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f14星茸怎么获得:怎样对待网络话语伤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6 20:20:38

怎样对待网络话语伤害

标签: 汉奸  警察  话语  侮辱  刑事案件  分类: 成人激情 2011-12-15 03:10

     南都黎明专栏

 

眼下让不少网民感到困惑的问题是,“普通群众”或“网民个人”怎样应对网络话语伤害?探讨这个问题,先需要把平时所见的“网络话语攻击”大致分一下类。

 

其一,人身攻击话语。如骂娘,骂祖宗,有具体指向个人的涉性、涉淫图文等。此类以恶心人、激怒人为目的,其方式主要表现为“粗口”和“淫秽”。

 

其二,捏造“负面事实”。如指某某人行为不端、身背前科、背景不良、非法经营、不当得利、缺乏某种资格…….总之此人道德有亏、不是东西。此类,手法以凭空造谣为主,亦有捕风捉影,根据某种真实信息而歪曲、夸张出不实消息,其特点为“有具体实例为证”。

 

其三,威胁人身安全。声称对对方采取超出言论范围的惩治措施,所告知的欲实施的行为,通常为“出手修理”和“肉体消灭”两者。此类话语主题为“暴力”加“私刑”。对此类,由于不可轻断其仅为“话语威胁”,而无法揣测其真实意图。

 

其四,进行政治构陷。虚构对方身份,如“五毛”、“五美分”、贪官、汉奸、卖国贼等等。或脱离议论话题,或不进行任何事实与逻辑的分辨,自己觉得什么名称具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性质,就随意强加给对方。

 

此类话语攻击比较复杂,需区分“仗权”或“亲权”与否。比如,“五毛”之称指向某一正当岗位,而部分网民认为具备这种身份即等于自辱或“素质低”。既然这一称谓无法达成共识,因而就不好确定“侮辱程度”。

 

政治构陷类话语共同的特点一般比较明显:毫无证据,纯粹胡编。就连信誓旦旦指对方为“汉奸卖国贼”的那位,也知道他的对手干不了卖国的事;虽然指责别人为拿外币或人民币而发言,其实根本不知道对方的收入来源如何。文革时期,歧视和迫害有“海外关系”的人,也得依据某种调查才行,而现在网络风行的这一套,比文革做法更简便易行。

 

谣言与侮辱、诽谤,均止于正当权利的伸张,止于“正当防卫”。现实生活中,谁无端侮辱人、陷害人谁就会被骂、挨打、被控告,我们人与人之间,之所以不能随意侮辱或诬告,主要是凭了肇事者会为此付出惨重代价的情况存在。一般而言,网上和线下的应对原则与方式、方法,应该一样。

 

对谩骂、侮辱、诽谤、威胁、构陷,各有各的承受力。若你觉得文字图片“尚堪入目”或“可以承受”,别人也使不上劲;你感觉很受伤,不想逆来顺受,别人没理由反对你讨说法,支持你以不同于对方的行动实施“自卫反击”也应该。

 

言论问题法庭解决,网上问题线下解决,这都是可行之路。平时线下解决骂娘问题主要论拳头或“综合实力”,就这,究根探底也有其合理性。道德和舆论对此没有硬性制约作用,而法律解决又成本太高,面对约定俗成的“自然法”,警察和法律也睁眼闭眼给予一定尊重。否则,若每一宗骂娘案件都要处理,再大的“法力”也不够。

 

网站处理谩骂类的人身攻击比较容易,删、屏、锁、封,制裁到位即可,所以网站在这方面应该、也能够担负重要职责,大部分纠葛,可以通过网站管理途径化解掉。

 

有证据证明被侮辱、被造谣,提出诉讼可为赢家,这里真正的问题是想不想告状,掂量合不合算。若不计时间、精力、经济等成本,打官司只为争口气,这不错;考虑成本因素,不打官司也完全正常。但是,对严重的造谣诽谤,尤其是对威胁人身的“恐怖言论”,决不可掉以轻心。那不仅是“网络话语”了,这是仇恨登峰造极的表示和“行动预告”,对此,当事人都该当真。

 

他表示要打你,你当然不该服软,对这种“较弱暴力”,不惊动警察而自行节制地自行处理可也;他表示要取你性命,你不想糊涂送命又不先行一步制止对方行动的话,那就只有报警一条路了。

 

没问题,对方隐身也可以告,官方自会负责调查那人的真实身份。“被侵权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不能提供被告真实身份的,可以电子证据中标记的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被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早已出台过这种法规了,何况事涉恐怖事件的刑事案件呢?还有近日发生的“微博恐吓第一案”,有网民威胁要揍吴法天,北京警察迅速破案,把嫌疑人闫某抓了起来。这就说明,有人要你性命而警察若不破案抓人,那警察就渎职犯罪了。

 

公正处置网络“构陷伤害”和“恐怖袭击宣示”事件,公权力对国民“一碗水端平”是个总前提。也就是说,对国民一视同仁,在处理民事、刑事案件中实现“非意识形态化”,不管谁无视事实造谣生事都不允许;不可以纵容、默认一部分国民肆意诬陷、侮辱另一部分持不同意见的国民,不可以只接受所谓“自己人”的权利主张而拒绝其他人的诉求。在这方面,也早有积极案例:“中华网”站方诬称“凯迪网络”和几位凯迪网友为“网特”,被告上法庭后输了官司,虽然警方未曾抓出那个造谣的人,但对打着爱国旗行龌龊事的人,也是一个小小的教训。

 

有些“法理”还不明朗。例如,汉奸当以死谢天下,宁死不当汉奸之中华好儿女,宁死不受“汉奸”恶名之辱而以生命为代价自证清白之身,实乃大义凛然、感天动地之壮举,此举也必能获“锄奸”之实效。当一正常国民被诬为“汉奸”,是否具有正当防卫权?是否可以向权威方提出调查、申辩、追究的申请…….诸如此类问题,有待学界继续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