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汽车维修软件下载: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任重道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3:05:12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任重道远



完善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近几年随着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加强和规范化程度的提高,证券市场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高级组织形式,其通过严格的规则要求、透明的监督机制、市场化的激励手段等,大大地促进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和完善,有力地推动了中国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但是,法人治理结构这一问题仍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可以说优化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任重而道远。那为什么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么难呢?其困难何在,又如何解决呢?

一、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困难所在

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

第一,“一股独占、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成为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根本障碍。在国有股“一股独占、一股独大”的情况下,董事会是由第一大股东所控制的,第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越大,其所占有的董事会席位也越多,而这第一大股东一般是国家股或受政府控制的法人股。在此股权结构下,在董事会中形成了代表国家股或政府控制的法人股的“关键人”控制局面。这就很难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使新建的公司往往换汤不换药,仍然由上级主管机关控制,成了所谓“翻牌公司”。

第二,决策人与执行人高度重合,从而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由国企改制而来,由国有资本相对或绝对控股。国有上市公司作为名义上的现代股份公司,虽然都设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所组成的企业组织管理机构,但其中大部分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几乎就是由原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原班人马组成,绝大多数公司的监事会主席都是原企业行政首长的助手,或工会主席,或党委领导。在这种存有明显缺陷的组织结构下,经理层受不到严格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决策层与执行人及监督层高度重合,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的产生和强化也就自然而然了。

第三,作为上市公司重要资金来源的债权人如商业银行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较小。由于受到《商业银行法》的限制,商业银行不能持有公司的股权,导致银行不能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治理;另外,在《公司法》的规定中,董事、监事代表的是股东的利益,排除了债权人在公司正常经营条件下参加公司治理的法律途径;最后,我国商业银行自身产权结构的特点也决定了银行的经理人员缺乏足够的动机去争取参加公司治理的权利。在这种缺腿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从而出现大量企业银行贷款积重难返,最终导致破产的局面。

第四,我国上市公司的薪酬结构比较单一,不能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起到足够的激励作用。总体上看,上市公司经理的激励机制缺乏动态化,个人收入和公司业绩未建立规范的联系。不少企业经理人员在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往往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条件决策,为自己谋取私利,明显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采取什么样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公司经理人员按照股东的利益行事,有待进一步探索。

二、有效运作的董事会是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

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权力设置中,缺乏足够的制衡机制以监督董事履行诚信、

 

勤勉和谨慎义务。在一定程度上,董事会的构成成为控制上市公司的关键,也是决定上市公司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那么一个有效运作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到底应该是什么样呢?我们认为首先它的人员构成要具有合理性和公平性,董事会多数成员应该是本公司各类股东的代表,避免一种类型股东垄断董事会的情况;同时在议事规则上至少代表非控股股东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在若干关键问题上具有否决权,对于防止控股股东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十分重要。其次,从它的组织构成看,由于董事会的主要功能,一项是检查和监督公司的长期投资战略。为了履行这一职能,公司董事会倾向于专门成立财务委员会和长期战略委员会,或称战略发展委员会。另一项功能就是减轻和缓和股东和最高管理层之间的代理冲突。一般而言,倾向于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和报酬委员会这样两个委员会来扮演独立监督者的角色。大型上市公司还可能设立提名委员会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来辅助董事会进行公司治理。另外关于独立董事应该从报酬的给予方式及给予者上予以重新考虑,以改变“有奶便是娘”的情况;同时应该考虑成立中小投资者协会,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对上市公司派驻中小投资者利益代表的董事及监事,并从法律上确认其地位和权利及责任,从而使董事会及监事会真正有效运行。

三、修改《公司法》已成当务之急

由于《公司法》形成于我国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其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1)现行的《公司法》比较突出地表现出对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不同的规定,带有一定程度上的“所有制歧视”,如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条件上可以放宽、国有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可以优先、国有企业可以设立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等,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一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法;(2)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四者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不平衡,导致该拥有的权利没有得到,不该拥有的却被赋予。比如,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策权、公司增减资的决策权、公司债券发行的决定权等权力,我国《公司法》将它们赋予了股东大会,而西方公司法流行的惯例是将它们授予董事会;(3)对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规定比较欠缺;(4)《公司法》调整的内容与其他法律有重叠之处。如职代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三者之间的监督权力重叠问题等;(5)债权人对公司的监控权利没有得到任何体现,游离于公司法的调控之外;

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看,现行《公司法》需要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1)确立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取消国有企业的种种优惠;(2)全面恢复股票的流通性,对于新公开发行股票的国有公司取消国有股不流通的限制,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禁止流通改为限市流通;(3)设立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法律制度,增设累积投票制条款,增设限制控股股东表决权条款,增设关联交易股东回避表决条款,增设股份购回请求权条款,增设股东对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享有提案权的条款,增设派生诉讼条款;(4)增设独立非执行董事,完善监督机制,提供监事会更多的监督措施和手段;(5)引入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者期权机制,完善激励机制;(6)为挽救行将破产的大公司,增设重整制度;(7)强化对董事、监事的约束,建立董事、监事个人赔偿责任,提高处罚力度,等等。

笔者认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困难在于上市前的企业旧体制被上市公司沿袭下来,比如所有者缺位,政府对上市公司的过多干预等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因此,要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需要政治、法律和经济体制的配套改革。有效运作的董事会是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