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集体大群交视频:中国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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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区划,历代多有所变更。而且除了中原王朝外,往往还同时存在着许多边疆民族建立的政权,其行政区划制度各不相同。
目录
1 行政区划沿革
1.1 州郡时期(前221年-583年)
1.2 道路时期(583年-1276年)
1.3 行省时期(1276年-1911年)
2 中国历史上其他地区性政权的行政区划
3 中华民国的行政区域(宪法范围)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法定领土)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一些界定
5 参考文献
6 参看
行政区划沿革
中国行政区划的雏形从夏朝建立国家就开始了。《尚书》中的《夏书·禹贡》记载,大禹的时候,天下分为九州,分别为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梁州、雍州、豫州。豫州是中心,其他州环绕豫州。
到了商周时期,实行分封制,建立了诸侯国。真正的地方行政区划制度则是萌芽发展于春秋时期,到秦朝建立后才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参见:先秦行政区划)从秦朝起,中国历代王朝的地方行政区划制度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州、郡时代
隋唐五代宋辽金时期,道、路时代
元明清时期,行省时代
中国历代的行政区划,在不同的朝代同一政区其管辖范围并不见得相同,即使是同一朝代,也可能会发生变化。
州郡时期(前221年-583年)
参见:秦朝行政区划、西汉行政区划、新朝行政区划、东汉行政区划、三国行政区划、西晋行政区划、东晋行政区划、南北朝行政区划及隋朝行政区划
秦朝行政区划分为郡、县两级,以郡统县。秦始皇在前221年分全国为36郡,到秦末增加到40多个郡。县共有1000多个,一个郡一般管十几到二三十个县。
到了汉朝,有些郡分封给诸侯王,称为王国。汉朝初年诸侯王掌有王国的实权,一国可以有几个郡。从汉景帝到汉武帝以后,撤销了诸侯王的统治权,规定一国只能管一郡,王国官吏由朝廷直接任命,郡和国在行政区划制度上已没有了区别,不同的只是名称而已(王国的税收不交给朝廷)。汉武帝时,把全国的郡国分为13个刺史部,另外首都附近的7个郡称为司隶校尉部。这是一种监察区域,并不是行政区域,刺史只负责监察地方长官,不管地方行政。这些刺史部的名称大多以《禹贡》、《职方》里的州名命名,所以当时人常称一部为一州。西汉后期,全国有103个郡、国。到东汉中期,又在边境的少数民族地区设立了属国,相当于郡一级的政区。
黄巾起义后,州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成为郡以上的一级政区。这种格局到三国时就固定下来了,维持了大约400年的时间。三国时,曹魏有12州,东吴有4州,蜀汉只有1州。西晋统一时共有19州,173郡国。西晋末年,增设两州,共有21州。之后州的辖区逐步缩小,到了南北朝前期,共有五六十个州。到南北朝末期,州增加到300多个,郡增加到600多个。此时平均一个州只管2个郡,每个郡只管2、3个县。州郡县三级制的意义已经完全丧失了。所以到了后期,只有州刺史和县令长到任理事,郡的太守并不上任理事,实际上已经变成了州县二级制。隋文帝在开皇三年(583年)于是撤销了郡,只剩下州和县。
隋文帝废郡后,由于全国范围太大,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近200个州非常困难。到了隋炀帝时又将州改称郡,模仿汉武帝时的制度,设置了若干监察吏治的官员,分部巡查。但是由于缺少相关的详细资料,具体情况现在已经很难了解了。
道路时期(583年-1276年)
参见:唐朝行政区划、五代行政区划、宋朝行政区划、辽朝行政区划及金朝行政区划
唐朝初年,又将郡改称为州。当时有300多个州,由于朝廷难于管理,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年)又将全国分为十个道,每个道有时置官,有时不置官,也是监察性的。到了唐玄宗开元年间,改为15道,设置采访处置使,相当于汉武帝时的刺史。另外,玄宗以后,还将一些地位特殊的州改称为府。至唐末共有十几个府。安史之乱以后,形成了以掌兵权的节度使作为地方行政长官的制度。一个节度使管几个州,其辖区也叫道,形成了道-州-县三级行政区划制度。全国分为40多个道,每道少则2、3州,多则10多州。原来的采访处置使已经撤销。
北宋初年,取消了节度使的实权,所有的州都直属中央。但是为了便于管理,到了宋太宗时,又在州之上设置了路。宋朝时的路不归一个机构管辖,而是分属好几个机构,分管各自的职权。路的性质介于行政区和监察区之间的一种区划。宋朝时有一个特别的现象。每一个州还有一个郡名。州名是正名,郡名则是别名。郡名大都沿袭唐朝时的旧名,改用新郡名的很少。新的州朝廷往往会赏赐一个郡名,没有郡名的州很少。宋朝时一些重要的州也升为了府,北宋末年已有三十几个府。到了南宋时,加上金朝的府共有50多个,是当时州的总数的1/7强。此外,还有军、监两种地位低于州的州级行政区划。
辽代全境分为5道,州一级的有府、州、军、城四种。金代全境分为20多路,州一级的初期有府、州、军三种,后来把军都升为了州,只剩下府和州。
行省时期(1276年-1911年)
主条目:元朝行政区划、明朝行政区划和清朝行政区划
从元朝开始,开始实行行省制。它的全称为某某等处行中书省,简称某某行中书省或某某行省。元朝的行省制是沿袭自金朝的行尚书省。开始它和金朝一样,只是一种中央政府派遣在外的临时机构。由于长时间的战争,行省也开始干预地方政务,逐渐变成了最高一级的地方行政区域。元朝初年的行省管辖范围很大,改变也比较频繁。到了中叶,开始稳定下来,将全国分为中书省直辖区(即腹里地区)、宣政院辖地(今西藏),以及10个行中书省。省下有路、府、州、县,路归省管。府和州有的归路管,有的归省管,还有的州归府管。县有的归路管,有的归府管,有的归州管。
到了明朝,明太祖取消了行省,改为承宣布政使司。又将原来归中书省直辖的地区改为京师直辖的地区,称为直隶。明成祖以后,北京周围的直辖区称为北直隶,南京周围的直辖区称为南直隶。宣德以后,全国分为两直隶,十三布政使司。但是民间一般还是将直隶或布政使司称为省。

1875年时清朝的关内十八省。台湾于1895年因马关条约割让给日本。
清朝初年,沿袭明制,改“承宣布政使司”为“布政使司”,民间仍习惯称为“省”。康熙初年以前也只有15个省。到康熙六年,设为18个省,也就是所谓的“关内十八省”。另外在满洲则设置奉天、吉林、黑龙江3个将军辖区。新疆由伊犁将军统辖。外蒙古喀尔喀四部由乌里雅苏台将军、库伦办事大臣各分管二部。唐努乌梁海也由乌里雅苏台将军管辖。科布多由科布多参赞大臣管辖。内蒙古采用札萨克制与盟旗制度管理。西藏置驻藏大臣,青海置西宁办事大臣管理。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次年将原属福建的台湾府升为台湾省。光绪三十二年、三十三年间(1907年)分科布多置阿尔泰,又将奉天、吉林、黑龙江三个将军的辖区改为省。至清末,共有二十二省以及内蒙古、西套蒙古、外蒙古、科布多、阿尔泰、青海、西藏等区域。
元明清以来,省以下的行政区划各个时期都不相同。元朝时省下有路、府、州、县,路归省管。府和州有的归路管,有的归省管,还有的州归府管。县有的归路管,有的归府管,有的归州管。明朝省下设府、州、县。清朝省下设府、厅、州、县。明清时的州,清朝的厅有的直属于省,有的归府管。元明时期的州有的有县,有的不辖县。清朝凡是属于府的州一律不管县。也就是说,元明清时期的州实际上就是比较重要的县。清朝宣统末年则开始废府。此外元明清也有道,但是作为省的派出机构,并不是行政区域。
中国历史上其他地区性政权的行政区划
参见:南越国行政区划、十六国行政区划、十国行政区划、大理国行政区划、渤海国行政区划、西夏行政区划及太平天国行政区划
中华民国的行政区域(宪法范围)
主条目:中华民国行政区域、中华民国法理行政区域和台湾行政区域

中华民国
行政区划
现今划分
省(虚级化)
直辖市




县辖市




显示▼隐藏▲早期划分
省  院辖市
地方
特别行政区
盟部
特别旗

行政督察区
县  省辖市
设治局
管理局

县辖区
参见:法理行政区划
原行政区划乃1949年前中华民国之区划。尽管目前并不实际统治大陆地区。中华民国初期,承袭清朝旧制,依当时顺序排列,有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个省之外设了京兆地方、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等几个特别区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个地方,胶澳、淞沪等2省级商埠,另保留阿尔泰、塔尔巴哈台、伊犛3地区(后均并入新疆省)。国民政府北伐后,改直隶、奉天2省为河北、辽宁,并京兆特别区入河北,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宁夏、青海改建为6个省(川边特别区改建西康省),总计28个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个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东省特别区、威海卫行政区,并先后设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武汉(后改名为汉口)、广州(后降为省辖市,抗战胜利后再升格)、西京(后降为省辖市,抗战胜利后改称西安并再升格)、重庆(抗战时期设置)等9个特别市。1945年后,国民政府将东三省划分成九省,增设辽北、安东、合江、松江、嫩江、兴安等6省及沈阳、大连、哈尔滨等3个直辖市。抗战胜利后,中华民国政府接收台湾,台湾成为35行省之一。并将海南岛设立海南特别行政区,作为建省之准备。


民国十五年中华民国全图


中华民国的行政区域以及领土纠纷。
中华民国法理行政区域(政府迁台后公告至2005年废止)
35省、1特别行政区、2地方
14直辖市
行政区
简称
省会或首府
行政区
简称
省会或首府
行政区
简称
江苏省

镇江
甘肃省

兰州
南京市

浙江省

杭州
宁夏省

银川
上海市

安徽省

合肥
青海省

西宁
北平市(今北京)

江西省

南昌
绥远省

归绥(今呼和浩特)
青岛市

湖北省

武昌(今武汉)
察哈尔省

张垣(今张家口)
天津市

湖南省

长沙
热河省

承德
重庆市

四川省

成都
辽宁省

沈阳
大连市

西康省

康定
安东省

通化
哈尔滨市

福建省

福州 →金门
辽北省

辽源
汉口市(今武汉)

台湾省

台北 →中兴新村
吉林省

吉林
广州市

广东省

广州
松江省

牡丹江
西安市

广西省

桂林
合江省

佳木斯
沈阳市

云南省

昆明
黑龙江省

北安
台北市

贵州省

贵阳
嫩江省

齐齐哈尔
高雄市

河北省

清苑(今保定)
兴安省

海拉尔(今呼伦贝尔)
山东省

济南
新疆省

迪化(今乌鲁木齐)
河南省

开封
海南特别行政区

海口
山西省

太原
西藏地方

拉萨
陕西省

西安
蒙古地方

库伦(今乌兰巴托)
注1: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台以前,共计有35省、1特别行政区、1地方(不含蒙古地方)、12院辖市。后因1953年政府撤回对外蒙古独立的承认,以及台北和高雄分别于1967年及1979年升格为直辖市,始成本表之2地方14直辖市。现今之新北、台中、台南等直辖市在2005年本行政区划停止适用前尚未升格。
注2:浙江省政府于1949年5月23日从杭州市迁至定海县,1950年5月16日因国军撤离定海县而裁撤;1951年9月重设于大陈岛,1955年2月因撤离大陈岛而裁撤(详见大陈岛撤退)
注3:福建省政府于1949年8月从福州市迁移到金门县,于1956年7月改为战地政务而虚级化,至1992年方恢复省政府建制,但仍为虚级省。
注4:台湾省政府于1957年6月30日从台北市迁移到位于南投县的中兴新村。1998年,中华民国修宪实施精省,台湾省虚级化(实际上是“省”全面虚级化)。资料来源
注5:云南省政府于1950年从昆明市迁至泰国曼谷,于1951年5月短暂的收复许多县份,并成立西南行署。最后于同年7月撤离并于10月26日废除西南行署,至此无实际领有该地。
注6:新疆省政府办事处于1949年从迪化市迁至台北市四维路52巷31号办公,于1992年1月16日裁撤。
注7:“蒙古地方”即外蒙古。因美、英、苏之雅尔塔协定,中国政府被迫与苏联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由外蒙古人民公投决定独立;1946年1月5日,根据前一年外蒙古人民投票结果,国民政府承认外蒙古独立。之后却在1953年因苏联单方面毁约,援助中国共产党,干涉中国内政,宣布拒绝承认蒙古国的独立。1955年,中华民国否决蒙古国加入联合国之提议,认为外蒙古是中华民国领土的一部分;而在1961年,中华民国代表团因苏联威胁将否决部分非洲小国的入联案,不得已未否决其再次要求加入联合国之提议,即从行动上默认其独立事实。2002年后与蒙古国逐渐建立外交关系,并设立驻蒙古代表处。
中华民国自由地区(括号内为各地区简称)
直辖市
台北市(北市) ·新北市(新北) ·台中市(中市) ·台南市(南市) ·高雄市(高市) 注2
省注3
(虚级化)
台湾省(臺、台)

基隆市(基) ·新竹市(竹市) ·嘉义市 (嘉市)

桃园县 (桃)注4 ·新竹县(竹) ·苗栗县 (苗)·彰化县 (彰)·南投县 (投)·云林县(云)
嘉义县 (嘉)·屏东县(屏) ·宜兰县(宜) 注5 ·花莲县 (花)·台东县 (东)·澎湖县(澎)
福建省(闽)
金门县(金)·连江县(马)
注1. “自由地区”是指1955年大陈岛撤退后,中华民国政府的有效统治范围。
注2. 高雄市辖有东沙群岛、南沙太平岛与中洲礁。
注3. 依照《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与《地方制度法》之规定,省成为中央之派出机关,实际上已虚级化。
注4. 部分编制比照直辖市,习惯称之为“准直辖市”。
注5.钓鱼台列屿划归宜兰县头城镇,但与日本存在主权争议,未实际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法定领土)
主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香港行政区划和澳门行政区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区划

省级行政区

自治区
直辖市
特别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
地区/盟(行政公署)
自治州
地级市
显示▼隐藏▲县级行政区
县/旗
自治县/自治旗
县级市
市辖区
特区
林区
显示▼隐藏▲乡级行政区
乡/苏木(人民政府)
民族乡/民族苏木(人民政府)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县辖区/(公所)
镇级市(试办)
显示▼隐藏▲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嘎查
社区(居民委员会)
显示▼隐藏▲相关术语
首都
省会
首府
较大的市
计划单列市
副省级城市
副省级市辖区
副省级自治州
理论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的行政区划基本上分为省、县、乡三级: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四个类别的国家一级行政区;
省、自治区分为地级行政区(含副省级城市);
地区与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和市;
直辖市、地级市与副省级城市分县级行政区包括市辖区、县、自治县与市等;
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等乡级行政区,乡级为基层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各类行政区分布(2005年)编辑
第一级行政区
第二级行政区
第三级行政区
第四级行政区
省、自治区
地级市
县级行政区
乡级行政区
自治州,地区、盟
除市辖区以外的县级行政区

省直辖县级市
(除海南省所有县级市外,仅有4个县级市即湖北省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和河南省济源市由省直辖)
街道

乡(民族乡)
省直辖县
(仅海南省全部的县由省直辖)

乡(民族乡)
其他省直辖县级行政区
(仅湖北省神农架林区1例)
直辖市
市辖区
街道(社区)

乡(民族乡)
县(自治县)

乡(民族乡)
特别行政区
《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咨询,或负责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服务。”
《澳门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市政机构受政府委托为居民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服务,并就有关上述事务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咨询意见。”
在行政区域管理实际中,现行的管理体制实际上沿用了国民政府那一套管理方式。除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外,每个省、自治区行政区划仍旧按地市级行政区(含副省级城市)、县级行政区(含副地司级行政区域)和乡镇(含副县级行政区域)三级管理,这也是中国大陆特色政治在行政区划管理上的体现。地市级行政区(含副省级城市)包括地级市、地区(以前为专区)、自治州和盟(内蒙古),其机构设置上除了各有侧重以外其他大同小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的行政级别,最高行政长官也按照行政区的行政级别对应。如“副省级城市”最高行政长官对应的行政级别为“副省级”,依此类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包括4个中央直接管辖的直辖市,23个省,5个实行民族自治的自治区,还有2个特别行政区都是根据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人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的概念所成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示意图(包含未实际统治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及领土纠纷
代码
名称
简称
省会或首府
地区
代码
名称
简称
省会或首府
地区
11
北京市


华北
43
湖南省

长沙市
中南
12
天津市


华北
44
广东省

广州市
中南
13
河北省

石家庄市
华北
45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
中南
14
山西省

太原市
华北
46
海南省

海口市
中南
15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
华北
50
重庆市


西南
21
辽宁省

沈阳市
东北
51
四川省
川/蜀
成都市
西南
22
吉林省

长春市
东北
52
贵州省
黔/贵
贵阳市
西南
23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东北
53
云南省
滇/云
昆明市
西南
31
上海市


华东
54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
西南
32
江苏省

南京市
华东
61
陕西省
陕/秦
西安市
西北
33
浙江省

杭州市
华东
62
甘肃省
甘/陇
兰州市
西北
34
安徽省

合肥市
华东
63
青海省

西宁市
西北
35
福建省

福州市
华东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
西北
36
江西省

南昌市
华东
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西北
37
山东省

济南市
华东
91
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南
41
河南省

郑州市
中南
92
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南
42
湖北省

武汉市
中南
71
台湾省注

台北
华东
注:台湾由中华民国自1945年统治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宣称之台湾省,省会为台北,但行政区划则注明资料暂缺。相关背景请参阅台湾省及台湾问题。
周恩来[来源请求]曾把中国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编成一首七言诗,以便记忆:
两湖两广两河山(湖南、湖北、广东、广西、河南、河北、山东、山西)
五江云贵福吉安(江苏、浙江、江西、黑龙江、新疆、云南、贵州、福建、吉林、安徽)
四西二宁青甘陕(四川、西藏、宁夏、辽宁、青海、甘肃、陕西)
还有内台北上天(内蒙古、台湾、北京、上海和天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一些界定
传统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版图状似公鸡,而中华民国正式承认蒙古国独立前的版图因为状似秋海棠,因此成为一般人的通称。但许多人以为只要将公鸡加上蒙古国,就是秋海棠,事实上并非如此简单,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邻国之交界,由东北逆时针略述与中华民国版图之差异。当中华民国宪法规定疆域非经决议不得变更时,中华民国政府从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他国签订的国界协定。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1962年签订界约,将朝鲜民族视为圣山的“长白山”(白头山)以南划予北朝鲜。
俄罗斯联邦:包括外东北(1858、1860年)、黑瞎子岛(1945年)、江东六十四屯(1900年)、唐努乌梁海(1944年)和外西北。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除黑瞎子岛外所有主要争议领土的丧失,而黑瞎子岛则在2005年和俄罗斯平分。
蒙古国:1962年签订界约,诺门罕谷地、察哈尔北境达里冈爱牧场、新疆北塔山划归蒙古国(当时是蒙古人民共和国)。
塔吉克斯坦:在苏联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英俄瓜分帕米尔,形成未定界。在苏联解体后,与塔吉克斯坦签约,放弃喷赤河以东、萨雷阔勒岭以西的帕米尔北境,约收回1000平方公里,尚未换文生效。
阿富汗:1963年签订界约,承认阿富汗领有瓦罕帕米尔与巴达克山地区主权。
巴基斯坦:1963年签订界约,放弃坎巨提的主权,乔戈里峰(K-2)共享。
尼泊尔:1961年签订界约,珠穆朗玛峰(圣母峰)共享。
不丹:印度占领藏南地区之后,将其西南一隅墨拉萨丁地区送给不丹,另不丹还控制亚东、白玉的部分地区,目前仍未签订界约。
印度:由于1913年英国与西藏在西姆拉会议中,自行划定“麦克马洪线”,及新疆西南的阿克塞钦地区。印度主张拥有上述两地全境,因此爆发边界战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取胜后自行退兵,目前仍未签订界约。
缅甸:1960年签订界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弃高黎贡山以西7万平方公里土地(江心坡),放弃南坎,仅收回片马、班老等地区。
台湾(中华民国):1894年因中日甲午战争由马关条约割让与日本。1945年二战结束,日无条件投降,放弃台澎地区主权,二次大战后中国共产党在第二次国共内战中取胜并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政府在美国默许下播迁来台,目前实际控制台澎金马地区。
参考文献
谭其骧,历代行政区划略说,《中国古代文化史讲座》:中国传统文化经要丛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6ISBN 7-5633-3938-8
中国行政区划网,中国历史政区,http://www.xzqh.org.cn/yange/index.htm
石在添,《中华民国行政区划与目前大陆地区行政区划对照研究报告》:台北:内政部,1993.2
参看
中国省会列表
中国行政区面积表
中国行政区人口表
中国行政区人口密度表
中国省级行政区国内生产总值列表
中国行政区划统计表
中华民国行政区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列表
台海现状
台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