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到香港澳门两日游:国家应当尽快出台《工资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5:15:56
  国家应当尽快出台 《工资法》   中国有近8亿劳动者,这么大的劳动力市场,在倡导法治的今天,亟须出台一部对所有从业人员的工资进行规范调节的工资法。

    

    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近几年数据综合显示,中国人均寿命增幅不如巴西、埃及、埃塞俄比亚、印度、印尼,甚至低于一直遭受联合国制裁的伊朗。这说明,中国30年经济高速增长在某种层面上说是以牺牲劳动者健康为代价的。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报告,2009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7995万人,居民总收入为1435391614万元。由于中国最富的10%人群占有社会总财富的45%,这样,占从业人员总人口90%的70196万劳动者的总收入为789465388万元,平均每个劳动者为11247元,月收入不足千元。90%的劳动者的收入极度偏低,这是内需不足的根本原因。

  

    笔者发布的《世界工资研究报告》得出的结论是,中国最低工资是人均GDP的25%,世界平均为58%;中国最低工资是平均工资的21%,世界平均为50%;中国公务员工资是最低工资的6倍,世界平均为2倍;中国国企高管工资是最低工资的98倍,世界平均为5倍;中国行业工资差高达3000%,世界平均为70%。中国2009年的人均GDP世界排名第99位,可我们的最低工资却排在第158位。中国2008年每天生活费低于1.25美元赤贫线的就业人口占就业总人口的比率高达18.3%。

  

    中国收入分配制度比较无序,各部门、各行业的人都说自己的工资低,问题就出在中国没有一部工资法,把所有劳动者的工资纳入一个系统内进行调节。政府虽然发布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但这些都是部门规章和建议,缺乏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执行中随意性较大。

  

    中国有近8亿劳动者,这么大的劳动力市场,在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亟须出台一部对全国所有从业人员的工资进行规范调整的工资法。笔者认为,我国的工资法应当建立以下工资制度:

  

    1.同工同酬制度。公务员和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私营企业职工工资必须保持相同的工资标准,工资标准按专业性、危险性和劳动强度等条件制定。

  

    2. 最低工资和封顶工资制度。按世界平均标准,把人均GDP的58%确定为最低工资(这个比值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高级公务员和国有企业高管工资不得超过最低工资的5倍。国家领导人工资不得超过最低工资的10倍。公务员和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各种福利、津贴、补助之和不得超过高级公务员最高级别工资,超过部分全部上缴国库。

  

    3.可比性工资制度。所有受薪人员的工资可与人均GDP、最低工资和全国所有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比较。与人均GDP比较解释劳动力的价值,与最低工资比较解释分配公平状况,与人均工资比较解释自己所处的收入阶层。公务员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应保持在2倍于最低工资,私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由市场调节决定,根据外国的经验,一般也会在最低工资的2倍左右波动。

  

    4.工资分级制度。全国实行统一的工资分级制度,公务员和国有企业职工各行业、各岗位的工资均以同一工资分级表发放。各级工资标准只规定工资点数,工资点数是定值,每年根据CPI和GDP的增幅确定一个工资系数,工资点数乘以工资系数即是应领工资。

  

    5.利益回避制度。公务员和国有企业职工都是人民的雇员,他们的任何工资变动必须由其雇主人民批准,也就是由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私营企业主在不违背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劳动力市场情况,自行决定雇员工资。国家领导人和高级公务员的任何涨薪在当任不得受益,要从下一任开始执行新的工资标准,防止其利用权力谋取私利。

  

    6.工资透明制度。公务员和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一定要透明,为便于监督,必须保证任何公民可随时通过网络等媒体或工资发放部门查验任何公务员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

  

    7.工资增幅与CPI和GDP挂钩制度。每年的工资标准应根据上一年度CPI和GDP涨幅进行调整(工资系数),并把工资增幅作为政府绩效进行考核。

  

    8.个税和社保等基金代缴制度。发放工资时,个税、社保等各种基金可由雇主代缴,但须为雇员出示证明。全国劳动者在享受政府补贴的住房公积金等各种基金上必须执行相同的标准,彻底废除养老金双轨制,任何福利性补贴必须遵守穷人优先的原则。

  

    9.拖欠工资惩罚制度。雇主拖欠雇员工资,根据拖欠多少和时间长短,进行罚款和判处刑罚。

  

    10. 工资委员会制度。国家应成立工资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政府人保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独立学者组成,劳动者和独立学者人数不得少于半数。工资委员会制定工资分级表和调整系数,并把调整方案报国务院提交人大讨论通过。

  

    需要强调的是,制定工资法一定要体现民主、科学、公平的精神,要把工资法草案公布社会广泛讨论,广泛吸收公民意见,避免违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

  

 

    文/刘植荣

 

 

    作者简介

  Introduction

  

    独立学者,媒体评论员。历任世行埃塞俄比亚项目办公室主任,非行喀麦隆项目协调员。曾就读于法国巴黎第七大学。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改革报》等报刊发表文章200余篇,在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等媒体发表文章500余篇,出版《85%的人应该涨工资》、《美国历届总统竞选辩论精选》、《美国20世纪经典演讲100篇》等著(译)作10本。

  

    发表的《世界工资研究报告》、《论房产税的合法性》等文章引起强烈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