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p10特色功能介绍:解放新论:为食品安全设立法律监管之门 时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4:07:38

解放新论:为食品安全设立法律监管之门

——“食品安全标准与市场准入”研讨会综述

发布者:tracy 时间:2011-04-11 07:01:00 来源:解放牛网 解放日报 【收藏】[0] 【评论0 查看】 【我要评论】 【发起话题】本报记者 李小佳

 

 

    “食品安全标准与市场准入”研讨会暨华东理工大学食品药品监管研究中心揭牌仪式,日前在华东理工大学举行。近百名专家学者以及企业代表与会,从法律监管等多方视角为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出谋划策。

 

    与会者认为,食品安全是社会管理中的“热”点。其 “热”体现在,食品安全与民生息息相关。

 

    被誉为 “中国食品安全第一人”的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疾控中心研究员陈君石指出,食品安全是不分国界的。在食品生产加工贸易往来日益密切的背景下,一个国家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其他国家马上会出现连锁反应。食品安全的国际化要求,给国内食品安全管理增加了难度。

 

    市社联党组书记、专职副主席沈国明指出,食品行业已不是低成本行业,食品安全管理应从量的规范转化为质的规范。他提醒,从食品安全法律的有效性来看,现行委托执法不利于责任落实,监管主体划分不清也容易造成推诿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应理顺监管体制,增强法律执行的有效性,并进行食品企业的信用建设和管理。

 

    华东理工大学教授李瑜青认为,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在食品安全问题中,政府的责任是最核心的。政府应根据一定的标准,对相关工作的性质、强度、责任、参与者以及目标进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予以及时控制和应对。

 

    与会者认为,食品安全还是社会管理中的 “难”点。其 “难”体现在,需要对食品的开发技术、原材料供应、加工以及完成品的运输和流通,直至售后等诸多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监管。这就需要既懂得食品研发、检测知识,又要熟悉管理、政策和法律规定。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徐士英建议,制定和完善缺陷食品召回制度。从召回主体来看,可分为实施主体、协助主体、监管主体和受益主体。这四种主体的协同作用,能够涵盖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多个领域,从而可以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不过,她也提醒,应慎用召回制度,否则会带来不必要的社会恐慌。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教授罗伯特认为,食品安全法律需要社会文化的支撑。例如,美国曾允许食品染色,但在消费者品位提高后,人们趋向天然的食物,这一做法就被禁止了。他建议提高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只有当食品添加剂是必要配料和成分或能够提高食品营养价值时,才允许被添加。

 

    华东理工大学副教授于杨曜认为,信息不对称是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一大原因。食品信息主要掌握在生产者和销售者手中,消费者不能从外包装等表面现象进行质量判断,品牌也并不必然代表食品质量的可靠。他认为,明确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属性,加强政府的监管职能,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对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