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ipad air贴膜:新泰的提示:选官制度是派官、科举,还是选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1 08:32:31

新泰的提示:选官制度是派官、科举,还是选举?

 2010-02-27 23:36:05 

              山东新泰选官引起轩然大波,致使被选者被网民翻遍了祖宗八代,甚至有人提出要检验处女膜的怪主意,这当然使被选者感到是对其人格的侮辱。像高考制度不合理不能怨考生一样,选官制度不合理应该不能怨被选者。“外举不避仇,内举不避亲”,在中国春秋时期祁黄羊这种推荐官吏的“美德”,就受到了赞扬,这是因为他推荐的人选比较合适。如果他推荐的是希特勒,就肯定不会得到好评。可见,古代选官注重的是结果,而不是选官的方法;而现代选官,如美国总统选举选出小布什,没人翻遍祖宗八代去查与老布什是什么关系?是不是老布什的“儿媳”?而是去查选举是不是进行了舞弊。甚至德国的民主选举选出了希特勒,也没人说民主选举制度不好。可见,现代选官注重选举民主方法,却不注重选出什么人,实际上是用更科学的方法去注重人。既然我们是现代人,我们就没有必要去翻被选者的祖宗八代,去看翻被选者与领导是什么关系,去看其有没有男朋友。我们只要看一下选官方法是否合理?选官时是否有“猫腻”?只要选官方法合理并无“猫腻”,哪怕选出组织部长的儿子也是无可挑剔的。其实,无论那种选官制度都有“猫腻”的可能,如科举的作弊、选举的舞弊及荐官的“谗言”,等等,等等。所以人们对选官的质疑,主要应该是在选官的方法上,即哪种方法是最合理、最不容易作弊、最符合民意的方法。我们不知道山东新泰选官是不是作了弊,但是因为其方法不对,即使他们没有作弊,人们也会自然而然认为他们作了弊。

      在历史上有三种选官制度,这就是派官、科举及选举制度。在隋、唐以前,中国的选官制度基本上是派官制度,其中包括家族集团世袭制度、推荐制度及买官制度,最终以“派”的形式出现。派官制度决定权在上级领导,派出的官对上级领导负责,代表上级领导管理人民,是谓人民的“父母官”;自隋、唐以来,科举就成为主要选官制度。在中央集权的王朝时代,科举选官是相对科学、相对民主的一种制度。俗话说:穷文富武,指习武消耗比较大,只有富者才能承担起,读书消耗比较小,穷者也可承担。科举不需要交考试费,对富者和穷者是平等的。因为科举是凭本事考的,其选出必是相对有能力的人才。但科举制度仍没有脱出封建制度的范畴,这样选出的官仍然是对上级领导负责,还是人民的“父母官”,但相对来说,科举制度比派官制度要好得多;选举制度是现代共和制和君主立宪制的选官制度。这是更为科学和更为民主的选官制度,它不但能选出相对杰出的人才,而且也能反映民意。选官的决定权在于大多数人,官员对人民负责,他的责任不是管人民,而是服务于人民。他们不是“父母官”,而是“儿女官”。与前两者相比,选举制度有质的不同,相对来说,选举制度是最好的制度,或是最不坏的制度。不知从何时起,中国的选官制度从法律意义的选举,变成实际上的派官制度。既是派官,就不是科举和选举,要凭关系和金钱,这样就倒退回了隋唐以前落后的选官制度,比过去更为落后的是,旧王朝时代捐官所得按制度归了国库,而今天的买官所得归了贪官个人。派官的目的也是为管理人民,而非服务于人民。于是“贪官遍天下”成为时期的特征。新泰的选官就是这种选官制度的典型。

       我们以新泰选官为例,说明其观念和制度的落后。

       其一,干部年轻化的观念是封建观念。新泰的这次选官打的旗号是“干部的年轻化”。在民主制度下,下任官员不是上任官员确定的,干部年轻不年轻是一个人民选择的自然过程。只有封建帝王和贵族才考虑自己的人或亲属子孙能不能接上班。毛泽东开始时还是考虑用自己的人来接班,如刘少奇、林彪,“九、一三”事件后,就变成用自己的亲属子孙来接班了,如江青、毛远新。这不是封建观念是什么?在毛时代,省及以下的接班人叫“老中青三结合”;在邓时代,叫“第三梯队”;在现在,叫“干部的年轻化”。实际上,干部年轻不年轻不是一个什么了不起的问题,只要有利于工作,有利于人民,干部老一些又何妨?为了安排自己人,即便不是为了安排自己人,刻意追求干部年轻化,费时费工费钱,又有何益?

       其二,新泰选官原则限制了“人权”。把35岁作为选官的界限,这就剥夺许多还是青年(据说各地十大杰出青年评选的年龄界限是45岁)的有经验的人员的当官的权利。而且,新泰的选官规定年龄限制严、职称、职务限制宽,实际上这本身就是在定人定向选拔干部。一个助理审判员,一个书记员,担任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司法局副局长,是不是太早了一些,尤其是助理审判员,连独立审判的资格都没有,担任人民法院副院长,是不是有点“草菅人命”的意味?

        其三,考试成了一种形式。科举考试是皇家真的想选拔人才,而我们的许多考试真的是想显示公平,两者的目的不同,这就是我们比科举考试还落后的地方,这也使考试常流于形式。选拔年轻干部的考试不是高考,不应设相对的分数线,而应设绝对的分数线,如85分以上,这是因为我们是要选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不是“矮子里面拔将军”,如果真找不出特别优秀的,宁可暂时不选。像现在连70分都不到的人员都被选拔上了,标准是不是太低了。考试反而成了素质一般人员的“保护伞”了。

        其四,新泰被选人员违规。按中组部2008229日发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第二十条规定:“ 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第二十一条规定:“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按此规定,从任公务员起,晋升到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至少需要六年时间;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至少需要八年时间。新泰被选人员不符合此条件的甚多。尤其是法院,像最高院不是省部级一样,县级市法院院长不是一般的局级,应为副处级,故而,副院长应为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至少需要八年时间才能晋升至该职务。况且,法院还有其特殊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条规定:“ 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我们不知道,被提名为副院长的那位同志是不是法官,是不是择优提出的人选 ,但如果主要是因为年轻而被提名,显然是不正常的。

       其五,新泰选官没有民主气味。《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还规定:“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程序中没有硬性的考试规定,倒是第一款就是“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的意思不会是几个领导之间的“民主”吧,总应该与“民调”和“群众投票”有一定关系吧,看来是没有认真实行这一款。还有第二款中有“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的要求,这也不会被理解成在几个领导范围内进行酝酿吧,至少应该在其原有单位和即将任职的单位群众中酝酿一下吧,看来这一款也没有认真做。如果我们这么落后的制度都没有执行的话,我们怎么能说选官的结果让群众满意呢?这样选拔出的官怎么能为人民服务呢?

       新泰的领导们只顾替自己辩护说自己没有“猫腻”,其实他们的选官方法就有着很大的问题。不管怎样,新泰的领导们已经是出了“大名”,不管他们的目的如何,结果是否有点“得不偿失”?!

       文章来源: 《石名岗 博客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