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代思域换17寸轮毂: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指引(暂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1 16:23:16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指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利率市场化形势,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和风险管理能力,实现效益目标,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金融政策,结合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贷款利率定价,是指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以下简称联社)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按照不同的贷款对象,综合考虑成本、风险等因素,结合实际确定贷款利率水平的行为。

第三条  本指引贷款利率定价的对象,包括已在农村信用社发生贷款业务或即将发生贷款业务的所有客户。

第四条  贷款利率定价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成本、效益和风险匹配原则。贷款利率定价应能够覆盖经营管理贷款所付出的成本、承担的风险和期望的资本回报,在有效管理贷款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利润最大化。

(二)市场化定价原则。贷款利率定价应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变化、业务发展和同业竞争策略进行灵活调整。

(三)差别化原则。贷款利率定价应根据不同客户对象、贷款品种、贷款方式、贷款期限、风险种类等,在进行成本、风险、收益等精细化核算的基础上实行差别化定价。

(四)依法合规原则。贷款利率定价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及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辖内办理贷款业务的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贷款利率定价管理体系由联社理事会、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可由联社相关职能的委员会承担)、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小组(可由农村信用社相关职能机构承担)、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执行人员(可由农村信用社相关人员担任)组成。

(一)联社理事会负责确定联社年度利润目标,并以此作为联社贷款利率定价的总目标。

(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是联社贷款利率定价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根据利润目标审定贷款定价政策、模型、定价授权等方案,对全辖贷款定价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与监管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对有关定价事宜进行联系等。

联社指定部门作为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下设的贷款利率定价办公室,负责联社贷款利率定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小组是县(市)联社贷款定价的执行机构,负责管理本机构的贷款定价行为,贯彻定价政策,并在权限范围内确定贷款利率。

(四)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执行人员具体执行定价管理政策,收集贷款客户相关资料,进行调查分析,并初定贷款利率水平。

第七条  财务会计、市场营销、信贷管理等部门是贷款利率定价的支持部门。财务会计部门提供年度贷款的单位资金成本、贷款管理费用、税负成本以及应由本年度分摊的以前年度亏损等;市场营销部门提供市场利率等相关信息;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年度资产负债目标要求提供年度信贷投放规模及结构、客户风险、同业竞争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定价方法

第八条  根据客户的情况和农村信用社的自身管理要求,在人民银行规定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的范围内,按照公司类贷款业务及个人类贷款业务分别进行贷款定价。

第九条  贷款利率定价参考模型。贷款利率的定价采用最优惠贷款利率加点浮动的方式确定,参考公式为:

贷款利率=联社最优惠贷款利率+贷款利率调整点数

联社最优惠贷款利率=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1+联社最低利率浮动系数)

贷款利率调整点数=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客户利率浮动幅度

第十条  联社最低浮动系数的计算。联社最低浮动系数是指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付息成本率、平均费用率、税付成本率、不良资产损失的风险补偿率、最低目标利润率确定。各联社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最低浮动系数,如有需要,也可随时调整。

第十一条  客户利率浮动幅度的确定:

(一)根据各项贷款利率浮动指标与浮动系数对照表(表一、表二),查找相应的浮动系数与权重。

表一:

公司类贷款利率浮动指标与浮动系数对照表

浮动系数        0.1        0.3        0.5        0.7        权重

信用等级       AA         A        B        B以下        0.2

微型企业等级   优秀       较好     一般      一般以下       

资产负债率(未评等级)    30%以下  30-50%    50-70%        70%以上       

担保方式      质押       抵押       保证       信用        0.3

入股情况      20%以上    10-20%    10%以下   未入股        0.1

存贷比例     25%以上     15-25%     5-15%     5%以下        0.1

中间业务收入率 20%以上  10-20%      5-10%      5%以下        0.1

在金融机构的违约记录    无不良记录     不超过2次        不超过5次        超过5次        0.2

表二:

个人类贷款业务利率浮动指标与浮动系数对照表

浮动系数        0.1        0.3        0.5        0.7        权重

信用等级    优秀      较好      一般      一般以下        0.2

家庭负债率  20%以下  20-30%    30-40%     40%以上        0.2

担保方式    质押     抵押       保证        信用        0.3

入股情况    20%以上 10-20%     10%以下    未入股        0.1

存贷比例    10%以上 8-10%       5-8%        5%以下        0.1

在金融机构的违约记录   无不良记录    不超过2次        不超过5次        超过5次        0.1

(二)根据浮动系数和权重,确定利率浮动幅度,计算公式如下:

利率浮动幅度=∑(浮动系数×权重)×100%

第十二条  公司类贷款业务包括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已在农村信用社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贷款业务。

第十三条  公司类贷款利率定价可参考以下指标:

(一)企业信用等级:指企业经权威机构或农村信用社评定的等级,其中,微型企业按照《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和微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暂行)》评定的结果,其他未开展评级的,暂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进行确定浮动系数。权重为0.2。

(二)担保方式:分为质押、抵押、保证、信用等方式。权重为0.3。

(三)入股情况:指企业对农村信用社入股余额与贷款余额之比。权重0.1。

(四)存贷比例:指借款人在贷款社近1年内月均存款余额(开户时间不足1年的,按实际月数计算,下同)与贷款余额之比。权重为0.1。

(五)中间业务收入率:指借款人近1年内给贷款社带来的中间业务收入与贷款余额之比(首次开展业务合作的客户,可根据贷前承诺等预测放贷后1年内的中间业务收入)。权重为0.1。

中间业务收入主要包括:由农村信用社代发工资、协助农村信用社拓展银行卡业务、发展POS收单业务、日常结算等带来的中间收益。

(六)在金融机构的违约记录:按企业在本社及他行办理借款过程中的违约次数计算,未办理贷款业务的视同没有违约记录。权重为0.1。

第十四条  个人类贷款业务包括农户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农村信用社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信贷业务。

第十五条  个人类贷款利率定价可参考以下指标:

(一)信用等级:指农村信用社农户按照《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指引(暂行)》组织的等级评定结果确定,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按照《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和微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暂行)》组织的等级评定结果确定。权重为0.2。

(二)家庭负债率:依据个人贷款客户的家庭负债与家庭总资产的比例确定。权重为0.2。

(三)担保方式:分为质押、抵押、保证、信用等方式。权重为0.3。

(四)入股情况:指个人贷款客户对农村信用社入股余额与贷款余额之比。权重为0.1。

(五)存贷比例:指个人贷款客户在贷款社近1年内月均存款余额(开户时间不足1年的,按实际月数计算,下同)与贷款余额之比。权重为0.1。

(六)在金融机构的违约记录:按个人贷款客户在本社办理借款过程中的违约次数计算,未办理贷款业务的视同没有违约记录。权重为0.1。

第十六条  其他利率定价规定

(一)政策性贷款业务,如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利率执行。

(二)消费性贷款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利率执行。

(三)贴现贷款利率参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市场利率水平确定。

(四)贷款展期利率、贷款违约罚息由各联社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原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执行。

第十七条  联社在确保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政策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参考指标,并相应调整参考指标系数和权重;或根据联社自身的贷款利率定价能力,探索更为先进的贷款利率定价模式进行贷款利率定价。

第四章  定价流程及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工作流程:

(一)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执行人员根据收集的客户资料和调查情况,对客户的经营管理、还款能力、财务效益、资信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初定贷款利率水平,并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小组。

(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小组根据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执行人员所提交的调查资料(资料不足的可要求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执行人员补充)和意见,重点对客户信贷业务的风险度、信用等级、财务状况、结算往来情况等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在授权范围内直接确定贷款利率;对超权限的贷款利率,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  联社监督部门对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的贷款定价行为进行监督;对财务会计、市场营销、信贷管理等部门提供的定价基础数据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小组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执行人员进行延伸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机构、部门、人员限期纠正。

第二十条  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贷款利率定价的专项检查,对全辖的贷款利率定价情况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综合评价,并向联社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小组要定期不定期对辖内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执行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其按规定执行贷款利率定价。

第二十二条  对各级相关的机构、部门和人员在贷款定价过程中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由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各联社应根据本指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