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爱读后感350字: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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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电专〔2010〕27号
关于印发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为了充分发挥教师科研的积极性,加强与企业进行合作,促进横向科研项目立项,规范对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附件: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指我校教师与电力行业及其它厂、矿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协作、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由对方支付的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
第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一)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二)科教信息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四)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对科研经费的审计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五)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照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既要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同时又要方便科研,有利于教师开展研究工作,调动教师参与科研的积极性。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积极接受并配合合同方以及学校有关部门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由于项目负责人未尽到管理职责,在合同的订立、变更及履行过程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横向科研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按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科研项目预算。财务部门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并对预算进行审核。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各种来源渠道的经费,特别要说明项目配套经费的来源。支出预算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直接和间接费用,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制,并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预算的编制必须符合资金提供方的规定。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用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中发生的设备费、租赁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项目管理费、特支费、外协费等公用性支出。
(二)人员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中发生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人员性支出。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由主管校长负责审批,一经批准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影响项目执行的重大事项,需编制调整预算,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所有横向科研经费属于学校收入,必须汇入学校财务处指定的财务账号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外提供账号,否则其课题将不视为科研课题,不计入个人业绩和部门业绩考核。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财务处建户核算,按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条 科研合同是学校和项目资金提供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和确认,各系(部)应按要求执行学校科研合同的签审制度,未通过审查的科研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承接科研项目。学校授权科教信息处代表学校签订科研合同。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免税的科技服务收入,由财务处协助科教信息处科研管理部门办理免税手续;属征税的科研经费,经科教信息处审定由财务处按国家规定在其科研经费中代扣税款,统一上缴税务部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课题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由科教信息处负责制作经费记账本,分配开支比例,并通知课题负责人支用。所有科研经费使用均由科教信息处负责人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然后到财务处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
(一)项目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对横向课题经费,学校提取5%管理费。外协费如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学校按超过部分加收取5%的管理费。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需向联合申请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不提取项目管理费,不计入个人科研工作量。
(二)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达到增加固定资产规定的支出。
(三)租赁费: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四)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五)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及加工等费用。
(六)实验室改装费:是指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实验室改装所发生的费用。
(七)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八)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九)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一)外协费:是外协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按科研合同规定程序办理。
(十二)交通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出租车费。该项费用控制在总经费的6%以内。
(十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专家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申报,符合纳税条件的,由财务处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课题负责人有权按每个成员的作用、工作态度、效果、工作量决定分配他们的报酬和奖励资金等。该项费用控制在总经费的30%以内,由课题负责人制表。
(十四)特支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支付如中介费、接待费等费用。该项费用控制在总经费的10%以内。
(十五)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或合同规定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挤占和挪用科研经费,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在科研经费支出中,不得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用于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不得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如有违反,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科研费用必须按时到财务处报账,报销票据发票等原则上必须在当年报账。有特殊原因的,经财务处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次年2月。不及时报账票据将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加强科研经费转拨管理。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教信息处、财务处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外拨款的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到校总经费的50%。已入学校的横向科研经费不能转回原付款单位,若合同中止需退款,须经科教信息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已计提的管理费、缴纳的相关税费及已报账列支费用不再退还。
第十九条  经费转拨业务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办理。财务部门依据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办理转拨手续,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加强对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根据项目决算编报的要求和规定,按照财务明细账目编报项目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务部门应予指导和审查。科研项目决算由科教信息处及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二十二条 对于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尚有未付账款的,应留足款项再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 所有课题及科研服务等项目完成后,都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办理各项结题手续,填写结题通知单,经科教信息处审定后交财务处办理。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二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的结余不超过总经费的30%时,按照30%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70%为课题组奖励的比例进行分配;超过总经费的30%时,30%及以下部分按照上述比例分配,超出30%的部分全额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十五条 科研发展基金可用于补助仪器设备的购置、维护及运转、相关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在横向科研活动中,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科教信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