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自己熬制阿胶糕:和谐社会视域中的民族关系问题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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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志君
《学术论坛》 2007年第2期
[摘要]民族关系是中国社会关系中的重要层面,在现代化进程中,民族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并产生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建立联动、有效的协调机制;促进民族自治与民族共治的有机结合;建立倾向于结果平等的竞争互惠交往原则,实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与多样化发展,把握世界民族问题的发展趋势及影响,是建立和谐的民族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关键词]和谐社会;民族关系;竞争互惠;自治与共治;文化多样化
[作者简介]唐志君,吉首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政治学硕士,湖南 吉首,416000
[中图分类号]13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07)02—0067—05
民族关系是中国社会关系的重要层面,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及重要基础。胡锦涛总书记在2005年5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讲话中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民族关系的特征表述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大对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的支持,扩大发达地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口援助,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纽带、企业为主体、项目为载体的互惠互利机制”。伴随着现代化与城市化,社会开放与社会流动度的加大,我国民族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现象,也面临一系列急待解决的新问题。从和谐社会视角对我国当前的民族关系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建立和谐的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实现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和谐社会视域中的民族关系新变化与新问题
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为民族地区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深化对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理解以及为逐步消除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提供了新的契机,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积极效应。事实上,传统的、封闭的、相对孤立的民族社区生活已基本不复存在,代之而起的是民族分布的日益分散化,民族互动的层次与结构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由此也引发了族际间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人际交往关系等方面的新变化与新问题。
(一)各民族间人口多向流动频繁,交流与矛盾俱增。我国少数民族主要居住在边远山寨或内陆僻地,在计划经济时代,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和严格的户籍制度,限制了民族之间的相互往来。改革开放后,各民族间人口多向流动日益频繁。据有关方面统计,2003年,全国流动人口约1.2亿,预计在未来五至十年,流动人口年均增加500万。汉族进入少数民族地区经商、办企业、从事各项修理业务、租种土地、开发资源、承包建筑工程、开旅馆、饭店等第三产业,已深入到民族地区的县城、乡镇和牧区。同样,各少数民族农牧民也走出深山老林、草原牧区和民族山寨,到民族地区各类城市、沿海和内地发达地区务工经商的人也越来越多。目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广州就有13.89万,有52个少数民族;在上海有10.41万,有54个少数民族;在北京每天的100多万流动人口中,少数民族成员占10多万,有55个少数民族。一些城市还出现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区。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中西部地区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原有的民族分布格局将进一步被打破。“人口多向流动有利于不同民族间克服狭隘的民族偏见和防备心理,有力地促进了民族之间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取长补短、互通有无,体现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特征,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与此同时,由于各民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思维方式、生活方式、宗教信仰和心理状况不同,在相互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语言适应、社会交往、恋爱婚姻、就业创业、政治参与等方面的问题。城市民族关系的协调及少数民族权益保障问题凸显。
(二)各民族成员平等享有对国家政治体系的参与权与民族区域自治客观上具有固化民族界限倾向的矛盾。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我国基本的民族政策,而其中最核心的是政治参与权。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对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每个民族不分大小,都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大事和各级地方事务的管理;各民族的公民都享有同样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民族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对杂居、散居少数民族成员的政治权利也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具有二重性特征:既有对国家政治体系的参与,也有对少数民族政治生活体系的参与。在现代化进程中,民族意识和利益观念日益增强,政治参与的领域和范围进一步扩大,其积极的结果是提高了少数民族对国家政治体系的认同度;促进了少数民族成员政治素质、政治参与能力的提高;有利于政治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然而,少数民族政治参与不断扩大的趋势面临两大制约:一方面,民族区域自治使各民族既有生存发展的依托,又能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是实现其当家作主的最有效的形式。但用发展的眼光看,这一制度安排也不可避免地隐含着利益要求、利益表达、利益实现的极端化倾向;在一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抵制性的政治参与;在对本民族政治生活体系的参与中有加深民族界限,弱化政治体系在少数民族中贯彻的倾向,从而制约了少数民族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另一方面,在民族自治基础上不断扩大的对国家公共事务参与的趋势,因为缺乏有效的协调、促进机制而面临困境,使族际政治关系难以达到理想的契合状态。
(三)竞争与合作,市场的统一性与少数民族地区“区域性”的矛盾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是依靠价值规律和竞争机制的作用来实现对生产要素、社会资源和收入的分配,实现优胜劣汰。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与互助合作既有矛盾,又相互统一,在竞争的大环境中,经济领域里相互竞争与相互合作的矛盾性与统一性,必然会反映到民族关系中来。这种竞争合作是以“惠利”为前提,在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的驱动下进行的,竞争与合作关系也从原来的以行政手段调节为主转为以市场调节为主。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民族地区的发展活力,但是,它和发达地区的差距又决定了,即使让“利”给“惠”,由于相互间的互补性严重不足,互助合作依然面临重重困也给民族地区的“民族性”提出新的挑战。统一开放的市场将打破地区和民族的界限,带来民族文化、思想观念和生活习俗的变革。在新的形势下,少数民族既要保持自己的“民族性”,又要实现民族的现代化,这不仅是一个艰难的过程,而且,竞争与互惠,市场的统一性、渗透性与少数民族地区的“区域性”、“民族性”之间的矛盾与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若处理不当,就会带来民族关系上的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的和谐。
(四)普同文化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面临转型与自我保存的困境。文化是民族区分的基础,是将民族成员联合起来的凝聚核心。文化是民族的,民族亦是文化的。一个民族的特有个性就是在民族文化、心理、特有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审美取向等基础上形成的。文化变更,民族也将发生变化。近代以来的中国,经过抵抗与彷徨,最终不得不选择传统文化的现代重构。中国是世界的后发展国家,而民族地区又是中国的迟发展地区,面临的挑战与冲击不言而喻。放眼世界,信息、交通、经营、竞争、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全球化趋势无处不在。全球化使人类文化交流的舞台扩大,普同文化在社会生活中地位凸显,国内主流文化、外来文化通过不同的途径,以渗透的方式迅速蔓延。我们不能否认文化的民族性与稳定性,但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趋势中,民族文化的稳定性是相对的,变化是绝对的。这种演变,一方面是民族内部各种文化成分的嬗变,另一方面是各民族文化相互间的传播、影响、渗透和吸收。面对民族文化不断变化的趋势和各民族在自己的特征充分显示之前必然存在的事实,固守传统或全面放弃都是不现实的。问题是:一方面,民族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与价值重构是一个痛苦而又艰难的过程。因为,这要触及到传统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规范、道德意识、生活习俗、民族心理,在这一过程中要经历文化转型的震惊、价值的茫然、情感的失落,还要付出舍弃的代价。但只有积极进取,不断创新,应时而上才是正确的选择。另一方面,在这一痛苦、艰难的转型中,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正受到严重的威胁,如何确保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使社会在拥有不竭的创造活力中和谐发展,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五)全球化背景下世界各民族间交往增多,但民族主义浪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的民族关系。在全球化背景下,一方面世界各民族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往日益增多,各民族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对增进相互了解,促进各自的发展,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民族问题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一是民族问题的多发性和多样性。如前苏东地区掀起的民族主义浪潮,成为其解体的重要原因之一;原来带有殖民主义统治背景的一些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初发生民族或部族之间的冲突和仇杀,事件虽已平息,但民族仇恨的祸根却难以消除;巴勒斯坦与以色列之间的冲突及影响会长期存在。二是不同文化之间的冲突日益突出。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利用民族问题对别国进行西化、分化,而发展中国家则利用民族主义对抗别国干涉,使国家民族主义进一步强化。三是世界民族关系问题的互动性更加明显。一国动荡往往会影响周边国家、整个地区乃至全球形势。当代世界民族问题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跨国民族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强权政治、极端宗教势力和国际恐怖主义交织在一起。世界上许多同一民族因历史上的种种原因居住在不同国家,不可避免地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信仰上存在各种联系,在正常情况下,这种联系可加强民族、国家之间的友好往来,促进跨境民族自身的发展,但有时也为某些分裂主义势力煽动跨境民族的“独立统一”以及有着相同宗教信仰的不同民族形成极端宗教势力,实施国际恐怖主义提供了有利条件,从而成为国际关系中突出的不安定因素。我国有34个跨境民族,其中一些民族与国外一些民族有相同的宗教信仰,全方位多层次的对外开放,一方面加强了与国外民族的交流,改善和密切了与邻国的关系,另一方面,国内外分裂主义势力也乘机加紧进行民族分裂活动,影响到我国各民族的团结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制止民族分裂主义、极端宗教势力和国际恐怖主义已成为我国长期面对和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
二、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途径
综上所述,当前国内民族关系的发展呈多维向度,表现为:民族间交往的领域、范围不同;利益关联程度、文化分享程度、政治认同程度、互动时间及互动规范的长短与成熟与否的不同;平等的原则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合作与冲突、进步与倒退、统一与分裂等状况不同程度地交互存在。面对民族关系的新变化与新问题,需要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国际形势的变化等方面寻求解决问题的新途径。
(一)建立联动、有效的协调机制,形成和谐的民族交往关系。和谐的民族交往关系的构建,首先有赖于强化思想教育、宣传工作和大众传媒的正向引导;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增强民族平等意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宗教信仰;倡导不同民族成员相互帮助、真诚相待、和睦相处的社会风尚。二是要健全法制,依法调节民族关系。在原有的民族立法中,由于其配套性及可操作性差,有些条款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情况,必须加强对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律保护,并完善配套措施;建立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加强民委与公安、城管部门的合作;建立流动人口法律援助中心。三是依托社区,实施流动人口社区化管理及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城市社区的联系,通过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教育、培训、社会保障等项目的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少数民族成员的语言、心理适应及其在社交、就业、创业、恋爱婚姻等方面与城市及社区的协调,逐步增强其文化的认同感和生活的归宿感,促进各民族成员友好往来、和睦相处、幸福生活。四是加强少数民族人口流出地政府与流入城市政府间有效的协调与合作。流出地政府可对当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行法规、政策、秩序等方面的教育,流入城市政府可组织调查民族地区的生产方式和生活习俗,实现有效管理。五是发挥民族社团及少数民族代表人物的协调作用。少数民族的人口流动多以家庭、学校、籍贯、民族等社会关系为纽带,社团和各民族的代表人物在沟通信息、对本民族成员提供帮助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桥梁作用。六是改变对流动人口管理支持力度小的状况,增加投入和人员配备,改变松散、落后的管理手段和方式,逐步从防范性管理模式转为服务、参与型管理模式。通过各种协调方式的联动,促进和谐民族交往关系的形成。
难。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在所难免,这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走向市场经济的进程,但市场经济的客观统一性给民族地区的“区域性”带来很大的冲击。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各少数民族在立法、执法、人、财、物及公共事务管理方面,可以体现出民族地区经济利益的“区域性”来。而市场经济的统一性特点却不分民族地区与贫富,在统一的大市场中优胜劣汰。与此同时,市场经济的渗透性(二)建立民族自治与民族共治有机结合的新机制,促进族际政治关系的和谐。当代多民族国家内含的一个基本事实是,统一的主权国家是由不同的民族组成的,各民族又是依托主权国家而生存发展的。由于民族差别、民族利益矛盾客观存在,少数民族既有自治的诉求,又有共治的愿望。民族自治是对少数民族自主管理、当家作主权利的承认,可以提高政治参与意识,增强自主管理能力,也会强化民族意识,固化民族界限。民族共治则有两个层面:一是各民族对国家的共治,二是有关民族对民族杂居地区的共治。这是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的扩展和提升,其政治价值取向是在共同参与的基础上,在“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关系中,不断增强共同的国民意识。显然,自治与共治是构建多民族国家民族间政治权利结构的两块基石。要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需要建立起维护、联结、促进和保障机制。第一,我国的族际政治原则符合现代多民族主权国家建设的要求,充分的自治是走向共治的前提,而自治的核心及标志则是自治权能否真正、切实得到行使,这需要法律机制和行政程序来维护;第二,在自治基础上走向共治,要有各民族间的相互理解、宽容和认同,这有赖于建立各民族间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的联系;第三,族际间的差别决定了他们各有自己的特点和利益,但更多的还是休戚相关的共同利益,政治体系应该为各民族开通更多的共同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渠道,提供更多、更高层次的参与机会,促进自治与共治的有机结合;第四,任何社会得以稳定和发展,是因为它有规治差别、矛盾及冲突的秩序——健全、有效的法律体系及法治机制。无论是民族自治、民族共治,还是二者的结合,都需要秩序的保障,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法治机制为其提供政治交往的规则、程序、制度保障及良好的外部环境。以自治促进共治,以共治带动自治,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是实现族际政治关系和谐的根本途径。
(三)通过外部的有效扶持、市场的拉动、民族地区自我发展能力的提升,建立倾向于结果平等的良性经济互动关系。近年,西藏、宁夏、青海、内蒙古经济增长速度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7.3%,但由于人均GDP较低,要赶上全国平均水平,还有较长的路要走,从人均GDP水平来看,2002年,贵州只有2791元,甘肃是4064元,名列全国倒数一、二位。由此可见,民族地区的经济增长方式、经济增长速度,人均GDP水平与发达地区相比有较大的落差。经济领域发展的不平衡必然影响到民族关系的其他层面。民族地区的经济要实现跨越式发展,从而形成与发达地区的良性经济互动,需要有形的人、财、物的援助,但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还是制度、体制、政策、法律,是市场的引导、保障、调节、拉动,尤其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主体意识的确立及可持续的自我发展能力的培育、激活与提升。从操作层面分析,应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战略,制定倾向于结果平等的政策,用法定的形式有效确保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速发展;二是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为其加速运转提供足够的启动力,由政府部门牵头,积极协调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的经济合作关系;三是加大开发式扶贫的力度,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项目及资源开发与深加工项目,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四是建立成熟的市场体系,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推上国内和国际的竞争平台,诱导其思想观念、生产方式、交换方式的转变,使其获得主动适应市场、切入市场及自我发展的能力;五是党和政府要切实制定有效措施大力培养加快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所需的人才和管理干部。切实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和科技的投入,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使其成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新型劳动者;六是促进少数民族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因地制宜,因“族”制宜,培育各级各类市场,建立健全市场体系,逐步使本民族、本地区的市场与国内外市场融为一体,建立灵活、多样、有效的经济形式及运行机制。总之,当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有了实质性的进展,族际间的经济互动便日益和谐。
(四)建立平等的文化交流、对话机制,确保多样性文化的共存与共荣。在现代化进程中,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转型与价值重构势在必行,但这种演变并不意味着民族传统文化必然消亡或被同化,而是少数民族适应时代需要,在更高、更合理的层次上对自己的文化进行重构。在变化的基础上保护文化的多样化发展是社会稳定、和谐、发展、进步的客观要求。因为,文化的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多民族国家结构的重要特征之一。正如王晨在“第三届全球化论坛——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开幕式上所说的:“文化多样性对于人类社会就如生物多样性对于生物界那样必不可少。一种文化如同一种基因,都拥有自己的历史精神和人文传承,有独特的美丽和智慧,如同物种单一化会造成物种的退化,文化单一化将使人类的创造力衰竭,使文化的发展道路变得狭窄。”
对于现代多民族国家而言,要实现社会的和谐,拥有永不枯竭的创新活力,就必须确保多样性文化的共存与共荣。国际社会为此在不懈地努力,2005年10月2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3届大会通过了《文化多样性公约》,将文化多样性原则提高到国际社会应该遵守的伦理道德和国际关系准则的高度,并重申了这样的信念:文化间的对话是和平的最佳保证。这充分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和而不同”的理念。就我国国情而言,应当尊重历史,正视现实,摆正位置,采取措施,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发展,使各民族多样性文化在相互传播、影响、吸纳过程中共同繁荣。从宏观上讲,党和政府应制定一个共同发展的战略。从微观层面看,一方面,需要政府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逐步增强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意识;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制度和立法,保护少数民族遗物、遗址;加强其古籍文献的挖掘、整理工作;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习俗;弘扬其优秀的伦理、道德、价值观念;促进其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医药卫生、传统体育等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与此同时,还需要引导和加强这一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各民族文化间的交流兼容、取长补短、继承创新,定能构建起坚实的认同基础和新型的和谐共处的民族关系。
(五)构筑起抵御民族分裂主义、极端宗教势力和国际恐怖主义的坚固防线,维护中华民族的团结和统一。进入21世纪,民族矛盾、宗教冲突、领土争端仍然是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而且,在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多极化的趋势中,任何国家的民族问题都不是孤立的现象,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问题不仅事关国内稳定与经济发展,而且事关国家主权和领土安全,事关中华民族的统一及伟大复兴。面对国际民族问题的新特点和新趋势,我们应切实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第一,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民族宗教观。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就是使全体人民认识到,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地域大小、社会发展程度高低,也不管聚居、杂居还是散居,都应当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和承担相同的义务,在此基础上,实现各民族为共同目标而奋斗的自愿配合,要坚决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这两种极端的民族观。民族问题往往与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行使是以宗教与政治、教育分离为前提,以自传、自养、独立自主、自办教会为原则,以不阻碍无神论的宣传,不披着宗教的外衣搞分裂和叛乱为保证。第二,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民族地区作为迟发展地区,要维护其稳定,最现实、最直接的措施就是给予社会保障方面(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动等方面)的政策倾斜,使其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形成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民族关系。第三,促进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建立。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不平等的经济秩序是当代世界民族问题产生的重要国际政治、经济根源。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应通过提升自己的综合实力,联合一切有意于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力量,构建起政治上相互尊重、共同协商,经济上互利合作、共同发展,文化上相互借鉴、共同繁荣,安全上相互信任、共同维护的和谐世界。
结语
民族关系问题本质上是利益关系问题。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不公正、不平等,必然会导致民族国家之间的矛盾、冲突乃至无休止的战争;一国内不能建立起协调各民族之间利益关系的有效政治机制、经济机制和文化机制,也会产生矛盾、冲突,发展到极端便会出现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势力和恐怖主义,危害人类的和平、稳定与发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民族关系的和谐是基础,如何奠定、夯实这个基础,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的课题。
[责任编辑:黄天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