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移居的2线城市:山东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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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
   鲁路路一〔2005〕12号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公路路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路政许可,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设定,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
  实施公路路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路政许可事项、类别、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申请办理路政许可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向申请人提供的路政许可格式文本,不得收取费用;路产损害(占用)赔(补)偿费、勘验费等依法按照规定标准收取。  
                      第二章许可类别及权限    
      第四条公路路政许可依照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分为:
  (一)涉路工程(包括占用、利用、穿越、跨越、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开设平交道口等);
  (二)设置非公路标志;
  (三)超限运输车辆和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  

(四)行道树更新砍伐。
  第五条路政许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其管理权限分别为:
  (一)涉路工程:涉及两市(含两市)以上的路政许可,由省厅公路局负责,其他的由市公路局负责;
  (二)设置非公路标志:其单面版面面积大于30m2的,由省厅公路局负责,单面版面面积小于30m2的,由市公路局负责;
  (三)超限运输车辆和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
  1.几何尺寸超限但轴载和车货总重不超限的一市(设区的市)办理,全省通行;
  2.轴载不超限但车货总重在40T至60T之间的,由所在市(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颁发通行证,全省有效。收取赔(补)偿费后,按规定路线行驶;
  3.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由省厅公路局办理;
  4.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由所在市(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办理;涉及两市以上的,由所在市(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商有关市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四)行道树更新砍伐。按照省交通厅《关于下发山东省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交绿〔2002〕1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路政许可程序    
      第六条路政许可申请。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公路路政许可的,应当事先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附件1、2、3)、有关证件、设计图、施工方案等法定资料。
  (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一次向路政许可申请人告知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有关内容。
  第七条路政许可受理。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路政许可申请书,应当按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公路路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附件4),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六)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现场勘察、调查、核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于接到申请后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勘察、调查、核实,并依据勘察、调查、核实情况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路政许可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公路路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附件5、《公路路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6)。
  第八条路政许可审查与决定。
  (一)公路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的路政许可申请后,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按照规定可由本机构做出许可决定的,除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在20日内做出书面许可决定;
  涉及路产损害(占用)赔(补)偿的,缴纳赔(补)偿费用,并签订协议书。占用期限15年以下的,在签订协议书时一次性收取赔(补)偿费;15年以上(含15年)的,在签订协议书时,第一次收取赔(补)偿费的期限不低于15年,以后每5年收取一次;
  (二)应当先经下级审查报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的路政许可,下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包括现场勘察、调查核实情况)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公路管理机构;
  (三)上级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下级公路管理机构报送的路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规定程序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路政许可决定书》(附件7),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做出准予路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许可机关印章的许可证(附件8、附件9)、通行证。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公路路政许可延期通知书》(附件10)送交申请人。 
                            第四章听证  
      第九条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实施路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外,路政许可申请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对于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大路政许可事项,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五章路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第十一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路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做出路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给予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路政许可期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路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做出路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续延。  
                        第六章路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路政许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路政许可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依法规范路政许可行为,强化对路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实行政务公开,不断提高路政许可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切实做到依法许可、高效便民、文明服务。
  第十四条依法加强对路政许可事项的现场监督管理。对于被许可人不按公路管理机构颁发的路政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或擅自扩大、改变准予的路政许可事项、类别、内容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被许可人停工,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正的,依法处理。对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依法撤销路政许可或注销路政许可证。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路政许可,擅自从事路政相关活动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公路法》和《路政管理规定》实施路政许可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