序形式自愿让渡部分私权利而形成的结果,建立政治国家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自然状态中人们之间权利相互冲突所带来的诸多不便等社会问题,并进一步确保权利的实现。因为公权力在本源上来自于私权利,所以公权力要始终接受私权利的监督制约。为了防止公权力被滥用从而对私权利构成侵犯,防止国家这个强大的“利维坦”对弱小的公民个体进行压迫,二元划分的理性思维进一步促使人们廓清权力的行使边界,权力应当受到有效的制约并且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行使,而不能逾越被设定的界限。否则,“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17]这种“权力应当受到制约”的思想是与二元化的理性思维密切相关的。这种制约不仅表现为立法、司法与行政权力的相互制衡,同时也表现为地方可以有效地对抗中央权力的滥用,各种权力在运行中都有明确的范围。如果有某个权力逾越了这个界限则会依照一定的规则受到专门机关的审查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对权力行使范围的明确界定,使得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以真正实现,从而形成了西方基本法的精神:有限政府和保障人权。西方的宪法就是这样在二元分立的思维范式指引下一步一步逐渐发展出来的(当然,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也是催生宪法的必要条件,而且二者与理性思维之间亦存在相互促进的密切联系)。二元理性的认识,不仅表现在制宪中,也表现在宪法的运行、宪法的监督之中。其中最显著的特点是否认存在至上而无约束的一元权力。因此在西方,宪法一直被视为权利和自由的保证。公民正是由于具有这种符合形式逻辑要求的理性化的思辨能力,从而普遍地具有了一种追求自由和真理的精神。

由此可知,中国传统的直观思维强调的是经验式的“顿悟”机制,而与西方的理性思维方式截然相反,其中缺乏作为理性思维最核心的要素——严密的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三段论的推理规则表明,在每一个论证阶段都必须有根据地进行推理,即前提和结论之间必须具有根据和从属关系,从前提中推理出的结论必须具有必然性。而且,从一个论证阶段向另一个论证阶段的转化也必须符合事先设定的规则。当这两者在运用于民主政治时就具有了以下两种精神:第一,在权力的获得上必须要有一个人所共知的根据。第二,一个权力的行使与另一个权力的衔接必须要有规则。而传统的直推式的直观思维只是说明事物在“阴”、“阳”的想象上具有前后的顺序关系,因此,所产生的政治式样或政治行为不十分讲究一种政治权力的行使所必须具备的确切依据,一个权力转化为另一种政治行为也不要求符合十分严格的形式逻辑的规则。当事者本人的经验和对事件的领悟则成了完成这种政治权力传替所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和基本要求。因此在中国,一种政治口号能迅速地经过各级执法者的体会而传达到最基层,而不需要通过严格的规则论断,这是中国政治的权威所在,这也是影响中国法治、宪政建设的一个重要原因。

传统的一元直观思维和西方的二元理性思维在中西方的政治结构设置和权力传递模式上产生了不同的影响。西方的理性思维创生出了宪法。相反,中国传统直观的思维范式中由于缺乏理性精神和理性化的认知态度,从而成了导致近代中国立宪运动失败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既然我们缺乏理性精神的历史,近现代史又表明从传统的一元直观思维范式中无法发展出宪政文明,因此在中国要推行法治,就必须认真培育国民的理性精神,使之抛弃传统一元化的直观思维。

文化的发展就像一条生生不息的长河,也许发源地的不同就决定了不同河流的流向,处于河流中的宪政文化也不例外,所以当我们怀着惊异的目光去慨叹西方的宪政文化时,首先要做的工作是找到它的发源地。这也是近代中国人一直未能致力于廓清的地方。自鸦片战争以降,近代中国人当面对西方的坚船利炮时,基于本能会遵循着“师夷长技以制夷”的策略不断地探索着民族的富强之道,从引入“西器”,到移植“西制”,然而都以失败告终。最后激进的“五四”青年们发现,西方的“宝库”中还有“民主”与“科学”,“德”“赛”二菩萨,于是便有了“新文化运动”。可是“五四”的青年们没有深究,为何西方能发展出民主与科学,而古老的中国却结不出这样的文化硕果呢?在其背后是否还有更为深刻的文化原因呢?为此,对于正在推行法治建设的中国,就必须大力培育国民的理性精神,这恐怕是一个需要极大耐心才能完成的历史文化使命。

 

注释:

[1] 王前:《直观体验思维的本质科学价值及其局限性》,载《东北师大学报》1996年第1期。

[2] 陈晓枫主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版,第166页。

[3] 《老子》第一章。

[4] 《老子》第一章。

[5] 徐坎:《中西思维模式的互渗和中国的文化选择》,载《传统文化与时代精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43页。

[6] 《老子》第四十二章。

[7] 前注[2],陈晓枫书,第42页。

[8] 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43页。

[9]参见王人博:《宪政的中国之道》,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10] 陈晓枫:《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文化透析》,载《武汉大学学报》, 1999年第6期。

[11] 参见前注[10],陈晓枫文。

[12] 前注[5],徐坎书,第143页。

[13] 前注[5],徐坎书,第45页。

[14] 参见魏光奇:《天人之际:中西文化观念比较》,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9页。

[15] 前注[14],魏光奇书,第18-19页。

[16] 参见[法]费尔南·布罗代尔:《地中海考古——史前史和古代史》,蒋明炜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89-194页。

[17]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