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分钟等于多少个小时:母亲报案儿子抓人、检察官要搞死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1 18:16:04

                       母亲报案儿子抓人、检察官要搞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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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刑警队副中队长的母亲认为自己上当买了面值为300元的电话卡,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天,儿子所在的刑警队将12名“犯罪嫌疑人”抓获,但是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一名检察官驾车为了争路与行人发生争论,在民警到场后还亮出证件“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民警查行人资料,还当场叫嚣:“你等着,我一定搞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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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最近媒体曝光的两件令人生猛的事,说它生猛是说手握公权力的人把手中权利毫无掩饰的展现在公众的眼前,只不过展现在不该展现的地方,让无辜者感受到了权利的“尊贵”,使无辜的人暂时屈服后,这两人也迎来了接受调查,等待他们的是无情的问责。

    现在我想追问的是为什么这些本应该最敬畏法律的人,面对自己或者亲属的利益被侵犯,毫不犹豫的把手中“尊贵”的权利大棒打向无辜的人们?玷污了本应该受人尊敬的权利,让人看到了权利滥用的生猛堪称天下无敌,如果有万般本领的孙大圣在场也要退避三舍,因为孙大圣会纳闷我降妖都要费劲气力,本事大的我还要搬救兵才能搞定,他们却不费吹灰之力。答案是权利缺少制约和监督惹的祸。

    让我不得不怀疑经这两位之手经办的案子,相关人或单位,是否享受了公正的司法待遇深表。作为警察、检察官,在任何情况下保持理性和冷静应该是一种常态,也是一种职业修养。他们并没有表现出应有的职业修为,而表现出的是“一定搞死你”和挟私报复的令人恐怖的生猛,让公正的司法更成为奢望。

    让我不得不提出这几天想说,但又不敢说的律师存在的重要性问题。当杜培武、佘祥林们最终被还以清白身时,人们这才注意到,原来辩护律师们一直坚持为这些一度被认定为罪犯的“坏人”进行无罪辩护;人们这才注意到,其实辩护律师早已充分展示了他们无罪的充分理由;人们也才意识到,律师的声音在当时总是那么微不足道,甚至被视作“得人钱财与人消灾”而备受鄙视。

    但是,受李庄案件的影响,对于律师制度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那一点点信任,在有些网友心里已经丧失殆尽,看见有人为律师说好话,他们的生猛砖头会不犹豫的砸向那人,骂了楼主不说,有的还要让楼主的家人被株连,我担心如果是我出来说话,我那受人尊敬的离开世间的母亲也要一同遭罪,所以我忍住了不说。

    现在我想说,当公权力受不到制约,被滥用,不幸的你受到手握公权力的人傲慢的侵犯的时候,你想必更多的是无助与愤怒,这时你需要与公权力对抗,那么公权力天敌律师就是你最好的选择,因为律师的诞生目的就是制约公权力,使公权利与私权利达到平衡。出现在你身边的律师受你之托,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你的合法利益,他们利用自己的技能竭尽所能对你进行帮助,以寻求最佳的解决办法。

    因此,律师制度绝不是可又苦无,而是要全社会予以关注,让它在还有浓厚的清官情结的民众心里生根,但也离不开民众的监督。《拆迁条例》要修改了,但是,这里面有多少被拆迁者的血泪和抗争?又有多少律师和法律界人士的艰苦卓绝的抗争?在终止的城市流浪收容制度背后,在揭露“钓鱼执法”的背后,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进程中,在以公益为主要发展方向的律师们的一次次艰辛维权背后,在众多网络热点背后,律师行业的职业者们虽然在战战兢兢的每一次对抗中有的倒下了,但是,整个律师群体不会倒下。私权力虽然还很弱小,公权力虽然仍很强大,但是,只要有公权力的存在,私权力和公权力的斗争就不会结束。最终达到平衡!

    把公权利关进笼子里,需要律师用智慧、敏锐的思辩和敏锐洞察立法司法的趋势的嗅觉积极参与;也需要律师以渊博的学者态度,理解和宽容皆为利来的人们的抱怨和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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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的"母亲报案儿子抓人"

上一篇 /下一篇  2010-01-13 09:08:44

     危险的“母亲报案儿子抓人


在黑龙江东宁县,两名推销员在向一名老人推销了面值为300元的电话卡后,风波骤起。老人买卡后报案认为自已上当。随后12名业务员被抓。参与抓人的有老人的儿子,他当时是刑警队副中队长。12人中5人被拘15天,7人被拘34天。34天后,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推销员们随后开始举报,认为警察是以权谋私,虚设罪名打击报复他们。300元电话卡引发的风波,至今未息(《新京报》12月12日)。(http://news.bjnews.com.cn/2010/0112/58202.shtml相关链接)


的确,或许就如这些身受牢狱之灾之后的推销员门所举报,可以说,无论是按一般的法律常识,还是以报案人与警察亲属关系,乃至当地检察院不予批捕的决定看,此案受害的推销员们以怀疑警方以权谋私为由进行举报,并非是毫无实据的空穴来风。然而同时笔者更觉得,如果一个警察在因为、或者认为自已母亲或其他亲属利益受到侵犯前提下,利用个人影响与手中权力影响扭曲正常执法程序的话,那结果必将是一种社会公共危险。

首先以执法程序角度讲,众所周知,刑事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适用对象也应当是涉嫌刑事犯罪人员。而且按照一般法律常识,警方作出刑事拘留决定,还要经过调查取证、立案与批准等内部程序。也就是说,如果警局内部各道程序关口能够严格依法办案的话,那至少在理论上,即便有个别警察因为个人私利而想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也应该不是轻而易举能够达到目的的。然以该案“母亲报案儿子抓人”的情况来看,不难看出,本该回避的警察儿子不但没有按起码的公正执法要求回避,相反还率队直接参与抓人。显然这样的事实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证明,该局自身对内部办案程序的监督是存在明显漏洞的。对此,虽然在此事件是否存在警察以权谋私行为的调查结果公开之前,人们还不能肯定该案形成是否是因为有警察个人因素影响所致。但无论再怎么说,今天这样的“母亲报案儿子抓人”的出现,本身就足可以让社会公众产生这样的担心:明天是否同样会因为警局内部监督不严,而有警察认为自已的儿子、女儿、爱人,或其他亲属利益受到侵犯而直接出面抓人?想目前事实或许已经证明,至少在该警局所管辖范围内,人们产生这样的担心还是有理由的。而这,恰恰应该就是该案可能形成的社会影响性危险。

还有就社会影响角度讲,应该承认,虽然在表面上该案的发生只是一个具体的案件,直接涉及的也只是个别警察。然以公安机关本应公正执法保一方治安的社会公共要求看,该案“母亲报案儿子抓人”的存在与出现,同样也会让人不得不产生这样的担心:那就是,今天是这些推销员因为与警察亲属产生利益冲突而人身自由被限制,那谁能保证在以后,我们任何人中的一个,不会因为同样原因——也就是得罪警察家属而人身自由被限制?所以就此意义层面来说,显然“母亲报案儿子抓人”案件出现,所侵犯的不仅仅只是具体推销员们的人身自由权利,而是对整体社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侵犯。而这,对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而言也是一种危险。

所以,无论以执法公正要求还是以社会影响讲,“母亲报案儿子抓人”案件的出现,都应当是一种危险。

 

周义兴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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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报案儿抓人”暴露了什么

阅读(39) 评论(1) 发表时间:2010年01月12日 21:43

本文地址:http://qzone.qq.com/blog/337894687-1263303789

相关搜索词: 警方报案检察院个案推销员          黑龙江东宁县两名推销员在向一名老人推销面值为300元的电话卡后,公司12名业务员被抓。12人中5人被拘15天,7人被拘34天。34天后,检察院认 为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推销员们随后举报,老人的儿子,当地刑警队副中队长王丛岭,以权谋私,虚设罪名打击报复。(1月12日 《新京报》)
        检察院的态度已经很明确,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这意味着对此事件检察院和公安局出现明显的意见分歧。在当地权威部门未能对该事件最终给出明确的态度之前,我们宁愿相信,两个部门都是在依法办事。问题是,在基本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何以会出现这样的分歧呢?
        从逻辑判断的角度,答案有两个,一是法律存在歧义,导致两个部门解读不同并做出截然相反的判断;二是尽管我们主观上宁愿相信两个部门都是在依法办事,但是有人以权谋私,虚设罪名打击报复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但是我们也清楚,法律的语言是最讲精确性和准确性的,在基本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只有具体裁量方面的灵活性,很难存在事实认定上的争执。所以,导致两个部门解读不同并做出截然相反判断的可能性非常小,何况上述基本事实并不复杂。
        排除了这一点,那么我们只能说两个部门间肯定有一个是有问题的。如果说我们认定是检察院在有意地包庇推销电话卡的公司的行为,这 个认定成立的一个前提就是双方存在某种利益关系,否则很难理解。但是至少在报道中,我们没有看到有这种可能的蛛丝马迹,而从这个角度来反推公安机关的行 为,如为什么是母亲报案儿子抓人,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警察为何不依法回避等等,不光案件当事人想弄清楚,就是作为看客的我们也都有想知道的欲望。但是偏偏 在这种问题上没有人以负责人的态度来满足一下人们最基本的知情权和了解真相的权利。当然,当地警方已经表态将对此事展开自查,但是就想我们不能相信一个医 生能够切开自己腹腔做阑尾手术一样,人们又凭什么相信当地的警方能够对自己开刀呢?
        事实上,东宁警方的事件不过是一个个案,但是在这个个案上,我们却能够发现许多共性的东西,除了上面所说的执法环节漏洞百出, 违规违纪层出不穷外,还有一个办案和执法效率问题,正如有人质疑的那样,为何警察的母亲一报案,警方就展开了行动,而且动作出奇的快?而我们也都知道,在 许多地方,对于一些疑似动用黑社会拆迁的行为,除了最后能够在犯事黑老大的恶行里看到外,很少能够看到警方出色的表现。
        而且,如果我们不泯于事实的话,并不难发现,普通人的违法犯罪,其技术含量可以说是相当低,而低技术含量的违法犯罪在威权机关面前,可以说从来就掀不起多大的风浪。怕就怕打着维护法律的幌子去违法犯法,这才是最要命的,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 ==========================================================================

对过度的警察暴力必须高度警惕

阅读(126) 评论(4) 发表时间:2009年11月03日 21:50

本文地址:http://qzone.qq.com/blog/337894687-1257256217

相关搜索词: 警察暴力卖淫光头警方本文已被推荐到腾讯博客, 点击了解更多精彩内容
  郑州市警方在10月28日晚的扫黄行动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起因是警方在大规模突击行动后,将一组包含小姐裸照的图片和视频予以公布。其中,一名光头便衣民警揪住一名跪在地上一丝不挂地得小姐的头发,将她的脸往上抬。(城市晚报3日A12版)
        这幅照片的公布,在网上引起了巨大争议。对小姐的遭遇持同情态度的,认为光头民警的行为已经超越警察的权限,因为法律虽然赋予了 他行使警权的行为,但是没有赋予他们伤害别人的权利。何况一个手无寸铁的弱女子,在被抓后已经没有任何干扰并威胁到警察行动的能力,警察没有任何理由对一 个弱者采取暴力手段乃至侮辱人格的行为。
        对警察的举动表示理解和支持的人也不少,报道中说,“不少市民对此举拍手称快”,网站进行的即时调查也显示,80%以上的网友对此表示支持。原因很简单,卖淫嫖娼是一个困扰社会的毒瘤,对于败坏道德的行为,警方不遗余力地严厉打击,无可厚非。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对比,既然不少市民拍手称快且80%以上的网友对此表示支持,那么网上愤怒到要对光头警察进行人肉搜索的网友们的举动就很值得怀疑。我 们知道人是理性的动物,对同一个问题的不同看法表明的是对不同价值取向的判断和取舍,对光头警察的支持,意味着为了社会的安定,我们可以适当容忍警察暴力 的存在;而对小姐的遭遇持同情态度的,则意味着对过度暴力侵犯个体权利的警惕,究竟哪一个更能体现现代法制文明,是我们所要努力和奋斗的方向,这才是对此 问题予以关注核讨论的核心。
        事实上,即便是对小姐的遭遇持同情态度的网友,也不反对对黄赌毒进行清剿。但是一个无奈的事实却是,尽管公安机关对清剿黄赌毒 从来不遗余力,但是现实则是,随着经济的繁荣,许多城市也是前所未有的“娼盛”,而且有关人士推测,目前中国的性产业工作者决不会低于2000万。之所以 有如此的盛况,与社会贫富分化的现实、思想观念的扭曲性开放、权力寻租的盛行都有着密切的关联,这一点从重庆打黑行动中也可以看出来,黑恶势力本身就不必 说了,每一个从警察队伍里被揪出来的黑恶势力保护伞也无不与黄赌毒等行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这些问题之所以成为困扰社会的毒瘤,不在于卖淫败坏道德, 而在于我们这个社会有着太多使卖淫得以存在的因素。郑州市警方在10月28日晚的扫黄行动中还有一个细节,就是几百名警察,大规模突击,折腾了大半个郑 州,竟然只抓到9名卖淫女。这样的结果,尽管也能称得上是胜利,但是这样的胜利却让人又一种很怪异的感觉,至少超出了普通人的经验与常识,而这恰恰就是问 题的诡异所在。
        再说对警察的举动表示理解和支持的人们,明显忽略了一个问题,我们现在毕竟是是处于法制社会的进程中,不能凭着个人的好恶下判 断,包括社会的道德标准,也不足以成为惩戒一个人的依据,一个人除非经过合法的审判程序,否则就不能认定其有罪,所以,卖淫嫖娼固然是一个困扰社会的毒 瘤,不遗余力地打击也是题中应有之义。但是对于抓获的卖淫嫖娼人员的惩罚处理,必须经由严格的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光头便衣的行为明显是一种违反法治精神 和法律程序的行为。
        而如果上种做法被认可,那就必然会使警察受到相应的鼓励,甚至产生只要自己的所作所为是“正义”,就可以完全无视法律程序,怎 么痛快怎么来的认知。但我们都知道,手执利器,杀心自起,警察是除军队之外最强大的国家暴力机器,倘若它一旦挣脱法律程序的“束缚”,公民基本权利必然会 遭到侵害,因此,必须对警权滥用的行为保持足够的警惕。而对滥用权力保持足够警惕的另一面,就是对公民个体权利的尊重和维护,不允许有一点非法的侵害,这 其中,当然也包括对于小姐作为人的基本尊严不被羞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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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评:娘报案儿抓人是典型的公权私用
2010年01月13日 14:20 来源:齐鲁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这12名推销员应该感到庆幸才是,庆幸你们只卖了300元的电话卡给"警察他妈",如果是3000元,你们就甭想出来过年了。

  1月12日《新京报》报道,两名推销员向一名老人推销面值为300元的电话卡后,公司12名业务员被抓。其中5人被拘15天,7人被拘34天。34天后,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推销员们随后举报,老人的儿子王丛岭就是当地刑警队副中队长。

  这位刑警队副中队长的“孝心”日月可表,警察母亲被“骗”,岂不是在太岁头上动土?这口气咽不下!怎 么都要让这帮不知天高地厚的推销员蹲几天号子才解恨。这12名推销员应该感到庆幸才是,庆幸你们只卖了300元的电话卡给“警察他妈”,如果是3000 元,你们就甭想出来过年了。

  众所周知,电话卡不是推销员自己生产或者假冒的,是电信公司供给的,且按面值出售给顾客,即使有什么 问题也是电信公司的责任,怎么能说推销员“诈骗”呢?而且,刑法中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必须是“数额较大”,按照有关司法解释2000元以上才算“数额较 大”。300元就把12个人以涉嫌“诈骗罪”抓进去,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幸好当地检察院没那么糊涂,否则更丢执法机关的人。

  作为刑警队副中队长,我不相信他是法盲,连刑法ABC都不懂,那么他为什么还敢动用公器,挟私报复? 道理很简单,就是他手中有执法大权。在一个道德失范、权力失控、丛林法规横行的地方,权力就是法,就是理,就是胆。知法犯法,公报私仇,是再自然不过的事 了。他不欺负你,算守纪的了,你还敢让他老娘不爽,岂不是老寿星上吊——嫌命长?

  毕竟东宁县不是一个刑警队副中队长的天下,还有许多制度、许多人在监督他,可为什么在关键时刻有的环 节却失灵了,任由他无法无天乱抓人,而且还把人关了一个多月?看看当地警方事后的表态吧,警刑大队副大队长王本国说,王丛岭是一名很出色的警员,“他所做 的一切都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这样执法犯法还“很出色”,这么做还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我们还能说什么?

  个人的道德失范固然可怕,而更危险的是体制失效——一个副中队长可以玩转法律,随便剥夺公民的自由, 这还不够可怕吗?一滴水见太阳,无论怎么说,公民因为“得罪”了执法者而受到超乎法律之外的惩处都是不可接受的,是与法治社会格格不入的,当地警方应该好 好反思一下,不要回避,也不要推脱责任。 练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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