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卓版本4.4.4:如何治理食品安全监管难? - 产经评论 - 中金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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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治理食品安全监管难?手机免费访问 www.cnfol.com 2011年06月01日 04:40 第一财经日报  查看评论   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到今天已实施整整两年,在这两年里,食品安全事件愈演愈烈,食品安全的底线屡屡被突破,这部法律为什么没有解除我国的食品安全危机?在法律修改及执法过程中我们还可以做什么?

  为此,《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专访了《食品安全法》特邀修改人、食品安全专家桑立伟。

  匆匆颁布 《食品安全法》可执行性差

  第一财经日报:《食品安全法》实施两年来效果堪忧,食品安全事故愈演愈烈,为何这部法律没有起到相应的效果?

  桑立伟:《食品安全法》出台的时候还不是很成熟,刚进展到调研阶段。最后一次截止征求意见是在2008年5月20日,征求完意见后,本应用一两年时间继续做调研,但出了三鹿奶粉事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只好在社会现实的压力下,加速法律制定过程,于2009年2月28日即颁布该法。

  由于调研工作不充分,《食品安全法》可执行性很差,只说应该如何做,但对于违法后有什么后果则没有提。

  其次是缺乏配套制度,比如说《食品安全法》第27条规定,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按理说应该有个配套制度规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如何取得、职责是什么、报酬如何等等。

  还有就是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为了解决一种食品有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套标准的问题,《食品安全法》规定我们食品安全标准是国家安全标准,但目前卫生部已经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共有176项,按照原来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还有农业残留标准加起来大概有10000项来算,通过率连5%都不到。剩下95%的食品安全缺口,还需执行原先的标准,要么是企业标准,要么是部门标准,要么是地方标准。

  最后一点是,缝隙问题还是没有提出具体解决办法,《食品安全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这被称为“分段监管”,也为学界广为诟病,食物链的交接环节,会生出不少的问题,如何把衔接变成无隙对接是一大难题,应该对交接不清的地方责成某一部门来负责就好了。目前从国际趋势来看,欧洲由于出了太多的食品安全事故,丹麦与英国都把食品安全监管移到一个政府部门下来监管,美国也主要由两大部门来管。当然我国食物产业链比他们长很多,企业数量也比他们多得多,规模也很小。如何寻求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还需要不断地探索。

  日报:缝隙的填补除了划界之外,还有哪些措施可以最大程度发挥分段监管的作用,使之不会出现监管边界不清、监管重复和空白并存等问题?

  桑立伟:首先我们说以分段监管为主,以品种监管为辅,但品种监管这块根本是空的,没人管。我认为品种监管应由行业协会发挥作用,这样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才是一个比较合理的组合。

  分段监管极易引发“踢皮球”,涉及到部门利益之间的博弈,好事大家都想管,坏事大家都想推。除了细化各监管机关的职责,即划界以外,还有一点必须做的是除了在国务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省市县也必须成立中央垂直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现在出了食品安全事故,地方负总责,但光让政府负责,不落实到人头是不行的,领导之间推来推去。如果有中央垂直领导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他们是专职工作人员,出了问题,首先追究到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头上,承担直接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食品安全委员会必须中央垂直领导。食品安全监管最大的漏洞之一是地方保护主义,一些食品生产企业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当这些企业出了问题时,即使监管部门有心去管,但很有可能问题企业会直接找到更高一级的领导,致使监管部门无法真正的监管到位。更有甚者,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监管部门直接将企业保护起来,不承担监管职责。如果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话,我就不用受你地方控制的,你想捂也捂不住。

  其次,要进行塔式领导,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作用是把监管机关管好,监管机关再把通过资质认可的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住,让这些人成立卫生小组,管理企业内部具体事务,出事监管机关就可以直接惩罚管理人员。

  建议设立食品安全调查师职业

  日报:除了利用国家职能机关监管外,经济学家郎咸平曾建议,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吹哨法案”,用“放权于民”的方式实现合理监管,改变目前政府部门既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的矛盾,你赞同这种监督方式吗?

  桑立伟:我认为不能光靠公民监督,公民可能不具备专业知识,我建议设立一个新的职业叫食品安全调查师,从业者需要有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通过国家资格考试后,可以行使准行政权,可以到饭店、超市、生产企业调查取证。把所有证据收集齐交到监管机关,处罚金50%作为其酬劳。

  针对我们目前监管机关监管力量不够,主动出击执法的积极性不强,食品安全调查师这一职业的出现一定能更好地监管食品安全。

  日报:从监管对象上来说,我国食品生产小作坊较多,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非食品原料情况较严重,甚至还有些掺杂使假,这是不是给监管部门造成特别大的困难?重庆市近日规定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从6月1日起不得进入食堂及连锁超市、商场等销售,对此你觉得这种做法适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吗?小作坊和大企业在食品监管上应如何区别对待?

  桑立伟:我主张应该重点监管大企业,小作坊虽然面大、点多,但销售面小,影响人群也小;大企业市场占有率大,出现问题波及面广,影响大,况且其往往高喊社会责任,却屡屡失信于民,影响极其恶劣,其危害性是短期无法消除的。

  再加上在县级政府有关部门,许多监管部门中专职的工作人员数量很少,有的只有一两个人;乡级基本没有专职的监管机构与人员。而小作坊的数量太多,根本管不过来。同时,县及县以下基本是熟人社会,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往往有各种“关系”,板起脸认真执法、认真处罚,殊属不易。因此,如何对这些小作坊进行有效的监管,是普遍存在的难题。

  应对产销有毒有害食品 司法零容忍

  日报:除了监管难外,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是不是还跟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低有关?今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处罚起刑点从“拘役”提高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你看来,此修正案一出,会对食品安全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刑法还能增加哪些规定保护食品安全?

  桑立伟:我极力主张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要向对待醉驾一样零容忍,现在我们仅仅考虑到其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没有考虑到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所以一定要把这个罪名归到危害公共安全罪里面。

  而且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是结果犯,要求结果伤亡多少人,或者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当情况特别严重的时候才会判处死刑。而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只要造成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危险,即使没有危害结果出现,也可以判处死刑。

  还有《刑法》应增加对食品安全犯罪教唆犯的惩处,把提供资源、设备、技术的人都作为共犯惩处,从源头处置。

  日报:为什么国外食品安全问题不像我国那么严重?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有效手段,在世界很多国家受到广泛关注,欧盟、美国、日本等国纷纷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你认为我国是否有必要采用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

  桑立伟:在国际上,可追溯系统是当前比较先进的一种质量监控体系,也是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及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该方法通常是记录食品的原料来源、生产流程、生产工艺、产品封装、运输销售等环节中可能影响到食品卫生安全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并为每一个食品单位的食品汇总成一个独立集成信息,从而可以实现追溯查询的功能。

  比如说我吃一块烤牛排,我根据追溯系统可以追溯到这块牛排是牛身上的哪块肉,是哪个农场的哪头牛身上的,这头牛喂了多少饲料,饲料里有哪些添加剂,牛的管理人是谁,这些都应当在可追溯系统里记录。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我们肯定要做,不光是企业要做,国家也应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