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美高中篮球联赛:法学家建议立法禁止继父抛弃再婚妻子娶继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7:34:43

法学家建议立法禁止继父抛弃再婚妻子娶继女

著名婚姻法学家巫昌祯建议—— 继父弃再婚妻娶继女立法禁止

■人物简介

巫昌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著名婚姻法学家。1979年、1997年两次参与《婚姻法》修改。

针对如今时常发生的“闪婚、闪离”现象,著名婚姻法专家巫昌祯认为应一分为二地看待。

对于“同床异梦”者,巫教授直言“这样的日子没什么好过”,因为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对于闪婚闪离者,巫教授建议,应参照国外立法设立婚前教育制度,使婚姻当事人“明明白白地结婚”。

现状分析

我国离婚率不算高属正常范围

FW:如今我国离婚率逐年攀升。我国现在的离婚率,与美国相比算高吗?

巫昌祯:美国现在的离婚率将近40%,离婚率高是它的一个特点。我国的离婚率不算高,属于正常范围。

FW:有统计表明,2003年至2009年,我国离婚率平均增幅为8%。有人认为,这是对个体自由的一种保护,因为以前离婚的少,是因为政府、法院在控制离婚率。但也有人认为,这说明现在的人对婚姻太草率。您怎么看?

巫昌祯:离婚率高,应该一分为二地看。

人们追求有爱情的自由婚姻是正确的,这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基本。婚姻不美满,感情不融洽,“同床异梦”的日子有什么好过的?要求离婚是合理的、自由的表现。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离婚是不可避免的。

而婚姻草率是个老话题。特别是一些年轻人,感情一冲动,就闪婚、闪离。从法院的调研来看,现在婚姻的离婚案件在提高,同时复婚的也在提高。这说明离婚时也没有考虑周全,事后又后悔了,导致复婚率也在提高。

曾有婚前培训教婆媳相处之道

FW:对于闪婚、闪离,是否应该采取一些方式去尽可能避免它?

巫昌祯:应该从法律层面采取一些措施。国外有些措施我觉得不错。比如,登记结婚不会马上批准,而是向社会公告三天,这期间有问题,会有人提出来。比如,法院受理离婚案后,应该给双方当事人一个考虑期,或者考验期。这样能让双方理智冷静地再去看待一番。

另外,应该参照美国和俄罗斯等国的立法,设立婚前教育制度。使婚姻当事人“明明白白地结婚”。

婚前的学习和培训,我国也做过一些。上个世纪80年代北京市妇联办过新婚夫妇学校,主要是教育年轻夫妇结婚后怎么相处,以及婆媳之间遇到矛盾如何处理。但是,我国还没有形成制度。

“婚姻自由”走入了误区

FW:据我所知,国外一些国家还规定了婚内救济制度,请您具体介绍一下。

巫昌祯: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结婚后一定期限内限制离婚;设立离婚考虑期;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形下,限制离婚。

FW:国外的立法初衷是什么?

巫昌祯:这些都可以有效降低离婚率,维护婚姻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我建议我国也应该参照世界各国的婚姻立法先进经验,设置婚内救济制度。

现在的婚姻自由走入了误区,自由绝对化了,造成了不良社会后果。单亲家庭的孩子,就容易受到歧视。北京总工会有一个调研,现在最贫困的家庭往往是单身母亲家庭,离婚以后妈妈带着孩子,经济能力不强,男方给的抚养费也不高。

这导致孩子心理不平衡。国外有个调查,说明这种情况会导致以发泄为目的的无因违法犯罪增多,砸玻璃、砸汽车、吸毒等。所以我们应该采取措施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孩子是国家的未来,将来还要靠他们,应该给他们一个健康的家庭环境。

婚姻财产

“女婿不给岳母出钱看病”咋解决

FW: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其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作出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什么?

巫昌祯:这是为了保护个人财产。比如房子是我爸我妈给我买的,房子过户给我了,这就算是我的房子了。实际上就是在保护老人的权利。这在现实社会中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父母把养老钱都给子女买房子了,万一将来离婚怎么办?应该给予一定的权利保障。

FW:从国外立法看,德国、法国、意大利和我国台湾地区,均设有非常法定财产制。请介绍一下这一规定。

巫昌祯:非常法定财产制是用于调整夫妻间财产关系的一项法定财产制度,指当夫妻关系处于非常态时,撤销原适用的法定财产制,而改为启用分别财产制。

我们法定财产制的结构不全。婚姻法仅规定有婚后所得共同制,而未规定非常法定财产制。

设立此制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及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我觉得应该做出相应的规定。

它解决了“娘家的事婆家不怎么管”的难题。在社会中存在着这种现象,用一般的法定财产制度就不能解决。比如女方的母亲病了,急需钱去治疗,男方不同意,说钱是我的,凭什么给她去看病。这就有必要运用到非法定财产制度来划定双方的财产了。女方拿属于自己范围内的财产,去给自己母亲治病,很合理。

离婚救济

离婚损害赔偿应加设“兜底条款”

FW:现在的离婚案件中,经常出现一方在离婚同时向另一方索赔的情形。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有什么需要完善之处?

巫昌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不够全面。《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4种情形可以提出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我认为,应增加兜底性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整个婚姻法都是有兜底条款的。感情破裂表现、共同财产范围等都有“其他情形”,只有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没有。符合上面4条的赔,不符合的就不赔。而生活是复杂的,应该规定一个其他情形,给法院一个灵活运用的空间。

有一个案例,丈夫去深圳出差,结果嫖娼了,染上了性病,妻子也被传染了,而这时的妻子已经有了身孕。

因为有性病,妻子只好做了人工流产。而在手术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问题,结果将子宫切除了,造成终身不育。妻子愤而提出离婚,要求丈夫赔偿。这是不是应该赔, 因为丈夫的性病造成人工流产,以至于终身不育,可是这样的情况,不符合上述规定,所以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还不够全面。

专家建议

感情破裂应改为婚姻关系破裂

FW:有人认为,婚姻法规定“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不尽科学。对此您怎么看?

巫昌祯:我同意这种观点。大多数实行破裂主义离婚原则的国家,采用的不是“感情破裂”,而是“婚姻关系破裂”。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行为规则的,而感情是主观意识形态,光从感情这方面说,不太科学。说“婚姻关系破裂”,面更广一些,更加符合实际,包括了各种不是因为感情问题而造成的离婚。

比如说有的人得了不治之症,提出离婚并不是说不爱对方了,而是为了对方能够更好地生活,提出离婚反而是因为爱他。这样就不能用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理由了。

再比如一方被判处无期徒刑了,提出离婚,这样是合理的,但并不能说双方感情破裂,因为客观情况是两人不可能在一起了。

第一次起诉离婚双方应冷静考虑

FW: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第一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对方不同意离,法院基本上不会判离。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您认为这一条款是否应该修改?

巫昌祯:是一条司法解释的规定。这是为了慎重起见,缓一缓,让双方都冷静下来。其实这也不是硬性的。现在法院对于离婚案件还是注重调解的,立足于挽救婚姻。

禁止继父抛弃再婚妻娶继女

FW:有学者认为,关于夫妻人身关系,应增设配偶权。对此您怎么看?

巫昌祯: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其内容包括住所决定权、同居权、日常事务代理权、相互扶助义务等。

我认为规定配偶权有利于夫妻之间履行家庭的职能。

现在配偶权的立法还没有被提到日程上。配偶权这个词,也只是在民法的教材中出现过。

FW:在婚姻立法中,有人建议加大通婚的禁止范围,以避免某些违背社会习惯的婚姻存在。对此您怎么看?

巫昌祯:我建议应参照各国婚姻立法的通例,禁止直系姻亲、拟制直系血亲通婚。直系姻亲,说白了就是指公公和儿媳妇,岳母和女婿。我们的社会习惯就是不可通婚的。但现在这方面的规定还不太全,只是说三代以内的血亲不能结婚。

关于拟制直系血亲通婚,有这样的例子:一位男士和一位女士都50多岁了,两人结婚前女方已经有一个女儿。后来这位男士和对方的女儿日久生情,便又离了婚,向继女求婚,这种情况太让人尴尬了,多数人的传统观念是不能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