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mm031磁力:[转帖]陈有西: 法治沉沦,中国青年报奇文批判 【猫眼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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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法治沉沦,中国青年报奇文批判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 一级律师 陈有西



《中国青年报》记者郑琳、庄庆鸿2009.12月14日发表于该报的《重庆打黑惊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 近20人被捕》的文章,违背基本的新闻原则,将一个事件报道写成时政评论,对中国律师业和《律师法》肆意诋毁,对中国执业律师进行无知的不负责任的贬损, 对个别律师的行为进行渲染和夸大,对一宗尚没有经过司法审判定性的事件先进行媒体审判和媒体定性,充满了对现代法治意识的无知和偏见,严重诋毁中国律师业 的形象,应当进行严肃的澄清。

第一, 官气十足,媒体定罪,未审先判,将涉嫌犯罪定性为已经犯罪。

该文称:“12月13日,“律师造假门”始作俑者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起国内罕见的涉黑案件“律师造假门”被急速曝光。”哗众取宠迎合网络热门手法 杜撰出一个“律师造假门”。“批准逮捕”只是尚无定罪效力的强制措施,这个律师是不是真的“造假”,是对被告进行合法帮助,还是在造假,按中国今天的司法 制度,并不是由公安和检察院说了算。这两个机关没有确定权力。所谓“急速曝光”, 13日的批捕,14日独家报道,只是该报自己在倾向性地“急速”故意透露,或者受联合办案组的授意故意透露,并没有其它的媒体“急速曝光”,这明显是虚假 报道手法用语。本文所称“造假”,是指制造假的证据。由于律师的法律帮助,被告明白后,改变原有对事实的认识和口供,是每个刑事案件都会发生的。如果重庆 警、检是以此为据定性,没有其他的事实和证据,那这个案件最终肯定是个错案,李庄无法定罪。因为《刑法》306条的含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 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的“帮助伪证罪”,根本不包括被告本人这种口供的改变。这是记者受办案机关旧观念影响的基本法律常识的错误。

该文还称:“李庄,48岁,混迹律师界十余年,其所在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京城也颇有“背景”。注重“身价”的李庄此次肯来重庆打涉黑官司,除受龚刚模的生 意伙伴相邀答应来“捞人”,其实更重在“捞钱”。”对一个执行辩护职务的律师,在没有司法定性前,这个记者很无知地已经对他定性为是“混迹律师界十余 年”,是“为捞钱”,是“有背景”。已经将其媒体批判为一个混混。

第二, 以偏概全,恶意贬损中国律师整体形象,对所有到重庆辩护的律师贬低为同小姐一样“人傻、钱多、快来”的圏钱者。

该文称:欣喜之余,李庄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一位 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重庆打黑除恶一系列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到重庆代理涉黑诉讼”一时成律师界热门。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 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将有一万六千多律师的北京律师群体,描绘成一群如蝇逐臭的唯利是图者。对中国律师业既无知又妄加 评论,认为律师为保护被告基本权利的工作,都是为了捞钱。

第三, 全面否定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称95%刑事辩护是无用的。暗示中国百姓没有必要请律师,请律师是受“第二次伤害”,化冤枉钱。甚至称律师是“国家和民众的灾难”。

该文称:“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是败诉。 “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第二次伤害’。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 ‘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

刑事辩护的胜诉率,是这个记者和新闻来源者的十分荒谬的“发明”。可以负责地说, “刑事败诉率”,是这位无知记者的捏造和杜撰,中国最高法院、司法部、全国律协、国家统计局,从来没有这种数据统计和所谓的“资料”。因为“胜诉率”是有 多种参数影响的抽象概念,根本无法统计。刑事辩护的功能,是保护被告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类文明的重要进步,提高司法公正性,防止冤假错案发生。这 位记者和新闻提供人的法律意识,还停留在封建社会。以死刑案为例,杀错一个都不行,如果按这种“比例法”,难道杀错5%都是可以的?这位记者知道中国一年 有多少死刑吗?95%败诉,如果是指有罪判决都算败诉,那么排除情节、减轻情节和帮助法庭准确定罪量刑,难道就是无效辩护?有罪判决责任就是律师?佘祥林 冤案是谁造成的?聂树斌是谁错杀的?难道要律师说对不起?说律师辩护是“第二次伤害”,象土改一样抓起来不用审判就枪决,象文革一样不经审判就定国家主席 是大叛徒大内奸大工贼,看来是这位记者期望的。说律师“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不用说法律水平,这位记者的现代人文意识,连中学生都不如。 这样的文章,中青报能够出笼,确实体现了中青报的堕落。

第四, 违法透露侦查内幕,将侦查观点渲染成定性事实。充满有罪推定的“专政观念”。

《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权不受侵犯,会见不被监视。但是,从这位记者的报道中,李庄律师办案中受监视的迹象非常明显。该文说:“其实,在龚刚模按响报警 铃之前,律师李庄等人违法操作、妨碍正常司法的行为已引起相关部门的警觉,巡查民警多次批评和警告,李庄仍置若罔闻,看守所依法作了详细记载。”看守所无 权监视律师,不得干扰律师的正常会见工作。这个“相关部门”已经是直接违法的行为,被这位记者报道成正面行为。

为了涂黑律师,这位记者违反法律规定,将侦查内幕未经审判大量公开。称涉黑被告的 翻供是一种醒悟,是检举立功。将其未质证也无法去澄清核实的口供,进行所谓的“公开”:“龚刚模说,李庄为我打官司就是为了钱,最终处理结果还得落在我身 上。官司是否打得赢,他都出名了,如果被查出我作了伪证,倒霉的还是我自己!”说律师引诱要被告翻供:“李庄在第二次会见中对龚说:从你的材料中看得出 来,你肯定被诱供和刑讯逼供了。法庭上问你是否被刑讯逼供时,你要大声承认,还要把刑讯逼供的过程夸张地演示出来,以刑讯逼供为由否认原来在侦查阶段所作 的口供。同时,李庄还编造了一大堆细节,要求龚刚模在法庭说:以前的口供全是瞎编的,因为我被公安吊了八天八夜,被打得大小便失禁。李庄用威胁口吻告诉龚 刚模:如果依照刑讯逼供所说的笔录就得枪毙你……翻供你要有道理,有理由。“面对专案民警,龚刚模发泄般吐露几天来煎熬着他的秘密:他妻子从北京请来了康 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马晓军。在与李、马二人的前后3次会面中,李庄向他面授了五招翻身秘术。”

这位记者不明白,他这样单方报道时,李庄和龚刚模都关在里面,丧失了正常的话语 权,不象法庭上可以澄清、质证和辩驳。这种报道是“专政报道”的常用手法,是违背基本的新闻公允原则的。被告口供,特别是检举立功材料,是侦查机密,侦查 人员无权在开庭前透露,连律师都无权透露,记者怎么可以这样泄露报道?谁知道龚是不是这样说、有没有说过、是什么样的情况下说、其动机又是什么?这种“曝 光”,除了证明办案机关急于定性和引导社会舆论的怂恿和授意外,这两位记者的身份和意图,不是昭然若揭?

第五, 将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联合办案,视为正确做法,是非观念混淆,对公检法联合办案对付毫无防卫能力的律师,进行正面鼓吹。

该文称:李庄、马晓军等律师教唆龚刚模翻供、串证等问题一露端倪,立即引起了重庆打黑领导小组的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公、检、法、司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

我国 《宪法》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检察、法院依法独立检察、审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干预。法院都介入“联合”,还要走审判程序干什么?这是中国法治 的倒退和旧法观念的回潮。自从中央政法委宣布结束“严打”进入常态后,“公检法联合办案”已经是明确不允许的。政法各家要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制约,各自发 挥职能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的刑事侦查分工,伪证罪是公安独立侦查。重庆的案件,公开宣称“组织公、检、法、司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来调查两个律师 的帮助伪证问题,是不是太小题大作了?充分体现了一种非常态和不依法办事的现象。把依法辩护的律师视为阻挠打黑的恶势力,用对付黑社会的手法来对付律师, 这两位记者不以为非,反而津津乐道。

第六, 非议诋毁和否定全国人大新立法的《律师法》,为一些落后的旧法观念招魂。

该文为了否定律师在刑事程序中的作用,竟然认为全国人大已经通过、国家主席令公布 的《律师法》是不合时宜的,影响了重庆打黑。他们说:“李庄现象”泛滥的背后,是“潜规则”还有其存在与蔓延的空间,一种原因是我国《律师法》相对超前而 其他法律相对滞后。”这种论调,是立法争论中一些淘汰旧观点的泛起,也是《律师法》通过后遇到巨大阻力,一些基本律师权利严重被搁置的主要原因。稍知道立 法过程的人都清楚,我国现《律师法》已经是非常保守的一种定位,同中国已经加入公开承诺遵守的国际人权公约还有不少距离。而该文借重庆“打黑”之机,反而 再次鼓吹那些落后观念,非议少得可怜的律师法中的些许进步。

第七, 将法律规定的律师正常法律帮助工作,理解为帮助翻供,将律师正常调查,理解为串供。误导刑事诉讼基本常识。

从报道所称,李庄等律师介入本案是审判阶段。该阶段侦查已经完毕,口供证据已经固 定,法庭上怎么说,都不可能影响已经固定好的笔录。审判的作用,是在法官主持下,对这些口供进行质证核实,还原真正的真相。所有的口供,质证时都会有同 意、确认、纠正、澄清、辩解、否定。这些都是庭审的基本程序,也是庭审的意义所在。因此,庭上翻供不构成伪证。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就是要对控方证据进行核 实,对各被告口供,向被告进行核实鉴别。对律师将进行的的证据调查思路、已经取到的证据、证据的证明内容、证据的线索,向被告进行一一询问,包括告知已经 有的证据中的矛盾和证明力。一些公安机关滥用权力,审判阶段还监视律师,不让其向被告核对和告知,这是违法的、侵越辩护权的。这位记者盲从了这些违法观 念,以为这是“串供”。该文说:“李庄在首次会见龚刚模的过程中,即向龚刚模宣读同案多名犯罪嫌疑人的笔录材料,特别是宣读了同案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樊奇 杭的多份交代笔录,同时还把同案重要嫌疑人的在逃信息告诉了龚刚模。”他不知道此时侦查早已结束,律师这样做是合法的。但经过他的这种报道,给社会上包括 一些侦查机关产生一种误导,以为这真是一种伪证和串供。

口供雷同,本是刑事律师审查定罪证据是否合法取得、是 否原始取得的基本方法,也被这位不懂刑事辩护的记者非议,按控方观点指责和辩解说:“但是经过司法调查(该记者对何为司法亦没有搞懂,将刑事侦查说成司法 调查),李庄的种种造假设计经不起推敲,其“刑讯逼供”和“无法正常会见”等种种说法不攻自破。”“为设置更多障碍,李庄不断炮制出新的质疑,如检察机关 移送证据不足、龚的交待笔录出现多份雷同等。”“检察机关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与拟在法庭举示的证据内容基本一致,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 移送主要证据范围的规定;而笔录雷同系多位侦查员在不同时间对龚进行讯问,其内容不可避免会出现相同或相似。”把律师正常的履行职责行为,检察院的不严格 按刑诉法、律师法保障律师阅卷权的行为,编排成是律师在刁难检察院,并进一步认为是一种伪证、捞钱的手法。

八、大肆渲染律师“捞钱”,闭口不谈有无合同、有无私下收费,渲染律师都在唯利是图。

该文中多处反复渲染律师的大规模“捞钱”。是煽动社会敌视律师的“最有杀伤力”的一招。在其报道中,没有一个到重庆的律师不在巧取豪夺。不交待有没有协商 和合同依据,当事人自愿还是被要挟、被骗。报道称:“龚刚模的亲友“捞人”心切,再加上李庄的多番“演说”,几天之内就总共支付了245万元给“跨区域打 捞队”。李庄代表“打捞队”要龚刚模的亲友承诺:若要龚刚模不判死刑,还要两三千万元,事成之后兑现。”如果此说如实,李庄涉嫌的就不是帮助伪证罪。而是 违反执业纪律、违反律师法的行为,应当受行政处罚和惩戒。如果虚构事实骗钱,还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这篇报道没有交待这些费用是辩护费还是其他代理费, 是律师提出还是家属自愿,是进律师所的帐还是自落腰包。而是笼统地用讥讽口吻说:“迫于无奈,龚云飞又托人再次给李庄的账户“装”了100万元。”好象律 师收钱就是犯罪。重庆案件中,律师和“钱”似乎结下不解之缘,如沸沸扬扬的女律师和法官勾结进帐4千万之类。我们不排除律师队伍中确有唯利是图者,严重违 规高标准收费者,但此文的渲染,似乎中国的律师都在不顾公义和道德趁火打劫,把律师涂抹成比黑社会还坏。这种无知和偏见,在一个中央的青年大报上出现,体 现了中国现阶段法治意识的倒退和观念的混乱。中国青年报如果是一份有责任感的报纸,应当郑重向全国律师界公开道歉。(2009.12月14日)

 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后续

          就中青报事件答读者(之一)《论律师》  

http://www.bokee.net/newcirclemodule/article_viewEntry.do?id=4284678&circleId=103752



         网络时代无完人。因为我的两篇小文,一时成了一个旋涡中人。谷歌搜索《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有 10,800条转载,搜索《初步可以判定李庄无罪》有 11,900条转载。好评如潮的同时,谤议也随之而来。这很公平,你要对一个社会热点问题站出来说话,就要容忍别人对你的评价,评价者同时也是被评者。唯一的遗憾,是网络的隐名。不知道如此支持、肯定我的朋友们是谁(你们让一个已经拼命理性的人总忍不住流下热泪),也不知道如此想贬损我、猜疑我的又是谁(不过有些可以看出明显是来自山城某些部门),似乎只有我是在聚光灯下。这是演艺圈中人要追求的,但不是一个法律学者想追求的。对于所有数万支持我的跟贴,我只想用一句简单的“谢谢”来表达我的千言万语;而对数百条我见到的谤议我(其实更是针对中国律师这个群体)的网上评论,则需要作些思考。如果不加以适当的回应,不利于一些长期混乱的法律界限的澄清,会进一步“谬种流传、害人匪浅”,因此还是要再写个答复,也算是对数万热心读者的一个感谢。我的答复将分专题进行,今天先写出第一篇。
       第一、 中国律师被误解由来已久

      从责难我的一些跟贴中,主要可分三类:

       一是重庆的深受黑社会戕害的底层百姓的维权网民。我深深地理解他们。从重庆打黑开始,他们就是坚定的拥护者和欢呼者、送锦旗者,虎视眈眈地守护着打黑的势头,深怕打黑半途而废。他们形成了一股洪流,谁“阻挠”打黑,不论动机如何,是不是真在阻挠,是在帮他们还是在害他们,一概骂将过去。这些人是可以理解的、情有可愿的。他们对为“黑道人物”(姑且有罪推定一下按此说法)辩护、帮助这些他们痛恨的人的律师,有一种天然的敌视。他们看不出我们法律层面真正的民本理念,不会明白守护法治秩序才是真正在制约社会专横、真正在保护他们长久的权益。法理上的东西毕竟太专业,以表面的态度划线是最为简单的方法。

        二是明显帮助炮制中青报文章的一些组织打黑的思想库、宣传库人士,他们坚守着自己的“职业责任”,要努力为这样的对付律师的做法辩护。这些人主要还是一个观念碰撞问题、门户之见问题。这种思想根源很深,在《律师法》立法的高层争论中,已经有集中体现,只是这次通过李庄事件开始直接的交锋。让我们深深地感到,法学教育,不能光是教一些法律技能和规则,更重要的是要教思想。如果只教出一些工具来,有时不但不能促进一个国家的进步,相反还会成为一个国家法治体系的破坏者。

        三是社会上被一些黑律师坑过、骗过、捞过,认为律师没一个好东西,或者干脆就是非常眼红一些律师大把赚钱的红眼病人士。他们以为中国律师真的象中青报所渲染的一样在数百万地捞黑钱,他们对中国律师正面的东西一概抹杀,恨不得杀光中国的所有律师,回到封建社会,回到象“包公戏”中可以当庭铡人的年代;回到“土地改革”一个民兵连长找几个苦主在万人大会上一控诉就可以当场枪决人的年代;回到对刘少奇主席不经审判就可以秘密关到死的年代。这类人思想的浅薄,让我们看到了同态复仇的原始部落;看到了金庸、梁羽生小说中的以暴制暴;看到了美国西部片拓荒时代的用子弹说话。现代法制中用公开、抗衡、质疑防止司法冤案的方法,在他们看来都是不必要的。这些人,只有自己成了佘祥林、聂树斌的那一天,才会真正明白这些“麻烦讨厌的律师”也是这个社会维护公平正义所必需的。

       我为一些普通刑事案辩护,为一些出事的政法委书记、纪检委书记辩护、到看守所会见他们时,他们的大彻大悟、对中国法治现状弊端的认识,是他们在台上作报告整治别人时从来没有想到过的。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出事后向他的律师说坚决不要律师,认为请律师是同党对抗;我为某副县长辩护时,他说请不请律师无非一个程序,没有用的。因为他们在台上时,法院院长都是可以叫来训斥的,有些大案法院判前他们早研究定好的。知道了这些运作模式,在他们眼中律师又有什么用?辩不辩还不是一样?象中青报说的95%刑事辩护是没有用的,这是他们的真实想法。但无论是成克杰,还是刘方仁,审判后期对律师的信任和依赖,都不是一般的。我常常感叹,可惜他们再也回不到执掌政法权力的位子了,为什么只有到了这一步,才会真正明白过来。

       中国的律师制度,反右前存在了2年,小平时代后恢复了30年,在一个数千年封建土壤培育的人文基础上,这颗西方泊来的小苗,其实一直水土不服。重庆事件只是一个总爆发,把这二十多年中国律师的地位,通过一个李庄,让大家突然看得如此清晰。我曾经撰文说过:中国律师是在传统与现代、法治与人治、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夹缝中生存。社会对他要求很多,当事人对其期望甚高,官方想将之纳入囊中,职业定位又要求他必须站在公权对面、担当民权的守护人的角色。律师是整个国家法律机器中,唯一代表民权的懂法律的力量。公、检、法、安全、监狱,都是站在国家公权力的法制力量,只有律师把自己的呵护之臂,伸向民权。公权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当然也是为了保护民权。但在个案中,他是对付每一个社会个体的强大的公权。公权也会失误,有时打的是真正的社会之害,有时则会误伤无辜。人类之所以要发明律师制度,就是为了控制公权不被滥用,防止其失误和权力失控,通过抗辩制的司法进行鉴别,打击真正的犯罪,保护无辜被伤的人。只有专业的法律人,才有可能发现和去抗衡,这就是律师的特殊功能。即使网上骂律师最凶的人,在他自己犯罪被审判时,仍然还是要请律师。有一位将我的辩护视为死对头成见极深的反贪局长,他家属出事后通过朋友,一再请求我担任辩护人,我为他进行了尽职辩护。“黑道人物”也是人,有时“白道人物”会被冤枉为黑道,获得辩护的权利是每个面临审判的人都应当有的,是国家法律规定的。

       但是,由于中国实际上的律师功能的侏儒化,社会上对中国律师的作用,对国家文明进步的促进,其实远没有真正认识到。由于律师业的完全民营,自找饭碗,一些律师中出现了拜金现象,“黑律师”现象、“捞钱律师”现象,确实存在。但是,中国律师总体上是好的,健康向上的。特别这些年司法部抓队伍、抓整顿、抓培训,大批年轻的科班出身的法学院毕业生进入中国律师队伍,律师素质已经大大改进,而且,将来必然会从中国律师中出现政治人物、司法界高层人物。这是中国理性治国的希望所在。中国律师总体的收入,其实不如公务员,去看看公务员考试的报名数据就知道。而开支则远大于公务员,真正年入数百万的名律师,只占中国律师队伍中10%不到,大量年轻律师生存都有问题。而生存环境上,同公务员比,则要恶劣得多。官方怪律师不听话,认为是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幕后指挥者;公检法怪律师不配合,总是给他们找麻烦;穷人怪律师请不起,只帮有钱人;富人怪律师巧取豪夺捞他的钱;法官检察官怪律师拉人下水;受害人怪律师为坏人说话,为杀人犯辩护的律师经常被围攻;而坏人认为律师辩护没有用,是在白拿他的钱。在一个缺乏法国启蒙时期一样“人的发现”、人权思想启蒙的国度,国民只想跪求清官、寻找清官、不想站着对话的国度,律师的被非议和被涂黑,似乎是必然命运。

        以前,中国律师只是点缀,只是形式上的过堂配合者。“四人帮”的审判,就给全世界看到了中国是怎样定位律师的。他只不过是官方早就定好结局的一场大戏的配合表演者。现在,中国已经有了16万律师,每年可以增加2万多,没有编制限制,不久就可能超过法官数量。很多法学院学生想进这个队伍。社会上开始关注了,官方开始重视了。社会权力分配、利益重新调整中,律师都越来越成为一个显眼的群体。其生存的边际冲突,第一步就是在法律共同体中产生,这就是同公安、检察机关的直接冲突。因为在刑事辩护中,法律把他们设计为直接的对抗者、交锋者。但是,我国《刑法》规定了警察可以抓律师、检察捕律师、法院判律师的306条,没有规定律师可以抓警察、抓检察官、法官的任何法律。而法律又规定了法庭上他们是平等的,是要平等抗辩,保护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必须为了被告同公安、检察、有时甚至是法院直接交锋。但这样的抗衡,从起点上律师就输了。这种法律规定要求上“抗辩”平等、与法律权利上的实际不平等,使中国律师永远是公权力的绵羊,不做绵羊就必然做齑粉。李庄可能不是一个好律师,但他做了齑粉不是因为他不好,而是因为中国现在的法律制度,和落后陈旧的法律观念。一个还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只会见了一下被告、法庭都没有开庭,他“假”的标的物在哪里?他制了什么假?有的人讥讽我写《法治沉沦》一文是兔死狐悲,是一种恐惧,他们错了。我不认识李庄,也没有到重庆来“捞钱”,拜浙江省法治环境相对较好,我在看守所、在法庭上的交锋,远比李庄要厉害。舟山九案,检察院抗诉五个,法院驳回四个。群众围攻要当庭抓证人的检察官,我挽着证人的手护送出法庭送上出租车走掉,这样的校量,我除了有些压力外,浙江的公检法仍然很好地理解了我、保护了我,通过查明真相排除行贿判决保护了这个证人,也保护了我。检察院抗诉后被驳回,他们也没有再做任何的动作。甚至经常请我走进政法各家的讲台。我不是因为“恐惧”而写这样文章,不是同情李庄而写这样的文章,而是因为中青报记者的无知和偏见,实际上体现了现在公权机关一些人对律师的敌视和偏见。在中国现阶段非常有代表性,作为中国律师中比较明白的一员,我不能保持沉默。

        其实,我这样严厉的谴责这两位记者,我也不认为她们就不是好人。她们被打黑的崇高感激动着,并不知道这样的报道对中国的法治进程的破坏有多严重。她们对中国的法律环境、对中国的律师业、对中国的刑事辩护、对中国的人权保护现状,太不了解了。等到她们的亲属,或者其本人,不幸遇到李庄这种事的时候,不出十天,她们的认识水平,要超过他当这样的记者十年。由于刑事侦查活动的封闭性,社会上对其间的一些过程,是无法了解的。律师为什么会这样行动,他们也是无法知悉的。加上对“帮助伪证罪”的法律要件概念的不了解,以为“坏律师”就是犯罪律师;“对抗”公安就是在阻挠打黑,就是违法,加上“公权天然正义论”的影响,律师成了反面人物,在这种认识下,就是命中注定的。

       中国律师是有希望的。中国律师确实要认真反思,为什么社会上会这样评价律师。一些害群之马必须清除,但绝对不能允许象中青报这样全面诋毁中国律师,全面散布刑辩无用论,全面主张没有律师的刑事法庭。这样,我们的国家不只是回到文革年代,而是回到了封建时代、蛮荒年代。中国的司法进步的步伐已经够慢的了,如果大家都不敢把真话说出来,那么今天一些网民拼命鼓吹的那朵云彩,会变成一个魔鬼,放大起来,浓黑起来,最终压死你。

       基督教牧师马丁·内莫勒说:他们杀共产党人的时候,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党人。当他们杀工会分子的时候,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人。 当他们杀犹太人的时候,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当他们杀我的时候,没有人说话,因为已经没有人了。
          就中青报事件答读者(之二) 《论打黑》 陈有西

          很多指责我的网民不知道,我是中国最早提出要“打黑”的法律学者之一。 早在我们官方还不准用“黑社会”三个字,怕给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抹黑,只准用“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的时候,我在国内第一个使用了这个称谓,并被编辑部接受后公开发表。在那篇犯罪学论文中,我给出了“黑社会犯罪”的定义和七个特征,这已经是早在13年之前。

         1996年8月第4期《公安学刊》上我的论文《论黑社会犯罪的存在基础及防治策略》,明确提出了黑社会犯罪的概念和七大特征:

         黑社会犯罪是指有组织、有明确目的、有较定型的犯罪手段的性质恶劣的集团型犯罪。其犯罪特征是:(一)反社会性。它反社会不是以公开的颠覆政府、谋求公开的统治权力为目的,而是为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一定行业内获得实际操纵权力。这一点使之有别于以颠覆政府夺取政权为目的的反革命犯罪(现注:当时该罪名尚在,1997《刑法》取消反革命罪)。(二)经济目的性。这种犯罪首先追求的是小团体的经济利益,有时也会发展到对一定地域的实际统治权,但获得这一权力的目的仍是为了获得利益范围。一旦这个组织不再限于经济目的转而追求政治权力,那么其性质就转化为反革命集团犯罪了。(三)组织性。这种犯罪都有一定的组织,有的还有严密的等级和严格的行会性质的制度。(四)隐蔽性。黑社会犯罪不同于公开的流氓团伙犯罪,其高层主谋一般隐藏很深,甚至完全以正面形象在社会上出现,其绝大多数活动都是经过巧妙伪装隐蔽进行的。(五)稳定性。黑社会犯罪之所以能以“社会”称之,是因为这种犯罪组织的核心成员一般都非常稳定,长期形成一种利益集团,三五年十数年不变。(六)控制性。这种犯罪一般特别强调其控制功能,各个方面都能“摆平”,不但对其内部成员如此,还特别重视权力交换,从司法机关和政府机关中找代理人和合伙人。(七)智能加暴力性。以暴力震慑作为后盾是黑社会犯罪的一大特征。特别在其形成初期,为了“抢山头”形成割据势力,暴力特征尤其明显。同时,这种犯罪又都是智力因素很强的犯罪,一般不经深思熟虑不轻易动手。一旦形成稳定的势力,其犯罪的智力成分会逐步上升,暴力因素会逐步减少。从这七个基本特征出发,我们可以轻易地鉴别这种特殊类型犯罪同其他各种犯罪如反革命集团、一般流氓团伙、反动会道门势力、农村宗族械斗等的不同,从而准确定性处罚。

        上面这段话是我13年前论文的原文照录,不信可以去查阅《公安学刊》和同时的中国人民大学的《复印报刊资料.刑事卷》。文章发表前,编辑部同我商量,能不能把“黑社会”用词,改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我没有同意。但在文头加了一段话:“黑社会犯罪,作为一种从犯罪特征上来分类的犯罪,在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我国犯罪学界将其称之为“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其实,作为一种犯罪分类,同时也为了更确切地表达这种犯罪的本质特征,将其直接称呼为黑社会犯罪并没有什么不当,因为“黑”社会是同我们整个健康的社会格格不入的,是我们要努力消除的。”

         该文一经发表,立即引起了国内犯罪学界的关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教授通过《公安学刊》编辑部转达了对我的致意,说这样的定义和概念非常准确。2000年12月,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组织性、经济性、暴力性、以及“保护伞概念”,是黑社会犯罪的基本特征,同我四年前文章中概括的概念基本一致。从此,“黑社会犯罪”作为一种提法,以及最早的定义概念和犯罪特征的描述,得到了学术界、司法界的认可。我说我只是“之一”,是因为我写论文时,国内已经有不少人在研究这个课题,只是没有系统化地理出概念和特征。为防止一些网民又会说我哗众取宠和自我标榜,我将当年的原文找出附在后面,也可以到图书馆去查档检索是不是这回事。

         黑社会犯罪,其实是社会正统力量失效或者效能低下、非正统势力填补控制权,对社会资源进行控制、占有的一种犯罪。其特征是他的经济性而不是政治性。这种犯罪牵出其他的欺行霸市、强迫交易、控制非法经营、黄赌毒、控制价格、暴力讨债、暴力兼并,说到底都是在追求一种利益,对社会资源按其的意愿进行非合法的重新分配。杀人、伤害、殴斗、绑架,都不是他的目的,只是其加强控制力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

        13年前,我已经明确提醒,国家要高度重视对警察队伍的管理和培训,加强这支队伍的廉政建设,对警察要注意高薪养廉。只要一个地方的警察和其他国家司法机器是高效的、廉洁的,黑社会犯罪就不可能产生,产生了也会被很快打掉。我分析了六个方面的“黑社会犯罪的杜会根源”。前三个就是:

(一)社会变革时期社会控制上的衰减和错位。经济的多元化使基层政权的权威和控制力都比计划经济时代大为减弱,人口的流动和基层政权控制的衰减使社会管理出现了脱节,反社会的控制势力就趁虚而入。这种现象对农村黑社会势力、沿海和边境地区黑社会势力的滋生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二)政法队伍丧失效能或效能低下。黑社会犯罪组织性、稳定性、长期性的特点决定了该类犯罪如果没有较长的酝酿发展时间是形成不了的。在这一过程中,如果一方治安机构是负责的,高效的,那么这种组织在其一开始就会被发现,在第一次或开始几次犯罪时就会被铲除。正由于政法机关丧失效能或效能低下,在他们开始作案时没有进行有力的追究,最终养虎遗患。

(三)政法队伍和官员腐败,“警黑勾结”。如果说政法机关效能低下会促使黑社会滋生,那么政法队伍和地方官员的腐败则会直接产生和助长黑社会犯罪。香港廉政公署揭露的警黑勾结的贪污案最典型地揭示了这一点。有的地方恶势力横行乡里能长达七八年,就是由于当地的治安力量早就成了他们的保护伞的缘故。

        在我的论文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保护伞”的概念。明确指出,反黑主要靠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平时工作,不是靠几个严打就能够奏效的。

        翻了那么多旧纸堆,一是为了说明我不但不反对打黑,而且是有先见之明的打黑创导者;二是为了说明,以重庆现在这样的打黑,方法上是值得商榷的。

         天府之国,抗战陪都,军阀厉害一直有名,黑社会倒一直不是太有印象。在我们共产党统治下,突然会出来这么严重的黑社会问题,而且似乎全国只有重庆最厉害,是很难令人理解的。我们完全赞同有关领导“打黑斗争”是被逼出来的说法。任何一任领导,都把创造福祉、经济建设放在首位,不会无缘无故去把整治犯罪放在首位。重庆已经揭露的黑恶势力问题,确实已经触目惊心,确实太嚣张。但是,这类现象,靠“严打”只能奏效于一时,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因为严打思维使人处于一种亢奋状态,黑社会犯罪又会涉及大量的内部人,用急风暴雨反腐败可以,用急风暴雨打黑不行。这是一个方法论问题。

        全国的百姓、全国的学者、全国的法律界人士,对于打黑其实没有不赞成的。但是,在“严打”鼓起的焦躁情绪中,我们这些年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一些法治意识、法律程序,也被严重地伤害了。

        这么多警察涉黑被抓,媒体一曝光,严重损害了重庆警方的形象,反过来又刺激了他们的不冷静。使他们处于一种非常焦虑、非常想撇清自己的情绪中,对于打黑的手段和媒体公关,已经没有了大气和稳健。

        周立太律师说了打黑要防止扩大化、运动化,这本是一句非常正常的、普通的常识,立即被重庆一些人指责为黑律师,“从民工律师到讼棍仅一步之遥”。这位大嘴律师于是倒过来,又拼命曝光律师同行的“美女律师法官情人”、黑律师捞钱,又被打黑派当作“反戈一击”的猛料。重庆的律师,包括律协,于是从不发声。这是极不正常的。

        75岁的赵长青老教授眼见这种局面,拍案而起为涉黑被告黎强辩护,指出控方证据体系的严重漏洞,指出黑社会犯罪的组织性,不是靠拼凑和累加,将一个公司的正常业务也理解为是黑社会组织。立即被网民批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为了挣几个孔方兄就沦为罪犯的同党,采取胡搅蛮缠的方式在法庭上搞文字游戏,混淆人们的视听”。一些根本没有参加庭审旁听的人,一片声对这样一个有学术良心的老刑法专家进行肆意攻击。

       在当地律师已经不敢接、不敢辩的环境下,北京的律师出场了。他们挟京城律师往日之余威,一不当心冲进了《后天》的滔天巨浪中。他们一在重庆出现,就已经被贴上了捞钱、“人傻、钱多、快来”的标签。所有的北京律师,其实只要去重庆辩护的其他城市的律师,都被贴上了阻挠打黑、赚黑心钱、黑社会帮凶的标签。他们的命运其实早已经注定。《中国青年报》的记者只不过成了“通稿”的蜡枪头,真正的背后的“重庆情绪”,通过那篇东西充分暴露。

        接下来就是倒霉蛋李庄。他是一个很好的祭品,选来杀给猴看的最好的样本。北京皇城根的、全国有名的“背景所”、十强刑辩律师、搞过十多个无罪辩护、收费又够高、说话又够放、办事又够粗、又不把真老虎们放在眼里直接去逗着玩,你不做典型谁做典型?重庆的治服了,北京的再治一个,而且“拘、捕、诉、审”一周内搞定,马上送上法庭,比打黑案还要快,看谁还敢对重庆打黑说三道四?看你还来不来“辩”?

        打黑到了这个份上,已经有些变了样。一锅好汤,被煮成了浆糊。有的网民说,“打黑”不能“黑打”,我不赞成这个说法。因为打的动机和目的都是好的,为社会治害的总体功绩不能抹杀,绝对搭不上“黑打”,但是,说“打黑不能瞎打”,还是有一些道理的。一个这样大规模的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没有一个律师被正面评价,都是坏蛋,重庆除了一个大嘴律师已经没有一点其他声音,其他城市的又“来的都是敌”,正常吗?刑事侦查、公诉、审判的质量,能够经得起历史检验吗?重庆的法治形象,在世界舆论面前好看吗?

        我曾经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工作,搞过侦查和预审。后来到省委政法委工作,再到省高级法院,审过死刑案。刑事侦查环节,由于深挖犯罪的连锁效应,有时是刹不住车的。因此,侦查环节大量突破案情,大批追捕嫌疑人,是正常的,不能说是搞运动。但是,在后期的批捕环节、起诉环节、审判环节,必须要按法律程序把好关。对每一个证据都要质疑、审查、鉴别。其中一个重要方法,就是听取辩方的质疑意见。只有把疑点都消除了,仔细考虑了,刑事判决才能够真正经得起检验。如果一场如此规模的打黑斗争,听不到不同声音,律师被搞得集体失语,那么这种审判的公信力首先就是无法树立的。被判的人会留下长久的翻案口实,一些错误事实、错误定性、错误判决也必然产生。

        《刑法》294条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罪名,其构成要件有很多的要素。特别是合法营利的公司化的经营活动,同以公司为掩护进行有组织犯罪的活动,是很难分清的。我为浙江某市一个涉黑案辩护,刑事法庭对24个被告开庭开了13天。检察院派出了五个检察官指控,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案情是,主犯化了250万,向市政府买到了浙江到东北的羊毛衫托运线路经营权;其他的不化一分钱的人,降低运价,“抢货”私开运输线。他们举报到政府,政府只收钱不制止。于是,他们找了一些打工的盲流去骚扰、阻止,也发生过冲突。最后发展到在货包里放定时燃烧装置(公安一开始以为是定时炸弹,案情一下子拨高,后来把一宗无关的爆炸住宅案并案进来指控为也是他们干的)、不成后,又在雨天途中放火烧了一车竞争者的羊毛衫货物。公安、检察、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爆炸罪、放火罪三罪起诉。按这样的罪名,指向的目的是要判三个主犯死刑。我在为第三被告辩护中,出示了血衬衫,证明有刑讯;指明爆炸罪情节口供是刑讯逼供形成的;公安现场勘验得出的的火药是TNT,口供说是鞭炮拆开的火药。这些火药是黑火药,没有TNT成份。法院采纳这一重要质疑,判决爆炸罪不成立;放火罪,我辩只能构成破坏生产罪,因为单车雨中烧货,不危害不特定人的多数安全,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目的只是抢运输业务,只能定性破坏生产罪,或者定破坏公私财物罪;这两个罪一辩,加上非法线路者抢合法线路者、其公司经营行为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个别的点火、骚扰情节,从公司经营的整体情节中分离出来,整个“组织、领导黑社会罪”根本就没有办法定。法院判决这个罪也不成立。最后,法院照顾了公、检的办案成果和社会影响后果,对点火行为仍然定了放火罪,三被告都判了无期,一个都没有杀。涉黑案的辩护律师的作用,由这个案例可见一斑。如果没有我们的尽职的、完全放开的、充分的辩护,法院不是这样客观、中立地、连续十三天听我们辩护,这三个罪名一定,任何一罪都可以判他们死刑,这三人必死无疑。

        因此,打黑斗争必须树立法院的权威和最后独立把关的作用,这是今天的严打和1983年严打的最大区别。绝对不能再搞公、检、法联合办案。前期由公安去发现和侦破犯罪,后期必须由法院说了算,冷静查明真相,准确定罪量刑,公安的严打情绪不能直接左右法院的审判,更不能让公安来直接指挥法院如何办案。要充分发挥律师发现问题、辩析法理、发出不同声音、提供反对意见、防止冤假错案的作用,不要把律师视为异已力量和绊脚石。
        就中青报事件答读者(之三) 《论智库》 陈有西

        重庆打黑无高参。
        这句话会进一步得罪那些思想库和宣传库人士,但这是个事实。重庆这次的媒体策划、危机公关搞得实在是太差了。
重庆当局这样一件深得民心的重大行动,为什么在全国会引起这么大的争议?一件完全可以不断得分的行动,为什么导致不断失分的后果?一些不知“现代法治理念”为何物、不了解今日中国已经不是1983年的中国的智囊们,“功不可没”。他们为领导帮了倒忙。

        其他失策不去说了,最大的失策,是将中国的16万律师推向了对立面。从一开始,他们就采取了对律师一概敌视的姿态,周立太是讼棍、美女律师是巧取豪夺的法官情人、老教授是黑社会的狗头军师、李庄是甩大牌捞黑钱的伪证律师。所有在重庆已经公诸媒体的律师形象,没有一个是好的。如果说前面几事尚看不出策划,可能出自记者的自发报道,那么李庄事件的宣传口径,是毫无疑问精心安排的。其动机,是恨不得重庆打黑能够在没有律师、或者是只有配合演戏的绵羊律师的情况下,迅速推进下去。在他们眼里,真正的律师辩护是多余的。

        本来,没有《中青报》的这篇昏头通稿文章发向全国,山城风雨同全国无关,要整治一个周立太,一个女律师、一个老教授,一个李庄,怎么办都没有关系。全国的律师根本不会去关心这几个人是不是受委屈,是不是有冤枉。因为大局是对的,打黑的方向是正确的,出些枝节问题谁都可以理解。细节大家也不了解,谁会吃了饭没事干去关心你重庆的这些事?但通过这些智囊人士策划的这篇奇文,把李庄事件放大成了对整个北京律师、整个中国律师、整个律师法、整个中国刑辩制度的全面否定。他们傻乎乎地不经意间点燃了全国律师的怒火。如果要评个2009年度最差策划烂苹果奖,这些辛辛苦苦在全国舆论面前茫然无措的参谋们当之无亏。

         中国的这支年轻的发育了二十多年的律师队伍,本来是完全可以成为重庆打黑的坚强同盟的。能够让这件得民心的整治措施,更加合法、有序、高效地贯彻下去。中共十八大以后,未来的十几年中,中国的这支力量是最不能忽略和得罪的。因为民主与法治是世界性潮流,中国20多年中法治力量的发育也已经初步成形。律师将越来越成为中国法制生活、政治舞台中的重要角色,其崛起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他们同体制内的立法、司法力量一起,将共同成为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中坚。但由于这些参谋者和执行者的糊涂和帮倒忙,让一个打黑战役,变成了重庆警检机构和全国律师的对抗。

         智囊们的分析和抱怨,向上汇报,肯定是这些律师太坏,都是想到重庆来捞钱,把水捞混了,把重庆的太平盛世搅乱了。

        真的是律师在故意制造麻烦吗?不是。大量的中国律师,在重庆开始大规模打黑时,是用欣喜、钦佩的目光看重庆的。是从心底拥护打黑,并期望迅速奏效的。律师也是一个社会的法治力量,是有法律判断的一群人,没有律师真会去同情、支持黑社会。一些人以为黑律师同黑社会是天然同盟,勾结是必然的、普遍的,那是西方警匪片看多了。他们把一般群众的表面认识,当成了真的。以为中国的整个律师队伍就不是个东西,贬他、整他、批他、捕他,骂他,怎么干都行:在重庆,你律师算个什么东西?!

         这种认识的低能,其实到现在都没有改变。对所有律师的高压和排斥,至今也没有放松的迹象。从对李庄律师的侦、拘、捕、诉进行得比对付黑社会还快,从其志在必得的态势,完全可以看出这一点。如果重庆法院真的把李庄在这种高压下判掉,那么这些参谋们和执行者们,不但让重庆输了公安检察,还会输掉法院、输掉法治形象;不但输掉今天,还会输掉未来,输掉历史。让李庄案成为重庆法制进程历史中一个永远难以抹去的烂疤。
伦敦《金融时报》一篇署名文章说:

         重庆的行动一直存在争议。其中最响亮的质疑来自代理律师,通过他们的抗议,公众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权利未能得到保障,比如会见律师时必须有警员陪同、公检法联合执法、未经审判就搞出打黑成果展等等。最近北京律师李庄被重庆警方抓捕,并经《中国青年报》发表通讯稿,把这场争论扩大到律师和记者的职业操守,事情更加扑朔迷离。打黑之初,重庆方面本来希望事情简单化,警方雷厉风行抓人,法院三五两下断案,媒体异口同声报道,民众奔走相告叫好。但是,在过去的经验面前,目前的社会已经变得复杂了。首先是多年的“依法治国”口号,让律师有了宣扬法律理性的机会。他们有的出于对专业的信仰,有的出于对生意的兴趣,都对警方的行动挑三拣四,抱持法律规章,呼吁程序正义。但是法治观念并没有那么深入人心,更没有深入制度设计,所以在一些官员看来,律师的做法几乎就是在捣蛋。在不少民众的理解中,律师为坏人辩护,与其相信法律精神,不如相信见利忘义。

        远方的人看过来,有时比山中人更清晰全局。
        中国的律师,其实到现在为止,也从来没有反对、阻挠重庆打黑。他们只要求一个依法履行辩护职务的空间。却一直得不到重庆有关方面的应有尊重。他们多数人也不是为了钱才去重庆。因为相对于成功律师而言,他不辩刑事案,去做经济案和项目服务,赚钱更容易些,收费标准也高得多。中国大量成功律师退出刑辩,不碰刑案,除了李庄一样的执业风险,还有就是这个道理。
        在现代社会,智囊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他的谋略、策划如果正确,能够把领导的意图用合法有序的方式贯彻好。如果是低能的,就会把领导的好点子、好意图给搅黄,播了龙种,收回跳蚤。

        作为一个现代意识的领导,对于政法工作,依赖的不能再是公检法司联合办案的传统方法,不是打黑领导小组。这种类型的机构已经承担不了智囊的作用,而只是一元化指挥下的执行机构。真正的现在组织治安整治、依法治市的智囊,应当是法院主导下的有法治意识的理性的法学专家。让其可以随时提供建议意见。媒体公关,也必须是真正有点现代法治意识的人,而不是光知道打的人。警察,只是一种执行力量,不能成为这种战役的主导核心。这样,在工作安排和对外表态中,至少不会出现明显的错误和硬伤。
         我的好友、浙江法制报副总编董晓敏前天在该报头版发了一个时评《没有律师的日子》,套用了《没有雷峰的日子》的风格,对重庆抓律师,说了段很精彩的话:没有雷锋的日子,过马路的老人可能没人搀扶,寒风中的童孩可能没衣御寒;而没有律师的日子,社会的正义少了一道屏障,我们失去的可能是财富、健康,甚至是自由和生命。当然,没有警察的日子、没有检察官的日子、没有法官的日子,社会同样会一团糟。这恰好说明,一台机器的正常运转,零部件互为依存,缺一不可。
什么时候,我们重庆的打黑智囊们,也能有这样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