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寸ipad pro二代: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质量的意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10:55:53
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质量的意见 http://csgh.hbsjst.gov.cn  2011-4-29 0:00:00

各市(州)、直管市、县(市)、神农架林区规划局(住建委(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鄂发[2010] 25号),切实发挥城市规划在推进城镇化中的引领作用,现就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质量工作的责任感

    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城市规划是城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城市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属性。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编制与实施质量是贯彻科学发展观、转变增长方式、促进城镇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全省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采取得力措施,下大力气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切实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质量,确保城镇化与城镇建设健康、持续发展。

    2.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质量,是城市人民政府赋予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当前,我省的城市规划工作虽然进步较大,但城市建设的总体水平还有待提高,人民群众对高水平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省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做好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质量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在城市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将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质量作为一项根本性的基础工作认真做好。

    、规范编制管理,提高城市规划设计水平

    3.规范任务委托。委托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必须下达委托书,并签订合同。要规范使用规划的名称,明确规划的内容深度及其工作要求、时间进度和收费标准。不得借资金不足和时间紧等原因降低质量要求,不得违反上位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对重要的规划项目应通过方案征集择优选择规划编制单位,对一般规划项目应要求规划编制单位进行两个以上方案比选。

    4.规范市场准入。各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市场准入,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规划编制任务。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编制单位要及时提供资质证书备查,并在规划编制文件中标明资质证书等级和编号,所提供的成果必须有法人代表的签名和机构的图章。

    5.规范组织方式。城市规划编制工作采取“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进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是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可以是建设单位),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广泛动员部门协同合作,及时征求公众意见。对于重大规划项目,要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要特别注重规划编制的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按规定时间公示规划方案,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要及时反馈。

    6.规范成果审批。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城市规划分级审批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审批规划。修改城市规划必须依法报请原审批机关同意。所有规划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依法审批的规划不得作为下一层次规划编制的依据。

    三、严把审批关口,确保城市规划依法依规实施

    7.把好建设原则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做到没有规划不得建设,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审批的规划不作为建设依据,不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

    8.把好规划条件关。规划条件是出让国有土地,办理规划许可的前提。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没有纳入出让合同的,出让合同无效。规划条件应当以法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规划条件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必须向下达规划条件的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9.把好规划公示关。各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将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划方案,通过有效方式方便公众查询。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后应将依法需要公示的内容予以公示(法律规定可不公示的除外),并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现场将规划许可的证书编号、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四至红线等内容进行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10.把好规划核实关。各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其是否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建设进行现场审核,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规划核实证书,对违反规划要求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凡未经规划核实或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11.把好规划执法关。各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与城管执法等部门协调配合,对未经法定程序履行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以及未按许可规定实施的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认真进行及时查处。

    四、深化监督检查,健全规划编制与实施质量管理制度

    12.严格备案管理。各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城市规划成果备案制度。设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在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其中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的武汉、襄阳、黄石、荆州等城市的近期建设规划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13.做好规划实施年度报告和定期评估。各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力量,对上年度规划编制计划、规划编制完成情况、规划成果审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实施、公众参与、信访、法规与制度建设等进行总结,完成规划实施年度报告(对居住、工业、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重点内容可作专题)。报告完成后,应于次年9月底前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此基础上,每两年一次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送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同级人大常委会。

    14。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考核。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两年一次的城市规划实施情况总结评估和城市规划优秀设计评优活动,定期开展包括城市规划实施效果在内的全省城市规划检查考核工作。同时,不定期开展城市规划实施质量检查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成果质量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15.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规范工作程序和审批行为,改进和完善信息化办公系统,对规划行政行为实施有效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16.落实责任追究。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编制与规划实施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编制和实施规划、违法进行规划许可的、不按规定承接规划编制任务或编制的规划成果不符合上位规划、不符合相关技术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严肃进行及时查处,并向社会公布。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