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冈 广州: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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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第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五条 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第二章 纳税评估指标
第六条 纳税评估指标是税务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使用时可结合评估工作实际不断细化和完善。
第七条 纳税评估指标的功能、计算公式及其分析使用方法参照《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附件1)、《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附件2)。
第八条 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并参照评估指标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评估仨指标预警值是税务机关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的算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测算预警值,应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章 纳税评估对象
第九条 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第十条 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
第十一条 筛选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
第十二条 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第四章 纳税评估方法
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第十四条 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包括:
“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各类票证比对结果等;
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
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纳税评估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主要有:
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
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
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
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钩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
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第十六条 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分析时,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
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申请减免缓抵退税,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
与上期和同期申报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认为应进行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并恢复征税。
第五章 评估结果处理
第十八条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第十九条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
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第二十条 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作认真记录。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案件,税务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定期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发现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需要调查、核实的,应移交上级税务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第六章 评估工作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所辖税源的规模、管户的数量等工作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纳税评估的工作能力,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工作量,对重点税源户,要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分析一次。
第二十四条 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广泛收集和积累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不断提高评估工作水平;要经常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要作好评估资料整理工作,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并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岗位轮换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要加强对从事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评估能力。
第二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规章制度和反馈机制,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并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
各级税务机关的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的宏观分析,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和指导;
各级税务机关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各税种、国际税收、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以及县级税务机关的综合业务部门)负责进行行业税负监控、建立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预警值、制定分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从事纳税评估的工作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评估真实结果、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协作,提高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程度,简化评估工作程序,提高评估工作实效,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规定处理。
附件1
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通用指标及功能
(一)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如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和多列成本等问题,运用其他指标进一步分析。
(二)成本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功能
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本期投入原材料÷本期产成品成本×100%。
分析单位产品当期耗用原材料与当期产出的产成品成本比率,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帐外销售问题、是否错误使用存货计价方法、是否人为调整产成品成本或应纳所得额等问题。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100%,其中:主营业务成本率=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三)费用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费用-基期主营业务费用)÷基期主营业务费用×100%,其中:主营业务费用率=(主营业务费用÷主营业务收入)×100%。
与预警值相比,如相差较大,可能存在多列费用问题。
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本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基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基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100%。
如果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与前期相差较大,可能存在税前多列支营业(管理、财务)费用问题。
成本费用率=(本期营业费用+本期管理费用+本期财务费用)÷本期主营业务成本×100%。
分析纳税人期间费用与销售成本之间关系,与预警值相比较,如相差较大,企业可能存在多列期间费用问题。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其中:成本费用总额=主营业务成本总额+费用总额。
与预警值比较,如果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利润率异常,可能存在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税前列支费用评估分析指标:工资扣除限额、“三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交际应酬费列支额(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开办费摊销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广告费扣除限额、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财产损失扣除限额、呆(坏)账损失扣除限额、总机构管理费扣除限额、社会保险费扣除限额、无形资产摊销额、递延资产摊销额等。
如果申报扣除(摊销)额超过允许扣除(摊销)标准,可能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擅自扩大扣除(摊销)基数等问题。
(四)利润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100%。
其他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其他业务利润-基期其他业务利润)÷基期其他业务利润×100%。
上述指标若与预警值相比相差较大,可能存在多结转成本或不计、少计收入问题。
税前弥补亏损扣除限额。按税法规定审核分析允许弥补的亏损数额。如申报弥补亏损额大于税前弥补亏损扣除限额,可能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税前弥补等问题。
营业外收支增减额。营业外收入增减额与基期相比减少较多,可能存在隐瞒营业外收入问题。营业外支出增减额与基期相比支出增加较多,可能存在将不符合规定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
(五)资产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分析纳税人资产综合利用情况。如指标与预警值相差较大,可能存在隐瞒收入,或闲置未用资产计提折旧问题。
总资产周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总资产×100%。
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100%。
分析总资产和存货周转情况,推测销售能力。如总资产周转率或存货周转率加快,而应纳税税额减少,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的问题。
应收(付)账款变动率=(期末应收(付)账款-期初应收(付)账款)÷期初应收(付)账款×100%。
分析纳税人应收(付)账款增减变动情况,判断其销售实现和可能发生坏账情况。如应收(付)账款增长率增高,而销售收入减少,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的问题。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基期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基期固定资产原值总额×100%。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高于与基期标准值,可能存在税前多列支固定资产折旧额问题。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情况,分析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变化的原因。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其中:负债总额=流动负债+长期负债,资产总额是扣除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分析纳税人经营活力,判断其偿债能力。如果资产负债率与预警值相差较大,则企业偿债能力有问题,要考虑由此对税收收入产生的影响。
二、指标的配比分析
(一)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1)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2)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题;(3)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对产生疑点的纳税人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结合“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进行分析,了解企业历年主营业务利润率的变动情况;对“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也异常的企业,应通过年度申报表及附表分析企业收入构成情况,以判断是否存在少计收入问题;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如出现“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等情况,应判断存在少计收入问题。
(二)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比值接近1。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对产生本疑点的纳税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指标,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情况进行分析,通过分析企业年度申报表及附表《营业收入表》,了解企业收入的构成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额进行分析,如“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出现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情况,应判断存在少计收入问题;结合主营业务成本率对年度申报表及附表进行分析,了解企业成本的结转情况,分析是否存在改变成本结转方法、少计存货(含产成品、在产品和材料)等问题。
(三)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企业存在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对产生疑点的纳税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如“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出现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等情况,应判断存在少计收入问题;结合主营业务成本,通过年度申报表及附表分析企业成本的结转情况,以判断是否存在改变成本结转方法、少计存货(含产成品、在产品和材料)等问题;结合“主营业务费用率”、“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两项指标进行分析,与同行业的水平比较;通过《损益表》对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的若干年度数据分析三项费用中增长较多的费用项目,对财务费用增长较多的,结合《资产负债表》中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以判断财务费用增长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基建贷款利息列入当期财务费用等问题。
(四)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当两者比值大于1,都为正时,可能存在多列成本的问题;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视为异常,可能存在多列成本、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五)资产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配比分析
综合分析本期资产利润率与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本期销售利润率与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与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如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本期销售利润率-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0,而本期资产利润率-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0时,说明本期的资产使用效率提高,但收益不足以抵补销售利润率下降造成的损失,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如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本期销售利润率-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0,而本期资产利润率-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0时,说明资产使用效率降低,导致资产利润率降低,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问题。
(六)存货变动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配比分析
比较分析本期资产利润率与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与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若本期存货增加不大,即存货变动率≤0,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问题。
附件2
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增值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
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
计算分析纳税人税负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等指标配合使用,将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销售额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和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均高于正常峰值的均可列入疑点范围。运用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系统对纳税评估对象的抵扣联进行检查验证。
根据评估对象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进行毛益率测算分析、存货、负债、进项税额综合分析和销售额分析指标的分析,对其形成异常申报的原因作出进一步判断。
与预警值对比。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及税负率低于预警值或销售额变动率正常,而税负率低于预警值的,以进项税额为评估重点,查证有无扩大进项抵扣范围、骗抵进项税额、不按规定申报抵扣等问题,对应核实销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
对销项税额的评估,应侧重查证有无账外经营、瞒报、迟报计税销售额、混淆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错用税率等问题。
(二)工(商)业增加值分析指标
1.应纳税额与工(商)业增加值弹性分析
应纳税额与工(商)业增加值弹性系数=应纳税额增长率÷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其中:
应纳税额增长率=(本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100%;
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本期工(商)业增加值-基期工(商)业增加值}÷基期工(商)业增加值×100%。
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工(商)业增加值是指工资、利润、折旧、税金的合计。弹性系数小于预警值,则企业可能有少缴税金的问题。应通过其他相关纳税评估指标与评估方法,并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分析,对其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2.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分析
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差异率=[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100%。其中:
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
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应纳税额总额÷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
应用该指标分析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与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的差异,如低于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平均税负,则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少缴税款等问题,结合其他相关评估指标和方法进一步分析,对其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三)进项税金控制额
本期进项税金控制额=(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账款较期初减少额)×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
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计算的本期进项税额,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计算的本期进项税额进行比较;与该纳税人历史同期的进项税额控制额进行纵向比较;与同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人本期进项税额控制额进行横向比较;与税收管理员掌握的本期进项税额实际情况进行比较,查找问题,对评估对象的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具体分析时,先计算本期进项税金控制额,以进项税金控制额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本期进项税额核对,若前者明显小于后者,则可能存在虚抵进项税额和未付款的购进货物提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四)投入产出评估分析指标
投入产出评估分析指标=当期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投入量÷单位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使用量。
单位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使用量是指同地区、同行业单位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使用量的平均值。对投入产出指标进行分析,测算出企业实际产量。根据测算的实际产量与实际库存进行对比,确定实际销量,从而进一步推算出企业销售收入,如测算的销售收入大于其申报的销售收入,则企业可能有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通过其他相关纳税评估指标与评估方法,并与税收管理员根据掌握税负变化的实际情况进行比较,对评估对象的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二、内资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分析指标
1.所得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
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100%。
与当地同行业同期和本企业基期所得税负担率相比,低于标准值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营业)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运用其它相关指标深入评估分析。
2.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简称利润税负率)
利润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主营业务利润)×100%。
上述指标设定预警值并与预警值对照的,与当地同行业同期和本企业基期所得税负担率相比,如果低于预定值,企业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应作进一步分析。
3.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
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评估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基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基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00%。
关注企业处于税收优惠期前后,该指标如果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存在少计收入、多列成本,人为调节利润问题;也可能存在费用配比不合理等问题。
4.所得税贡献率
所得税贡献率=应纳所得税额÷主营业务收入×100%。
将当地同行业同期与本企业基期所得税贡献率相比,低于标准值视为异常,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营业)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应运用所得税变动率等相关指标作进一步评估分析。
5.所得税贡献变动率
所得税贡献变动率=(评估期所得税贡献率-基期所得税贡献率)÷基期所得税贡献率×100%。
与企业基期指标和当地同行业同期指标相比,低于标准值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营业)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运用其它相关指标深入详细评估,并结合上述指标评估结果,进一步分析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的变化和异常情况及其原因。
6.所得税负担变动率
所得税负担变动率=(评估期所得税负担率-基期所得税负担率)÷基期所得税负担率×100%。
与企业基期和当地同行业同期指标相比,低于标准值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营业)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运用其它相关指标深入详细评估,并结合上述指标评估结果,进一步分析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的变化和异常情况及其原因。
(二)评估分析指标的分类与综合运用
1.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的分类
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评估时,为便于操作,可将通用指标中涉及所得税评估的指标进行分类并综合运用。
一类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所得税税收负担率、所得税贡献率、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
二类指标: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成本费用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所得税负担变动率、所得税贡献变动率、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及通用指标中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配比指标。
三类指标:存货周转率、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营业外收支增减额、税前弥补亏损扣除限额及税前列支费用评估指标。
2.企业所得税评估指标的综合运用
各类指标出现异常,应对可能影响异常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各类资产的相关指标进行审核分析:
(1)一类指标出现异常,要运用二类指标中相关指标进行审核分析,并结合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情况进一步分析异常情况及其原因。
(2)二类指标出现异常,要运用三类指标中影响的相关项目和指标进行深入审核分析,并结合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情况进一步分析异常情况及其原因。
(3)在运用上述三类指标的同时,对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其它指标,也应进行审核分析。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一)综合对比审核分析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时,除按《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内容审核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计师查帐报告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否在纳税申报中作出了正确的反映或说明;
2.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是否完整、及时,所涉及的使用费转让是否有合同,收取比例是否合理;
3.纳税人存在关联交易的,是否就其关联交易进行申报,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是否有明显异常;
4.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
在纳税评估审核分析时,应特别关注下列类型的企业:长期亏损企业;由免税期或减税期进入获利年度后,利润陡降或由赢利变亏损的企业;赢利但利润率水平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持续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等。
(二)分析指标
1.所得税税收负担率(同内资企业所得税指标,公式及使用方法略,以下简称同略。)
(1)主营业务收入税收负担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额)×100%。
(2)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同略)
2.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同略)
3.资本金到位额
不得税前列支的利息支出=按规定而未到位资本×借款利率
如果注册资本金未按照税法规定实际到位,则相应得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4.境外应补所得税发生额
如果存在境外应补所得税额不实或者有误等问题,应进一步审核、分析。
5.生产性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划分额
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全部收入≥50%;
生产性经营收入÷全部收入≥50%。
如果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或非生产性经营收入≥50%时,按照税法规定不能享受当年度生产性企业相关的减免税待遇。
6.借款利息
分析时应考虑:(1)是否存在关联企业间借贷利息支出问题;(2)借款金额是否过大,如果存在关联企业间借款金额过大,考虑借款和权益的比率,分析是否存在资本弱化现象。
7.出口销售毛利率
出口销售毛利率=(出口收入-出口成本)÷出口收入×100%。
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如果该指标明显低于可比对象,可能存在关联企业间交易价格偏低,又转移利润的嫌疑,需提示作进一步反避税调查。
8.资产(财产)转让利润率
资产(财产)转让利润率=[资产(财产)转让实际收取的价款-资产(财产)原账面价值-转让费用]÷资产(财产)原账面价值。
如果该指标小于零,可能存在企业向较低税率的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财产)避税的问题。
9.关联出口销售比例
关联出口销售比例=关联出口收入÷主营业务收入×100%。
如果本指标较大并且可能存在关联交易的,应重点关注。
10.关联采购比率
关联采购比率=关联采购额÷全部采购额×100%。
本比值重点分析购销价格,如果关联采购占全部采购额的比值较大时,应对相关纳税人重点关注。
11.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额
要特别关注特许权使用费,如果数额较大超过预警值时,应对相关纳税人重点关注。
12.融通资金关联交易额
应特别关注筹资企业的负债与权益比例,如果融通资金数额较大,或者可能存在资本弱化问题,应对相关纳税人重点关注。
13.关联劳务交易额
如果劳务费数额过高,或劳务费收取标准高于市场水平,应对相关纳税人重点关注。
14.关联销售比率
关联销售比率=关联销售额÷全部销售额×100%。
如果该比值较大,应作为反避税重点作进一步分析。
15.关联采购变动率
关联采购变动率=(本期关联采购额-上期关联采购额)÷上期关联采购额×100%。
本指标通过分析关联企业间采购的变动情况,了解企业是否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的问题。如果对比值较大并且可能存在关联交易的,应重点关注。
16.关联销售变动率
关联销售变动率=(本期关联销售额-上期关联销售额)÷上期关联销售额×100%。
如果对比值较大并且可能存在关联交易的,应重点关注。
(三)关联交易类配比分析
1.关联销售变动率与销售收入变动率配比分析
重点分析关联销售商品金额占总销售商品金额比例较大的企业,如关联销售变动率〈销售收入变动率,则说明企业关联销售商品金额的变化没有带来相应的关联销售收入的变化,销售同样数量商品,关联销售收入小于非关联销售收入,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定价低于非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2.关联销售变动率与销售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重点分析关联销售商品金额占总销售商品金额比例较大的企业,如关联销售变动率〉销售利润变动率,则说明企业关联销售商品金额的变化没有带来相应的销售利润的变化,销售同样数量商品,关联销售利润小于非关联销售利润,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定价低于非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3.关联采购变动率与销售成本变动率配比分析
重点分析关联购进原材料金额占总购进原材料金额比例较大的企业,如关联采购变动率〉销售成本变动率,则说明企业关联购进原材料金额的变化导致过大的关联销售成本的变化,采购同样数量原材料,关联采购成本大于非关联采购成本,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定价高于非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4.关联采购变动率与销售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重点分析关联购进原材料金额占总购进原材料金额比例较大的企业,如关联采购变动率〉销售利润变动率,则说明企业关联购进原材料金额的变化导致过大的关联销售成本的变化,影响了销售利润,采购同样数量原材料,关联采购成本大于非关联采购成本,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定价高于非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5.无形资产关联购买变动率与销售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重点分析存在无形资产关联交易的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等,如无形资产关联购买变动率〉销售利润变动率,则说明企业购买的无形资产没有带来相应的收益增长,可能支付了过高的无形资产购买价格或通过购买无形资产的形式转移利润,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四、印花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印花税税负变动系数
印花税税负变动系数=本期印花税负担率÷上年同期印花税负担率。其中:印花税负担率=(应纳税额÷计税收入)×100%。
本指标用于分析可比口径下印花税额占计税收入和的比例及其变化情况。本期印花税负担率与上年同期对比,正常情况下二者的比值应接近1。当比值小于1,可能存在未足额申报印花税问题,进入下一工作环节处理(下同)。
(二)印花税同步增长系数
印花税同步增长系数=应纳税额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其中:
应纳税额增长率=[(本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100%。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本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额-上年同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额)÷上年同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额]×100%。
本指标用于分析印花税应纳税额增长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评估纳税人申报(贴花)纳税情况真实性。适用于工商、建筑安装等行业应纳税额增长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对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比值应接近1。当比值小于1,可能存在未足额申报印花税问题。分析中发现高于或低于预警值的,要借助其他指标深入分析并按照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三)综合审核分析
1.审核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各税目应纳税额与上期应纳税额、上年同期应纳税额相比有无重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2.是否连续零申报,能否合理解释。
3.适用税目税率等是否正确;是否有错用税目以适用低税率;有无将按比例税率和按定额税率计征的凭证相互混淆;有无将载有多项不同性质经济业务的经济合同误用税目税率,应税合同计税依据是否正确。
4.申报单位所属行业所对应的应税凭证是否申报纳税(如工商企业的购销合同是否申报)。
5.参考同行业的合同签订情况以及其他影响印花税纳税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纳税人印花税的纳税状况。
6.对于签订时无法确定金额的应税凭证,在最终结算实际金额时是否按规定补贴了印花。
7.审核《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项目是否有租赁、建筑安装、货物运输、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应税收入,是否申报缴纳了印花税。
8.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其“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与申报的“购销合同”计税金额或“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金额是否合理,有无异常现象,能否合理解释。
9.根据“利润表”中“财务费用”以及“资产负债表”中的“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项目的变动情况,确定申报“借款合同”的计税金额是否合理。
10.“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目和“资本公积”项本期数与上期数相比是否增加,增加数是否申报缴纳印花税。
11.“管理费用”等科目中体现的保险支出与已申报情况进行对比是否有出入。
12.审核《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科目中“不动产”项目增加或减少情况,据此检查纳税人书立领受的“产权转移书据”是否缴纳了印花税。
13.审核《资产负债表》中的“在建工程”科目是否有建筑、设备安装等项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是否发生委托加工业务,是否申报缴纳了印花税。
14.审核其它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项目是否有应税收入。
15.审核有无查补收入。
16.其他需要审核、分析的内容。
五、资源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资源税税负变动系数
分析纳税人申报缴纳的资源税占应税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及其变化情况,评估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
资源税税负变动系数=本期资源税税收负担率÷上年同期资源税税收负担率,其中:
资源税税收负担率=[应纳税额÷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100%。
本指标是本期资源税负担率与上年同期资源税负担率的对比分析。一般在产品售价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二者的比值应接近1。
当比值小于1,可能存在未足额申报资源税问题,进入下一工作环节处理。当比值大于1,无问题。
(二)资源税同步增长系数
分析资源税应纳税额增长率与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评估纳税人申报情况的真实性。
资源税同步增长系数=应纳税额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
应纳税额增长率=[(本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100%。
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本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上年同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上年同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100%。
本指标是应纳税额增长率与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的对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在产品销售单价没有较大波动的情况下),比值应接近1。当比值小于1,可能存在未足额申报资源税问题。分析中发现高于或低于预警率指标的要借助其他指标深入分析并按照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三)综合审核分析
1.审核《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中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税目、单位税额、应纳税额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
2.审核《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申报项目是否有收购未税矿产品。
3.是否连续零申报,能否合理解释。
4.是否以矿产品的原矿作为课税数量,折算比率是否合理。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产品是否纳税。
6.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的产品,是否分别核算纳税,未分别核算的,是否有从低选择税率的问题。
7.纳税人本期各税目、税额与上期应纳税额、上年同期应纳税额相比有无较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8.减税、免税项目的课税数量是否单位独核算,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资源税。
9.与上期申报表进行比对,审核增减变化情况,并与同期矿产资源补偿费增减变化进行比对。
10.审核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资源税管理证明》。
11.审核《利润表》中的应税矿产品《销售(营业)收入”与企业产品产销存明细表中应税矿产品产量比率增减变化情况,同时与申报表中资源税申报额进行比对,审核增减变化情况。
12.审核纳税人申报的课税数量与其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的比率是否合理,以期发现纳税人有无少申报课税数量的情况。
13.是否有将销售收入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盈余公积”等账户。
14.是否有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挂“应付账款”账户,不结转销售收入。
15.审核应税产品期初库存量加当期产量减当期销售减当期自用量是否与期末库存量一致。
16.其他需要审核、分析的内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苏国税发【2004】第2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面申报纳税,提高税收遵从度,加强国税机关对纳税申报的监控力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的工作。包括行业评估和个案评估。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
第四条 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计划安排、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 纳税评估属于税务机关日常性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纳税评估中,要将案头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实地核查结合起来,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评估人员可进行实地核查。
第六条 纳税评估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等六个步骤。纳税评估的结果应并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
第七条 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与稽查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和与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要加强对评估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责任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二章 对象确定
第九条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是指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筛选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分为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和根据其他信息来源直接确定两种。
第十条 资料稽核是市、县级国税机关按设置的参数利用计算机进行分析、筛选,并产生结果的过程。利用资料稽核结果确定对象是指国税机关利用资料稽核结果按异常程度从高到低确定或按特定要求确定评估对象。资料稽核参数的设置由省、市、县国税机关根据规定的权限确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 直接确定对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认为需要进行纳税评估而直接确定评估对象的方法。直接确定对象包括上级交办、责任区管理部门和税源监控分析部门等其他职能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纳税人或项目。
第十二条 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一定时期内可以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为主,并在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以区(县)级国税机关确定为主。
省局也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确定不同时期的纳税评估重点及评估方法,由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具体评估对象。
县(市、区)税源管理部门可以结合上级下达的评估任务和本地实际情况,除上级下达的必评任务外,在保证税源管理质量的前提下,可结合工作量和实际税情自行调整并确定当前的重点评估对象。
第十三条省辖市及县(市、区)国税机关的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在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时,应与本级稽查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对已纳入稽查对象或拟列入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作为纳税评估对象,但必须将有关疑点告知稽查部门。对已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应分税种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和《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并下达给具体纳税评估工作单位或部门。
第三章 评估分析
第十四条 评估分析是指评估人员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对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并初步确定申报中存在问题的过程。
第十五条 在评税分析过程中,评税人员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利用“一户式”系统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逐一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的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评估分析过程中,评估部门因信息不全,需要补充收集评估对象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信息的,应将所需信息列出清单,交相关责任区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责任区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反馈给纳税评估部门。
第十七条 纳税评估岗位人员在对评估对象评估分析后,应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的,直接转评估处理环节;
(二)发现评估对象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三)明显存在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及减免税条件事项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四)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小于评估分析判断的应纳税额,且差异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应直接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五)其他情形的,应转入约谈说明环节处理。
第四章 约谈说明
第十八条 约谈说明是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就需要纳税人说明的疑点问题,约请纳税人进行说明的过程。
第十九条 评估部门可采取信函、电话两种方式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统一采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采用电话联系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及时做好电话记录,内容包括接电人姓名、电话号码、通话内容和时间等。约谈对象应为纳税人的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
为保证约谈说明的效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可将要求说明的主要问题一并告知纳税人,但不得涉及发现疑点的具体评估方法。
第二十条 约谈说明可以采用当面说明、电话说明、书面说明、电子邮件说明等多种形式。当采用当面说明形式的,原则上要有二名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当采用电话说明形式的,可由一名评估人员负责交流,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如约谈后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将此意见作为约谈说明内容,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上进行记录。对通过当面说明或电话说明等形式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因某种合理原因不能按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说明情况,需要延期的,可在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到期前1日向税务机关的联系人说明情况,重新约定说明时间。重新约定的说明时间到期后,纳税人未能履约的,视同纳税人拒绝约谈。
第二十二条 为减少约谈工作量,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如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补报代替约谈说明的,应在约定的约谈日到期的前1天提出,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反馈自查补税资料(包括自查补税的项目内容、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的复誉)。
第二十三条 在完成与纳税人的约谈说明后,评估人员应就疑点问题的评估结果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及时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十四条 在实施约谈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应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一)纳税人拒绝主管国税机关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二)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
(三)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约谈说明,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实地核查
第二十五条 实地核查是指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日常检查崐的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的过程。
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的有关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时,可根据需要会同责任区管理员参与核查,责任区管理员应积极配合评估人员开展核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地核查完成后,评估人员应将核查的有关情况及处理建议书面记载,与相关证据材料一道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评估人员不得强行核查,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原因,直接将该纳税人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六章 评估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评估处理是指评估处理岗位人员根据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做出相应处理意见的过程。
第二十九条 评估处理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由评估分析环节的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未发现违法行为,审定后归档”的建议。
(二)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已按期进行约谈说明,而且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问题已说明清楚,并同意自查补税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由纳税人自查后补税”的意见和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估计应补交的税额。
(三)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并已按期自查补税,而且自查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基本一致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纳税人自查后已补税”的意见和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实际补交的税额。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
1、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
2、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
3、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未向税务机关说明正当理由的,以及自查补税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差距较大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4、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
5、在一个年度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现并得以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
第三十条 纳税评估部门在评估处理中,如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明显薄弱,应将存在的问题和管理建议填写《管理建议书》,并提交管理部门。
第七章 评估复核
第三十一条 评估复核是指对评估处理环节已提出处理意见的评估资料进行审查复核的过程。评估复核岗位的人员不得兼职同一评估对象的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纳税评估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
(二)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是否都进行了分析、说明,有无遗漏;
(三)评估处理环节提出的拟办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恰当之处;
(四)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复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 复核人员对规定的复核内容必须认真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复核意见。
(一)对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规程要求,但评估资料不全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正。
(二)发现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疑点问题未分析、说明不清楚的,以及分析、说明时将疑点问题遗漏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充分析、说明材料。
(三)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有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崐签注自己的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四)对拟办意见中包含“自查补税”意见的,如未说明应补税的项目内容,退回评估处理环节补充。
(五)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无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同意拟办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第三十四条 复核岗位人员还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根据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登记《纳税评估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向上级机关反馈。
(二)对纳税评估后需转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纳税人,制作《纳税评估转办单》,经分局领导审定后,向稽查局办理移交手续。
(三)对已完结的纳税评估户的评估资料整理归档。其中,自查补税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纳税人自查补税的纳税申报表(复誉)和税收缴款凭证(复誉);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纳税户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稽查局接收的有关资料。
(四)向相关管理部门发出《管理建议书》。
(五)完成纳税评估中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
(六)上级机关要求报送的各项资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纳税评估工作所涉文书,除发给纳税人或其他部门以外,均可用电子文档形式进行保存,并及时做好备份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中所涉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的保密,不得外泄。
第三十七条 各省辖市国税机关应建立纳税评估工作的复查制度,定期开展对所属县(市、区)国税机关纳税评估工作的检查,复查面不低于5%。并将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大考核力度。
第三十八条 国税机关对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评估对象存在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予以处罚的,应按法定程序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 各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评估工作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等,由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另行制定具体的指导意见。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规程及各税种纳税评估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表格)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5〕269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工作质量,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适合本地实际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省局备案。指导意见在具体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只发电子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
一、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包括专业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估对象的确定以及由税收管理员实施的项目评估对象的确定。
(一)综合评估
1、综合评估对象原则上按照一定方法在查帐征收企业中选定,包括必评户、计算机选定户以及由税收管理员提供的评估户。
(1)必评户是指省、市级重点税源户(重点税源行业)、连续三年亏损以及当年弥补亏损额占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50%以上的纳税人。
(2)计算机选定户是指评估人员按照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状况、纳税方式、纳税信誉等,按照设置的指标体系,利用数据发布平台按一定方法对纳税人的财务税收指标进行计算、筛选,确定的异常纳税户。
(3) 税收管理员提供的评估户是指税收管理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经分析后有依据认为存在较大问题的纳税户。
(二)项目评估
项目评估的对象包括税收管理员对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项目(以下简称“后续管理项目”)的评估、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评估以及纳税调整减少项目的评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二)。
核定征收纳税人纳入预缴申报评估范畴。
二、纳税评估的运行程序
(一)综合评估的运行程序
1、各市、县国税局可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及本地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需要,定期提出所得税评估选户的标准或要求,由市、县(市)局信息中心利用数据发布平台完成综合评估户的机选工作。
为便于纳税评估工作的统一指导、部署,评估对象原则由省辖市局负责筛选与确定,并制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清单》[见附件二(7)],下达各县(市)、区分局执行。县(市)、区分局可在完成上级下达评估任务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征管情况自行增加评估对象。
2、已纳入稽查对象或已纳入日常检查对象的纳税人不再列入纳税评估对象。
3、评估对象确定后,运用STAIS信息系统中的纳税评估模块记录纳税评估各环节的工作情况和进度,并对纳税评估工作的过程、结果进行监控和考核。
4、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需要使用纳税人相关信息时,可以通过“一户式”查询系统、税源监控分析系统及其他查询系统进行查询。对因信息不全,需要补充收集评估对象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信息的,由评估人员列出其内容,由税收管理员负责采集。
5、各级信息部门应按《工作规程》的要求,完善“一户式”查询系统,将所得税纳税评估的结果添加到“一户式”查询系统中。
(二)项目评估的运行程序。为提高评估工作的针对性和评估效率,各地可对项目评估实施简易程序。
1、预缴评估:各地应充分利用征管信息系统,定期将纳税人当期预申报的销售收入与增值税申报的累计销售收入进行比对,凡属纳税人少报收入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补申报。对营业税纳税人应通过人工比对方式对纳税人申报的销售收入进行核实。
2、后续管理事项的评估。后续管理事项(除亏损及亏损弥补事项外)的评估,应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苏国税发[2004]215号)的规定办理,具体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对取消审批管理后的备案事项,凡逾期仍未备案或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事项,直接转评定处理环节,由税收管理员制作《限期调整应纳税所得额通知书》,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年度申报后纳税人仍未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收管理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按规定程序移送稽查部门;
对取消审批管理后的备案事项,经审核(评估分析)发现有疑点的,可由税收管理员直接进入实地核查程序。对核查明显存在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及减免税条件的,由税收管理员制作《限期调整应纳税所得额通知书》,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纳税人拒不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或明显存在偷税嫌疑的,由税收管理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按规定程序移送稽查部门。
3、 纳税调整减少项目的评估,将纳税人当期申报纳税调减金额与管理台帐记载金额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比对,凡属纳税人未按规定调减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收管理员制作《限期调整应纳税所得额通知书》,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纳税人拒不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收管理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按规定程序移送稽查部门;
三、评估信息来源:包括税务征管信息系统的信息、其他税务管理电子信息、机外信息等。
(一)税务征管信息系统的信息。包括:税务登记有关信息、纳税申报有关信息、税款缴纳有关信息、发票领购使用有关信息、税务违章及查处有关信息等。
(二)税务管理其他电子信息。包括:金税工程的抄报税和认证信息、“四小票”抵扣采集信息、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其他各类电子管理信息。
(三)机外信息。包括:非增值税户年度会计报告及增值税户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取消审批事项后续管理的相关备案资料、纳税人税前扣除审批及减免税审批事项、亏损弥补资料等;由评估人员提出经税收管理员采集的信息、实地核查了解的信息以及税收管理员日常掌握的信息等。
四、纳税评估方法及评估指标
(一)评估方法。审核评析可选择趋势分析法、结构百分比法、比率分析法。
趋势分析法是将两期或连续数期报表中相同指标进行对比,确定其增减变动的方向、数额及幅度。
结构百分比分析是指测算各组成部分占总体的比重,分析构成内容的变化和发展趋势。
比率分析是指同一期报表上的若干不同项目之间的相关数据进行比较、分析。
(二) 审核分析的内容包括:
1、综合评估
(1)企业总体情况的审核评析。专业评估人员应充分搜集研究、分析纳税人生产经营、购销管理、会计核算、税收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与执行情况,对纳税人财务核算及纳税情况做出基本判断:
①企业有无内控制度的规定
②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③企业近三年的总体经营情况、申报纳税情况;
④是否连续三年以上亏损或当年弥补亏损额占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50%以上;
⑤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上年有无较大差异;
⑥本期盈利水平与同行业差异情况;
⑦关联企业间业务交易是否占业务总量的20%以上;
⑧进入征税期后,当年利润额与免税期比较是否出现异常波动;
⑨纳税申报与日常掌握的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⑩年度会计报告或中介机构年度审计报告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否已按税收规定进行了纳税调整。
(2)企业税收指标与财务指标的审核评析
①相关财务、税收指标是否在参照值范围之内。
②相关财务、税收指标超出值域范围的原因;
③收入、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差异是否已按税收法规规定调整。
2、项目评估
(1)预缴评估:企业当期所得税申报的收入与增值税、营业税申报的收入的审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前所得与《利润表》利润总额的审核。
(2)后续管理项目的审核:取消审批的后续管理项目是否符合税前扣除及减免税条件。
(3)其他评估项目是否符合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
五、工作标准及规范
评估机构及税收管理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凡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所得税纳税评估,造成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应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综合评估
1、重点税源户的纳税评估一般采用户评方式。
(1)评估人员应对选定纳税户的内控制度做出总体评价(见附表),从而确定其纳税申报的可信程度。
(2)根据内控制度的评价结论选择评析方法及评析重点。
(3)在评估分析环节,运用指标运算体系,对内控制度的薄弱环节进行重点评析。
(4)凡涉及成本项目有疑点且未能排除的,评估人员在实地核查环节,应抽查主要产品成本核算及结转情况。
2、一般税源户的纳税评估,侧重于行业评估。
(1) 通过数据发布平台和一户式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一般税源户相关行业指标体系及其值域范围,逐步建立和完善分行业性的征管模型,提高整个行业的管理水平。
(2) 在对象确定环节,选案指标的分值可采用单个指标的分值也可采用多个指标加权计算的分值。对偏离指标参数的纳税人进行评估分析时,应针对偏离指标所涉及的有关收入、成本、费用进行递进式评析,并按规定填写《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二)项目评估
1、对纳税人按规定报送的备案资料,税收管理员应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苏国税发[2004]215号)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逐项进行审核,并作好审核记录。
2、纳税人年度申报后,税收管理员应对照《通知》(苏国税发[2004]215号)附件13所列示的项目查核备案资料是否已按规定报送,对未按规定报送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报送。
3、市、县局所得税管理部门应于预缴申报后5日内会同信息管理部门发布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比对信息,凡所得税申报收入小于增值税申报收入的,应将有关纳税人名单及时下发至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应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按规定通知纳税人约谈或通知纳税人补缴税款;凡所得税申报收入小于营业税申报收入的,税收管理员应在预缴申报后30日内按规定通知纳税人约谈或通知纳税人补缴税款。
4、税收管理员应认真核对预缴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与财务报表的利润额,发现差异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予以更正。
六、纳税评估移送稽查标准
所得税纳税评估移送标准应按《工作规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下列情况不属于涉嫌偷、骗税行为,但同类行为第二次重复发生的,应按《工作规程》执行。
1、纳税人已按会计制度完整准确地进行会计处理,但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取消审批的后续管理事项,纳税人已按规定报送有关备案资料,但经审核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税前扣除及减免税事项。
七、纳税评估期限
1、综合评估的期限一般在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后至次年年度纳税申报前完成。
2、预缴评估在两个预缴期间完成。
3、取消审批的后续管理事项的评估,凡上报备案资料的,一般在备案资料上报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4、其他规定项目的评估在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两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八、其他
1、省辖市国税局应按半年汇总统计本地区所得税纳税评估的工作情况,填报《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统计表》,半年后25日内上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3、本指导意见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二:
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1、选案指标:
(1)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销售收入(纵、横比)
数据来源:实际应纳所得税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38行;销售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行
该指标为最基本的评估指标,反映企业有无少计收入、多计成本和费用问题等问题。
(2)收入总额与利润总额比率=当期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当期利润总额(纵、横比)
数据来源:当期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10行;利润总额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18行
该指标反映企业在持续经营,且经营范围变化不大的情况下,企业收入总额与利润总额比率应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数值。
(3)主营业务毛利率指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收入(纵、横比)
数据来源:主营业务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行;主营业务成本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第1行
该指标反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及成本消耗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合理性,从而判断企业利润的真实性。
(4)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数 (纵、横比)
数据来源:净利润为企业《损益表》中的净利润。
所有者权益期初数与期末数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取得
说明: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平均数=(年初[期初]数+年末[期末]数)÷2
该指标反映企业净资产的获利能力,从而判断企业有无隐匿收入或多转成本、多摊提费用以及抽逃资本等问题
(5)总资产报酬率=息税前利润÷资产平均余额(纵、横比)
资产平均余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数据来源:息税前利润从企业《损益表》中取得会计利润+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第1行“利息支出”、期初资产总额与期末资产总额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取得的资产总计-长期待摊费用-递延税项。
该指标反映企业总资产的获利能力,判断企业有无隐匿收入、多转成本或多摊提费用等问题
(6)销售收入期间费用率=期间费用÷主营业务收入(纵、横比)
数据来源:期间费用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3行+第14行;主营业务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行
该指标反映企业有无多列支期间费用、少计收入等问题
(7)应税所得率指标=纳税调整后所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纵、横比)
数据来源:纳税调整后所得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31行;主营业务收入、其他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行、第14行数据。
该指标反映企业有无多列支期间费用、少计收入以及纳税调整有无到位等问题
(8)所得税变动率与利润变动率比值=(实际应缴所得税变动率/利润变动率)
数据来源:实际应缴所得税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42行数据;利润为企业《利润表》相应数据。
2、评估分析指标的构成。
通用指标
(1)主营业务毛利率
主营业务毛利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本期主营业务成本)/本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数据来源:数据来源:主营业务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行;主营业务成本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第1行
分析目的:若本期主营业务毛利率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低于下限[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平均主营业务毛利率-标准差]。则可能存在购进货物(包括应税劳务)已入帐,但在销售货物时只结转主营业务成本而不计或少计销售额、销售价格偏低以及将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集体福利、在建工程未视同销售等问题;
(2)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率
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毛利率-上期主营业务毛利率)/上期主营业务毛利率]×100%。
数据来源:数据来源:主营业务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行;主营业务成本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第1行
分析目的:若本期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或前三年)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低于下限[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或前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率-标准差)。则可能存在购进货物(包括应税劳务)已入帐,但在销售货物时只结转主营业务成本而不计或少计销售额、销售价格偏低以及将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集体福利、在建工程未视同销售等问题。
(3)主营业务成本率
主营业务成本率=[本年累计主营业务成本/本年累计主营业务收入]×100%。
数据来源:主营业务成本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第一行数据。
分析目的:若本年主营业务成本率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或上年)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若高于上限[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或上年)平均主营业务成本率+标准差]。可能存在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问题。
(4)主营业务成本率变动率
主营业务成本率变动率=(本年主营业务成本率-上年主营业务成本率)/上年主营业务成本率×100%。
分析目的:若本年主营业务成本率变动率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或前三年)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若高于上限[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或前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成本率变动率+标准差]。可能存在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问题。
(5)主营业务费用率
主营业务费用率=[本年期间费用/本年主营业务收入]×100%。
数据来源:期间费用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3行“财务费用”与第14行“管理费用及销售(营业)费用”合计数。
分析目的:若本期主营业务费用率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或上年)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若高于上限[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平均主营业务费用率+标准差]。可能存在多列期间费用问题。
(6)主营业务费用率变动率
主营业务费用率变动率=[(本年主营业务费用率-上年主营业务费用率)/上年主营业务费用率]×100%。
分析目的:若本年主营业务费用率变动率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或前三年)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若高于上限[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或前三年)平均主营业务费用率变动率+标准差]。可能存在多列期间费用问题。
(7)主营业务利润率
主营业务利润率=[本年营业利润/本年累计主营业务收入]×100%。
数据来源:本年营业利润为《损益表》中的 “营业利润”。
分析目的:若本期主营业务利润率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若低于下限[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平均主营业务利润率-标准差]。可能存在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或不计、少计销售额等问题。
(8)主营业务利润率变动率
主营业务利润率变动率=[(本年主营业务利润率-上年主营业务利润率)/上年主营业务利润率]×100%。
分析目的:若本年主营业务利润率变动率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或前三年)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若低于下限[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或前三年)平均主营业务利润率变动率-标准差]。可能存在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或不计、少计销售收入问题。
(9)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期初数+所有者权益期末数)/2]
数据来源:本年净利润为《利润分配表》中的“净利润”;所有者权益期初数、期末数为《资产负债表》净利润的所有者权益期初数、期末数。
分析目的:若本期净资产收益率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若低于下限[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平均主营业务利润率-标准差]。可能存在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或不计、少计销售收入等问题。
(10)资本收益率变动率
资本收益率变动率=(本年资本收益率-上年资本收益率)/上年资本收益率
分析目的:若本期净资产收益率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若低于下限[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平均主营业务利润率-标准差]。可能存在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或不计、少计销售收入等问题。
(11)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配比值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年主营业务收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本年应纳税所得额-上年应纳税所得额)/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00%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比值=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
数据来源: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36行数据。
分析目的:本指标是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的对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1)当比值大于[上年配比值平均数+标准差],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2)当比值小于[上年配比值平均数-标准差],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以上问题。(3)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负后者为正时,可能存在以上问题。
(12)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配比值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本年主营业务成本-上年主营业务成本)/上年主营业务成本] ×100%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年主营业务收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 ×100%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配比值=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
分析目的:本指标是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的配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1)当比值大于[上年配比值平均数+标准差],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2)当比值小于[上年配比值平均数-标准差],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以上问题。(3)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负后者为正时,可能存在以上问题。
(13) 期间费用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配比值
期间费用变动率=[(本年期间费用-上年期间费用)/上年期间费用] ×100%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年主营业务收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 ×100%
期间费用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配比值=期间费用变动率/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
分析目的:本指标是期间费用支出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的配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1)当比值大于[上年配比值平均数+标准差],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2)当比值小于[上年配比值平均数-标准差],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以上问题。(3)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负后者为正时,可能存在以上问题。
(14)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配比值
主营业务利润率变动分析=[(本年主营业务利润率-上年主营业务利润率)/上年主营业务利润率] ×100%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分析=[(本年主营业务收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00%
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配比值=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配比值
分析目的:本指标是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的配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1)当比值大于[上年配比值平均数+标准差],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2)当比值小于[上年配比值平均数-标准差],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以上问题。(3)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负后者为正时,可能存在以上问题。
(15)所得税税收负担率
所得税税收负担率=(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本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数据来源:应纳所得税额取自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第38行数据。
分析目的:若本期税收负担率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低于下限[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平均税收负担率-标准差]。可能存在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多列期间费用或不计、少计销售额等问题。
(16)所得税税收负担率变动率
所得税税收负担率变动率=[(本期所得税税收负担率-上年同期所得税税收负担率)/上年同期所得税税收负担率]×100% 。
分析目的:若本期税收负担率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或前三年)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若低于下限[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或前三年)平均税收负担率-标准差]。可能存在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多列期间费用或不计、少计销售额等问题。
(17)税收负担率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率配比值
税收负担率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率配比值=税收负担率变动率/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率
税收负担率变动率=[(本期税收负担率-上期税收负担率)/上期税收负担率]×100%。
本期税收负担率=(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本期销售收入额)×100%。
上期税收负担率=(上期应纳所得税额/上期销售收入额)×100%。
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毛利率-上期主营业务毛利率)/上期主营业务毛利率]×100%。
数据来源:应纳所得税额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38行额,销售收入额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行。
分析目的:本指标是税收负担率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率的配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1>当比值小于[上年配比值平均数-标准差],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本企业将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用于集体福利、在建工程及不计主营业务收入等问题;二者都为负时,无问题;<2>比值大于[上年配比值平均数+标准差] ,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上述问题;<3>当比值为负数时,且前者为负,后者为正时。可能存在上述问题。
(18) 应收帐款变动率与销项税额变动率配比值
应收账款变动率与销项税额变动率配比值=应收账款变动率/销项税额变动率
应收账款变动率=[(本期累计应收账款—上年同期累计应收账款)/上年同期累计应收账款]×100%
销项税额变动率=[(本期累计销项税额—上年同期累计销项税额)/上年同期累计销项税额]×100%
数据来源:应收账款为《资产负债表》相关数据,销项税额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数据(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分析目的:本指标是应收账款变动率与销项税额变动率的配比分析。(1)当比值大于[上年配比值平均数+标准差],且二者同为正时、可能存在当期销项税额未申报或将收入挂账的问题;(2)当比值小于[上年配比值平均数-标准差],且二者同为负时,可能存在上述问题;(3)当比值为负数时,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上述问题。
(19)主营业务收入控制
工业企业销售额控制数={[农产品、废旧物资、运费进项税额*(1-扣除率)/扣除率+一般货物进项税额/税率+期初库存材料-期末库存材料]*投入产出率+期初产成品、在产品-期末产                                        成品、在产品}*(1+成本毛利率)
工业企业投入产出率=产品主营业务成本+期末产成品、在产品-年初产成品、在产品]/本年累计耗用材料
流通企业销售额控制数=[农产品、废旧物资进项税额*(1-扣除率)/扣除率+一般货物进项税额/税率+期初存货-期末存货]*(1+成本毛利率)
成本毛利率=(本年累计毛利额/本年累计主营业务成本)×100%
本年累计毛利额=本年累计主营业务收入-本年累计主营业务成本。
数据来源:期末产成品、在产品、年初产成品、在产品、本年累计耗用材料、期初库存材料(含包装物)、期末库存材料分别由税收管理员按规定采集企业会计帐簿中的相关税目数据。期初存货、期末存货取自于《资产负债表》“存货期初、期末余额”;其它数据取自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分析目的:将销售额控制数与企业申报的应税及免税销售额对比,如果控制数大于申报数,则企业可能有未计销售的业务。
20、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本年折旧额/(本年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平均原值)
数据来源:本年折旧额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六第1行2列数据;本年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平均原值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六第1行1列数据
分析目的:若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与本行业本年(上年)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高于上限[行业本年(上年)平均水平+标准差],说明企业可能存在多税前扣除折旧的问题。
21、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变动率与固定资产原值变动率配比值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变动率与固定资产平均原值变动率配比值=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变动率/ 固定资产原值变动率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变动率=[(本期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上期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上期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100%
固定资产原值变动率=[(本期固定资产原值—上期固定资产原值)/上期固定资产原值]×100%
数据来源:本年折旧额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六第1行2列数据;本年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平均原值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六第1行1列数据
分析目的:本指标是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变动率与固定资产平均原值变动率的配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当比值大于[行业本年(上年)配比值平均数+标准差],说明企业可能存在多税前扣除折旧的问题。
22、纳税调整增加额的变动率=[本期纳税调整增加额-上期纳税调整增加额]/上期纳税调整增加额
数据来源:纳税调整增加额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19行数据。
分析目的:若纳税调整增加额的变动率为负数,则可能存在本期纳税调整增加额不到位情况
22、纳税调整减少额的变动率=[本期纳税调整减少额-上期纳税调整减少额]/上期纳税调整减少额
数据来源:纳税调整增加额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30行数据。
分析目的:若纳税调整减少额的变动率过大,则可能存在本期纳税调整减少额不合规定的情况
专用指标:
(1)百元收入包装费含量
数据来源:主营业务成本中包装费金额取自于《纳税评估专用报表》。
分析依据:百元收入包装费含量=(主营业务成本中包装费金额/主营业务收入)×100%
分析目的:高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平均值+标准差]时,则有隐瞒产品产量或少计营业收入的可能。
(2)百元收入运费含量
数据来源:主营业务成本中运费金额取自于《纳税评估专用报表》。
分析依据:百元收入运费含量=(主营业务成本中运费金额/主营业务收入)×100%
分析目的:高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平均值+标准差]时,则有隐瞒产品产量或少计营业收入的可能。
(3)百元收入耗用原材料
数据来源:主营业务成本中原材料成本取自于《纳税评估专用报表》。
分析依据:百元收入耗用原材料=(主营业务成本中原材料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分析目的:若高于[上年平均水平×a],则有隐瞒产品产量或少计营业收入的可能。
(4)单位产品耗电量
数据来源:本期耗电总量取自于《纳税评估专用报表》。
分析依据:单位产品耗电量=本期耗电总量/(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单价)
分析目的:高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平均值+标准差]时,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
(5)单位产品耗煤量
数据来源:本期主营业务成本中燃煤成本取自于《纳税评估专用报表》。
分析依据:单位产品耗煤量=本期主营业务成本中燃煤成本/(本年内主营业务收入/单价)
分析目的:高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平均值+标准差]时,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
(6)百元收入工资含量(适用于非工效挂钩企业)
数据来源:工资总额取自《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五》“非工效挂钩企业”7行1列-10行1列数据。
分析依据:百元收入工资含量=(本年内工资总额/本年内主营业务收入)×100%
分析目的:高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平均值+标准差]时,可能存在少计收入或虚列工资问题。
(7)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耗电量变动率配比值
数据来源:本期(上年同期)耗电量取自于《纳税评估专用报表》;本期(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取自于《损益表》。
分析依据: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 ( 本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收入)/ 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耗电量变动率=[ ( 本期耗电量-上期耗电量)/ 上期耗电量]×100%
耗电量=电费金额/单价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耗电量变动率配比值=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耗电量变动率
分析目的:正常情况下,企业销售额变动率与耗电量变动率是处于正相关的关系。(1)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负后者为正时,应注意核查企业生产情况与耗电情况是否同步,是否存在产成品、半成品不入库、少入库的情况,或者少计收入的情况。(2)当比值小于[上年配比值平均数-标准差],二者都为正时,也可能存在以上问题。
附件三:纳税评估工作表格
1、企业总体情况分析表
项目
基本评价
企业有无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企业近三年的总体经营情况;
以往三年申报纳税情况;
是否连续三年以上亏损或当年弥补亏损额占纳税调整后所得50%以上;
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上年有无较大差异;
本期盈利水平与同行业差异情况
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
进入征税期后,当年利润额与免税期比较是否出现异常波动;
纳税申报与日常掌握的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2、财务比率分析表(历史数据比对)
行次
指标项目
本年比率
上年比率
本年与上年偏差
1
A
B
(A-B)/B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3、财务比率分析表(行业数据比对)
行次
指标项目
本企业比率
同行业比率
本企业与同行业偏差
4、纳税调整项目结构分析表
行次
项目
本年数
上年数
变动率
1
纳税调整增加额
A=申报表19行
B=上年申报表19行
(A-B)/B
2
工资薪金纳税调整额
A=申报表20行
B=上年申报表20行
(A-B)/B
3
福利、工会及教育经费纳税调整额
申报表21行
同上
同上
4
折旧、摊销支出纳税调整额
申报表22行
同上
同上
5
广告支出纳税调整额
申报表面23行
6
各项保险缴款纳税调整额
申报表25行
7
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额
申报附表12
同上
同上
8
业务宣传费额
申报附表12
9
佣金支出调整额
申报附表12
同上
同上
10
上交管理费调整额
申报附表12
同上
同上
11
住房公积金调整额
申报附表12
同上
同上
12
劳动保护费支出调整额
申报附表12
同上
同上
13
会计费调整额
申报附表12
同上
同上
14
差旅费调整额
申报附表12
同上
同上
纳税调整减少额
1
2
3
4
5、主要产品生产成本及销售成本倒轧表
6、纳税评估专用数据采集表
序号
项  目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1
期初产成品
2
期末产成品
3
期初在产品
4
期末在产品
5
耗用的主要原材料
6
工资费用
7
耗用的包装物
8
制造费用中的机物料消耗
9
运输费用
10
耗用的电量
11
耗用煤的数量
12
耗用水的数量
7、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清单
行 次
监控指标
疑点企业
辖管分局
8、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
评估对象:                  管理类型:
评估号:                  评估所属期:
评估参照
指标名称
企业实际
指标数值
历史平均
指标数值
行业参照
指标数值
疑点指标
评估疑点提示
评估建议
1、
2、
3、
4、
9、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评估对象:                                      评估所属期:
序号
评 估 标 的
企业实际
指标数值
历史平均
指标数值
行业参照
指标数值
差异金额
1
2
3
4
5
6
差异因素初步分析:
评估分析人员:              年   月   日
10、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统计汇总表
汇总机关:                   所属时间       年            金额单位:万元
征管分局
所得税征管户数
当年确定的评估对象(应评估户数)
已评估企业户数
评估面(%)
评估意见(户数、比例)
处理结果
无问题
有问题
转稽查
补税
滞纳金
调减亏损额
自查补税
转管理
户数
比例
户数
比例
户数
比例
户数
比例
合计
注:1、评估面:已评估企业户数/征管户数*100%
2、为了直观反映下级机关的统计结果,省、市局在汇总时,该表也可设计为多行式,在第一栏前增加“所属征管分局(或省辖市局)”,主管机关的统计表为单行式
3、汇总机关为各县(区)局分局、省辖市局、省国税局