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酒店机场大巴:70万房产无故被冻结 法院为何向闹访者低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9:36:06

70万房产无故被冻结 法院为何向闹访者低头

法律求助信:
新闻提示:一起简单的房产拍卖,却引发了法院的三次改判;三份拍卖认定书为何均不具有法律效力;错综复杂的案件背后,却隐藏着更大的群众闹访事件;面对个人财产和闹访群众,菏泽两级法院终向闹访者低头……。涉案房产消灭十年死而又复生!这就是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高明之处。同一个法院对同一个标的物作出两个不同的裁判结果,做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手中的权利是人民给予的,要为人民服务。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掌握人民给予的权利不仅不为人民办事,反而利用手中的权利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2007年12月14日,农行牡丹支行委托菏泽市光大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位于菏泽市牡丹区菏兰公路北侧的七处房地产。这次拍卖的房产,原来是恒利皮革厂(2010年被吊销营业执照)抵押给农业银行的,因还不起债被法院菏泽中院抵偿给农业银行了,银行以人民法院的抵债裁定书取得了该房地产所有权,这处房产早与恒利皮革厂没有任何关系了,恒利皮革厂的房屋所有权已经依法消灭。
成交后交齐了70万元的拍卖款,农业银行收到了拍卖款。我还向拍卖公司支付了拍卖佣金,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拍卖结果完全是合法有效的。我拍卖下涉案的房屋,本来早已和恒利皮革厂没有法律关系了,也和任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没有关系,完全是案外人财产,法院怎么能查封我名下的房产呢。我不服法院查封,向该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但被驳回。我又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中院裁定认定我理由成立,撤销了牡丹区法院的执行裁定书,责令重新作出。2011年5月13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不顾事实,再次驳回我的执行异议,并让我到法院起诉打官司,并从中使坏逼者我和那些和我无关的债主打官司,去主张自己的权利。这让我非常不理解,也无法接受。被逼无奈之下,对拍卖的房屋我只得向牡丹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产权归我,解除该法院的错误查封。
不敢让人相信的是,牡丹区法院(2011)菏牡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竞驳回了我的全部诉讼请求,我败诉了。判决还认定,恒利皮革厂还占有、使用着查封房地产,张广柏在(2002).菏中法执字第154-1号民事裁定书生效、恒利皮革厂丧失所有权之后,对涉案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属于《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的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决不应当把不当得利行为认为合法,更不应该把不当得利行为认为张广柏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事实根据。
牡丹区法院简直是颠倒黑白,混淆事实。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本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客观和中立地审理案件,而牡丹区法院判决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偏袒对方当事人。
这个案件,本不应发生。这个房屋是农业银行拍卖的,我参与竞买这是客观事实不容扭曲,也足以认定与恒利皮革厂无关,也就可以得出查封案外人财产,法院应该解除这一错误查封,根本不应该驳回我的诉讼请求。牡丹区法院判决主要依据是物权法,我们看看《物权法》的规定。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个规定,房屋所有权自登记时才有效,但牡丹区法院没有注意到“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我拍卖得到的房屋,自然还要看拍卖法的特殊规定。《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同时,第五十一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根据该些规定,在拍卖成交之时,原属于农业银行的房屋就归我所有了,也就是说,我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判决我胜诉。在一审开庭时,我向法官提出了这个法律规定,法院不会不知道这样的规定,但牡丹区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置之不理,片面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明显偏袒对方当事人,没有做到公正司法,有损法院形象。
有个背景需要强调的是,在一审开庭前,因恒利皮革厂及其法人张广柏的债权人,主要是本案一审的被告人,有几十人不断到牡丹区委、区政府等部门闹访访,要求将这部分房产去清偿恒利皮革厂和法人张广柏欠下的债,引起当地有关部门的重视。后来,我拍卖所得的上述房产就被牡丹区法院查封了,难道这是巧合吗,分明是牡丹区法院为了减轻闹访给当地造成的压力,而拿我个人财产充当“和事佬”。对因恒利皮革厂及其法人张广柏的债权人的债务纠纷,只能依法解决,不能为了平息恒利皮革厂及其法人张广柏欠债引起的社会矛盾,就可以侵害我个人的财产利益。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不容非法侵害,保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我绝对不能接受牡丹区法
院无理查封,牡丹区法院判我败诉,我不服本判决。2011年8月30我上诉到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2011年11月十六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菏民一终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中又把该处房产裁决给原菏泽市恒利皮革厂所有。原菏泽市恒利皮革厂已用该房产向菏泽市农行牡丹区支行抵押借款,恒利皮革厂对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已经消灭。涉案房产消灭十年死而又复生!这就是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高明之处。同一个法院对同一个标的物作出两个不同的裁判结果,做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手中的权利是人民给予的,要为人民服务。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掌握人民给予的权利不仅不为人民办事,反而利用手中的权利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这是国家倡导的法治社会吗,这样做就能平息社会矛盾吗,谁来监督法院审判?人民法院何时能还我一个公道,人民法院能不能依法秉公办案,请社会舆论给予监督,关注案件的发展,给我支持。
反映人:黄俊梅 电话:18653007688
2011年12月15日
责任编辑: 李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