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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的缺失与重铸2011-11-24 19:33

司法公信力的缺失与重铸

王娜(黄河科技学院附属中专分团委  河南郑州 )

改革开放30年,我国的立法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有了很大程度的发展,然而,在整个国家经济发展、法制建设日渐向好的同时,司法公信力流失却成为颇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日益泛化为一种普遍社会心理。

2011年1月,河南农民时某因被指控8个月偷逃368万余元高速公路通行费,而被平顶山中院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判决生效后又峰回路转: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做出决定,认为平顶山中院在审理时建峰一案时,存在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等问题,判决结果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决定对相关审判人员予以责任追究。当月14日又以出现新的证据为由,表示要对该案启动再审。这样的折腾实为罕见。如此情况,让人们还怎么相信法院的判决?

这个事件给人们带来诸多思考,其中最直接的就是司法的公信力问题。

1.这种公信力的缺失,原因是多方面的:

A.法官整体素质不高

法官的专业素质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正性。培根说过:“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害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却把公正的源头败坏了。”社会公众渴望公平正义是理所当然的,作为掌控法律天平的法官实现群众的这一愿望也是理所当然的义务和责任,在任何一个社会,法官都应是社会正义的保障。司法是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权益受到侵害,当弱者受到欺凌,当社会的良知遭到践踏,受害人能够寻求的最后一处伸张正义的地方就是法院。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法治社会更为有害的了。如果法院不能作出公正的裁决,社会公众会由信任司法,诉求司法转而对司法乃至对整个法治作出否定性评价。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果,将由此而遭受毁灭性的摧残。因而,守住公正的源头是法官的职责。

      B.司法腐败
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既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矫正,将足以动摇法治的根基。司法腐败是世界各国都一直努力治理的毒瘤,每一次因为司法的腐败所引起的社会不良效应是显而易见的。我国一直在致力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努力抓法官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但仍然有极少数的法官抵抗不住社会上金钱、权力、美色等的诱惑,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颠倒了是非黑白,在法院努力提高法官队伍素质,提升法院公正司法形象的时候狠狠地拉了后腿。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作为衡量社会公平正义的代表,其天平一倾斜,不公即产生。如媒体曾报道某高院副院长受贿千万元案件,社会公众必然会想:人民法院的领导如此腐败,他如何管理法院,如何进行法官的素质教育,这个法院的裁决公正性能有多少?由点及面,是否其他法院和法官都不同程度存在腐败的现象?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否仍能够在法院寻求?近几年来司法的腐败是使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不信任的一个重要因素。
C.司法透明度低
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在于司法权威的树立。近年来司法改革力度不断加大,但是由于宣传力度不足,使得司法透明度不够,社会对司法公信力不信任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院自身在制度上没有透明化、公开化所造成的,使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存在误解而造成司法公信力下降。
2.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

A. 坚持阳光司法,提升社会对司法过程的信任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监督司法工作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将可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全面、充分、及时公开,在阳光下“曝晒”。审判案件是一个裁断他人重大利益的过程,立案、庭审、裁判、送达、执行等各环节均是公开展示公正的重要平台。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公开促公正。进一步提高当庭宣判率,逐步实现大多数案件能当庭宣判;对重大或有影响以及社会关注的案件,开庭审理时,人民法院要主动邀请新闻媒体、人大代表、廉政监督员到场旁听,根据案件的性质允许记者对社会关注的案件进行采访报道。

B.建立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提高公正高效的司法能力和水平

法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法治的质量和司法公正的程度。我国目前法官素质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官素质的确还有很大差距,整体素质并不高。因此,我们要提升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首先,要紧紧围绕司法为国的指导思想,对法官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其次,注意加强法官的专业素质。法官要具备深厚的专业素质。一个合格的法官,并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有无,而在于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以自己的智慧和法律素养,将法律精神融化于案件事实之中,进而发展法律。法律依据不只是法律条文。对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的理解才是法官的生命。第三,吸收优秀法律人才加入法官队伍。为此,有必要做到以下4点:(1)严格实行法官准入。基层法院的法官除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外,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实践培训、锻炼,考核合格方能任命。(2)一律实行法官遴选。即上级法院的法官一律从下级法院遴选而来,确保上级法院的法官有丰富的司法实践和群众工作经验,提高基层法院对优秀法律人才的吸引力。(3)提高基层法官的待遇。工资待遇与行政级别脱钩,按法官级别发放。(4)建立完善的监督约束机制,包括法官的外部约束——对法官违法的惩戒制度,以及法官的内部约束——树立对自身所处的法官职业共同体的自豪感、荣誉感。

C.完善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顾名思义就是对执行法律的合法性进行监察和督促,广义上的监督主体是国家机关、组织、人民群众,狭义上的监督主体是检察机关。
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法院主动接受监督不是自缚手脚,而是主动接受健康体检。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人大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中层次最高、最具权威的监督。人大的监督可以使法院在正确轨道上运行,一旦发现法院工作偏离轨道,可以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主动接受媒体监督。改变一些群众对法院的刻板印象,提高司法公信力,除接受人大监督外,还应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媒体监督是我国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法院应创造条件,尽量把新闻媒体监督贯穿在立案、审判和执行等司法工作的全过程,提高司法透明度,让阳光照在司法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消除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疑虑。新闻媒体的报道具有社会地位赋予功能放大功能,对法院的宣传报道,会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司法公正要让群众看得见、摸得著,就要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因此,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这种参与审判监督和联系群众的作用。

综上所述,在社会公众质疑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面临威胁的今日,法院内部要围绕公正与效率不断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外部要让社会了解法律标准并以此作为衡量司法工作的根本标准,从而实现司法工作的社会认同,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作者系黄河科技学院附属中专分团委书记)


文原于中院文信息中心主的《球市信息导报http://www.ems86.com4262011年第35期(928 日出版)-----转载须注名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